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8 #新書超前預告 https://bit.ly/2KF6t4m
第一本以跳躍在局裡與局外的視角,
解構「偵查困境」、「檢警關係」、「媒體幻象」
的檢察官日誌《前傳》
新書預計將於2021年新春過後與大家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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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公告:
這個粉專是《檢察官日誌》小說的準備粉專。主要任務是以改編檢察官工作所遇到的案例(也會包含律師、法官、法醫與司法警察視角)來介紹檢察官的使命與工作、刑事法法普。
當然,我們也會進行一些法律理念與理想、包含人權等相關議題的宣導、摘要分析作者在鳴人堂專欄的一些文章,也會轉貼、分享其他與司法及人權相關議題的好文章或書籍,也包含針砭時事,
讓大家在小說出版前,能夠對小說內容所提到的法律及社會等議題有一些基本的前理解。
1.我們 #不是營利性粉專
我們從事法普工作純屬「做功德」,沒有任何營利,所以我們也不會從事任何律師業務推廣。
作者辭去檢察官工作後並未從事律師業務。協助共同管理本粉專的小編中有2位從事律師工作,但小編都非常嚴格遵守律師倫理的規範,也不從事律師事務所的宣傳。且律師業務與粉專的管理無關,因此 #不提供任何個案法律諮詢,也不會透過這個粉專來接洽律師業務、介紹律師,請勿再來訊詢問個案問題,「特別是自己犯罪的案情」,否則我們都很困擾。
2.歡迎 #一位港籍小編 短期加入我們協助確認相關民主活動與社運資訊正確性(歡呼~)
最近因為香港議題涉及重要的人權、民主與法治議題,期間也有不少刑事程序與刑法問題(也包含不同國家制度的檢察官角色定位議題),
因此我們有一位港籍小編、也是作者的同學,暫時加入我們,有空的話也會一起探討這方面的議題,
但主要是協助確認相關新聞資訊正確性,不會回答大家發訊來的謾罵與叫囂(我們對於不知所云的謾罵訊息會一律封鎖)。
3.粉專貼文轉載
關於本粉專分享的貼文,只要是基於「非營利」目的,都「可以自由轉貼」(*分享必須註明出處),#麻煩不要再發訊來詢問徵求同意了,法普的工作,有賴大家一起努力熱心宣傳。
如果是基於出版、網路傳媒刊登等營利目的,請業者發送訊息,我們會由專責小編協助處理。
4.短期內不再接受稿約
另,謝謝出版界的其他朋友青睞,作者的作品業已與出版社簽約,由於作者目前旅居國外,有更多重要的事情要思考、研究,時間有限,原則上不再接受稿約,感謝大家。
5.💢我們會封鎖一些不當發言者💢
經討論後,我們已經開始封鎖不講法律、不講道理、假裝看不懂司法文書,進行胡言亂語謾罵的「三盲重症患者」(法盲、理盲、文盲);或是跑來指名道姓謾罵執法公務人員而可能涉及誹謗或公然侮辱的留言者;也包含幻想「國家機器動得很厲害」、自稱身體或家中、座車被警察植入監視器材的被監控妄想患者。
但訊息眾多,難免有漏網之魚,就當隨緣,任何一位小編看到就逕行封鎖。
這與言論自由無關,三盲重症患者可以去其他地方發功行使你們的言論自由,我們不會干涉,但不是這裡。
如同作者 Hsin-Yin Wu 不斷強調的:「這裡不是神壇」,對於無可救藥的人,我們無從超渡,只能封印。
以上內容公告寫得很清楚,請不要假裝不識字,謝謝。
20200421 新增公告:
1. 本粉專《檢察官日誌》系列以及與鳴人堂合作的專欄文章,目前已經有出版社簽約,無從與其他出版社簽約。
2.近來收到幾位國會助理發訊諮詢,由於無從確認身分與來意,且本粉專尚有其他編輯,煩請出示證明或透過共同朋友與作者本人聯繫。
20210106新增聲明:
1. 有大量網友來訊告知,近來發現臉書上有某四處瘋狂鬧版「知名黑粉」創建小帳號並冒用本粉專作者相片作為假帳號大頭照,進行各種瘋狂留言與騷擾。
本粉專作者只有使用一個帳號,並無創建其他帳號。
請大家注意,勿受騙。如各位有發現盜用相片的帳號,得發揮公德心向臉書公司檢舉。 http://bit.ly/2XblldS
2. 本粉專、作者與編輯群並沒有使用作者的相片成立任何小帳號,更不會使用作者或其他律師的照片與粉絲進行什麼「財物上的交流」,如發現有此情形, #那是詐騙,請勿輕信。
如若不幸上當受騙,本粉專編輯不接受委任,請自行委任律師或報警循正規法律途徑處理。謝謝。 http://bit.ly/3bbjE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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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與第一線執法講義彙總:
📣歷來投書/專欄文章彙整--依主題:http://bit.ly/2oFCKNX
📣偵查與第一線警職法、刑事訴訟實務講義/貼文彙整(公開版):https://bit.ly/3g8epVU
編輯公告:【網誌更新搬遷通知】
因FB於2020年10月31日後網誌建立和編輯功能將停用,因此本粉專的網誌日後如有更新,將陸續搬遷至 方格子 vocus。
看最新更新:http://bit.ly/301OJ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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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與小檢日誌相關:
💖 鳴人堂 專欄:http://bit.ly/2XZwYDk
💖 風傳媒文章:http://bit.ly/2SuZ07W
💖 上報文章:http://bit.ly/2Z6IxcH
💖【司改國是無雙會客室】小檢夜未眠:http://bit.ly/2YtgVS4
😭〈辭呈--告別檢察體系的一封情書〉:http://bit.ly/2se21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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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法學理論應作為實務的指引;實務工作應以實踐理論為目標。不能實踐的不叫理想,而叫幻想;法學不是幻想,而是應用的社會科學,思想的核心是幫助人們互相尊重而共同尋求幸福。而司法實務工作者的任務便是窮盡一切力量去實踐最初習法時那個發光發熱的理想。
臉 書 假 帳號 公然侮辱 在 看見世界天氣晴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好像很多人沒有法律常識很害怕被告,通常聽到要採取法律途徑都只是用來恐嚇別人叫人閉嘴的意思,真正告下去還要經由檢查官佐證雙方的證據與供詞才決定要不要起訴。
起訴後也要等開庭待法官判決,若ㄧ審被判有罪也是可以上訴的,所以要告到人判罪根本不是那麼容易,才會有很多自以為是的告訴人常常被法院及地檢署打臉,根本在浪費司法資源。
舉例來說:王思佳在微風之夜不慎露點,森氣氣的對媒體提告涉嫌散布猥褻影像及加重誹謗罪,最後地檢署認為走光的影像非猥褻影像且未引起他人性慾,將媒體予以不起訴處分。簡單來說王思佳不但沒有提告成功反而還被地檢署認證為「無法引起性慾的女人」。
各位不要聽到有人要對你採取法律途徑就感到害怕,法律是用來保護受害者的,不是讓壞人拿來施壓的工具,只要大家陳述事實及不涉及公然侮辱都可以盡情的暢所欲言喔。
曼谷幫不要再派網軍嚇唬人說要採取法律途徑了啦,只會讓人覺得你們不但不承認自己剽竊的行徑還想用法律來威嚇人。
曼谷幫只要ㄧ落井,我就要立馬下土石流,我這人最會做的事就是報仇了,曼谷幫不要再抄襲別人的老攤了啦,你們這麼多寫手還落到要跟著小小部落客的屁股走,不覺得丟臉嗎?我會努力的Watch曼谷幫,只要出事我ㄧ定會雙手奉上土石流來免費幫你們宣傳的,不用謝👍
對了,曼谷幫的英文字業務不要整天開假帳號躲在社團裡抹黑攻擊人好嗎?都這麼多年了還是ㄧ樣老梗沒創意(搖搖頭),去讀ㄧ些法律相關的書或是跟ㄧ些法學人士交流,你的人生到底有沒有光明正大這四個字啊?喔~我忘了,你是名符其實的小人,做小人做的事很合理的。
臉 書 假 帳號 公然侮辱 在 柯志恩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教師法修法凸顯教育部無能!
我過去曾為家長,也同樣是老師,自己的很多學生也是老師和校長,今天審「教師法」真是百味雜陳,尤看到教師和家長團體在街頭對立,如火車對撞,搞成今天這種場面,真的要說教育部實在無能!
不少團體把狼師及不適任怪罪「師師相護」,事實上,任何校園發生性侵性騷擾事件,一律由學校組成性平會調查,且2009年修改「教師法」,只要性平會確認屬實就解聘,不必再經過教評會同意,因此教評會教師比例與解聘狼師根本兩回事,今天以此理由,未經溝通,硬要修改教評會比例,實在是岳飛打張飛!
院版草案以「加速處理不適任老師」為理由,在教師法條文上擴充許多不合理的嚴苛規定,猶如撒下天羅地網,目的就是要老師服膺於行政管控,否則即有可能被提報為不適任教師,這實是開民主倒車,製造老師的恐慌以及校園的不安!
例如,增加「違反教師職務之尊嚴」,即可解聘。(草案第14條第1項第13款、第15條第1項第7款)。請問何謂「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又如,罵元首小孬孬算不算?上政論批評教育部政策或批評部長?參加反課綱陳抗過於衝動,衝到部長室"佔領"?或上課說笑話被錄音檢舉算不算?燒毀國旗算不算?
再者,原本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明定,「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緩刑宣告」方構成解聘、不續聘之事由。如今,雖獲緩刑宣告,亦得解聘,或雖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同樣構成解聘事由。例如,批評政治人物「垃圾」,構成刑法305條公然侮辱罪,只要被害人提起告訴,就會判三百元以下罰金,也構成草案第15條第1項第1款的解聘事由。
最常見的,檢舉學校弊案被視同毀損校譽,或老師戶頭帳號被詐騙集團盜用,被認定是詐欺共犯,此於司改會和法扶中心皆有不少案例。換言之,未來教師最好是聖人,平日言行都必須小心翼翼,否則連輕微的不當行為、不小心或過失都將構成解聘,等同要求教師的道德必須近乎完美。且這一條款也將限制教師從事社會運動或街頭陳情活動,教師因上街陳抗,違反集會遊行法時,或上臉書留言都可構成第14條第1款,或同條第13款違反「教師職務尊嚴」;即便判處罰金,也構成解聘事由,等於限制教師進行社會運動及表達言論自由。
不適任老師確實要汰除,但如何避免製造冤錯假案,或避免連輕微的不當行為、不小心或過失構成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的要件,或讓老師有被檢舉為「減損教師職務之尊嚴」的風險,於修法時必須審慎。
教育部該好好檢討,為何搞成各團體之對立,建立一個尊重及友善的教學環境,有那麼困難嗎?
🔷質詢回顧:
教師法修法,凸顯教育部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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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教師法修法 立委憂教師不適任定義被擴大解讀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4150047.aspx
教師法草案定義未清 上街抗議、批評政策恐成解聘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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