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4/7質詢的時候,即以2005前的空照圖,看到太魯閣號出事那個地點,李義祥讓工程車掉下來的施工道路,2005就已經存在;我當時質疑,台鐵為什麼沒有想到要設置圍籬?
《鐵路法》第59條只規範公路高於鐵路之地段才需要設置圍籬;但我找出台鐵的《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裡面,除了「公路」以外,加上了「市區道路」,顯然台鐵用比《鐵路法》更大的範圍來認定鐵道「臨近道路」。
但我當時也指出:台鐵就是遺漏了對「施工道路」設置圍籬。持平而論,台鐵對鐵道「臨近道路」的安全措施是採取了比法律更嚴的保護,卻遺漏平時維護使用的施工道路。
有一些細節到現在還沒有被討論到的,就是:這一條施工道路在長期非工程的時間中,台鐵的管理方式,是有設置一個鐵門,然後用鑰匙鎖住鐵門。平常的管理,就是這麼徹底:使用鐵門鎖住的!台鐵平時有善盡管理之責!
問題是在這一次明隧道的工程,台鐵把鑰匙交給了施工單位。
「臨近鐵路」的「施工道路」設置圍籬,是法律沒有規定的事項,應該放在施工的規劃設計內容。台鐵是業主,沒有要求規劃設計施工便道的圍籬,我認為是因為法律的規定只到「公路」。雖然台鐵的《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有更進一步規範到「市區道路」,但因法規命令最多也只到市區道路,導致公務員長久下來養成的思考模式,就是只會注意到市區道路,不會想到臨近鐵道的「施工道路」也必須注意。
這不是公務員違法,這是在要求公務員做事,除了依法行政的責任之外,還要有掌握到更細膩程度的能力。設置圍籬的法律責任是不容易追究的部分,要修改的是鐵路法第59條的「公路」,應該改為「道路」。
「台鐵沒有設置圍籬」屢次被質疑,也常常引用我的質詢印證,雖然我的質詢很清楚說是文化的問題,但引述者,多指涉的是法律責任的問題,我因此需要特別說明清楚。
如上所述,設置圍籬是法律不周全的問題,這次的事件,要追究的,應該是「借牌」與「假日施工」、「兼工地主任」的監督責任,以及是否有人謀不臧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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