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請益:違法盤查要配合的話,那違法搜索要配合嗎?如果開車遇臨檢被要求下車,還被違法搜車,是不是警方在搜車同時戴個手套在後座地板丟包白粉,駕駛者就百口莫辯了,有權利要搞人就是這麼簡單。你各位是沒遇過壞人?
我的回答:
我問你喔,在那個當下,你覺得是違法,
警察覺得是合法,你們意見不一樣,該怎麼辦?
你可以寫異議單,後面打行政訴訟,
你要配合的只有一件事,
就是「提出身分證號碼」,就這樣,
過程中別跟警察起衝突(重複三次),
你要告警察,別先讓警察抓到你的小辮子,
這樣你就會有理變無理,還沒當原告就變被告,
請和平的把程序走完,再去告。
全身而退,才能告人啊!
請問一下,這樣過程你有什麼損失嗎?
就是提供身分證號碼而已。
至於是否違法?還是要由法院確認,
當下你覺得違法,法院可能認定合法,
當然可能相反,
其實「那個當下,你或警察認定的合法違法」,
最後還是要由法院認定。
至於搜索問題,不好意思,
那個侵害人權程度更重,我就不會叫你輕易退讓了,
因為就跟你講的一樣,可能有栽贓問題,
盤查侵害程度比較小,
我不鼓勵為了這個事情打官司。
#如果連盤查你都要搞得魚死網破那真的太累了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臨 檢 要求下車 在 余筱菁 客家好妹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你好!!我俊傑~
中華民國警察又刷新我三觀…
💕遇到砸電腦者就俊傑,遇到時尚非洲鼓老師就說你在看我嗎?(輕鬆搭訕一次就上手?....)
🙄非洲鼓老師被押8小時還被警察狂嗆爆vs.破壞公物砸電腦使用暴力黑衣人警方客氣對待精彩大結局中崙所所長被記過(WTF)
💪💪💪有事俊傑,無事秀大肌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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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警察無故臨檢(非設置酒駕那種臨檢點時),可用以下方法應對:
✅1. 請說出我不同意搜索
✅2. 馬上打110,念出警員編號,確認眼前這位穿制服確定是警員,因為110報警電話必須做紀錄。
✅3. 看證件可配合。
✅4. 要求下車? 下車後立刻鎖車門。(依據警方職權僅有在我有異常舉動時,合理懷疑我有危害之虞才可要求我下車/事實認定有犯罪之虞才可以檢查交通工具)
✅5. 錄影存證(超重要),如果警方不准你錄影,你就說出公務人員執勤時不可拒絕民眾錄影存證。 (公開場合值勤,民眾為維護其本身權益,對於司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現場狀況,予以錄音、錄影行為,並不侵害司法警察之隱私權,自不得擅以未經司法警察同意為由,予以阻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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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黨 關心您遇到popo時的健康!
臨 檢 要求下車 在 鬼才阿水Awater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們與惡的距離 - 法理情的判斷依據
在2019年7月,鐵路警察局警李承翰晚上在自強號列車上,處理補票糾紛時,遭鄭姓凶嫌持刀刺傷、臟器外露,在擔憂車上乘客受到波及後,仍努力壓制兇嫌,經送醫急救,隔天上午宣告不治,全國一片譁然。
而鄭嫌2020年4月30日因思覺失調症一審判無罪。
一時之間,各種聲音與不同角度的探討蜂擁而上,許多言論間彼此爭鋒相對,我也在第一時間收到上百則訊息希望我能夠探討這起事件與判決,為了能夠全面且完善的將整起事件給完整寫出,這篇文章特別請教了我的好朋友, 鴻揚聯合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林京鴻律師,跟我討論不同面向的想法。
警察單位 -
警察單位身為第一線執法人員,在執行的過程中必須面對各方壓力,以台灣目前的司法環境,警察的配槍基本上可說是裝飾,非到必要與生命危急關頭都不能使用,且第一槍還得對空鳴槍示警,但在處理糾紛時,根本無法預料兇嫌會使用何者武器,特別是距離7公尺以內,槍械的反映絕對比不上刀械。
警察值勤相當辛苦,不只每日得面對生命的壓迫,面臨到許多刁民更有可能被投訴服務態度不佳,在種種的原因之下,今天一名優秀的警界同仁在執行的過程中受到殺害,台灣法律竟然判處無罪,對警察同仁的士氣是一大打擊。
受害者家屬
仍記得最後的一通電話中還提醒著他要注意安全,沒想到再次接到電話時卻是天人永隔,警察是充滿危險的工作,更也是台灣維持秩序的核心,身為家眷的他們當然也是提心吊膽,今天當自己的家人離去時,再多的慰問金補助款都於事無補,都換不回至親的親人回來,如今只能依靠司法來讓兇手受到應盡的懲處,兇手無罪的同時也代表著自己的家人是無辜犧牲,卻找不到對此負責的人。
法官
一名有崇高理想且公正的法官,判決的依據必須根據法源來做判決定讞,不應因社會大眾的關注程度,以及社會輿論風向來改變判決結果,而這次判決的結果主要是以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作為依據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2項則規定顯著降低時,得減輕其刑。(修法前的條文,是用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
法官根據法條,根據專業醫療團隊的檢驗報告作出判決。
精神科醫師
一、被告自90年起,開始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並於99年被醫生診斷罹有思覺失調症,而後於106年2月3日看診後即失聯。奇美醫院表示,病患罹患此疾病必須終身服藥控制症狀,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可見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為有精神障礙之人。
二、案發當下精神疾病已發作:
被告於案發前2日思覺失調症已發作,妄想遭朋友設計要和被告女兒一起謀害被告,以詐領保險金,被告並於案發當天搭乘火車前,陸續前往2處派出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保險公司、議員服務處等地,四處陳述有人要殺他以牟取保險金,希望解除保險契約等語。但被告認為這些單位無法解決其問題,故最後搭火車北上,進而發生本件憾事。
三、案發當下妄想有人害他:
被告妄想其被跟蹤、手機被監控,故刻意閃避行蹤,先自臺南火車站南下前往高雄新左營站,再自該站搭乘臺鐵152車次自強號欲前往臺北,行為異常。嗣被告在嘉義火車站被列車長要求下車時,還妄想有人要害他,語無倫次,足認被告精神狀態極度不穩,嚴重影響其認知及理解能力,隨即持刀刺殺前來處理之員警。
四、醫師診斷後認為「被告情緒激躁不安,自言自語,思考不合邏輯,答非所問,被害妄想,關係妄想,現實感不佳,缺乏病識感,給予抗精神病藥物,情緒穩定劑,病患持續接受門診治療,情緒改善,言談較為切題,但被害妄想仍存在,甚至談及妄想內容時,情緒會突然失控,病患目前精神症狀仍明顯須接受完善精神醫療照護」。足證被告行為時,確實患有思覺失調症,且處於發病狀態。
五、精神鑑定犯案當下處於急性發病:
將被告送至臺中榮總嘉義分院為精神鑑定,亦認:被告行為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故其犯案行為是受其精神狀態影響所致,已達刑法第19條第1 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程度。而鑑定醫師嗣後亦到本院證稱:思覺失調症病人需要終身服藥控制,停藥2年內,幾乎100%會發病,而案發時被告處於急性狀態妄想,加上智力退化理解力差,所以被告已喪失辨識能力。綜上,本院認被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無法依據對於周遭之辨識而為行為,故被告於行為時具有刑法第19條第1 項之情形,依法應為無罪之判決。
醫院根據其專業,對被告當下的情況做出專業診斷判決。
法律並非是自然界用來規範人類的束縛,而是人類發展的過程中,不斷的修正來試圖做到最貼近人類生活狀態的當下,而這個過程是不斷地滾動式修正的,正因如此,法律也從最早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時代,不斷的進步,但法律從來判決的就不是非黑即白的正義,而是一種邏輯與哲學的思辨。
就如同名譽損害與言論自由,本身是種互斥的價值觀,如何從中畫出一條界線,而這條界線我們就稱之為法條,所以當台灣過去的立法機構對於法條三讀通過後,法官便依據法條來做出判決,如果社會大眾認為這條法條已經不合時宜,自然可以聯繫立法委員做出修正。
今天台灣發生如此憾事,沒有人願意看到這種結果,英勇的警察犧牲,法院作出判決,判決的依據來自於法條與醫療團隊的檢驗報告,做出一審的無罪判決,並且強制送醫五年,這個判決不是將兇嫌無罪釋放,而是在他生病的狀態下做出不對的事情,應該治療其心理疾病,並且加以管束以免造成社會的緊張。
最後還有些話想說,我哥哥就是思覺失調患者,他過去從未傷害過人,最後卻因不想造成任何的負擔,決定離開了這個世界,我很懊悔也很傷痛,當時沒有好好的多聆聽他的訴求。
他常告訴我,這個社會對於心理疾病患者相當不友善,今天當他疾病復發時,他自己也無法控制自己,更不清楚自己做了甚麼,而後的懊悔與心理苛責,更是壓得他喘不過氣,一旦他在生活上、工作上、感情上遇到任何情況,向對方表明他罹患心理疾病時,仍可明顯感受到不信任與質疑。
「現在裝病就能殺人無罪嗎?」
「精神病都是騙人的脫罪之詞。」
「只有不知足才會有憂鬱症。」
「想開點就好,情緒低落都是自找的。」
有太多太多的言語,都在不斷的刺痛受傷的人,沒有人願意生病,許多人與其家屬也很努力的讓它們恢復到正常的生活軌跡,就像我們過去的台灣戲劇中「我們與惡的距離」裡面的應思聰,哭著倒在姐姐的懷裡吶喊著:「為什麼是我?為什麼只有我有這樣的疾病?」
我想這也是許多心理疾病患者心中不斷對自己的吶喊與苛責。
我無法決定每個人看事物的想法與觀點,這也是我粉專至今正巧日更經營15個月以來,我無法下結論的文章內容,但我更期盼這個社會可以多一點理解、關懷、溝通、擁抱彼此,而不是用著各式的仇恨言論來攻擊彼此。
這篇文章也將會是第一篇,全部留言不回覆的一篇,我歡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表達不同立場與看法,台灣的民眾在看待這件事情的同時,也很急迫需要一個情緒的出口,我不預設立場,也不干預表達,只希望在溝通的過程中,能夠聆聽與你不同立場的聲音,並且思考立場為何。
學會思辨問題,才能學會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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