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已更新後續訊息在本文的後半~)
台灣的許多法規,除了無法與時俱進、符合現代的狀況外,還不時會有個莫名其妙的東西 - 『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這是 "官方版的後門"、"合法的外掛" 嗎?
例如這個『台大狹巷蓋旅館』的案子
http://udn.com/news/story/7323/1802875
雖然是上個月的新聞了,不過這兩天又有朋友提到,所以稍微研究了一下 . . 文中提到:
『至於周邊交通,雖臨龍泉街只有8米寬,不及旅館業要求須臨12米寬道路規定,但交通主管機關已專案核准了,因此完全合法。』
根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在住三、住三之一、住四、住四之一、商一 . . 等區域,要合法的申請旅館,的有要求十二米寬的 巷道 + 社區參與;
但是在這個台大的案子,以及之前富邦集團在六米巷內蓋旅館的案子 (http://news.tvbs.com.tw/politics/626272),似乎都順利的通過了主管機關的 "專案核准"
還滿好奇,這些『專案核准』到底該如何申請、需要滿足那些條件呢?
另外一個有意思的地方,這兩個案子似乎也都依規定做了『社區參與』的公聽會,所以是周邊的居民都支持?(就我知道,很多居民是反對的 . .) 還是這個『社區參與』根本只是過場?
查詢了一下民國89年公布的『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發現這個這個辦法又很巧妙的藏了一條:
『第十六條 公聽會結論僅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參考,於審查證照時,仍應依各相關規定辦理。』
所以這是怎樣?
即使社區大家都不贊成,主管機關還是可以 "依規定辦理" 囉?
這樣是否可以解讀成:
這套『社區參與實施辦法』是政府開個公聽會來 "假裝有民意背書"?
既然要社區參與了,為什麼不把 "公聽會" 改成 "居民同意書徵求" ,不是更實際嗎?
台灣,真是個神奇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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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 8/5 update
今天進一步的研究了一些相關的條文,也感謝一位朋友的補充說明,讓我更了解事件的全貌與相關規定 . .
1. 『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是都發局制定的,而其中的「但經交通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 都發局又把裁量的權限與工作,丟給交通局?
2. 業者 (這個案子是台大?) 把案子送交通局審核,交通局自然只會針對交通影響的部分去做評估 . .
但 "影響評估" 就算依照學理作為依據 (交通/運輸 上的確有些模型與預估的方式) 也還是 "預估",只要『專案核准』了很容易都會被質疑 "預估是否正確"、質疑 "評估過程不夠透明"、質疑 "是否有官商勾結" . . 即使他們真的能 100% 秉公辦理
→ 基本上,我覺得這是 "都發局挖洞給交通局跳"
你都已經訂定了 "附條件允許使用",那還把別的單位拉進來 "專案核准" 幹嘛?~_~
3. 而到公聽會依照『社區參與實施辦法』,主管機關是 "觀傳局",但前面都發局把責任推給交通局、交通局針對交通的評估覺得 ok
→ 那 "觀傳局" 在主辦公聽會時,要因為居民說不贊成就對本案 say no?還是根據交通局的評估,說本案 ok?
4. 根據『第十六條 公聽會結論僅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參考,於審查證照時,仍應依各相關規定辦理。』
→ 如果依法行政的話,觀傳局好像應該說 ok 沒錯 . .
所以繞了一圈,我現在比較不認為本案是 "有關係就沒關係" 的狀況,而是相關的規則制定上,本身就有很多漏洞 (不論這些漏洞最初是有意或無意的 . .)
而一些大企業、組織、以及熟悉規則的人,比一班老百姓更懂得如何去利用規則 ~_~
但又說回來了,就算民間的力量聯合起來去找市議員,真的能夠頂住可能來自各方的壓力,把那些模凌兩可的『依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刪除掉嗎?
台灣法治的程度夠高、夠完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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