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花蓮縣政府主動更正錯誤資訊並正視此事|
近日許多新聞報導及民眾主動揭露,新城鄉三棧溪一帶海域之國有自然沙灘,長期遭許多民間業者密集設置所謂的「網美拍照」人為設施以盈利等情事,遭各家新聞媒體及民眾質疑此舉嚴重影響海岸景觀及環境。
對此花蓮縣政府觀光處對外向媒體記者宣稱「業主均為合法申請」,惟查此事件之主管機關按《海岸管理法》之規定,應為「花蓮縣政府建設處」及「海巡署東部分署第一二岸巡隊」,為何「觀光處」實質上並非主關機關卻對外宣稱其為合法申請?
與此同時依據《海岸管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不得為獨占性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另外就算是要設置人為設施,也必須基於「國土保安、國家安全、公共運輸、環境保護、學術研究及公共福祉之必要」專案申請後才可設置。
但經查本縣至今無任何一件依《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申請的案子,觀光處卻主張其為合法申請似有明顯的疏漏及錯誤必須檢討,嘉彥呼籲花蓮縣政府觀光處主動發布新聞稿向各家新聞媒體更正錯誤,以避免其它有關業者誤信報導進而跟進,導致包括七星潭、南濱及北濱在內的海岸沙灘突然湧現這類人為設施。
除此之外,既然法律定有明文民眾也有聲浪,花蓮縣政府應正視此問題的嚴重性,通盤收集各類資訊並依法行政,限期要求業者儘速改善,以符合公眾利益及達成民眾期待和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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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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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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