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中國正式提出申請加入 CPTPP 後,我國也在昨天正式宣布,將循 WTO 模式,以「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為名申請加入 CPTPP 。
相信大家也都非常好奇,「 CPTPP 」到底是什麼?對台灣來說,加入的優缺點為何呢?
實際上「 CPTPP 」是「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的簡稱,前身是「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 TPP ),是一個綜合性的自由貿易協定。
隨著全球化的浪潮之後,促進貿易自由化和降低關稅壁壘,一直是世界各國致力的方向。而除了雙邊簽訂的 FTA ,區域性的多邊協定和經濟整合也陸續出現,歐盟更成為了其中的典範。透過這樣的協定,不僅能夠強化貿易連結,更可以提高本國產品競爭力及國際投資。
也因此,整個泛太平洋地區,早在 2002 年就從 APEC 會員發起,希望以泛太平洋的夥伴為主體,重組一個新的多邊貿易協定。並且在 2010 年後,由美、日主導下成立了 TPP ,並且展開逐步談判,當時更有專家認為,這會是對中國的一種經濟圍堵策略。
然而,到了 2017 年,川普為保護本國產業,正式宣佈退出 TPP 。隔年,完成改組的 CPTPP 正式簽署協定,成員包含日本、加拿大、澳洲、紐西蘭、馬來西亞、新加坡、越南、汶萊、墨西哥、智利以及秘魯等 11 個國家。
這 11 個國家,多為我國重要貿易夥伴,更占我國國際貿易總額超過 24 %。加入 CPTPP 對我國來說,確實有高度的重要性。作為以國際貿易為基礎的台灣,尤其面對中國所參與的 RCEP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威脅,讓我們加入 CPTPP 的急迫性提高。
然而任何的貿易協定,一旦要推動市場開放,就勢必會對本國內產生衝擊,從目前的觀點來看,我認為大致會有以下三者:
🔎 名稱問題
台灣這次循 WTO 模式,以「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為名申請加入,行政院政委鄧振中也表示,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是有自己的名字,但是在參加經貿協定,我國長年使用「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也是爭議最小的,所以就選擇這名字,這是思考過的決定,也是大家最習慣的名稱。
然而過去也多有民進黨委員批評過馬政府,各國皆是以主權國家名義參與協定,我國這樣的做法是否有自我矮化之虞,確實需要討論。尤其在中國也爭取加入的現況下,如何顧及經濟發展及主權捍衛,勢必會成為一個討論焦點。
🔎 核食問題
早在 2018 年,台灣通過禁止進口日本核災區食品公投後,當時日本外務大臣河野太郎就曾表態,台灣若想加入 CPTPP ,將不太可能。目前兩年過去了,到底公投的效力如何?政府將如何因應?都會成為未來談判的焦點。執政黨目前僅表示,會在國民健康,科學根據、國際規範三個原則下進行討論。
我認為,食品健康始終是一個科學問題,延續先前美豬的討論,我仍然認為必須要在「加強邊境檢疫能量」、「明確科學檢測」、「完整標示」的前提下進行對話,才能夠讓民眾保證安心。
🔎 產業衝擊
事實上, CPTPP 有別於 WTO (世界貿易組織), WTO 相關規範範圍是貨品、服務業、檢驗檢疫、智慧財產權、金融服務等傳統經貿項目,但 CPTPP 涵蓋事項包含電子商務、競爭政策、勞工、環境保護及中小企業等,規範算是相當廣泛。
也因此,台灣在談判過程中,也應持續檢視國內的相關法規是否已經修正到位。根據經濟部今年的 CPTPP 專案報告中也提到,包含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數位通訊傳播法都待修正。我也希望院版能儘速送至立院排審、討論,才能夠一併推動國內制度完善。
另外,倘若未來真的加入,包含農業部門,以及汽車、汽車零組件相關產業都可能會受到衝擊,農委會更盤點 20 項敏感農產品爭取關稅配額,以避免農民受損慘重。這些產業的後續配套也必須要優先考量。
今年初的時候,甫才脫歐的英國也正式宣布申請加入 CPTPP ,代表這個泛太平洋國家所組成的貿易協定,確實具有高度的區域經濟影響力。而今年 5 月也有加拿大朝野共計 102 位聯邦參眾議員,跨黨派連署支持台灣加入 CPTPP ,代表我國持續成長的經濟實力,也獲得一定肯定。
總歸而言,對於加入 CPTPP ,我們當然樂見其成,然而我也要呼籲,執政黨必須要正視「台灣正名」、「核食問題」、「產業衝擊」等等隨之而來的議題,積極推動國內理性的討論和對話,進而提出相關具體配套及規劃!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記得打開CC字幕 #英國撲朔迷離の脫歐之路 ✔︎ 訂閱志祺七七頻道: http://bit.ly/shasha77_subscribe ✔︎ 追蹤志祺 の IG :https://www.instagram.com/shasha77.daily ✔︎ 志祺七七 の 粉專 :http://bit....
「英國脫歐公投優缺點」的推薦目錄:
英國脫歐公投優缺點 在 林靜儀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收到許多朋友很擔憂日前宗教團體連署「限縮人工流產必須在懷孕8週內施行」的公投提案。
👉 妊娠八週是甚麼意思? 胚胎長約1.3公分的意思。
站在婦產科醫師、女性主義者、以及立法委員的立場,我絕對不可能同意這個修法公投提案。
但是要跟大家說明民主國家公民投票的直接民權,制度就是如此。
1. 公投是直接民權,理論上就是民眾不認同代議士的職權行使(「叫你們提案都不做」或是「竟敢通過這個法」這類的狀況),利用直接民主的方式去達成創制複決。
所以理論上公投是補代議士制度的不足,或是作為代議士制度的煞車。但是直接民權的公投創制複決權,也可能造成與民選政府主張或代議士意見相左的情形,有些國家甚至常常有「法案修完了就被公投複決否決掉」的情況。
公投法修法時,降低公投連署門檻的好處是讓這個直接權民權更簡單達成,且因為擔憂政府會因為與民意相左而不讓公投案成案,修法當時民意堅持中選會沒有審核是否通過的權力,只能在確定違反憲法(必須提請大法官解釋)或者字義確認(確定語意和法意),所以對某些不同立場團體的人來說再離譜的公投案,只要連署夠,理論上政府必須接受,成為公民投票提案。
2. 連署成案之後開聽證會,和成案之後必須電視辯論,是依法必須走的程序,確保提案前的專家意見,和成案後的民眾提案了解(依公投法必須正反方公開辯論),這些是必須的程序,無權由中選會自己決定贊不贊成,都必須走這個程序。
今年年初公投法再修法時,不可能再限縮提案條件和成案條件,但是大量公投提案以及強制與大選合併,可能被政黨以公投案動員投票,變成大選和公投案互相「利用」,使公投並非單純針對提案贊成或反對;而且因為成案門檻低,大量提案非常可能被敵國利用組織動員提案,干擾選舉正常進行;所以修法改成定期舉辦,必且拉長宣傳理解期;讓公投案都單純公投,能夠辯論清楚(理論上)。
有些朋友認為「人權不能公投」,這句話合理,但是法律施行有所困難;本辦最初也是以人權不能公投的邏輯寫了修法草案,但是進入「如何定義人權」,就會發現事情變得無法處理;一個國家如何用法條明定什麼是人權,哪些不是人權?反同團體之前主張「讓同性戀可以接受矯正性別的治療是人權」就是一例,主張「醫療是人權所以健保必須無限制吃到飽」也有。
「人權不能公投」作為公投法律,接下來就會變成中選會必須跟提案人辯論「你說的那個是不是人權」,而依法中選會不能自行判斷何者有違反人權之虞,一是修法時明定哪些是人權,二是「有疑慮時提請解釋」,然後中選會必然因為提請解釋延宕成案,而被認為干擾提案、限縮民權。這是修法限縮中選會對於成案審查權時的兩難。
我們辦公室最後以「不得違反聯合國相關人權公約」來寫修法草案,但是大家仔細看可以發現,聯合國相關人權公約,多數也是宣稱應有的權益和保護,並無明確條次讓主管機關依循「這條不是人權」,會導致法律運用的問題,宣示意義大過實質意義。
台灣是民主國家,民主制度不是完美,但是是在各種優缺點中平衡的機制。
民主國家,就是比民意。政府的責任是讓民意可以充分展現,代議士有責任與專家和民意團體溝通,以合議制充分討論,審酌平衡,保障權益。
大家會希望限縮政府權力,但是那就代表人民必須充分尊重並且行使自己的民主權。
英國脫歐,英國政府本身是不支持的,包括脫歐之後接任首相的May自己都不支持脫歐,但是公投民意決定脫歐,她擔任首相,就必須依照公投民意結果,談判出國家權益保障的條件下,達成脫歐的決議;到現在英國政府搞了二年,全世界都看著他們的脫歐困境,他們還是必須遵守那個公投結果。
民主是我們都信仰的機制,所以我們要非常謹慎的行使民主權。
至於到後年法定公投日前的各種公投提案,我想這也是大家再好好了解公投直接民權的優缺點,而最終能夠做的,就是請大家珍惜尊重每一次投票的決定權。
政府有政府應該把關的,但是這些「你覺得很離譜但是別人覺得很應該」的公民意見,在直接民權機制之下都是可能出現的。#所以代議士制度還是必須的啊各位
英國脫歐公投優缺點 在 施正鋒的冥想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為什麼要憲改?憲法如何影響我?講授於李登輝基金會主辦「憲改青獅營」,淡水,台灣綜合研究院,2017/3/11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事務及發展學系教授
憲政改造的正當性及必要性
不管是從現代民族國家的建立、還是民主化的角度來看,台灣目前所面對的課題有三,也就是國家肇建(state-making)、民族塑造(nation-building)、以及國家打造(state-building);國家肇建涉及如何確立國家主權的獨立,民族塑造關心如何凝聚住民的民族認同,而國家打造所進行的是政治制度的擘建。一般而言,最基本的政治制度包含憲政體制、政黨體系、以及選舉制度;除了說政黨體系大致會反映社會結構以外,憲政體制、以及選舉制度是比較可以直接透過社會工程的方式來建構。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國國民黨政權於戰後移入台灣所帶來的,並非台灣人自己加以選擇的。在李登輝擔任總統期間,台灣先後進行六次憲改,重點在如何從事民主轉型特別是國會的全面改選(1991)、以及總統直接選舉(1992),真正牽涉到中央政府體制調整的部份,是將憲法文本中的內閣制特色逐一割除,包括取消閣揆(行政院長)對於總統人事令的副署權(1994)、以及廢除立法院對於閣揆的人事同意權(1997)。民進黨執政後所主導的第七次憲改(2005),重點在國會減半(由225席減為113席)、區域選舉改為單一選區、廢除國大、以及公投復決(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不過,由於目前的「九七修憲體制」仍有尚未割除的盲腸,也就是沒有民意基礎、由總統所任命的行政院長必須「對立法院負責」,造成民選的總統不能享有充分的權力、卻必須負所有的政治責任,有違民主政治所強調的「權責相當/課責」的精神。
有關於台灣制定新憲法,大致可以從其正當性、以及必要性(可欲性)兩個層面來看。就正當性而言,『中華民國憲法』是戰後前來的中國國民黨外來政權硬塞給台灣人的,因此,不管實質內涵是否適合當前台灣民主體制運作,總是不符Westphalia 條約(1648)以來的普世價值,國家主權屬於老百姓、必須經過「人民同意」,也就是「人民主權/主權在民」,是將人民由君王的臣民提昇為國家的公民,用來掙脫決對王朝加在百姓身上的枷鎖,也就是民主政治的先聲。
不過,人民主權雖然也有對外宣示的作用,也就是主權國家平等的意思,出發點是挑戰君主王朝對於國家主權的所有權。一直要等到「民族自決權」的理念在19世紀出現,也就是所有民族都有權利決定自己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上的安排,以擺脫外族的殖民、統治、或是支配。在過去,移植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是一個無法回去祖國的失根政權;現在,雖然經過前總統李登輝的本土化、以及意欲將中華民國體制馴化的民進黨的陳水扁政府,畢竟還是借殼上市,而制定台灣新憲法就是台灣人向世人展現行使自決權決心的最便捷的指標。
再來,就新憲的必要性而言,如果我們要將人民主權、以及民族自決權具體實現,必須透過現代「民族國家」(nation-state)的建構,將憲法作為台灣所有住民團結的象徵,也就是以憲法來凝聚我們的「民族認同」(national identity)。此時,制憲必須超越對外宣示的階段,還必須兼顧對內多元族群的整合,因此,要同時考量制憲的程序、以及內容能否被大家接受。如此以來,除了傳統的「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原則以外,也就是以憲法來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不被國家/政府壓制,還必須強調「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的精神如何具體反映在憲法裡頭,也就是承認彼此在認同上的差異,更重要的是,我們還要揭櫫「共和主義」(republicanism),也就是在制定新憲的過程,作為公民的每一個人,應該有義務參與新憲法的制定,如此進行的「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才能避免民主淪為投票主義、或是讓少數族群擔憂多數暴力。真正能把上述制定新憲的正當性(人民主權、民族自決權)、以及必要性(憲政主義、多元文化主義、共和主義)結合的(圖1),就是兩千三百萬的台灣住民是否想要生活在同一個國家之下?台灣新憲將是回答這個問題的試金石。
憲政體制的分類
憲政體制主要分為中央政府體制、以及中央與地方的定位,也就是聯邦制、以及單一制的分野,而中央政府體制又可以分為總統制、內閣制、以及所謂的雙首長制三大類別;我們在這裡所討論的憲政體制,就是政治人物所謂的中央政府體制。總統制與內閣制的最大差別,在於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究竟是分、還是合。
在總統制之下(圖2),選民有兩張選票,分別選出總統、以及國會議員;總統、以及國會議員有固定的任期,總統不能解散國會,而國會即使再怎麼不滿意總統,也不能進行倒閣,因為,總統是直接對選民負責、而非對國會負責;為了確保彼此的人員分離,國會議員不能擔任部會首長,除非先辭去議員身分。為了要讓避免權力集中,總統除了擁有行政權,也有一些立法權(否決權)、以及司法權(提名權),同樣地,國會除了擁有立法權,也有一些行政權(同意權、罷免權)、以及司法權(同意權),最高法院除了擁有司法權,也有一些行政權(彈劾權)、以及立法權(違憲審查權);總之,除了說是要維持司法部門的獨立以外,最重要的就是要透過彼此之間的相互牽制,以便達到相互平衡的目的。
在內閣制之下(圖3),選民只有一張票來選國會議員,再由國會議員推舉總理/首相;經過虛尊的國家元首(君王、或是總統)任命之後,最為最高行政首長的總理銜命組閣。此時,總理以兩種方式對國會負責:就形式上而言,總理所領導的政黨必須在國會獲得過半以上的席次,要不然,就必須籌組聯合內閣;就程序上而言,如果國會對於政府不滿意,可以發動不信任案,要求總理下台;不過,總理也可以訴之民意,動手解散桀傲不馴的國會,要求重新舉行國會議員改選。由於是權力合一,國會的主導權在於執政黨所操控的內閣,在野黨只能祈求下回大選增加席次;為了要確保行政權與立法權合一,部會首長必須先具備有國會議員的身分,否則,必須透過補選取得。
在雙首長制之下(圖4),選民有兩張票,除了可以選舉國會議員,另一方面,又可以選舉總統;比較特別的是總理的產生方式,除了說是由國會議員推舉,還必須由總統來任命。雙首長制在學術上稱為「半總統制」,意思是說比較傾向於總統制;端賴各國的憲政傳統、以及總統所署的政黨在國會席次,雙首長制的總統在運作上可能是具有強勢的支配性(法、俄)、必須與總理分享權力(芬、葡)、或是淪為弱勢的虛尊元首(奧、愛)(圖5)。
我們可以看到,即使總統制與內閣制有「雙元正當性」、以及「單元正當性」的差別,不過,兩者至少還有一個共同點,也就是「單一行政權」;然而,在雙首長制之下,在制度設計的精神上就有「雙元行政」的本質,也就是說,政黨體系、以及政黨組織會影響行政權的分配。以目前法國第五共和國的憲政體制來看(圖5),首先,總統權力的多寡端賴執政黨是否能掌有國會的優勢,如果是在朝小野大的情況下,到目前為止的做法,是由總統任命國會最大黨的黨魁為總理,也就是所為的「左右共治」,也有人稱之為「自動換軌制」。即使執政黨是國會最大的黨、卻沒有取得過半席次,此時,總統必須找自己的人馬組聯合內閣:如果執政聯盟的夥伴勢均力敵,也就是所謂的「對稱結盟」,總統對於內閣中的友黨比較能言聽計從;相對地,如果聯合內閣的小老弟只有少許席次,也就是「不對稱結盟」,總統比較膽敢強勢主導。即使總統能因為衣尾效果而讓執政黨取得國會過半席次,他的實質權力還要看黨內是否派系傾軋、還是具有高度凝聚力。由此可見,雙首長制的最大特色是雙元行政的權力歸屬不確定,還必須決定於外在的非制度性因素,不像總統制的行政權歸總統、或是內閣制的行政權歸總理,沒有一點模糊的空間。
憲政體制的選擇
在一般人的想像中,似乎是內閣制比較適合民主發展,而總統制則比較容易走向威權、或是獨裁政權。乍看之下,這樣的印象式論斷好像言之成理,特別是由國人熟悉的民主國家來看,採取總統制的國家只有美國,採取內閣制的國家至少有英國、德國、以及日本,而採取雙首長制的國家只有法國。儘管如此,實證上未必獲得同樣的支持,以三波民主化的憲政發展軌跡來看,三種憲政體制被青睞的機率幾乎是不相上下;我們甚至於可以說,除了君主立憲國家(西歐、北歐)、以及前英國的殖民地(非、亞、加勒比海)以外,選擇總統制、或是雙首長制的國家遠超過內閣制,特別是在東歐民主化的過程,至少有一半的國家採行不同形式的雙首長制;在這節骨眼,我們有必要重新檢視學理上的解釋,或許有助於我們的憲政體制選擇。
在政治學裡頭有關民主化的文獻,對於總統制與內閣制的優劣,有過兩波激烈的辯論。Linz與Valenzuela(1994)認為,總統制除了有「雙元民主正當性」、以及「贏者全拿」的特色以外,由於任期固定而造成體制僵硬,如果總統因為政黨體系零碎而無法掌控國會的情況下,尤其是出現所謂的「分裂政府」之際,朝野之間的角力反映在行政與立法部門之間的拉鋸戰、甚至於總統動彈不得,在相互推諉下,選民不知要找誰負責,又因為缺乏解散國會/倒閣等機制作為解套的安全閥只有訴諸於體制外的力量來打破政治僵局,譬如軍事政變;而拉丁美洲國家在1970年代的民主政權崩潰,往往被視為總統制運作失敗的例子,特別是阿葉徳(Salvador Allende)擔任總統之下的智利。
Shugart與Mainwaring(1997)則認為,由於除了貝里斯是前英國屬地以外,拉丁美洲國家並沒有其他採取內閣制的例子,因此,沒有辦法證明究竟是總統制的制度性缺陷,導致這些國家在1960、1970年代的動亂;事實上,在同一時期,採取內閣制的國家也有希臘、以及土耳其的民主崩潰,而西班牙要到1970年代末期才回復民主,更不用說民主政治曇花一現的緬甸、肯亞、以及索馬利亞在獨立後都採行內閣制;如果把考察的時間往前推移,在1920、1930年代出現民主崩潰的歐洲國家,除了德國以外,諸如義大利、葡萄牙、西班牙、以及三個波羅的海國家都是採行內閣制。他們懷疑,即使當年智利採取內閣制,聯合政府也未必能幫阿葉徳逃過一劫。再者,他們認為研究者如果沒有辦法抽離其他「背景條件」對民主的影響,譬如所得水準、人口多少/族群組成單純、以及英國殖民傳統(憲政體制以外的政治制度、文官體制、以及地主是否掌控國家機器),那麼,所謂內閣制比較有利於民主政治的因果關係是假性的。
Shugart與Mainwaring(1997)甚至於認為這些所謂總統制的缺陷,其實就是總統制的優點。首先,他們認為在總統制之下,選民有兩張票,分別選總統、以及國會議員,可以說有多一種選擇的機會,尤其是萬一擔心行政權獨大之際,可以進行分裂投票。再來,由於選民直接票選總統,由根據政績來決定是否賦予連任,責任清楚,不像在內閣制之下,選民只選國會議員,對於總理沒有約束力,尤其是在選後組成聯合政府,政策妥協未必符合支持者的授權。此外,由於國會議員選舉並不完全決定於總統的母雞帶小雞效應,國會議員在立法上可以有較大的自由度,國會才有可能制衡總統。儘管總統制因為總統任期固定、總統無法像總理可以解散國會、可能造成政治僵局,或是因為總統無法順利取得多數立法聯盟、容易出現弱勢行政,然而,即使面對在野黨在國會的牽制,政局至少還可以維持一定程度的穩定,尤其是民心寄望一個強有力的國家領導者之際,不用擔心因為政府更替頻仍而造成人去政亡。至於「整碗捧去」的指控,其實,在內閣制之下,如果執政黨在國會佔有優勢、不用仰賴友黨的奧援,根本就不用作任何妥協性的分配,特別是在黨紀堅強之際;相對地,一個具有民意基礎的強勢總統,他可以壓制黨內的異議,以超越黨派的人事、或是資源分享來形成執政聯盟。
總之,決定民主制度出現、以及其維持、或是崩潰的因素,包含制度性、以及非制度性因素(Frye, 2002)`;而制度性與非制度性因素之間,彼此也有可能相互影響(圖6)。因此,當我們在從事憲政體制選擇之際,必須考察,究竟民主體制的出現,是否完全決定於憲政體制的差別;同時,民主體制的崩解,是否肇因於結構性的因素;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進一步考察,究竟憲政體制的選擇,是否有助於其他目標的追求,特別是國家定位的確立、以及族群分歧的化解,也就是說,在思考如何進行國家制度打造之際,必須同時考慮是否能有助於國家的肇建、以及民族的塑造。
憲改的展望
由1980年代到在二十世紀,海外到島內興起第一波制憲運動,應該有二十部上下台灣憲法草案,百花齊放,包括總統制、及內閣制都有;鄭南榕就是因為刊登許世楷的台灣憲草,最後引火自焚。民進黨執政期間,陳水扁總統在2003年誓言2006年催生台灣新憲,連任後積極推動,相關部會配合研議專章,民進黨政策會銜命推出總統制、及內閣制兩個版本,號稱中華民國「第三共和」。另外,民間的二十一世紀憲改聯盟,經過一年半的研議,也提出兩個版本供選擇,代表由下而上的參與。
如果暫且不提憲改的方式,我們有三項基本課題。首先是菁英們必須相互說服,到底目前的憲法出在哪裡,特別是窒礙難行到必須通盤翻修、而非補破網就好。對於本土派而言,制訂新憲的最大共識是中華民國憲法並非我們自己定的,這樣的理由畢竟不夠充分,畢竟,我們在過去二十多年的民主化過程,已經透過七次增修條文的方式進行漸進式的調整,當時一定有其特定的時空、以及政治角力及結盟。此番,昨是今非,到底是要擘劃一部可以適合民主鞏固、還是民主轉型的憲法,恐怕還是必須經過一番辯證。
換句話說,到底是車子不好(憲政體制)、駕駛技術太菜(新手上路)、路況顛簸(國民黨黨產)、還是天候不佳(政治素養),必須先有正確的問診,接著是合理的病理分析,最後才有可能提出有效的藥方。坦誠而言,我們目前看到的改革不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甚至於是頭痛醫腳、腳痛醫頭,沒有藥到命除,已屬萬幸。或許,政治菁英爾虞我詐,應該負最大的責任,然而,學界未能本著專業良心、投懷送抱,把自己當作熱炒一百店的炒手,也是不可原諒的幫兇。總之,果真老車破舊不堪,我們也要回答一個基本的問題,究竟這部新車是市區上下班、跑新竹科學園區通勤、還是週末家人出去遊山玩水用的?
接著是憲法的文本,基本上包括憲政體制、以及人民權利兩大部分。就憲政體制而言,除了中央政府體制,我們多年來只著重行政區域重劃,拼拼湊湊,往往忽略到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也就是到底現有的單一體制就好、還是有採取聯邦制的必要性?透天厝、公寓、大廈、還是別墅,功能不同,把大方向決定了,接下來才知道要用鋼樑、還是傳統的鋼筋就好。如果不能先釐清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只是籠統的宣示地方自治,當然會頭重腳輕、諸侯爭霸,大家為統籌款吵半天,只看到「富者恆富、貧者恆貧」的馬太效應肆虐,更不用談合理的國土規劃。
就中央政府體制而言,由於1997年的增修條款,閣揆的任命不再需要國會同意,因此遠離雙首長制。儘管如此,由於國會缺乏調查權,加上預算及立法功能不彰,根本無力制衡總統,因此,與其說目前憲政安排為所謂的超級大總統制,倒不如說國會過於積弱,不算是真正的總統制;表面上,立法院被譏為令人生厭的憲政大怪獸,其實,只不過是藉著質詢權修理政務官的紙老虎,很容易被肉桶法案收買。我們必須指出,朝野政黨對於究竟要採取怎麼樣的憲政體制,卻又相當程度的共通點,就是執政的時候贊成總統制、在野之際支持內閣制,都是本位主義,未能替國家的長治久安著想。
如前所述,自從第三波民主化以來,國際上對於憲政體制至少有兩波實踐,先是1980年代的南歐、及中南美洲,再來是1990年代的中、東歐,學界已經累積相當的文獻,可惜,不管是閉門討論、還是公開的辯論,國內的爭辯多半停留在常識性層次,不能汲取他山之石、也未能作有意義的對話,當然就不會有整合。我們以為,憲法應當是為當代所用、而不是要交給後代子孫,因此,政治菁英此刻應該決定總統制、內閣制、還是雙首長制;如果本身都沒有辦法相互說服,把責任丟給一般的老百姓,那是問道於盲,也是不負責任的作法。這時候,我們也必須同步思考選舉制度、以及相關的政黨體系,看要如何與中央政府體制搭配,學理及實務的文獻相當豐富,必須找專家來幫忙整理分享,不是用常識作想當然爾的思考。在三月太陽花學運結束後,公民團體喊出召開「公民憲政會議」的訴求,為這回的憲政改造現出第一道曙光。
如果暫且不提制憲,目前各種憲改的看法包括國家定位、憲政體制、選舉制度、以及人民權利。就憲政體制而言,目前的主要爭議是九七體制把行政院長當作幕僚長,國會對於總統莫可奈何,因此有不少人主張恢復閣揆的同意權,也就是所謂的「權責相符」,實質上回到雙首長制。姑且不論雙首長的優缺點,當年就有人以這樣的安排認為中華民國憲法是內閣制,必須有更多的辯論輿論述。
中華民國把舉選制度置於憲法規範,莫可奈何。由於民進黨與國民黨聯手的2005年修憲,區域選舉由複數選區改為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並讓選民自行投政黨票(單一選區兩票制),實質的影響就是壓縮小黨的參政空間,特別是台聯、以及親民黨。近年來,包括公民團體在內,主流的看法是將目前的日本式並立制調整為德國式的聯立制、同時將分配政黨比例的門檻由5%降為3%。就目前的社會氛圍來看,大黨為了取得小黨的背書,應該會釋出善意。
相關的配套是適度增加國會的席次。上回修憲將國會席次由225減為113席,經過將近十年的實際經驗,不管是委員會的運作、還是選民服務,大家應該都有立委粥少僧多、疲於奔命的感覺。然而,由於民間普遍對於立委的表現不好,直覺上反對增加席次;同樣地思維也出現在監察權併入國會,似乎未能獲得民意支持。其實,如果國會職權不變,增加席次是降低每個立委的權力;同樣地,如果要讓國會有效制衡總統,監察權是應該放在立法院,至於立委的素質,應該是把重點在選前提名、以及選後監督,而非削弱國會的職權。
可惜,我們目前看到的說法是為了配合走向內閣制、一些立委必須同時入閣擔任部會首長,因此必須增加酌予增加國會席次。人家是買菜送蔥,現在卻是為了送蔥只好買菜,本末倒置。其實,不管是何種憲政體制,國會的席次不外考慮運作效率、以及選民代表,政治學者的實證歸納是人口數的三次方根,以台灣2,300萬人口來看,應該是可以有285席。只不過,當年「國會減半運動」轟轟烈烈,敗腎割腰子,昨是今非,好像沒有人拉得下這個臉。
一般而言,憲政變遷要能成功,關鍵在於朝野政黨聯手。國民黨在潰敗之際高喊內閣制,是真是假?士氣正旺的民進黨沒有必要接招,「憲改會議」是虛與委蛇;只不過,萬一弄假成真,人民能接受沒有實權的民選總統嗎?至於由公民團體主張「兩步到位」、在2018年完成「全面憲改」,應該是著眼國會搶灘。整體來看,即使這次修憲有成果,大體還是「白牌車趴趴走」的憲政體制,且戰且走。
我們以為,如果只是純粹站在制憲運動的立場來看,為了要突顯對外的國家定位立場、強調人民主權,也就是以新憲的制定來展現來灣人實踐民族自決權的決心,或許可以不去關心憲政體制的選擇。然而,如果大費周章所獲得的新憲只是舊酒新瓶、未能跳脫現有體制的窠臼,既不能處理當前的治理困境、又不能有助於族群分歧的管理,作為社會運動者,豈不是淪為欺騙社會大眾的廉價代理商?如果政治菁英、以及專家學者都認為老百姓對於憲政體制的選擇缺乏興趣、或是無力判斷,那麼,又如何透過討論來培養負責的公民、以及彼此休戚與共的意識?
自來,台灣人民制憲運動主張總統制,其實,就是認為民選總統可以向世人彰顯台灣人獨立建國的意志力;此外,在民主化的過程中,具有民意基礎的強勢總統,可以抵制黨同伐異、族群分歧、或是階級鬥爭。在摸索民主鞏固的階段,如果讓行政權決定於國會內部的政治結盟,也就是採行內閣制,那麼,缺乏總統與國會之間的制衡,政治運作不過反應如何收買國會議員,也就是以國家資源來交換議員選區服務的業績,此時,總理將只不過是廉價的零售商罷了,不會有領導群倫的政治家出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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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ye, Timothy. 2002. “Presidents, Parliaments, and Democracy: Insights from the Post-Communist World,” in Andrew Reynolds, ed. The Architecture of Democracy: Constitutional Design, Conflict Management, and Democracy, pp. 81-103.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Linz, Juan J., and Arturo Valenzuela, eds. 1994. The Failure of Presidential Democracy: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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