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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收過超速罰單嗎?是不是對測速照相機恨的牙癢癢?基隆一名男子因為不滿超速被拍,就用竿子拿便利貼遮住照相機鏡頭,接連「弄瞎」了5台照相機,警方認為男子涉及妨害公務和毀損公物而移送法辦,但男子最後居然獲判無罪!
🎸先了解怎麼樣算毀損公物?
刑法第138條的毀損公物罪,只要故意對於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的物品,有毀棄、損壞、隱匿或致令不堪用的其中一項行為,就會成罪,並且公務員只要因為職務上的關係管理物品就夠了,不需要對物品擁有所有權。(最高法院54年台上第477號判例)
1⃣毀棄
條文中所謂的「毀棄」,是指將物品整個銷毀、滅除、拋棄,讓物品本身失去功用和價值,或是徹底毀滅物品的存在,例如讓測速照相機整台消失不見或是破壞到看不出原形。(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61號判決)
2⃣損壞
而「損壞」是指物品的全部或一部分,因為受到損傷、破壞,使物品的外形、本體發生重大變化所以失去功用,例如把測速照相機的鏡頭砸破。(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80號判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3 號判決、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742號判決)
3⃣致令不堪用
至於「致令不堪用」,則是指用毀棄、損壞以外的方法,雖然沒有毀損原物,但嚴重減損物品的特定功用、讓物品達到不能使用的程度,或事後須花費相當的時間或金錢才可恢復物品的特定效用,例如將測速照相機的線路剪斷,照相機機身的外觀雖然沒有毀損,但剪斷的線路和機身相連,照相機因為線路被剪斷而失去拍攝功能。(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080號判決、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第34號判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99號判決)
另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曾經討論過一個法律問題,某甲拿酒瓶投擲路旁的車輛照相測速器,導致雷達測速照相機的閃光燈、充電器被酒濺濕受潮,經過送修清洗照相機的IC片後,還是可以繼續使用,這樣甲是否成立刑法第138條的毀損公物罪?
不論地檢署、高檢署、法務部檢察司都認為,雖然經過送修還是可以使用,但送修前的測速照相機無法發揮測速、照相功能,已經減低或妨礙測速照相機原本的效用,甲的行為屬於毀棄、損壞公物,並防害公務正常進行,所以成罪。(法務部(86)法檢(二)字第 003856 號)
🎸「弄瞎」測速照相機無罪?
測速照相機與照相機內的底片,都是由地方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規劃設置用來取締交通違規的公有物品,所以屬於交通警察職務掌管的物品,這件案子在一審的時候,法院認為是涉及妨害公務和毀損,但是上訴之後卻大翻轉。
因為二審法院認為,在測速照相機鏡頭上貼一般可撕可黏的便利貼,沒有再另外使用膠水、漿糊之類的東西,鏡頭上也沒有殘膠,這樣只是讓測速照相機「暫時」失去效用,並沒有對被遮蔽的測速照相機或照相機內的底片本身做物理性破壞,而且恢復效用的時間、勞力和金錢都相當容易,只要將便利貼撕下來就好,不至於到毀損、不能使用的嚴重程度,所以判男子無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99號判決)
這件案子的結果雖然是無罪,但並不是告訴大家可以模仿,也不表示就能隨意惡搞測速照相機。另有一則新聞是有人不滿超速被拍,故意在裝設有雷射測速照相機的路口禁止線前「折返跑」,把測速照相機當作自拍機,警方認為這樣的行為是干擾執法,不但有妨害公務的嫌疑,並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毀損測速照相機的案例
實務上有不少關於毀損測速照相機的判決,看來測速照相機的確惹人厭,很多人都想毀掉它,而且有各種毀壞的方法,以下列舉⚠️請勿模仿或嘗試:
1⃣將汽車輪胎掛在測速照相機上,再將汽油淋在輪胎上燒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年簡字第3575號判決)
2⃣手持雨傘勾倒移動式雷達測速照相機角架,但判決認為被告無主觀犯意所以無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年訴字第1124號判決)
3⃣用鐵鎚敲打還沒驗收啟用的測速照相設備外的雙層隔熱保護箱,但因為內部還沒有設置測速照相機,所以是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1311號判決)
4⃣駕駛營業曳引車載挖土機,將測速照相機的固定桿推倒。(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年審簡字第9號判決)
5⃣以石頭丟擲再用泥巴塗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字第1141號判決)
6⃣用拐杖鎖破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95號判決)
7⃣拿黑色噴漆朝測速照相機外部隔熱保護箱噴漆,遮蔽測速照相機的鏡頭,造成內部裝置的採證照片無法判讀。(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39號判決)
8⃣拿鐵鎚揮擊照相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99號判決)
9⃣用木棍插入測速照相機鏡頭。(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231號判決)
雖然拿到舉發的照片和罰單會不開心,還會氣得想要砸了測速照相機,但真的跑去砸毀或惡搞,不但超速罰單得照繳,還可能要負起妨害公務和毀損的刑事責任,甚至要額外付維修費用,一點好處也沒有,最重要的是一時搶快容易造成悲劇,提醒大家還是要遵守交通速限規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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