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落海會被宣告死亡嗎?】
如果人失蹤了,在經過一定的時間後,是可以聲請法院宣告這個人死亡的。
明明只是失蹤,可能人在其他地方還活著,為什麼要聲請死亡宣告呢?
主要是為了處理法律上權利義務狀態的不確定,畢竟失蹤和死亡還是不一樣,無法為繼承和領保險金的,對家屬來說相當的不便。
最近有一個案子,是有人在海邊垂釣,落入海中失蹤了,這樣要經過多久才能聲請死亡宣告呢?
🎸死亡宣告是什麼
民法規定,人只要活著,就享有權利,也負擔著義務。但如果人失蹤了,生死不明,在法律關係上一直沒有確定也不是辦法,所以有了「死亡宣告」的制度(民法第8條),讓失蹤經過「一定時間」的人可以在法律上被認定是「死亡」了,這樣繼承人也可以繼承他的財產,債務也可以被處理,也可以請領保險金。
🎸要等多久才可以聲請死亡宣告
但因為失蹤的情況不一樣,要等待的「一定時間」也不一樣。民法就規定,在一般情況失蹤的話,80歲以上的人要等3年才可以聲請死亡宣告,其他人則要等7年;但在「特別災難」的情況下失蹤,就只要等1年。
🎸落海算特別災難?
那什麼是特別災難呢?實務上認為,特別災難是指災難的發生是出於自然或外在的不可抗力,對失蹤的人是不可避免的,才會算特別災難,像是戰爭、海難、空難、大火災、大水災等等。(法律決字第 032309 號)
所以在岸邊釣魚落水失蹤的情況,並不是不可抗力,而且對失蹤的人也不是不可避免的,就可能沒辦法被認為是特別災難,需要等7年或3年才可以聲請死亡宣告。就曾經有法院認為搭船落海不算是特別災難,與這個案子的情況很類似。(86年家抗字第71號)
但在浪很大、水流很急的地方落海,活下來的機會應該是很低了,還要等7年才可以宣告死亡,失蹤人的法律關係都沒辦法確定,看起來似乎不太合理。我認為應該從失蹤人可能存活的可能來判斷是不是屬於特別災難,會比較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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