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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經營權爭奪之亂?
葉銀華
大同股東會爭議未解,股票改列全額交割。記者高彬原/攝影
近來一些上市櫃公司引爆經營權爭奪,其中最熱議的是大同董事改選之亂,自然吸引多方的報導與討論,本文以公司治理的角度,回答相關經營權爭奪的基本問題!
首先,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奪到底是好事、還是壞事?基本上,掌權者就要接受監督,這是公司民主的基本原則。而且隨著上市櫃公司股權逐漸分散,就越有可能發生經營權爭奪,因此重點不在於好事、壞事,而是主管機關要建立清楚、明確的遊戲規則。
傳統上,股市投資人,特別是機構投資人,如果公司表現不好,他們就把股票賣掉,扮演用腳投票的監督功能,但他們通常不會介入公司的經營。然而最近的發展,現有公司的掌權者如果持股較少的話,就應該注意來自市場的挑戰(媒體稱之為市場派)!這些市場的挑戰者,有的是同業或上下游業者,另外是有財力的法人或類似私募基金業者;前者是本身策略發展所需,後者則尋求能讓其獲得資本利得的標的。特別是當公司經營績效不錯但股價偏低、或者經營績效不佳但有改善空間,甚至是公司有吸引人的資產(例如不動產)時,皆有可能被市場派盯上。
其次,到底公司是誰的?是創業者或是創業家族的?當然不是!由於所有股東是公司最後請求權者,承擔公司的最終風險,因此一起擁有公司的所有權。一旦公司走向上市櫃,就要接受來自股市的監督,創業者、創業家族或現在的經營者(稱為公司派)皆是接受所有股東的委託來經營公司。因此,當公司面臨經營權爭奪,公司派可能會違反法規、奧步出盡,此時將考驗現有公司法制是否足以防範或及時改正。
再者,法規該保障誰的權益?根據OECD公司治理原則,首先是公平對待所有股東,而最基本的是股東投票權的行使!因此,不管對公司派是善意或非善意之股東,法規皆要保障其權利。本次大同股東會董事改選會犯眾怒,就是公司派以市場派違反企併法的申報義務,自行認定並剔除五十三點三%股份的投票權,因而當選所有董事席次。但為了符合股東會出席股東持股須過半的規定,這些被剔除投票權的股份,卻也計入出席股份。
另外,市場派的資金來源、委託書徵求與相關行為,當然也要接受法䙿的監督。由於這些爭議皆發生在股東會改選之前,相關主管機關必須盡快做出裁定,以利股東會依循。而且,即使市場派取得經營權,也不能只追求短期利益或有違反法規之行為,畢竟市場派舉股東行動主義大旗起義,就必須有行動、也要有主義!
最後,如何監督經營權之亂?以大同案為例,在目前法規給予的權力下,主管機關主動發表大同公司派剔除股東投票權是違規的、將大同列為全額交割股、調查自辦股務有無違反規定,並對大同董事長提起裁判解任訴訟,「金管會算是有所作為」。
更進一步,綜觀過去上市櫃公司之公司派通常在害怕失去經營權時,會使出諸多違法或有爭議的手段。因此,在目前公司法給予股東之救濟管道之外,思考是否修改公司法納入「立即改正措施」,明列股東會剔除股東投票權者,股東會董事改選決議無效,主管機關並命其限期重新改選,未改選者,原改選董事當然解任。
(作者為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股東行動主義公司法 在 筆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失敗一定有原因,成功一定有方法,找到方法,看見希望!
「原來股東會可以這樣操作喔?」相信不少人看到新聞都會發出這樣到驚嘆,頗有恍然大悟的感覺。
是的,其實根據公司法以及過去台灣股東會已經發生過的實務,「股東表決權排除」原本就是基本套路,所以,大同公司派引用《企業併購法》來攻防的新聞,第一時間,我反而對於黃國昌的反應感到「有點意外」,因為,又是一個不懂股權遊戲的活生生例子。
以下是我綜合整理媒體的重點內容,希望藉這個機會幫大家一窺這場經營權攻防的重點。
6月30日的這場大同股東會堪稱「教案級」的經營權之爭,之前打得你死我活的中資爭議,如今看來只是煙霧彈,真正的殺手鐧是首度出場捍衛公司經營權的「企業併購法」。
一、根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14、15項規定:「……為併購目的,依本法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隨時補正之。違反前項規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二、也就是說,依《企併法》規定:
除了買一家公司的股權超過10%必須申報外,如果之後還想進一步「取得公司經營權」,也必須補正申報事項;如果沒有補正申報,那麼超過10%的部分開股東會時就沒有表決權。
三、截至6月30日「大同股東會」前的統計:
1. 公司派持股約33%
2. 市場派部分:
3. 王光祥以《羅得》、《競殿》、《三雅》3家投資公司持有約11%股權
4. 鄭文逸部分也是10%多
5. 被認為有「假外資」嫌疑的8個帳戶共有近24%(這8個疑似假外資帳戶在大同公司依照審計公報準則,函證這8個帳戶需揭露最終受益人時,他們多數沒有回覆)
6. 還有一些被劃歸支持市場派、每人持股數千張的名人共約6%(註a)
註a:包括以下持股者,在停止過戶前大量買進約3%股票
(1) 李進誠:勁永禿鷹案被判刑的前金檢局長
(2) 葉黃杞:涉護航中資炒股大同案被金管會停職、後辭永豐金證總經理
(3) 蔡滄海:標到很多文化總會、政府標案的「幫推」最大股東金佑投資的負責人
(4) 寧家莉:有線電視靖天傳播集團董娘
(5) 還有一些王光祥的地產界友人
四、結果:
由於市場派沒有補正申報併購目的是為了要取得公司經營權,因此,在集保中心、投保中心都有派代表在現場監督的情況下,當場被「沒收」投票權。
五、大同公司派的律師陣容:
大同公司派幕後的3位「大法師」引用企併法,打了一場艱困的公司經營權之戰,讓人大開眼界。
1. 賴中強:
在太陽花學運時,以「反服貿」聲名大噪,之後打中資絕不手軟,從南海投資、阿里巴巴、蝦皮到大同案,他一路走來立場鮮明。
2. 盧筱筠:
從高檢署退下後轉任律師,曾經是特偵組的一員,辦過力霸案,過去多辦內亂外患案,是這次大同打經營權戰爭的新臉孔。
3. 於知慶:
則是前廉政署檢察官,退下來開業當律師,他的恆昇法律事務所還網羅了專門負責重大經濟犯罪、貪瀆案件偵查的高檢署前特偵組組長楊榮宗加入。
這3位在幕後運籌帷幄的律師,加上站在台前的陳錦旋、梁懷信,林郭文艷就是靠這樣的律師陣仗守住了大同的經營權,打得總統表哥王光祥莫名其妙,還輸得一塌糊塗。
六、後續發展:
1. 金管會立即於6月30日大同股東會後發布新聞稿,其中有幾個值得關注的重點:
(1) 新聞稿直接訴諸「針對本日大同公司股東會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影響股東權益之保障,並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有違」,這點對公司派不利。
(2) 證交所將請大同公司本日赴證交所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說明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之理由。
(3) 金管會將請集保公司瞭解並查核相關股務作業,大同公司倘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6條有關股務內控制度規定,將處分該公司不得再自辦股務事務。
(4) 另大同公司股東倘認為股東會有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之瑕疵,侵害股東權益,可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尋求救濟。
2. 證期局針對6月30日大同股東會援用《企併法》的認定上,有以下說明:
(1)《羅得》、《競殿》、《三雅》3家投資公司,已經在2018年5月18日已經依法主動提出申報,持有大同股票合計10.004%;之後,也在同年10月26日申報持股變動,增為11.02%。
(2) 無論外資股東是否具有中資背景,或是市場派是否依企併法向主管機關申報,「認定權都在主管機關,而非公司派可以逕行決定」,更不應該剝奪股東投票權利。
3. 證交所針對6月30日大同股東會爭議事項下達的裁示:
(1) 大同 (2371-TW) 今 (30) 日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仍未能具體說明今日召開的股東會中,逕行認定部分股東所持股份無表決權、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等相關法律依據及事證,對股東權益影響甚鉅,並有違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
(2) 自 7 月 2 日起,將大同列為變更交易方法 (全額交割股,註b)。
註b:全額交割股是台灣股票市場特有,法規用詞為「變更交易方法股票」,而在股票市場習慣稱「全額交割股」
a. 指的是上市櫃公司經營一段時間後,因財務發生困難,股價跌到淨值以下,產生退票情形,或是未在規定時間內公告每一季的財務報表等因素,將會依規定被列為「全額交割股」。
b. 被列為全額交割股以後,如果要進行委託買賣,券商必需要先收到買賣股票的價款或股票,也有些券商會要求簽立風險同意書,才能進行交易。
c. 不接受信用交易,也就是不能透過融資融券的方式交易。
d. 全額交割股買賣必須透過營業員人工下單(每 30 分鐘交易一次),除了交易金額與手續費,有些券商會要求下單前就把要買的全額交割股款項單日的漲停價補足。
e. 投資人不可以將同一天買賣相同標的股票總張數相互沖抵,必須把每筆交易的股票或現金集中送到交易所清算組交割。
f. 一般投資人對被全額交割的公司財務了解不深,稍不留意,可能面臨停止交易,甚至下市的危機。
g. 全額交割股,既沒有股利也沒有配股,唯一能期待的就是「轉機」。
七、本案如果最後金管認定並裁決集保不准辦股務,將是超級殺手锏,公司派必死無疑,金管會、證交所、集保,聯合出手,非常罕見。
八、另有關全額交割股的處份反而不利於市場派的運作,等同提高市場派的門檻,反而有助於公司派鞏固持股。
參考新聞》賴中強、黃國昌打對台 大同公司派這三位律師用《企併法》逼退市場派王光祥: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22134
參考新聞》〈大同股東會〉重訊仍無法釋疑 證交所:7/2起列全額交割股
https://news.cnyes.com/news/id/4500792
參考新聞》大同自行剔除股東表決權 集保:恐將不得自辦股務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07/4669236?from=ednappsharing
參考新聞》大同公司派剝奪投票權 金管會將採三大措施 最重不得自辦股務:
https://m.cnyes.com/news/id/4500723?exp=a?utm_source=lineshare&utm_medium=line&utm_campaign=news
股東行動主義公司法 在 StockFeel 股感,來自生活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想跟大家聊股東行動主義,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過?沒聽過沒關係!
看完這份懶人包 歡迎在下面留言給我們❤️
「身為股民的你,想多了解哪些企業資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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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已經跟大家介紹IR投資人關係,
這週來談身為股民,該如何表達對企業的意見💭
其實這就是「股東行動主義」的精神與由來,
提倡讓股民參與公司治理,像是股東會提案、
委託投票權或是寫給公司的公開信⋯⋯等等。
而近年來,金管會推出的「新版公司治理藍圖」
或《公司法》的大修法,
都可看出台灣對股東行使權利的日益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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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感認為,股東行動主義不單是股民行使權益、
企業透明資訊的監督制衡。
而是能讓企業「更主動地」和股民溝通,
同時提供企業資訊及動態發展!
股民也可以用行動支持自己投資的企業,
一起創造一個正向循環的台灣資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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