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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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
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
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
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
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
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
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
,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
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我可以說台警不意外嗎
盤查的問題講過很多遍了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和第6條講得很清楚,警察可以要求人民出示身分證件,但 #必須符合「#合法盤查」#的前提。
但是必須要符合第6條的要件
包括必須要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等等
但今天移工出門倒垃圾到底有什麼犯罪嫌疑
我看新聞說警察又認為移工「眼神飄忽」
到底要用「眼神飄忽」這個藉口幾次
我說你飄忽就飄忽
這位移工並非通緝犯,也非現行犯,警察更沒有任何理由先違法盤查再把他帶回警察局
員警違法行為根本已經侵害移工的人身自由甚至名譽權了!!
如果你覺得這樣的行為很誇張
用關鍵字去搜尋
其實會發現這樣的行為已經不是第一次
然後每次都是會說懲處會調職
但同樣的事情一直發生
台灣警察的素質低落不是一天兩天
到底要發生多嚴重的事情
才願意改革才願意提升呢
#快要變成小時不讀書長大當警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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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間 4 小時怎麼用:訂時間軸計畫表
■ 什麼時間做什麼事最有效率?
前文探討了詳盡記錄時間的方法,現在讓我們來靈活運用吧。下班或放學後到睡前的晚上時間,對多數人而言是一天當中最能騰出空閒,但也是最容易稍縱即逝的時光,想要聰明有效的利用,最好的方法是在固定時間內做固定的事。
我們要找出在什麼時間區段內做哪些事情最有效率,因此在寫記事本的同時,別忘了也要標注當時的專注力程度。我觀察我的記事本之後得到的結論是,上午時間是我體力的高峰,用來做勞力的事情效果很好,晚上的時候做創造力的事情最順利。所以我早上(上班前)用來運動,而剪輯影片和寫作則安排在晚上。就像這樣,找出適合自己的節奏,有計畫性的設定各時間區段的目標,最後養成習慣。
#STEP 1:盤點你的空白時間
先把一天中自己能運用的空閒時間全部記錄下來,你必須清點「真正」擁有的空白片段有哪些。例如我的上班時間是 10 點,比別人晚一些,因此可以利用的時間是早晨 2 小時左右,和下班後 3 ∼ 4 小時。不少人的上班時間是 9 點,但公司遠近不同,空閒時間也會不同,如果通勤時間長,那就放掉早上,只利用晚上時間也綽綽有餘。
有一個關鍵點要注意:必須固定抽出的時間也要全部記下來,再從空閒時間中扣除。例如,下班後吃晚餐的時間、帶寵物散步的時間等例行公事,扣掉固定行程之後,剩下來的才算是單純的自由時間。
要特別列出這些例行公事,是為了在全力以赴做想做的事時,不至於錯過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事情,因為這些時間是不能省略的──陪狗狗散步、跟家人說話、做簡單家事等等,這些日常之事對人生而言亦是「重要的小事」。無論是發展第二專長或開啟其他副業,許多人忙東忙西拚命向前衝,卻忽略了那些真正重要的事和重要的人們,這些才是生活的基石。這也是我的切身之痛,是我從自己的生命經驗體悟出的關鍵。
#STEP 2:了解時間成本和必須投入的專注度
在擬定事前計畫時,不免要設想做一件事情的時間成本,此時必須評估兩點:具體要花多少時間,以及投入多高的專注力程度。
特別是計畫中如果有某項事情必須持續數天,或是每周必須做兩三次以上,就更要訂出每天要預留多少小時給這件事。只在腦子裡預想花費的時間,和實際結果會有很大的差異。我們常心想「這點小事只要一小時就夠了吧?」但真正做起來沒那麼容易,總會有各種原因耽擱了過程,往往得花上兩倍以上的時間才做完!所以才需要填寫事後記錄表單,因為按照時間區段記下所有做過的事情,時間節點和過程被文字化、視覺化了,就有助於精算做每一件事的時間成本。
如果是初次嘗試的事,建議先比預估多排 1.5 倍的時間。預定的時間可以有彈性,在執行的過程中一邊修正即可。
#STEP 3:製作晚間時間表
再來就是要製作適合自己的晚間計畫時間表了。如同大學生的課堂時間表,只要以格狀方式排列,把想做、要做的事項填上就可以了。
同樣的,真正執行起來,一定會發現和預估有很大的出入,可能是某件事情比你想像的更麻煩、要花更久的時間,也可能是某件事情根本不適合安排在晚間進行,做起來反而更累人⋯⋯因此執行時可以根據需要,適當修正時間表。
很多人問我,一直修正時間表,是不是代表一開始訂的計畫很失敗?但絕非如此。把修改時間表想成策略性修正吧!就像打草稿一樣,大略抓個方向輪廓,在執行的同時保持滾動式調整,直到找到最能滿足你的生活節奏。
■ 時間表不是用來囚禁自己
對有些人來說,訂時間表、照表操課,感覺好像戴腳銬一樣,簡直有如把自己的生活給綁死。當然,排定時間表之後,必須認認真真以時間區段為單位按表做事,的確有可能帶來壓迫感。例如你預定晚上 10 點開始讀英文,如果延遲就會產生壓力,很多時候甚至會把延遲當作放棄的藉口,「反正已經超過好幾分鐘,就算了吧!」這種情況不勝枚舉。但訂立計畫,排定時間區段的目標不是為了硬逼自己、囚禁自己,而是為了方便執行,這一點必須銘記在心!我們想要的是「找出可以運用的自由時間」,避免不知道當下該做些什麼事而虛度。
尤其我是那種生性散漫,手上又常常同時進行很多事情的人,如果不訂時間表會手忙腳亂,所以我純粹是為了把該做的事情整理好,才決定製作時間表並按表操課。這就像為了從一本厚重的教科書中快速找到重點,而設計出目錄的概念。
小時候覺得學校排定的課表就好像腳鐐,因為硬性規定所以令人覺得很悶,但是現在必須做、想做的事情變多了,有具體排定好的行程反而讓我覺得鬆了一口氣。畢竟時時刻刻光忙著煩惱「接下來呢?然後該做什麼事?」這種雜亂無章的日常生活也會是另一種很大的壓力來源。相較之下,好好計畫每個時間區段,有大中小目標,按照計畫執行的生活,反而變得單純美好。萬一發生緊急的突發狀況,或臨時出現更想完成的事,我也不會對無法按計畫執行感到壓力,而是根據當天的情況彈性做出調整。
計畫是為了幫助我們而存在,並不是為了監視和囚禁自己而制定的,這一點請務必謹記。
■ 做得下去的計畫,才有效!
有些人會有「人來瘋」的特質,是屬於感覺對了就會瘋狂投入的類型,又或許是一旦開始就迫切想看到成果,野心勃勃的想得到理想成績。但在初期就瘋狂燃燒熱情是很危險的,因為能量耗得太快,消失得也快,可能做到一半就感到厭倦而放棄。因此我們也要提醒自己,再有趣再渴望的事,都要保持穩定的步調,持續慢慢前進。
維持中庸之道並不容易,所以需要在做計畫的階段就適當分配好目標,預定的時間結束了,即使想再多做一點,都必須喊停轉換下一個階段或休息。重要的是當完成計畫好的工作量時,就改做其他的事。
無論是自我充實還是經營副業,我覺得最重要的是「可持續性」,有些人會因為剛開始進行某件事時,看不到明顯成果而感到焦慮,這是很正常的。「一天只唸 30 分鐘的書會有效果嗎?」像這樣產生疑慮是再正常不過了。但日復一日的進行,當你覺得 30 分鐘也綽綽有餘時,就離充滿價值的感覺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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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
《#原子時間》
奇蹟的晚間4小時,改變人生、收入翻倍,社畜獸醫的時間管理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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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柳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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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好:
延續昨天的重點,聚焦在內在感受,搞清楚在什麼時間做什麼事,最能讓我們專注投入。然後計畫性地進行,養成習慣,就能省下很多時間。
重要的事先做,即便是「重要的小事」也一樣。這是生活品質的根本,重要的事不做,其他的事做再多,常也只是虛空。
祝願您,能持續做自己真心喜歡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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