#裁判時報第109期 📌減資決議與驅逐股東濫權效之爭議/廖大穎(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文探討之爭點聚焦於公司減資、法人意思形成之多數決與畸零股東意志等。藉由最高法院判決之內容,分析現金減資與提升經營績效、改善財務結構之目的與維護股東權益間之連動,具體分析判決之案例事實內容與所涉之法律爭議,廖大穎老師評析該最高法院判決之妥適性,並提出自身意見,值得一讀。
✏關鍵詞:減資、資本多數決、誠信原則、濫用權利
✏摘要:
民國(下同)104年初始陸續在報章雜誌上披露,相關臺灣商○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商○印書公司」)的新聞,例如「臺灣商○印書館於(去年)上月8日從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遷往新北市新店區……讓已有景美人權文化園區的新店,更富文化色彩與書香氣息,而陪伴老主顧多年的雲五大樓,也將走入歷史。
✏試讀
🟧減資與企業策略
增資、減資是資本額增減的相對概念,即實務上之股本變動,在章程明定資本額(公司法第129條)與現行法採授權資本制(公司法第130條)的架構下,相關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的變動,與如何兼顧保護股東、債權人權益的議題,依法所定的程序,完成公司之增資、減資。至於減資,一則是因公司財報計算上,平衡公司資本總額與現實財產的不一致,例如公司營運發生巨額虧損,無法以公積填補該虧損時,依減資方式處理,稱為形式上的減資,但如此整理公司的財務狀況,縮小規模,並無實際資金之返還,僅在虧損作帳上的移轉,亦稱為計算上或名義上的減資。二則公司因事業未如當初預期或經濟環境變化,致生公司資金過多時,為整理公司過剩的資本,依減資程序,將公司現實財產,返還給股東,屬實質上的減資,明顯不同於因彌補虧損的形式減資,此為實務上俗稱的現金減資,以減少公司的積極財產,且實質上減資的操作。
🟧減資99.996%與特定股東外之所有股東全數畸零股效果
針對本件商○印書公司減資高達99.996%比重,雖非結束事業,全部返還股東股款,但因減資的結果亦造成除股東雲○基金會1人外,其餘的所有股東持股「畸零股化」現象;質言之,這減資結果的實收資本100元發行股數10股,雖亦非構成「股東不滿二人」,即公司法第315條之法定解散事由,但在減資計畫原本預期「剩10股,而僅股東1人持有5股,其餘股東全數都屬畸零股」之提案,在股份不可分性的設計下,打破經濟部90年8月8日商字第09002168930號函釋所指摘「按公司法第168條第1項……股東所持股份係為特別股或為普通股,則非所問。又依本部66年2月11日商03910號函釋規定略以:『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故一股為資本構成之最小單位……』,是以,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應以一股為計算單位」的大原則,思索如此減資動機,實令人費解。
🗒全文請見:減資決議與驅逐股東濫權效之爭議/廖大穎(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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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 在 周佳琪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偷天換日將祖墳變成殯葬園區 蘇家發大財
孝順父母天經地義,父母的墳墓不合法當然也要盡力處理合法,但如果把父母的墳墓地當成發財的工具,再變成殯葬園區,可就不是一般人能夠做的到,農民更加不可能了,現在蘇家真的神通廣大,將就從違法的農地墓園變更為「蘇家骨灰存放設施」,再變更為「懷軒園」公司,面積也從六分地擴大為近二公頃,更變成一個商業殯葬園區,真的神通廣大。
周佳琪競選總部總幹事潘連周議員表示,立法院長蘇嘉全父母(蘇震清的祖父祖母)墳墓位於長治鄉農地,八年內透過蘇嘉全的女兒蘇㛄馠申請,經過不斷變更名稱和計畫,在神不知鬼不覺,地方民眾也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原本僅「蘇家骨灰存放設施」的農地,搖身變為可容納一萬五千個骨灰罐的納骨塔「懷軒園」,以合法掩飾非法,將原本一塊不值錢家族墓地,搖身一變成為市價數十億元的殯葬園區,蘇家發大財的方法,令人嘖嘖稱奇。
潘連周議員表示,蘇家墓地原是蘇嘉全父母安葬之處,在蘇嘉全豪華農舍事件時一同被揭發,因為農地上不能有私墓,因此遭屏東縣政府裁罰。於是由蘇嘉全女兒蘇㛄馠委託「惟仁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提出申請「蘇家骨灰存放設施」計畫,104年將更名為「懷軒園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從蘇㛄馠改為謝金龍,將計畫名稱從「蘇家骨灰存放設施」變更為「懷軒園」,提出了22個納骨座的申請,並獲縣政府同意。蘇家「明修棧道,暗渡陳倉」,透過家庭墓園申請,意圖違規轉為商業用途使用的企圖,已非常明顯。
106年蘇家再提變更設置多項戶外祭祀設施等;這期間並不斷併購周邊土地,擴大墓園的腹地面積,勾勒出懷軒園的商業經營規模,並完全規避了殯葬設施所需變更前端的申請法令規定。
於是108年終於達到目的,申請變更獲准成立一個可存放15,028個骨灰罐的納骨座1738座,一座金碧輝煌的殯葬園區正式成形。
國民黨縣黨部主委廖婉汝指出,懷軒園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1億2000萬,負責人是高教公會指控掏空屏東永達技術學院的前董事長謝金龍,蘇嘉全的女兒蘇㛄馠成了董事,而其他董事名單,多為蘇嘉全與侄兒 蘇震清在商界的董事長級好友,蘇震清立委屏東辦公室主任郭力強也名列其中。
屏東有多少農地上設有祖墳,都被政府勒命搬遷,否則重罰或不准土地過戶變更,但是蘇家卻可以有此特權。廖婉汝表示,將原來只是安葬父母親的墓地,以偷天換日的手法,變成價值數十億以上的殯葬區,蘇家真會發大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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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考前隨意猜】
哈囉,剩下一個星期,現在同學應該做的就是不斷地溫習自己的筆記,並且把總複習看熟。不過,如果同學已不知道該看些什麼,或者已讀到心煩意亂的話,那不妨來練習一下題目吧。
#猜題應試有賺有賠
#抱佛腳前請先詳閱風險告知
甲手機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5億元,股東人數1000人,董事三席(由ABC擔任),監察人一席(由D擔任)。甲公司為求集團綜效,於107年5月甲公司決定斥資2.1億元設立乙公司(100%持股),用以研發並製造藍芽手機配件,並由ABC兼任乙公司之董事,乙公司並均將資金用於建造廠房、聘僱研發人員、並購買生產機具。108年2月,甲公司為降低成本追求經營效率,修改章程如下:(1)董事會得採書面決議、(2)董事設3-5名、(3)監察人設0-1名;此外,同年月,乙公司亦修改章程如下:(1)董事設1-3名、(2)不設監察人。
108年6月,甲乙公司均全面改選董監,甲公司仍由ABC連任董事、D連任監察人;乙公司亦仍由ABC連任董事,且本屆未選任監察人。同年7月,因藍芽耳機市場需求日增,乙公司乃決定增資1億元用以擴充廠房,除保留10%給員工優先認股外,其餘由股東全額認購,另一方面甲公司亦有意對乙公司增資,甲公司董事長A有意於第三季之定期董事會中討論系爭增資案,並於8/1先以書面取得全體董事同意以書面方式召開本季定期董事會,並於8/5寄發載有乙公司增資決議(同意、反對、棄權,三選一)之書面予全體董事,並要求董事於8/15前繳回,逾期以棄權論。惟直至8/15止,僅AB兩人勾選同意並繳回,甲公司乃按董事會決議對乙公司增資。孰料乙公司增資後,不僅未將資金用於添購設備,反而全遭AB兩人侵吞。試回答下列問題(各子題間,各自獨立判斷):(50分)
一、甲乙公司修改章程是否合法?(20分)
二、甲公司108年對乙的增資行為,是否合法有效?(12分)
三、承二,設甲公司增資行為合法,若乙公司108年辦理增資程序時未保留員工優先認股權,則該次增資是否有效?(8分)
四、針對AB侵吞乙公司財產之行為,應如何究責?現行法有無漏洞?如何解決?(10分)
#參考擬答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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