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返前年演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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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今日引述消息指,科技大學社會科學部講座教授李靜君前年11月底在台灣演講期間,承認曾在反修例運動穿起反光衣,擋在防暴警察面前為示威者爭取撤退時間,並指自己「做了很多」在香港法律下是被定義為非法的事情。科大表示,校方有既定機制處理涉及教職員的投訴。
報道指,李靜君當時到台灣的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館出席台灣社會學年會,並發表題為〈時代革命:香港反送中運動的社會學反思〉的主題演講。她以英語發言時,承認自己曾穿上「守護孩子」的黃色反光衣,用身體作為「人盾」,擋在防暴警察面前,為示威者爭取時間撤退。她亦提到自己做了很多在香港法律下被定義為非法的事情,但沒有明言做了甚麼。
另外,李靜君在演講中用「革命性時刻」形容反修例示威,並介紹示威者如何對抗警方,又分析「黃色經濟圈」、「非官方外交」、「鄰里自衛隊」等。她在總結形容「時代的革命」是「一場永久的革命」,港人必須繼續建設香港,這亦是建立共同體的過程。
報道又列舉出李靜君以往的其他「爭議」言行,例如2017年與數十名學者聯署,「支持港人對港獨可自由發聲,捍衛言論及學術自由」;去年5月出席美國「香港民主委員會」(HKDC)的網上論壇時稱,不認為香港屬於中國,香港應是屬於全球。
科大發言人回覆該報查詢時表示尊重學術自由,但任何人均須遵守法律,校方要求所有教職員和學生按照國際標準及規範恪守學術操守,並強調校方有既定機制處理涉及教職員的投訴,一切按照規定執行。
報道稱,李靜君本周二(16日)至今未回應該報查詢,涉事演講片段的YouTube網址亦在前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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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定義香港 在 852郵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劉進圖批評做決定的人喪心病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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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早前被捕,警方指他在去年元朗721事件中涉嫌參與暴動。具律師執業資格的《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於今日該報撰文稱,林卓廷事後向警方舉報白衣人的「暴行」,一年後卻由受害人與原告人變成被告,「這宗荒謬絕倫的檢控,反映刑事檢控被濫用為政治報復的工具,是香港法治之恥」。
檢控官在提堂時表示,林卓廷當時的說話帶有挑釁性,導致事件惡化、引致破壞社會安寧,技術上符合暴動罪的定義。然而劉進圖指,稍有常識的人都能判斷,林卓廷的言行非挑釁暴力衝突及破壞社會安寧。
劉進圖稱,警方和律政司的邏輯是「白衣人其實宅心仁厚」,若非「林卓廷及其穿黑衣朋友挑釁」,就不會折返再次施襲,更不會闖進車廂襲擊乘客。警方據此形容為「不同政見群體勢均力敵下的互相毆鬥」,不過他認為這無法解釋,為何身穿什麼顏色衣服的人以至孕婦等都被襲擊;既然勢均力敵,為何傷者絕大部分都是受到白衣人攻擊。
劉進圖指出,如果有黑衣人在抵抗白衣人施襲時,使用了超出自衛所需的合理武力,對白衣人造成身體傷害,律政司可考慮以傷害他人身體罪檢控,這尚算有理可據,但提堂時看不到有具體證據。他認為林卓廷不離開現場,是因為警察遲遲未到達,他作為立法會議員自覺有責任留下來監察,結果卻被打傷而且被控暴動,「完全違背天理常識,毫無公眾利益可言」,作出決定的人可謂喪心病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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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定義香港 在 黃之鋒 Joshua Wong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禤雅達被休假後的下一步:聯合國戰線 阻懲教虐囚】
繼懲教署確認一級懲教助理 #禤雅達(AO1700)已休假,邵家臻提及投訴調查組手足正式在監獄院所作正式投訴,事件在數天之內獲此等進展,可說是較想像中正面。
然而,懲教署署長 #胡英明 至今仍然神隱,不對事件開腔回應,壁屋懲教所監督 #吳樹勳 還是安然無恙,只有職員協會發聲明包庇酷刑暴行,也反映追究遠遠不足夠。處分所有濫權職員,固然是當務之急,但對懲教內部「自己人查自己人」的機制也頗難寄予厚望,所以在這個時候,更需要同步推展聯合國戰線。
簡單來說,懲教濫用私刑對待手足,已符合《#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當中對「酷刑」的定義,即一、故意造成嚴重的痛苦或折磨;二、出於特定目的,例如獲取信息,作為懲罰或恐嚇或出於任何理由基於歧視;及三、此種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其他行使公權力人所施加,或是在公權力所默許下發生。
綜觀事發經過,懲教職員因為手足政見,欲洩其心頭之憤而進行報復式行為,所施加的武力既不合法又不合理。而多名手足不約而同地經歷類似情況,亦正正證明了懲教職員此等惡行絕非單一事件,而是當局存心包庇的惡行陋習!值得一提的是,遭遇私刑的手足只是還押候審,未被法庭宣判有罪,#因此在法律上應仍被視作無罪之身。
懲教人員根本無權施行體罰,而對基於不同政見對手足施予差別待遇,也明顯違反《#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牴觸《#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就此,香港眾志 Demosistō將循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作投訴,已在密鑼緊鼓部署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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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酷刑」定義:
一、故意造成嚴重的痛苦或折磨;
二、出於特定目的,例如獲取信息,作為懲罰或恐嚇或出於任何理由基於歧視;
三、此種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其他行使公權力人所施加,或是在公權力所默許下發生。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10.1條: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待遇。
第10.3條: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轉化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
《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
第2條:本套規則應予公正執行,不應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任何其他身份而被加以歧視。
第36條:維持紀律和秩序時實施超過確保安全看守,監獄安全運轉和有秩序的集體生活所需的限制。
第82條:除非為自衛,或遇企圖脫逃或根據法律或規章所下的命令遭到積極或消極體力抵抗的情況,監獄工作人員在同囚犯的關係中不得使用武力。使用武力的監獄人員不得超出嚴格必要的限度,並應立即進行事件向監獄長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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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權 #在囚支援 #在囚手足支援:
.每一位香港人:去信與在囚手足做筆友打氣:http://fb.com/bottleshiukachun/posts/1316633175189330
.了解手足狀況:細閲《白手指南 —— 監獄還押及服刑細則解說》:http://bit.ly/prisonguide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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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囚手足親友:參加黃店「還押手足零食/ 日用品計劃」:https://youtu.be/R8TmP8lgpVQ
.民主派區議員:領取手足在囚編號進行公務探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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