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539號判決!
天啊,是大家吵到不能在吵的重要老爭點!
#董事的資訊請求權範圍
📍董事的資訊請求權範圍,到底是不是以公司法第210條為限?與監察人的監察權是否相同?
👉法院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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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若董事缺乏應有資訊,將無法作成適當之判斷及決策。以故,董事如因執行業務之合理目的需要,為善盡上開義務,自應使其取得於執行業務合理目的必要範圍內之相關公司資訊,#此乃董事執行職務所必然附隨之內涵,而屬當然之法理。
(二) 董事之資訊請求權既係緣於其執行職務之本質所生,與股東權之行使無涉,其範圍當 #非以公司法第210條規定為限。然董事之資訊請求權乃以受託義務為基礎而生,則其所得請求查閱、抄錄之資訊應以其為履行執行職務之合理目的所必要者為限;#此與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18條規定所行使之監察權,或檢查人依公司法第245條規定所行使之檢查權,#本質上仍有不同。
(三) 故董事就取得之公司資訊仍應本於忠實及注意義務為合理使用,並盡相關保密義務,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而公司若能舉證證明該資訊與董事之執行業務無涉或已無必要,或董事請求查閱、抄錄該資訊係基於非正當目的,#自得拒絕提供。
連結在這裡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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