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石稅仍多爭議,建請縣府釐清再徵稅】
《前言》
地方稅是由地方政府徵收,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與娛樂稅,以上皆屬常態可見的地方稅。花蓮縣政府近年徵收地方稅中有筆名為〈礦石稅〉的特別稅稅收,引起相當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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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從2016年將礦石稅稅額,從原本每公噸10元調漲至70元,課徵年限4年,引發諸多爭議。即使到2020年再次審議礦石稅自治條例,爭議仍未解決。因此當時議會決議課徵年限改為1年,並要求縣府重視爭議問題。
為期一年的礦石稅自治條例已經在今年7月底失效,縣府再度將礦石稅自治條例草案送至議會,稅額維持每公噸70元並課徵4年,預計於下週臨時大會審議。時序經過一年,縣府仍未釐清這些爭議並妥善處理。
也因此,我們團隊整理礦石稅懶人包,說明礦石稅的來龍去脈、影響的層面以及爭議點,也是包含我在內的幾位議員過去一直想要釐清的問題:
1. 花蓮縣境內大小礦區眾多,開採的礦石類別也有所差異,本法修訂時,有沒有可能依開採規模和價格擬定分級課徵的稅制?
2. 本法徵稅的稅額是如何計算出來的?2016年時,是如何算出從原本的10元調整到70元?評估標準何在?
3. 礦石稅制訂的目的,包括山林保育、水土保持及自然景觀維護、及辦理自治事項,課徵的稅收運用在以上項目的優先順序為何?
4. 地方稅收的錢怎麼運用,縣府應該提出具體規劃,而不是胡謅用在社福、或是統支統用一言以蔽之,這種說法無法取信民眾。
5. 最高法院已判決福安訴訟案縣府敗訴,但縣府提出再審及釋憲。若縣府持續敗訴,屆時要償還鉅額稅收,這樣課徵礦石稅的合法性何在?
我認為行政單位需要本於合理及合法的原則提案,在舉辦公聽會的時候要傾聽各單位的想法,在議會的時候要傾聽議員所代表的聲音,並且提出資訊回應這些問題,府會才能針對修法的方向進行實質的討論,並將礦石稅的制定標準制度化。
【延伸閱讀】
【礦石稅課徵應制度化,建請縣府備齊相關資料供議會續審】
https://www.facebook.com/huanewday/posts/2645651395680462
【有足夠的礦石稅資訊,府會才能有效的溝通】
https://www.facebook.com/huanewday/posts/2655680138010921
花蓮土地增值稅 在 元毓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舊文重刊
[從利息理論看捐款政府賑災-20180329]
本文分二個部分,第一部分從I. Fisher的利息理論來論證「為什麼賑災捐款可以分給當地業者」;第二部分從經濟分析出發,闡述為什麼我認為「不應該捐款給政府」。
一、為什麼政府援助或有私人捐款當地業者是合理的?
什麼是生產要素?傳統教科書的定義(土地、勞力、企業家精神、資本云云)是放屁。
根據I. Fisher利息理論:一切可帶來收入(註)者,均是生產要素。而收入是一連串事件。
從這個邏輯我們可知道:身體、健康、生命、智力都可以帶來未來收入,如同土地、住宅、廠房、汽車、家具、器具、機械、原料、半成品、成品、店面...均是生產要素也均是資本。
當今天發生災害,致使上述生產要素滅失或損害,都可看做上述生產要素的「未來收入受到折損」。
依照這個邏輯來看,天災發生造成的損害於自然人或業者都是一樣的,因此如果有私人或政府對受損的自然人或業者施以援手,經濟邏輯與意義上也均是共通,某些人對於捐款不用在自然人而用到業者身上就忿忿不平、深感不滿的情緒背後其實是毫無邏輯可言。
關於風險分擔部分,某些論者會批評說業者多有投保產險、火險或地震險,不應該再接受捐款。然而這種說法有兩點問題:1. 這些產險、火險不見得完全cover實現的風險;2. 自然人同樣也有產險、火險乃至於醫療險與壽險的保障。
二者都可能發生保障不夠完全與並未投保兩件事實。論者當然也都可以怪罪業者或自然人沒有風險意識、沒做到未雨稠繆。
但若站在客觀的「因災害而受損」這個角度看,上述經濟邏輯才是正確且一體適用的。捐款者當然可以嘗試分別已受到保險保障與未受保險保障而分別對待,可其實這並不代表前者比後者更不可憐或不值得同情。在我看來,都是一樣值得捐款與同情的。
二、為什麼不應該捐款給政府?
基於兩個理由我認為不應該捐款給政府:
1. 災害防護與救難本是政府的責任,人民納稅給政府所要購買的一部分服務就是救災賑災。這也本該在政府預算之中。因此政府還有臉跟人民拿捐款?個人認為根本已經失職。
2. 從產權經濟分析角度看,捐款給政府之後的產權往往不明,而政府機構的花錢模式永遠是:「耗盡預算,效率不管」。加上「產權不明」這個侷限條件,又創造了政客與其裙帶組織尋租獲利的空間。
這也是目前最為人所詬病的現象。
所以我們看到台南維冠大樓因地震倒塌,台南市民進黨政府收42億元新台幣捐款,竟然挪用16億元到並未受地震損害的「校園校舍重建」項目上?!依據本文第一點經濟邏輯來看,此種挪用根本不符合「賑災」之目的與效果。此外,老舊校舍的改建本該是政府既定預算中去執行,怎麼會使用賑災捐款?
而最諷刺的是,根據台南市政府自己公開的收支情形表來看(https://goo.gl/b3kTTb),屆至2017/09/30,執行金額僅為收受捐款總額的一半。換言之,捐款者希望的「救急」放到政府手中變得一點都不急。我們甚至可以看到表中記載「端午節慰問金(285萬元,含肉粽禮盒);中秋節慰問金(320萬元);春節慰問金(320萬元);迎向希望擁抱愛感恩餐會賀歲金(36萬元)」淪為政客做人情三節禮金啦?
更離譜的還有「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補助(51萬元)」與「旺林飯店災前應納房屋稅(38萬元)與維冠大樓受災戶土地增值稅(774萬元)」!這個政府房屋倒了但未倒之前的稅金要照扣,明明可免收卻不減免也就算了,還不要臉地政府自己擅作主張,從台灣人捐款愛心中擅自挪用為「稅金」。我相信當初捐款台南地震的朋友,可不是要「幫忙繳稅」吧?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M. Friedman 曾說過四種效率,由高到低:「1. 花自己的錢解決自己的問題 > 2.花自己的錢解決別人的問題 > 3. 花別人的錢解決自己的問題 > 4. 花別人的錢解決別人的問題」
為什麼不直接把捐款總額拆分給受災戶,由其自行決定如何使用?經濟學上來看這也應該是效率最高的資源使用方式。政府何德何能自認比災民更知道如何使用善款?效率之低有目共睹。
再看看台積電與慈濟在幾次災害中高效率對比前述台南市政府「慢慢發放兼送肉粽」的行政效率。再看看民進黨蔡英文政府於2018年花蓮地震中都可以藉機拒絕中國援手,宣稱日本團隊儀器設備多先進,結果日本團隊只是來「示範儀器怎麼操作」。這個政府連救災都還政治利益擺中間,到底是來辦事的還是來搞事的?
921大地震龐大捐款用途與項目至今仍有爭議。國外更是政府挪用捐款對付政敵甚或購買武器打內戰者大有人在。
產權不明引發的尋租空間與租值消散,以及必然存在的低效率,是我認為「不要捐款給政府」的最重要理由!
全文連結:
https://tinyurl.com/y9ovwp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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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利息理論看捐款政府賑災]
本文分二個部分,第一部分從I. Fisher的利息理論來論證「為什麼賑災捐款可以分給當地業者」;第二部分從經濟分析出發,闡述為什麼我認為「不應該捐款給政府」。
一、為什麼政府援助或有私人捐款當地業者是合理的?
什麼是生產要素?傳統教科書的定義(土地、勞力、企業家精神、資本云云)是放屁。
根據I. Fisher利息理論:一切可帶來收入(註)者,均是生產要素。而收入是一連串事件。
從這個邏輯我們可知道:身體、健康、生命、智力都可以帶來未來收入,如同土地、住宅、廠房、汽車、家具、器具、機械、原料、半成品、成品、店面...均是生產要素也均是資本。
當今天發生災害,致使上述生產要素滅失或損害,都可看做上述生產要素的「未來收入受到折損」。
依照這個邏輯來看,天災發生造成的損害於自然人或業者都是一樣的,因此如果有私人或政府對受損的自然人或業者施以援手,經濟邏輯與意義上也均是共通,某些人對於捐款不用在自然人而用到業者身上就忿忿不平、深感不滿的情緒背後其實是毫無邏輯可言。
關於風險分擔部分,某些論者會批評說業者多有投保產險、火險或地震險,不應該再接受捐款。然而這種說法有兩點問題:1. 這些產險、火險不見得完全cover實現的風險;2. 自然人同樣也有產險、火險乃至於醫療險與壽險的保障。
二者都可能發生保障不夠完全與並未投保兩件事實。論者當然也都可以怪罪業者或自然人沒有風險意識、沒做到未雨稠繆。
但若站在客觀的「因災害而受損」這個角度看,上述經濟邏輯才是正確且一體適用的。捐款者當然可以嘗試分別已受到保險保障與未受保險保障而分別對待,可其實這並不代表前者比後者更不可憐或不值得同情。在我看來,都是一樣值得捐款與同情的。
二、為什麼不應該捐款給政府?
基於兩個理由我認為不應該捐款給政府:
1. 災害防護與救難本是政府的責任,人民納稅給政府所要購買的一部分服務就是救災賑災。這也本該在政府預算之中。因此政府還有臉跟人民拿捐款?個人認為根本已經失職。
2. 從產權經濟分析角度看,捐款給政府之後的產權往往不明,而政府機構的花錢模式永遠是:「耗盡預算,效率不管」。加上「產權不明」這個侷限條件,又創造了政客與其裙帶組織尋租獲利的空間。
這也是目前最為人所詬病的現象。
所以我們看到台南維冠大樓因地震倒塌,台南市民進黨政府收42億元新台幣捐款,竟然挪用16億元到並未受地震損害的「校園校舍重建」項目上?!依據本文第一點經濟邏輯來看,此種挪用根本不符合「賑災」之目的與效果。此外,老舊校舍的改建本該是政府既定預算中去執行,怎麼會使用賑災捐款?
而最諷刺的是,根據台南市政府自己公開的收支情形表來看(https://goo.gl/b3kTTb),屆至2017/09/30,執行金額僅為收受捐款總額的一半。換言之,捐款者希望的「救急」放到政府手中變得一點都不急。我們甚至可以看到表中記載「端午節慰問金(285萬元,含肉粽禮盒);中秋節慰問金(320萬元);春節慰問金(320萬元);迎向希望擁抱愛感恩餐會賀歲金(36萬元)」淪為政客做人情三節禮金啦?
更離譜的還有「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補助(51萬元)」與「旺林飯店災前應納房屋稅(38萬元)與維冠大樓受災戶土地增值稅(774萬元)」!這個政府房屋倒了但未倒之前的稅金要照扣,明明可免收卻不減免也就算了,還不要臉地政府自己擅作主張,從台灣人捐款愛心中擅自挪用為「稅金」。我相信當初捐款台南地震的朋友,可不是要「幫忙繳稅」吧?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M. Friedman 曾說過四種效率,由高到低:「1. 花自己的錢解決自己的問題 > 2.花自己的錢解決別人的問題 > 3. 花別人的錢解決自己的問題 > 4. 花別人的錢解決別人的問題」
為什麼不直接把捐款總額拆分給受災戶,由其自行決定如何使用?經濟學上來看這也應該是效率最高的資源使用方式。政府何德何能自認比災民更知道如何使用善款?效率之低有目共睹。
再看看台積電與慈濟在幾次災害中高效率對比前述台南市政府「慢慢發放兼送肉粽」的行政效率。再看看民進黨蔡英文政府於2018年花蓮地震中都可以藉機拒絕中國援手,宣稱日本團隊儀器設備多先進,結果日本團隊只是來「示範儀器怎麼操作」。這個政府連救災都還政治利益擺中間,到底是來辦事的還是來搞事的?
921大地震龐大捐款用途與項目至今仍有爭議。國外更是政府挪用捐款對付政敵甚或購買武器打內戰者大有人在。
產權不明引發的尋租空間與租值消散,以及必然存在的低效率,是我認為「不要捐款給政府」的最重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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