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到地方】 馬不停蹄稽查管理 公開資訊
【台灣做得到】 既開放又吃的安心 👍
自從元旦開放萊豬進口,中央到地方,一連串綿密不間斷的措施,透過中央跟地方配合,強力執行,讓民眾感受到:#開放萊豬不等於吃萊豬。
過年前,全國國中小營養午餐全面換約,指定全面使用國產豬肉,3章1Q,食材升級;之後,林智堅市長親自視察,今天早上,教育部次長蔡清華到民富國小檢查食材檢驗流程,確保小朋友吃的安心,所用的食材可以溯源,全都登錄在APP中。
元旦過後,全國除了加強宣導購買豬肉「三不原則」(來源不明不買、沒有標示不買、標示不清不買)行政院長蘇貞昌宣布境外管理、強化標示溯源、加強稽查,公開每天豬肉進口數字資料『#豬肉儀表版』;新竹市政府今天也相應宣示,除了校園、民間商店市場各大賣場加強稽查宣導之外,也將採購「#萊克多巴胺檢驗試劑」供國中小、產後護理之家等單位優先使用,嚴格抽驗食材萊克多巴胺含量。
自由貿易需要對等開放互惠,這做生意的原則台灣人民其實都瞭解。台灣過去一年防疫表現優異、經濟成長數字亮眼,世界能見度提高,已經被國際社會視為可與之公平貿易往來的已開發國家,這是我們進一步立足國際、打入國際社會、簽訂各式貿易協定的好時機。萊豬真的沒有這麼可怕,民眾擔心的是不小心吃到不想吃的肉品。政府需要讓人民看見,努力做到資訊公開透明、落實管理肉品來源、強力稽查、防止不肖業者便宜行事。讓老百姓看到、感覺到,政府跟人民站在一起,#開放萊豬同時也有能力保障民眾的食品安全。
反觀在野黨,國民黨團在過年前2020.12.30的「第十屆第13次臨時會程序委員會」中,提出「新竹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企圖串連全國22縣市抵觸中央行政命令。行政院之後在2020.12.31做出宣示,中央地方規範要一致,各地方食安自治條例「亂成一團」,基於「不合法、不合理、不可行」三大理由,凡定有「乙型受體素一律不得檢出」之規定者,因違反《憲法》,並牴觸中央法規,自明年1月1日起,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核定。
中央已經宣布無效、不予核定的法規案,卻已經排入臨時會議程。國民黨團是否仍執意要在下週1/11的臨時會中強行通過?若是,真是一件相當荒唐可笑的事。在全國行政機關、衛生單位、教育單位全部動起來,用稽查效率、嚴格管理、跟公開資訊等實際行動,與民眾一起捍衛食安的同時,奉勸在野黨千萬不要再做這些無實際績效、混淆視聽的法律文字口水戰了!
臨時會的寶貴開議時間,應該用在好好監督市府有沒有落實肉品管理,還有,趕快通過去年定期會沒通過的「#110年新竹市政府總預算」,讓政府有經費好好做事,保障人民生活,才是更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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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美豬 #校園營養午餐查驗 #加強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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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視察竹市營養午餐 教育部次長蔡清華滿意驗菜流程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401494?utm_medium=R&utm_campaign=SHARE&utm_source=FACEBOOK&fbclid=IwAR1qxbeG5eyeTFv4iTZ1NA9zs-qigsXE18l3OtHeMGIljlWlUa6W9NKVFWY
2.「標示萊劑」可行嗎?專家:可能違反貿易技術障礙!台灣要「標示產地」跟著國際規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zCbDZUzcYA
3.【萊豬進口】政院宣布全國統一標準 各縣市地方自治條例牴觸無效 https://tw.appledaily.com/politics/20201231/XJAQF47EIFACBEQY6UBNYGMZAE/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的網紅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廉政透明是縣長的政見之一,但本案基於下述理由,森堡建議將本案不通過: 一、法案沒有上行法源基礎,且牴觸地方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依憲法110條「縣立法並執行事項」,並不包含調查權之賦予。 另參考釋字第38號意旨,縣立法不得為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
自治條例牴 觸 法律 在 元毓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 中華民國憲法第122條:
「縣得召集縣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縣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及省自治法牴觸。」
2. 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七項與第九項分別規定:
「七、關於經濟服務事項如下:
(一) 縣 (市) 農、林、漁、牧業之輔導及管理。
(二) 縣 (市) 自然保育。
(三) 縣 (市) 工商輔導及管理。
(四) 縣 (市) 消費者保護。」
「九、關於衛生及環境保護事項如下:
(一) 縣 (市) 衛生管理。
(二) 縣 (市) 環境保護。」
這些項目,屬於地方政府自治範疇。
同樣地方制度法第25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第30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所以地方政府是否可以以議會通過更嚴格的萊豬相關規定以保障轄區內人民衛生安全?當然可以。
現在的蔡英文政府認定地方自治條例有關萊豬的更嚴格規範違反了中央哪條法律或憲法那個條文,說明清楚了嗎?
第30條第一項包含行政命令嗎?
而依法,最終違憲與否的釋憲權應該是在司法院大法官身上,而非區區政務委員吧~
當然大法官的脊椎側彎問題又是另一回事啦!
話說當年是哪些政客要求零檢出,如今卻「要求不准要求零檢出」?
自治條例牴 觸 法律 在 王郁揚 WHO FCTC 菸草減害專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地方自治條例抵觸中央的.....條例,所以到底是?
#地方制度法 #第30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地方制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40003&flno=30
自治條例牴 觸 法律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廉政透明是縣長的政見之一,但本案基於下述理由,森堡建議將本案不通過:
一、法案沒有上行法源基礎,且牴觸地方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依憲法110條「縣立法並執行事項」,並不包含調查權之賦予。
另參考釋字第38號意旨,縣立法不得為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此外,依照地制法43條所述,縣 (市) 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二、功能與政風處重疊,且無論政風或委員會成員,皆無調查權利。
政風人員,並非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具有偵查犯罪權限的司法警察,故對機關內部的貪瀆,也僅能為「不具有強制性」的調查。且依依釋字585號意旨,以外部人員進行內部行政調查,更是毫無依據。
三、該自治條例係屬任務編組,且無獨立預算,依前述本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之規定,不需設有自治條例,若縣府有委員會成立需求,可採自治規則辦理即可。
若小組討論未明確,應先建請議會發文向司法院就本案法律疑義,聲請解釋,避免通過後遭主管機關函告無效,令議會蒙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