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被一家未上市盤商纏上,深感此盤商推銷股票真的很不用心,只想賺錢不想花成本
第一次打電話來時回應有興趣,請對方寄資料和財報來,電訪小姐說好
隔二週換"投資顧問"打來詢問資料看了覺得如何,根本就沒收到資料,聽對方反應也知道對方根本沒寄,一直拐要用電郵寄送,強調都看紙本資料後就掛了
之後大概就每隔一個月會有不同"投資顧問"打來詢問看過資料後覺得如何,從頭到尾根本就沒收到資料,應該是先前拜訪名單還沒結案,原本業務離職後新業務拿舊名單亂打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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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盤商電話 在 Re: [請益] 準上市股票販售法律- 精華區Stock 的推薦與評價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招募募集設立的公司、依證交法公開募集有價證券之公司,依函釋
(https://tinyurl.com/9o9v4hr ),確實是不能委託證券商以外的機構銷售股份。
1.推銷股票,可分成公開募集和私募,前者應依法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不然屬非法募
集。依法申報生效,且依法備妥文件、符合程序,則招募即屬合法。(見補充1、2)
如何判斷公開募集是否已申請核準:公司必需將金管會核准文號加註在認股書上,若
沒有這核准文號,應該就是未經申請公開發行核准。
至於私募:公開發行公司需依證交法、公司法規定,對公司債或股票進行私募;
非公開發行公司僅能私募公司債,但發行新股得洽特定人協議認購,
公開發行公司依證交法私募有價證券,其有價證券的再行賣出、再轉讓都
有限制,不是說私募買進的證券都可以隨意賣給他人。而且私募對象是有
資格限制,不是任何人可以為應募人。
基本上會接到電話推銷股票的,該股票本身絕大多數不是公開發行公司。
所以要看非公開發行公司的相關規定。
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新股,得洽特定人協議認購,其實有點像是私募,而
且在特定人資格與人數上都沒有規範。給公司及董事會有較大的空間並且
省去不少程序及過程,相對的,公司聯絡投資人算不算洽特定人,端視公
司如何解釋。
2.原po朋友公司推銷股票,應屬證交法第15條所說的『承銷(包銷、代銷)』或屬居間』
,只有合法的證券承銷商和證券經紀商能從事相關業務,故屬違法行為。
若po朋友公司為轉讓本身持有的他公司股份,見底下第4點和補充3。
3.推銷話術中,明知公司沒有意圖或沒資格在某個時期上市櫃掛牌,卻總是用準備上市
櫃來誤使人相信,違反證交法第22條:『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
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假財務預測,畫大餅,誇大未來獲利能力也可能違反第22條規定。
4.原po朋友公司及其行為合不合法。通常未上市股票盤商或直銷商是未經金管會核準的,
至於買賣只要交易過程看起來像是與特定人私人交易,非公開兜售,是不違法的。但是
有公開向不特定人推銷股票的行為,那就是非法的。至於怎麼認定公開兜售或是非公開
就於法律訟訴時,看怎麼解釋接洽方式了!!!!
直觀上,這種亂槍打鳥式的電話推銷,說不是公開推銷很難令檢查官及法官信服。
私人轉讓股份、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新股洽特定人認購是合法的。
相關判例: https://tinyurl.com/8egz8dc
https://tinyurl.com/8ma2g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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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1.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新股得洽特定人認購
金x德經查詢,為非公開發行公司,若要公開募集股份,則應依:
公司法第268條: https://tinyurl.com/9kjfo5t
證交法第22 條: https://tinyurl.com/93gpync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並符合其他規定,像是備認股書、公開說明書,即可公開招募。
但公司法268條有寫,公司發行新股得洽特定人認購。由於公開發行公司受證交法規範
,只能洽特定人私募,因此公司法268條規範的是非公開發行公司。
但問題在於公司法沒訂明何謂特定人,沒有限制特定人人數。
因此金x德這類非公開發行公司,接觸一般民眾認股,屬公開招募還是算洽特定人,就
看公司用什麼理由說服檢察官和法官。當然,公司接洽的是投資專業法人,財力雄厚
且投資有興趣之自然人,說服力自然比較強。
而原po朋友公司若是屬幫發行公司居間洽特定人,應仍屬違反證交法第15條有關證券業
務經營的規定,或是違反證交法第44條規定:https://tinyurl.com/9dcvf72
2.公開發行公司洽特定人認股之私募規定:
. 證交法第43-7條( https://tinyurl.com/8b9wfvf )私募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
之行為。 一般性廣告、公開勸誘是指下列行為: https://tinyurl.com/8g5ap5k,仔
細一看,打電話、拜訪…等的對象為符合43-6條所定條件的人,就不會被視為公開招
募。
. 證交法第43-6條,得為私募對象其中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
基金。』
再依"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3455 號文函釋",所謂"所定條件之自然人"為:
(一) 對該公司財務業務有充分瞭解之國內外自然人,且於應募或受讓時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者:
1 本人淨資產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本人與配偶淨資產合計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
萬元。
2 最近兩年度,本人年度平均所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或本人與配偶之年
度平均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
加上證交法43-6條第2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接觸不特定好野人推銷股票,讓其瞭解公司財務,且應募人數壓在35人以下,雖然看起來
像是公開招募,其實算得上是『私募』。
私募的股票滿3年,補辨公開發行後,始得於集中市場交易。
3.證交法有關買賣的規定,多為公開招募的法定條件和程序等。
換言之,像持有金x德這類非公開發行公司,再透過非公開招募洽特定人買賣,則在證
交法和公司法找不到太多的規定。
接觸一般民眾買賣,就我觀點,若有法律問題,只要能說服法官,公司為私人接觸買賣
,非屬公開亂槍打鳥,當然就不違法啦。
https://tinyurl.com/8osxk9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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