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他人珍愛自我 勇敢向霸凌說不】
霸凌無所不在,無論是職場、校園、網路,任何具備社會生態的地方,就有可能存在霸凌,不容我們輕忽,霸凌的開端可能從小小的排擠、衝突、起鬨演變成集體霸凌,因此榛蔚不禁想,如果在情況失控前有機會改變呢?進而遏止現存的狀況,也許就能終止霸凌事件的惡性循環。
每一起的霸凌事件都讓榛蔚無比心疼,因此我們必須立即採取行動杜絕霸凌,而榛蔚更希望給予被霸凌者勇氣與力量,若是遭遇霸凌時,請勇敢表達自己的感受,透過管道向上級、老師或家長反映,以及旁觀者若是漠視霸凌的發生,便可能為隱形的助長者,因此可以透過陪伴與關懷的實際行動,伸出援手與被霸凌者並肩翻轉困境。
面對霸凌課題,請跟著榛蔚從學習互相尊重開始,認識並欣賞彼此的不同,更重要的是珍愛自我,每個人都是最獨特的存在,都值得擁有平等與正義,讓我們從愛與關懷出發,一起勇敢向霸凌說不!
若遭遇校園霸凌,可以這麼做:
1.向導師、家長反映
2.向學校投訴信箱投訴
3.向花蓮縣反霸凌專線投訴 03-8462108
4.撥打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線 0800-200-885
或至留言板留言 https://reurl.cc/vn6DEl
5.於校園生活問卷中提出或是向其他管道(警察、好同學、好朋友)述說
若發生職場霸凌可撥打:
花蓮縣政府1999縣民熱線
若遭受網路霸凌可尋求: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申訴專線 02-25775118
申訴電子郵件信箱: iwinservice@image.tca.org.tw
申訴網址: www.win.org.tw
#越多人關注就越有勇氣
#我們一起攜手同行
#國際反霸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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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十點直播回信
並談「捨」
1
老師你好:之前向老師請教過婚姻的問題,謝謝老師的回答讓我也能漸漸接受事實並且從不同的角度去看待這段婚姻出現的問題。
目前我們月底就要去調解離婚,分局到現在三個月了先生跟婆家依然不願意讓我見小孩,去了家門口也叫警察來把我趕走。
當初說好讓我回娘家休息也變成是我離家出走。當初先生說房子賣了回不去了,要把我的證件寄回來變成是我急著要搬走不要這個家。當初我從回娘家第一天起,先生說暫時冷靜分開一下小孩有保姆顧,叫我先不要跟他聯絡,之後我過幾天跟他聯絡說要約時間看小孩就開始遭到拒絕到現在,最後公婆說先生從來沒有跟他們說我想要看小孩,是我自己拋棄小孩的。
我和公婆解釋的一切都變成是我沒有良心在說謊話,因為先生不是這麼跟他們說的。
他們認為我吃好住好還不滿足,怎麼可以要求先生幫忙家務還與他吵架沒有事事配合婆家的觀念及作法。
接著先生跟婆家去社會局投訴我虐待我那才三個月大的小孩,說我在先生面前把小孩抱起來要摔死她,幸好被先生阻止了,所以小孩才沒事。因此他們才不讓我見小孩,聽到社工打來詢問時,我真的覺得無言。
還記得被公婆趕走的那天,他們說,先生告訴他們我在產檯上小孩剛出生時沒有馬上抱她,沒看過我這麼沒母愛的媽媽。聽到這些話我真的只有心寒,因為那天先生也陪我一起進去,我生到缺氧戴著氧氣罩,最後小孩出生差點昏倒全身發抖,所以沒有第一時間抱小孩,原來在先生眼裡我一開始就是個沒母愛的媽媽。
接著冷靜了幾天,一直想起公婆那天的身影,那天看著婆婆如此生氣的罵我,真的也覺得我很不孝,因為我當初沒有好好的理性處理,讓長輩應該是退休享福的年紀還要如此擔心氣憤。
這些日子以來一直反省自己做錯的部分,也發現自己在這段婚姻裡其實帶給對方許多壓力,總是堅持無謂的想法,也不懂得好好溝通。也想起先生一直告訴我,他才是這段婚姻的受害者,因為他自認為自己沒有做錯任何事,每天認真工作,回家只想放鬆,為什麼還要受到這種對待,擾亂他的生活。
現在我也只想好聚好散,讓自己以後成為更好的人,也告訴自己小孩給他們顧也很好,有疼愛他的阿公阿媽,有保姆天天照顧,之後生活品質也能過的很好,相信以長遠來看小孩也能過的平安健康。
雖然內心已慢慢接受事實,但其實我還是放不下,每當看到路上一家人牽著小孩走過就覺得心酸跟羨慕,只能看著小孩照片傷心,也時常會想到之前相處開心的時光,又開始陷入後悔當中。我也不想常常跟朋友講我的心情,覺得這樣她們要接受我的負面情緒也很辛苦。
請問老師,我要如何能真正的放下呢?謝謝!
2
老師您好:
我是天枰座,女生,花蓮人
最近湊巧開始看您的直播
我媽是處女作
每天不是碎念
不然就罵人
既限制我的零用錢,又不讓我打工
每次都說:你是女生很危險
我每次出門都要說謊說:跟國中同學出去
我有自己的房間
但媽媽總是擅自拿鑰匙開我房間門
回家對我來說是種壓力
每天都要等爸媽熟睡
才稍感到放鬆。
我回家盡量不說話,因為只要開口,就會被否定。
我好累
我爸(水瓶座)雖然不會管我
但家中意見一切以媽媽為主
說一不准二
大學寒暑假出去打工
也是我革命出來才得到的機會
不過,最近要轉回去花蓮的學校
一想到要住回家裡
讓我深吸一口氣,壓力很大
可是我非轉回去不可
因為那是我非常喜歡的科系
家裡關係冷冰冰
我跟我哥,都很不想回家
請問老師:這樣的家有解嗎?
3
老師您好~~
離婚一年了,最近第三者(有夫之婦)來私訊,他們鬧分手,她不甘願,所以來告知我,他們是外遇,導致我們離婚,也承認逼離婚的文字內容也是她代打的(用詞非常難聽,污辱我,甚至不要小孩,膳養費不給),甚至她陪他一起從離島來台灣逼我簽字離婚,簽完後他們一起開始去慶祝,以上這些都是第三者私訊我跟我承認。相對的,前夫想要回來一家,也跟我承認這些事!
離婚二個月後,到現在一年了,前夫好幾次都跟我說他想回來一家,問我能不能再接受他,但相對的我也知道他和第三者一直都沒斷乾淨。他說第三者不適合他,她好可怕,不放過他,硬要和他在一起。說了很多第三者很不好的事,也甚至說第三者背著他又去跟別的男生發生關係,更不負責任的是,他竟然請我去跟第三者說,叫她回去找她老公!他說了這麼多,他還是跟她一起~~~
老師,知道那些事後,我該如何放過自己呢?謝謝老師撥空回答。
老師,我忘了說,這第三者還跟前夫說,她會讓我更痛苦!第三者(有夫之婦,在我跟前夫離婚後一個月,她也離婚了)
4
老師您好:
我和先生認識一年,結婚三年,在今年七月從line上的對話,發現他一直以來瞞著我,在外面嫖妓,line的加入好友,全部都是那些人,他說他只有嫖妓,沒有小三,真的天曉得。一直以來,我給他很大的自由空間,也不查勤,他也承認我給他很大自由,結果這麼多年來,他都用加班這種理由騙我。這麼多年來,他很少碰我,導致我們完全沒小孩,以前房事都是我提,他從來不會主動,有時候還會找理由拒絕,以前我還天真以為他加班工作忙,性慾低,到後來我發現嫖妓後也一樣,他說這半年來我疑神疑鬼每天跟他大吵,他怎麼可能會有心情主動提,他也說這半年來一直在忍耐我。我最近看了他mail,發現認識之前,他就有上嫖妓的網站,儲存網址,我一直以來竟然都沒發現就結婚。他說希望我們之後有自己的小孩好好過正常生活,不要一直吵架,也跟我說以後不會再犯,也說不是故意要傷害我,我心裡想,男人都只想爽,爽完後再來講這些。他和婆婆是一定要有小孩的,但我每天都在想離婚的事,而且不想為了渣男而生小孩,只要我不願意生,他說最後就是離婚,沒有辦法。因為多少有感情,但是又吞不下這口氣生小孩,而且也不曉得會不會再犯,兩邊老人家又一直逼生小孩,一直叫我去做試管,因為我有年紀了,老人家不曉得發生這些事。最近我們一直吵,吵到快離婚,現在卡在這不曉得該如何是好
謝謝您的回覆
ps.他獅子座,我牡羊座
5
老師您好,打擾了。
我好猶豫,該跟我男朋友結婚嗎?他有準備結婚的錢,沒有聘金,蜜月各自出。如果買房頭款也要貸,等於我要繳房貸。而且我很怕,當我老了 生病,他也不見得會照顧我。男生都覺得結婚後老婆分攤是應該的嗎?
花蓮警察投訴 在 第四維度 Photograph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先來看一下這台貨車違反了哪些交通規則:
1.不依規定使用喇叭
2.跨越雙黃線
3.超車未保持安全間距
然後還有就是可能成立刑法強制罪或是公共危險罪
建議原PO直接將本支影片拿去網路檢舉(有人要幫他更好),然後投訴該派出所員警,請他們給媒體一個說詞。
另外我也針對原PO的駕駛方式給個建議,雖然沒有劃設禁行機車就有行駛的權力,但是火花羅在世界各國看到的,就是在這種單線車道如果後方有快車接近,前方車主都會盡可能地在安全的情況下禮讓後方快車超車(不像台灣的山路上小烏龜死都不讓)
原PO也許應該加強檢查後照鏡的頻率,多留意後方路況,在有快車逼近的時候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下稍微靠邊讓對方先過,之後再回到既有行駛路線,這才是最安全同時也是讓車流更順暢的行駛方式
雖然我來自遠方,但我在台灣騎摩托車也好幾年了。
其實這不是我第一次遇到影片中的情況,我也知道只要我繼續在台灣騎車,這也不會是最後一次。但之所以覺得值得分享,是因為後來我們到了警察局之後,警察的態度讓我很驚訝……
因為這件事,導致我昨天騎同樣的路段時,心裡都還有陰影,很怕又發生同樣的事,然後又申訴無門。
8/28 那天在往七星潭路上,我準備在下個路口左轉,所以騎在左邊沒有禁行機車的車道上,突然遇到後方小貨車快速追上,對我們長鳴喇叭,並高速逼近,最後近距離跨過雙黃線刷卡超車。在我意識到並能做出任何對應行為前,他已在我們後方非常近的距離,我根本來不及反應,坐在我後面的乘客也嚇死了!
如果當下我們需要剎車,貨車絕對會撞上來,甚至把我們碾過去。我們的生命可能在那一瞬間就沒了……
在前面紅綠燈停下來後,我們上前跟司機理論,司機不服,提議叫警察來。
結果兩位警察來了,根本都還沒看影片,就執意說我們不該騎在快車道上!爭論一番後,最後連同貨車駕駛一起回民意派出所(府前路上)看行車記錄器。
在警局看完雙方行車記錄器畫面後,派出所裡沒有警察 (當時至少有五名警察在場) 認為對方的行為是危險的,且認為對方在後方長鳴喇叭只是提醒我們他要超車要我們讓道,沒有惡意的意思,說我們不該擋路。
我想要分享這個經驗,是因為在台灣很多人正在面對同樣的問題:危險駕駛、機車長期被汽車霸凌、警察對法規不了解也不作為……
我不知道在這裡分享這些,能夠改變什麼,但如果能夠促進討論,那說不定會影響到一些人,讓更多人重視這個問題,更多人一起參與改變。
我認為這些行為,不該被視為理所當然,也不該被社會廣泛接受。
如果是你們,遇到這個情形,你會怎麼做呢?
如果前方是砂石車,後方貨車駕駛還會有同樣的行為嗎?
如果前面騎機車的人是你的家人朋友,你會希望後車用這種方式逼車嗎?
註:希望大家可以針對「危險的駕駛行為」、「執法單位處置此事件不當的流程」、「後續我可以採取什麼維權行為」來討論,切勿針對駕駛人及承辦警員,也懇請不要肉搜做私人攻擊,謝謝。如有涉及公開個人資料的留言,將逕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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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後座乘客留言)
謝謝大家的留言建議及討論!英國騎士都一一看過了!
█ 後續處理
已根據大家建議在週六花了四個小時完成線上檢舉、寫信給花蓮縣警察局督察組與署長信箱。如有後續處理結果,會再跟大家說明,感謝大家的協助。
我們的目的並不是為難承辦員警,因為這不是個人問題而是系統問題(當整個派出所都這樣認為時,針對個別員警並不能改變什麼),希望這個事件能讓身為「執法者」的花蓮縣警方在往後遇到相同情況是能以法規為基礎來討論,並針對違規行為依法辦理,而非將個人觀感凌駕與法規之上。
當時民意派出所已備份雙方行車記錄器畫面,也已告知如交通隊承辦人員有需要,可向民意派出所索取檔案。
█ 關於為什麼不讓
提醒我們讓後車先行的朋友,我們知道這是一個基於「安全考量」的建議,真的謝謝你們!我們一直以來都以「安全」為最優先考量。如果我們意識到後方來車有超車需求,並給予我們安全禮讓的空間與時間,我們一定會讓。
但後車要前車讓車需:
(1) 提前輕按喇叭或閃燈一次提醒並保持安全距離
(2) 前車示意允讓(慢慢靠右)
(3) 再行超越
不然都是未依規定超車或迫使前車讓道。
英國騎士有每 5-10 秒確認後照鏡一次的習慣,第一次看到後車時,後車仍距離我們非常遠,十秒後再次確認後照鏡時,後車已經貼在屁股後面,緊接着就是長鳴喇叭並近距離超車。
在整個過程中並沒有給我們空間與時間讓道。
█ 關於機車騎在平面道路的混合車道上,而非劃設之機、慢車道
首先,右邊是「機車或慢車道」而不是「機車等於慢車道」。機車為快車一種,可行駛於未標示「禁行機車」之一般平面道路上。該平面道路是混合車道。
更早之前,我們是騎在機、慢車道上,但因為要在下一個路口左轉,而該路口沒有強制兩段式左轉,所以提前至左邊車道準備左轉上橋。(左轉靠左,右轉靠右)
當時車速並不慢,大約在 50-60 之間,並非龜速。
我們不會拿自己生命安全開玩笑,也絕對無意擋路,但請用安全的方式告知,並保持安全距離超車。
█ 退一萬步來說
就算今天機車騎在「禁行機車」的車道上,或是騎上「高速公路」,任何人都沒有權力用這種方式「超車」或「逼車」。
機車騎士騎在錯誤的車道,從來都不會造成任何人的危險;但是其他駕駛對於機車的行為,卻會造成機車騎士的危險。
「機車不能騎在這裡!」
「為什麼?」
「肉包鐵的,如果不小心被撞到的話,很危險!」
「那為什麼明知道他是肉包鐵,不小心一點保護他,還要去撞他呢?誰才是真正造成危險的人?」
---
參考資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新聞:不爽騎士走內側 運將狂叭逼車!走入警局後當場被吊扣牌照》
https://news.ebc.net.tw/news.php?nid=127736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款》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亦即機車屬於快車,在法律上隸屬於汽車類別,在無禁行機車表示之一般道路上,與汽車享有同等路權。
《新聞:沒禁行機車卻被警察糾正 警方坦承說法不正確》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Uv-D-TuUPo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2條,除非汽車遇到以下的狀況,才可以按鳴喇叭。
一、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二、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
三、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
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3款,如果想要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必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上逼車,或者突然變換車道、減速等行為,很有可能導致其他駕駛人反應不及,而發生車禍,已嚴重影響到用路人的行車安全,足以構成刑法185條第1項「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最重五年以下;若導致有人因而死亡,最重更可處無期徒刑;致重傷最重十年以下,最輕三年以上。(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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