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當老師開課囉
亞當老師第一期《60天健康蛻變工作坊》簡介
※課程目標:
解讀自己身體的密碼,找出適合自己的健康飲食法,改變讓你生病的生活習慣,60天學會健康生活一輩子。
※適合對象:
『我用盡方法都瘦不下來』
『常常精神不濟、疲勞、嗜睡』
『長年為慢性病所苦』
『擔心中風、心臟無力』
『常常過敏、天氣變化就感冒』
『這裡酸那裡痛,不曉得問題出在哪?』
『擔心家人飲食習慣不好,想幫助他們』
※如果您有上述任何一項困擾,
《60天健康蛻變工作坊》,會是您的好選擇,
給自己60天時間,學習一輩子怎麼健康生活!
歡迎您一起來參加。
全新《60天密集實作+個人健康生活教練》
※活動內容包含:
一、6次課程,每次3小時
二、60天群組隨時提問、溝通、討論
三、每週個別諮詢、問題解答。
四、量身訂製個人的健康分析與飲食規劃及健康生活計畫
五、完整實作指導講義
六、專屬課程學習影片
七、可邀請家人朋友共享公益健康講座優先權
※活動辦法:
時間:從10/5(六)開始,連續60天。
一、每週六,三小時課程,附講義。
二、Line群組給予實作指導與溝通。
三、每週與老師個別諮詢有問題的地方。
四、老師會根據個人狀況給予適當的建議與調整。
※上課地點: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3樓(萬華火車站出口大樓)
※費用:
亞當老師粉專友情價:$6000元,僅6個名額,只提供給真心想要改變自己的朋友。
※報名方式:
請私訊『亞當老師・酮享健康』粉絲頁登記,或是在本文留言『報名+1』,亞當老師會親自溝通面試。
詳細內容介紹:
※六次課程內容:上課時間為當日上午9:30-12:30,共三小時
每堂課會有亞當老師課前影片(僅限學員收看),大家可以依自己時間在家觀看,上課時討論學習。
一、 自我健康檢視PART 1(10/05):
課前影片:如何正確解讀檢驗報告PART1
請自備最近一次檢驗報告(3月個最好),一起學習解讀身體密碼。
二、自我健康檢視PART 2(10/12):
課前影片:如何正確解讀檢驗報告PART2
練習檢視整理自己身體的現況報告並找尋原因
三、個人化飲食設計PART 1(10/19):
課前影片:什麼是適合人類的健康飲食法?
設計出自己的專屬菜單與飲食計畫表
四、個人化飲食設計PART 2(11/02):
課前影片:認識食物與營養以及健康食物的定義
執行障礙之討論與解決方式
五、各種生活習慣檢視與改進方案制訂(11/09)
課前影片:各種影響健康的生活習慣大解密
包含睡眠、壓力、運動、情緒管理……等等
六、成果驗收與檢討 (11/16)
課前影片:執行過程常見失敗的原因與迷思
※每次工作坊結束,亞當老師會舉辦一場免費公益健康講座回饋社會,優先提供給學員的家人跟朋友,並開放給所有關心健康的朋友,一起學習如何遠離疾病、翻轉健康,找回身體的自主權!
※LINE群組實作方式:
一、每日上傳飲食記錄與生活記錄(按照講義格式),老師會給予個人建議。
二、執行中有疑惑可隨時詢問,學員之間也可以分享和討論。
三、每週回傳身體變化記錄。(按照講義格式)
亞當老師與您酮享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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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家審查會議共同聲明
:
我們不是障礙者, 我們是人,但我們沒有人權,是政府失能把我們變成障礙者!
We are not disabilities. We are persons.
We do not have human rights because the government disabled us.
我是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New Vitality Independent Living Associationa ,Taipei )專案經理林君潔(Chun Chieh Lin),今天代表17個團體協力完成的平行報告提出幾項回應。
1、CRPD 2014年內國法化至今政府毫無積極作為,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基層公務人員缺乏身心障礙者權利的理解,到現在還是認為我們是浪費社會資源的負擔、是個人與家庭的責任、是慈善給予的對象。雖然國家象徵性地做了法規檢視工作,但未有後續改善措施,許多歧視及不平等待遇,依然暗藏於行政處分、服務契約、計畫或地方自治法規未被檢討。如:(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獎勵補助保險業者提供微型保單給身心障礙者,造成身心障礙者無法擁有和一般人一樣投保及獲賠的權利;(2) 居家照顧服務契約中明定服務員若無法協助障礙者移位時,可以拒絕協助洗澡,而把服務內容改為擦澡;(3) 住宅法第54條有明定保障任何人不得拒絕身心障礙住戶設置無障礙空間之權利,但設置無障礙空間或設施相關補助要點,卻明定申請補助須經過其他住戶一定比例同意方可設置。
2、由於政府未有積極作為及擬定逐步落實措施與規劃,造成行政單位公務人員對於CRPD理解不足,於施政時依然不斷侵害障礙者的基本人權。在司法體系內,更是只有少數的法官願意引用CRPD,甚至有法官認為引用CRPD作出判決後,將帶來的龐大效應及社會制度的變革,而法官不願意扮演此種促進社會改變的責任,反而對於障礙者人權及歧視採極為保守態度。我們更擔心若法官做出不利判決,成為判例,影響未來其他審判。另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8條不僅賦予身心障礙者尋求救濟之權利,更明定國家提供法律扶助之義務,但至今未見我們政府具體作法出現。
3、障礙者在台灣即便年滿20歲仍未被視為獨立行使權利的成年個體。為保障障礙者基本人權,需要靠許多社會福利服務支持,但在台灣許多服務設計及補助都決定於家庭經濟或人力狀況,政府實際上僅提供家庭不足之殘補式服務,障礙者因此在社會上無法享有和一般人一樣平等生活的權利。障礙者難有穩定收入,但每一天的生活要花比一般人更多的錢,政府提供的許多服務必須去「高價購買」,造成障礙者個人需求的支持服務難以取得、難以決定自己要過什麼樣的生活,加上這些服務處處充滿著限制,零碎,不符合實際需求。因此我們要求政府不可提供高價額服務,以防在障礙族群中劃分階級產生歧視。服務提供過程應注重個別化設計,長期以來除了忽略各障別之差異與需求之外,在女性障礙者的個別需求部分,更是遭受忽視,導致服務的提供不但對性別不敏感,甚且是對性別不適當的方式。
4、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9條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但近年來許多身心障礙相關服務的預算不增反減,需要高密度服務支持的重度障礙者,依然被行政單位判定應入住機構,不適合居住社區,如此明顯違反公約的處置層出不窮。我國政府長期照顧服務將障礙醫療化,最近又開放讓營利機構、保險業進駐,沒有經濟條件的障礙者更難取得適切的服務。另外,台灣亦卸責讓障礙者自費,用高工時低價位的方式雇用、剝削外勞,且其薪資低於基本工資。 我們在此呼籲政府應編列經費,並提供個別化、可近性、可負擔的服務,並取消自費使用外籍看護的障礙者使用法定服務(例如居家照顧服務及個人助理服務)之資格限制!!!
5、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雖然有罰則,但具我們所知,幾乎沒有人因為歧視身心障礙者受到懲罰,使得該法律僅有宣示性而沒有強制執行力。政府亦缺乏促進身心障礙者實質平等的政策與計畫。政府對身心障礙權利的落實亦缺乏具體實施及監督辦法,雖然政府設立了行政院層級的「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但該小組兩年來沒有明顯成效因此我們要求,應儘速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以承擔獨立監督之任務。
6、國家從政策的形成、服務的制定、評估、執行到權利的保障,皆缺乏障礙當事者的參與及監督,各部會委員會障礙者比例過低且障別不多元。而且許多重大決策,都是政府單方面決定,並沒有正式的參與或諮詢程序。
~~~~~~~~~~
朝富發言稿
大家好,我是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Taiwan Access for All)總幹事許朝富(Jacky Hsu),今天代表17個團體協力完成的平行報告提出幾項回應。
首先,我國政府仍以慈善/醫療模式,常以「關懷、愛心、服務」的心態面對身心障礙者的議題。而未體認到CRPD「要讓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權利」的實質意義,
例如在應提供的基礎無障礙設施服務常見「愛心鈴」、「愛心櫃檯」、「博愛電梯」標示,提供臨時性的友善協助,卻不願意承擔全面無障礙,推動基本人權的責任。甚至,再將無障礙視為少數特殊需求,僅採用設施的1%的比例(例如高鐵席次)或300平方公尺(例如餐廳)的服務規模做設施設置標準,使得常民生活餐廳、旅館、商店等等無障礙淪為口號。新的國家公共建設例如高鐵、桃捷的無障礙輪椅席區甚至低於1%。
政府不僅無法提出促進平等權利的政策,而且也在決策過程中忽略了身心障礙者的參與。目前除了行政院、各部會及各地方政府之身權小組具有一定比例之身心障礙者代表規定,其他場域並不存在確保身心障礙者參與決策與意見表達之制度性設計,因而政府補助舉辦活動若非直接與身心障礙有關則不會有無障礙規劃與服務;又多數委員代表都是官方選任,忽略長期耕耘與積極建議的聲音,未符合「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原則,以及《CRPD》第33條第3段之要求。
第二,根據CRPD施行法,政府應逐條盤點施行法律與行政命令與CRPD之間之落差,然而此項法規檢視工作僅就文字表面替換,無法有效檢視國內法規與與公約實質不符之處。
例如我們在參與法規檢視時,多數僅僅針對法規字面上是否有明確拒絕或歧視用語,檢視工作流於形式,並未針對如何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及如何擴大參與的軟硬體服務,訂定合理的法條或規範。
第三,政府對「無障礙」的觀念僅限於物理環境,且對於既有建築物之規範僅包含部分特定建築。
例如《菸害防制法》所稱的「公共場所」泛指供公眾使用的場所,但障礙者相關法規的「公共場所」卻需逐項討論且限定條件,又侷限於固定建築物。建物之外的其他環境、設施、展覽、服務等等供使用或向公眾開放的場所,並未全面納入法規要求。政府應編訂無障礙規範時,從障礙者的完整生活面向加以分類,並且照顧到不同障礙類型的不同需求。
我先提以下幾個面向,可以看到政府執行無障礙,似有若無的敷衍態度:
1.校園無障礙主要仍限制在教學大樓,嚴重忽視身心障礙生平等參與校園生活的權利,最糟糕的是住宿缺乏無障礙規劃,且身心障礙障礙生對於移位機、人力助理等需求,被認為是應自行負擔的個人問題,有些學校甚至要求家人陪同住宿。
2.由於辦公場所與工廠長期未被納入無障礙法規規範,身心障礙者連進入職場面試都有困難,而且政府辦理或委託辦理補助辦理的職訓班,長期無視障礙者的需求,連基本無障礙環境都沒有,使身心障礙者無法自由參加有興趣的職業技能訓練課程或者在職訓練課程。
3.戶外休閒與遊憩場所無障礙的相關辦法避重就輕、無法可管。以《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為例,僅只規範主要出入口,因此只要有一個出入口為無障礙就算合法。然而,整個公園綠地、動線、其他出入口,或者設於公園的其他休憩設施(例如成人體健設施與兒童遊戲場)等並未完整列入無障礙要求。
4.手語翻譯只在公共電視有單一時段的手語新聞台,其他電視台僅只於重要新聞現場有提供部分手語翻譯,然而大概只佔畫面1/8的一小角,同時又被新聞台的跑馬燈和各種字幕圖案交錯覆蓋。同時,即時新聞字幕缺乏,毫無口述影像聲道可以使用,嚴重影響視、聽障者閱聽權。電子書,法規並未規範出版業者須使用明盲共用的電子書格式;必須仰賴額外的語音後製軟體,資訊獲取量少、速度慢。
5. 針對其他設施及服務,我們要求政府必須制訂適用於不同場域特性內涵的無障礙設計規範與指導手冊,並透過定期教育訓練推行於公私立場所。
第四,政府未體認「合理調整」在落實身心障礙權利的重要性,更未要求雇主或服務提供者有提供合理調整的義務。
政府於國家報告中坦承我國並未對於「合理調整」有明確定義,竟然未能進一步自我檢視相關法規、提出立/修法改善的期程與計畫。
雖然現行《身權法》似已帶有一定的合理調整精神,例如:第16條要求各類公、私機關部門在公開辦理考試時,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多元化適性協助」;第30條要求教育主管機關在辦理教育與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類別、程度、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資源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與應考條件;第33條也規定,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得以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獲得「職務再設計」等個別化與專業化的職業重建服務等。
然而,身心障礙者在教育或工作場所提出之特別要求,仍經常遭到拒絕。《身權法》並沒有定義「合理調整」之義務範圍及其承擔者、判斷是否「合理」之客觀標準,以及拒絕提供合理調整之罰則。
根據《CRPD》,合理調整的精神應該擴及落實在教育與工作以外的一切生活面向中,但因為合理調整在台灣仍缺乏法律根據,在現行法規未規範要求時,義務承擔者(duty-bearer)拒絕按照身心障礙者之請求展開協商或提供調整時,不論是透過司法訴訟或是行政申訴,都很難被認定為歧視,特別是就業方面。
~~~~~~~~~~
勝翔發言稿:
我是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Taiwan Gender Queer Rights Advocacy Alliance Taiwan Gender Queer Rights Advocacy Alliance,TGQRAA ) 秘書長胡勝翔(Nelson Hu),今代表17個團體之平行報告提出幾點回應。
第一點: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定義與認識僅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以至於國家報告統計僅限於此。
首先,政府對於身心障礙者係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經鑑定與評估後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方為法定身心障礙者,持有該手冊(證明)後續才能依據其需求申請各項補助、支持服務。目前身心障礙鑑定與評估系統(ICF)過於僵化,需經六個月穩定在政府指定的區域醫院等級以上穩定就診、回診方能申請身心障礙鑑定。但實務上卻忽略疾病造成的障礙、社會對於障礙者之汙名化等,舉例來說:對於極特殊罕病患者,在此鑑定系統下該疾病已確診並經醫師評估將導致肢體、認知功能快速下降,依然仍需經過六個月觀察方能申請身心障礙鑑定;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而言,在社會極具汙名化情況下,若要穩定回診勢必造成工作上的影響,往往需向職場請假,更甚者身份一旦曝光工作除不保外,政府亦無任何對於此行為採取任何保障,導致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不願意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對於多重身份者而言(係指同時擁有性別身份與障礙者身份或同時擁有原住民族身份與障礙者身份的多重身份者),以性少數社會心理障礙者為例,本因性別身份易與原生家庭關係破裂而需在外就業自立,工作本需穩定無法經常請假。若然每個月都請假回診,易導致身份曝光與工作不保,且對於多重身份者而言,並非每一個人都有這麼多時間、財力等成本去取得該手冊(證明)。
影子報告相似段落
第二點:無障礙
政府現行無障礙觀念、設施仍侷限物理環境,其法規也僅包含特含部分特定建築,且僅針對特定障別之障礙者。如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在政府認知下,其肢體功能「正常」而毋須無障礙,但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之特殊性在於人與人(社會)之互動產生的障礙,但政府全然僅以外觀作為判斷依據。
第三點:支持服務需求評估
政府所提供各項支持服務採取被動式、專家學者本位主義所設計,導致諸多服務未能以障礙者為中心,除了欠缺障礙者之參與外,諸多支持服務未能因應個別化、差異化所調整。以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為例,現行僅提供專線、社區健康復建中心等被動式、專家式支持服務,且諸多服務並未考量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的需求,更多服務全然都以常人之邏輯思考,並且去脈絡化地提供服務。如:當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情緒低落或高漲時,往往被認定是「發病」,卻忽略情緒的原由。政府現行的服務也欠缺更多以障礙者為中心所發展之服務,如同儕支持等。又,現行諸多支持服務需取得法定身心障礙者身份資格,即便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另有精神衛生法規範政府須提供支持服務,但仍以專家學者為主要設計者,並未考量到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實際需求。
第四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
現行各級政府(如行政院、衛福部、各級縣市政府)雖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皆設置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但該小組除了無法處理跨部會(局處)之事務外,其小組定位亦不明,又組成委員皆由該政府所指派(台北市除外)。同時,各部會(局處)首長亦為小組委員,部會(縣市)首長亦為小組召集人,導致部會(縣市)首長不召開會議或僅在不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情況下,無法有效確保該小組發揮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功能,且小組委員在政府指派下,全然無障礙者自主參與之精神。另外,專責審議強制住院與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之委員亦由政府指派,雖精神衛生法規定需有病人團體代表,但政府仍以指派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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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總統府舉行「國家人權報告」發表記者會,這是中華民國建國百年來,第一份由政府設立的人權諮詢委員會所發表的人權報告,饒富意義,我深感欣慰。
我認為,「人權是天賦的權利,不要讓它睡著」,雖然我國在1971年失去聯合國代表權,但我國一直努力讓人權保障跟上世界腳步。我主動以提出「國家人權報告」並辦理國際審查會議的方式,履行締約國的條約義務,這是全世界獨一無二的例子;我也呼籲聯合國要正視中華民國2300萬人民的權利。
憲法第141條明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身為中華民國總統,我曾宣誓「余必遵守憲法」,因此,尊重聯合國憲章是我不能逃避的責任。
1966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是國際人權憲章的重要部分。中華民國雖於1967年就簽署這兩項公約,卻因局勢變遷,直到42年後(2009年)才由我完成批准程序,並透過兩公約施行法,把它變成國內法的一部分。這麼做,是因為我知道就算簽署了批准書,聯合國祕書處也不會接受我們存放,因此,兩公約經內國法化後,還是對我們有拘束力。
為了貫徹人權立國的理念,我已在2010年12月10日成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這是一個任務編組的單位。我們根據諮委會建議,依照聯合國規定報告格式與內容的要求提出報告,其中諮委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建言都非常有價值,使政府機關對於國際人權標準和國內人權現況有更進一步省思的機會,我也希望政府機關能加速進行人權保障的檢討與改進。
我們發表第一份國家人權報告,絕對不是為了好看,而是真正的要把國內人權標準跟世界接軌。我認為,這需要一點壓力,因為侵害人權的案件,不少是政府所為,所以,政府要自我檢討,提供公務員相關的教育訓練,訂出國際接受的標準,這樣才能提升我國人權水準。
「仁民愛物」是儒家對當政者的期許,這與西方的人權觀念相輔相成。我們能夠在華人社會,把國際級的規範變成生活一部分,這是跟我們實踐民主的重要成果。
此外,中國大陸也簽署了兩公約(只批准了第二個公約)並發表人權報告。我對大陸的人權始終關切,每年6月4日,都會發表聲明。我已多次強調,兩岸拉近彼此距離,人權保障是重要指標。舉例來說,台灣最近和大陸協商投資保障協議時,就碰到當台商在大陸若因案被逮捕,如何讓家屬在24小時內得到通知;兩岸投保協議本來不是一個談人權的協議,但剛好碰到了,就會在這個議題上和大陸溝通,爭取讓台商得到最大的保障。
我認為,未來兩岸還要簽許多協議,難免也會有這種狀況出現,我們會毫不猶豫站在人權保障的立場,為臺灣人民爭取最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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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報告書俗稱小白
又稱對參一的折磨(寫完不是要參一存參就是準備開人評會的資料)
另有國軍最常被退件重寫十大文書報告之一的稱號
寫小白的目的究竟在哪裡
不外乎大大小小的長官們責難要下面的人訴諸文字中
例如:
業務類
1.資料沒交
2.交接事項沒弄清楚
3.裝備序號打錯
4.某官找人頂罪
5.族繁不及備載
勤務類
1.拖哨
2.亂放人車
3.哨上玩弄十八般武藝(舉凡躺在自衛工事中睡覺、看小說、玩手機、拿刺刀戳飛機等等)
4.某官故意找碴
5.族繁不及備載
管理類
1.內務髒亂
2.脫離部隊掌握
3.資深欺侮新進、新進毆打上兵......
4.某官玩新兵時
5.族繁不及備載
軍紀類
1.馬拉桑時開車
2.以下犯上
3.不假離營
4.某官想弄掉某人時
5.族繁不及備載
小白的格式只要有寫過都知道
大多分為三段
1.案情摘要
2.事情經過
3.缺失檢討(經常出現1.2.3.的條列式寫法,但本篇不予說明)
備註:大多小白幾乎為此三段,但依單位不同名稱可能有變化。
備註二:另有一種事情經過書與小白大同小異,此篇中暫不解釋。
書寫小白
最常發生的幾個麻煩的地方也是要注意的
一、"誰"要你寫的?
顧名思義
就是哪個混X王X蛋發現你做錯事
或是哪個DXG官要推卸責任要你負責的
注意!!
書寫時記得補上已下這段話
1.經由中校淫(誤)長吳舔娘指正後
2.經中士班長尤媾鹹糾舉後
最後再補上一段簡單的一句話即可結束案情摘要那段
--------->特立此書,以示檢討
但是千萬別寫到一些不該出現的字眼
錯誤例子
1."遭"中士班長范四妹指正
解釋:因長官對自己的過失指正千萬別用"遭"這個字眼,像是在說他破壞你的好事一樣
2.經黃泰泰謾罵過
解釋:一定要寫出長官的級職職稱,因為本單位曾有某兵與某官姓名完全一樣的狀況,
再者,千萬別把長官真正對你當下表現的行為寫出來,一般來說"指正"兩個字就
足以表達。
二、不知道錯在哪裡
一般來說
做錯事敢承擔寫小白就沒什麼問題
但常有人不知道自己錯在哪邊
也許是因為單位中太多理所當然的錯誤行為所造成的
一樣舉幾個虛構類似真實案件的例子:
1.案情摘要及事情經過當中指出:
於民國100年2月3日0900時,在吸菸區抽菸時,因為沒帶打火機,就跑去寢室點火,
最後把菸頭往窗外丟,被上士班長XXX指正後,特立此書以示檢討。
卻在缺失檢討中只寫到:
以後必定會記得帶打火機到吸菸區。(原來該單位可以在室內抽菸+亂丟垃圾..)
2.事情經過:
因為人事不在單位內,所以我就幫自己寫假單蓋假卡,中隊長還在開會,所以我就
幫隊長蓋章批閱......營門哨長在忙,所以就自己開門走出去...
當事人遭發離營通報被憲兵抓到後,缺失檢討只寫了以下過失:
以後絕對不會沒帶假單就出營門。(借問隊部的弟兄有帶假單就不會抓嗎)
3.缺失檢討:
將來絕對不會因為學長想喝飲料就跟學弟拿錢去買。(挖洞找人陪葬,軍中大忌)
三、文筆太弱
畢竟軍中學識等級不一
在下文筆亦弱
故只能提醒我們這些文筆太差的人注意到幾個錯誤的書寫方式
1.因為班長突然被叫回去,然後學長就帶我們去營站,然後我們就在營站買東西,然後
營站冷氣很強就在那邊吹冷氣,然後等到班長回來我們才繼續打掃,然後......
不知道看完這篇的長官感覺是?然後呢?
2."不小心"在哨上抽菸被班長看到....
原來人抽菸都是不小心的
3.本屬MP987指揮部000營小兵張某某於100/6/31......
本屬憲兵987指揮部000營小兵張某某於民國一00年六月三十一日...比照
一下是不是能更增加字數與廢話來填滿小白
最後
書寫檢討報告書的宗旨就是
☆不要被退件☆
寫一次就夠麻煩了還要寫第二次第三次
上面的長官時間多不代表我們時間多
要將小白寫好
平平安安交出去不會被退件
先有幾個要則與方式
1.除非已經曝光了,千萬別拖其他人下水
2.痛改前非、絕不再犯...等後悔辭多多使用但別重複
3.別以為小白上面立可白可以塗很多
4.即使是無辜受罪也得盡可能貶低自己,美化苟(誤)官
5.千萬別拿更高階的長官來壓要你寫這篇小白的枸(又誤?)官
當然
在下也看過一篇不怎麼符合上面的作為
卻令狗咬牙切齒、抓狂萬分、也不敢退件(因為有備份)的小白
【注意,以下純屬虛構,如有雷同,那絕對是真的】
先簡單敘述那一個模擬情境
大家都知道每年某些時段在某些地方有所謂的就業博覽會
那是給屆退弟兄的可以順順利利退伍找到工作的的地方
據本人所知(應該說長官說的)
那是每個屆退官兵的權益
所以當天休假的人不能算假
再來是因為任務無法參與的人
則單位必須要幫她們填寫履歷送繳出去
因為發生某些種種事情導致報名人數與實到數相差甚遠
所以某營級單位體制下的連級業務承辦人被要求寫張檢討報告書
至於過程
請看官慢慢欣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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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摘要
本屬天兵785指揮部987營第九連上兵孫液鮮,於民國一00年十三月十六日時
接獲單位人事協辦一兵礙心覺羅溥儀電話,該員指本月十五日就業博覽會實到人數與當初
報名人數不符,經營部人事士官長黃擠擺指正後,於是銷假回營,特立此書,以示檢討。
二、事情經過
本人於民國一00年十三月十三日1400時接獲營部人事協辦下士林腦目電話提醒
著十五日要參與就博會人員記得填寫履歷。本單位卻因為歷經銅胃專案影響,指揮部作戰
科科長中校草汁佰於本月三日才宣布排定打靶行程,導致休假完全無法依照預休進行;又
因外防駐地於本月十日撤防。十號當日政戰主任上校郝仁宣布必須讓撤防人員把假休完,
所以當下即把難處回報予該協辦。
又因為本人十三日休假前交代三員確定會參與就博會人員填寫履歷,並且幫忙填寫至
營區門禁前執行休假,卻未將其他十四員休假人員履歷表完成,導致他們的權益受損。
而今日卻因為與當時報名人數落差甚大,其原因則是本人未與當初報名的人事承辦人
交接確實就讓該員退伍,更未適時的揣摩上級長官突然又臨時的決定,導致今日狀況,故
特別銷假從南北上回營承擔此過失。
三、缺失檢討
本人上兵孫液鮮因為確實揣測上級長官的神聖決策,導致不便,於此提出檢討改正:
爾後必定確實猜測長官臨時性決定的心態來排定預休,並且利用自己的休假時間幫忙屆退
人員填寫履歷,如遇自己無法決定的行程時,必定請求上級長官處理,絕不私自更改重大
權益相關集會人數,更與營級長官保持聯絡,避免長官因收假未與該協辦交接回報事項而
引發事情無法挽回的局面。如在無法處理,必定聯絡1985煩請最高指揮權限的長官來
決定事情的輕重緩急。
本篇完
(以上疑似虛構的內容因礙於保密原則,已修改許多名稱,但是整體大概就是這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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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此份疑似虛擬報告交出去不到五分鐘
當事人馬上接到10來通關切電話
其中第一通就是被那士官長罵到狗血淋頭
而當事人卻把手機開啟擴音......
最後事情被壓了下來
營長交代連長好好管教
士官長調走(原先就要走...就是知道要走才敢這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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