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鮮新書】校園性別事件救濟理論與爭議實例概述─正當法律程序/蘇滿麗 著;林宜民 審閱
校園法律之事務,無論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性別事件,常成為輿論矚目焦點。
在涉及個案調查時,諸多一般國民所理解刑事訴訟程序的「無罪推定」、「自由心證」原則等等,是否同樣有適用於行政調查程序?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若以「性侵害」行為屬實為由而解聘教師,後該刑事判決卻為無罪之結果,則教師得否要求回復教職?
專業複雜不易理解的證據法則,讓因個案須進行調查的學校落入法律的恐懼漩渦。
奧運的舉重選手需要長年的訓練,手臂才能有舉重肌力,教育人員卻在幾天的研習後即被認定具有「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人才庫」專業調查人才資格,舉了超過負擔的重量,不僅無法完成法律任務,多數人更是受到內傷,隱隱作痛!
本書以校園性別事件之救濟程序為主軸,將現行法條規定、司法院網頁公開法學資料檢索之司法判決、監察院網頁公開登載之糾正、彈劾、糾舉案文、主管機關函釋等,進行實例整理概述,並由林宜民法官協助審閱分析,避免對於判決文字之理解產生落差。...more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萬的網紅范琪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最近間諜案吵得沸沸揚揚,一位自稱間諜男子,王立強,他到澳洲自首,表示參與中共一系列在香港和台灣的情報工作,不過因為他提供的資訊比較間接、而且他的年紀較輕,因此產生許多疑點,更引起社會議論。 不過中國外交部官員在案件爆發後,不但大動作駁斥,還指出這位王立強曾在中國被判刑犯下詐欺罪,甚至把判決書公開上...
自由心證原則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最近間諜案吵得沸沸揚揚,一位自稱間諜男子,王立強,他到澳洲自首,表示參與中共一系列在香港和台灣的情報工作,不過因為他提供的資訊比較間接、而且他的年紀較輕,因此產生許多疑點,更引起社會議論。
不過中國外交部官員在案件爆發後,不但大動作駁斥,還指出這位王立強曾在中國被判刑犯下詐欺罪,甚至把判決書公開上網。但卻有許多媒體都報導說這是中國自打嘴巴,因為「王立強」在受訪時其實是使用化名;不過經過台灣事實查核中心的查證,「王立強」不是化名,而是真名。
事件被披露後,當然有一部分的人有痛定思痛,覺得原來自己就這樣傻傻的被誤導,變成假新聞的一部分了,很糗。但是還是有一群人覺得為什麼事實查核中心要幫中國說話、是不是其實它是藍營的組織或是也被中共滲透了。
其實主要是這次報導王立強案的澳洲「世紀報」和「雪梨晨鋒報」與澳洲「第九頻道新聞網」的節目「60分鐘」都算是過去很有公信力的大媒體,但是釋出的訊息卻相對片面,這次報導出來的內容,查證也不夠充足,像一個半成品的報導,雖然《The Age》是擁有 165 年歷史的老媒體,這次撰寫報導的記者 尼克·麥肯齊 也曾揭發許多政府弊案,在澳洲很受肯定,但只要查證不足,就會有各種質疑和陰謀論跟著出現。輿論上也就變兩派叫罵。一派人相信中國的勢力介入選舉,認為說「難道這些大媒體會騙人嗎」,對上另一派覺得王立強的說法根本沒有參考價值,只是誇大事實、製造反中情緒跟想拿澳洲居留證而已。
但媒體到底要查到什麼程度才能報導呢?
很多新聞都是在官方報告或判決出爐之前就搶先踢爆、讓民眾知道。雖然查證這條界線很模糊。我們過去接到消息的時候,也都會趕快著手調查,畢竟獨家不能讓別人搶先嘛。但這條獨家消息總不能只有片面說法,一定要有平衡觀點或是找到其他消息來源來背書,這樣才會更有說服力,要不很容易變成兩派人馬自由心證,只相信自己原本就相信的東西。
像是今年6月的時候有一名75歲的女作家珍·卡羅爾(E. Jean Carroll)指控川普曾經在90年代時,在紐約1家百貨公司更衣室性侵她。其實一開始紐約時報是有收到她的消息的,但因為年代久遠難以查證,所以紐時選擇不報。因爲它們認為這起事件跟之前揭露好萊塢#MeToo事件是不同的,這次能證實卡羅爾說法的只有她的兩位閨密,但它們的準則是,必須要找到指控者提到的人之外的消息來源,而且這些消息來源不能是匿名的。這樣子的原則聽起來的確是比較可信,才不會又演變成叫罵收場。
當然媒體做法有很多討論的空間,到底匿名的這條界線在哪裡呢?我們要怎麼保護吹哨人,但又同時能夠讓不公義的事被揭露出來呢?這幾年越來越多匿名的消息來源,而且常常會有許多報導引用的資料都是「匿名的情報人員表示」、「多個消息來源指出」這些新聞真的都必須特別留意,媒體在查證與披露時也應該更謹慎,避免落入假新聞的圈套。
近年的資訊已經跟過去不同,許多媒體也在嘗試重新找到新的準則與界線,避免媒體因為片面的消息,而成為操弄假消息、帶風向的工具。你認為媒體在披露重大事件中應該查到什麼程度再釋出呢?你看新聞時會查證嗎?你又會怎麼查證呢?在底下留言告訴我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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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這篇文章來淺談何謂「自由心證」~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 (自由心證原則)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
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就證據分為「證據能力」及「證明力」。
所謂證據能力,是指做為證據的能力(夠不夠格進到法院);
所謂證明力,是指對於犯罪事實的證明程度(到底是不是你幹的)。
而所謂的「自由心證」,就是針對證據的「證明力」。
我國刑事訴訟法,為發揮實體之「真實發現」及「職權原則」(法官的工作在於認定
事實、適用法律)之機能,對於證據的實體價值,委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原則去判斷。
在實際審判中,「人證」的證詞,可能會出現前後不同,或數被告間彼此歧異的證詞
,此種情形,事實審法院都應該本於自由心證原則,就彼此相異之證據間,斟酌一切
情形,其證明力之高低為認定:到底是警詢初供可信,還是到庭陳述可採?不可逕以
供證時間遠近,為證據力強弱之區別(參見最高法院47台上1578例、29上795例)。
而為了避免法官恣意判斷證據的證明力,本法第288條之2設有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
精神,明訂:「法院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
當機會」
然所謂自由心證,有那麼自由嗎?其實仍受有「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的限制。
(本法第155條第1項、最高法院53台上2067例)
所謂「經驗法則」係指「吾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按諸通常經驗,並非事
理之所無,並非個人主觀之推測」(最高法院28上2595例、31上1312例)。另「證據
之證明力,固屬於法院判斷之自由,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如證據之本身依照吾人日
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觀察,尚非無疑竇時,則遽難採為判決之基礎。」(48台上47
5例)。
所謂「論理法則」,係指理則上當然之法則,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理論上定律,
具有客觀性,非許由當事人依其主觀意見任意主張。(最高法院96台上785決)
自由心證原則,每因「自由」二字而被社會批評,所以在92年修法的時候,參考德國
刑事訴訟法第261條之規定,及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2067號及44年台上字第702號判
例之見解,將實務運行多年的這二條隱藏界線(「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給明
文列入,並於修法理由中說明。
但自由心證原則有二個例外:
一、被告之自白
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訂有明
文。這就意味被告自白的證明力,已由立法者所限制,不管法官怎麼認定,都不
能單憑此點,就達到有罪確信的心證,屬於法定證據原則的表徵。
二、審判筆錄
按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轉以審判筆錄為證,刑事訴訟法第47條訂有明文。所以
,該審判筆錄具有百分之百的證明力,不容法院再以自由心證去判斷。
(以上部分參考資料節自林俊益老師的刑事訴訟法概論(下))
所以,其實自由心證並不自由,
請大家以後不要再罵他了~(要罵,罵法官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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