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9年第686號判決
今天複習的爭點是,
📍董事間競業禁止的射程範圍?
📍在股東會上提出違法候選人,則該股東會決議是無效,還是得撤銷?
順帶一提,這個判決也是在大同公司改選董事所引發的爭議之一,大家如果有興趣,可以看一下判決內文!
👉法院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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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按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其規範目的在防杜董事為牟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與公司為現實之競業行為,防制此利益衝突之情事,以保障公司及股東之權益。董事兼任他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職務,即係董事為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之行為,他公司如非為營業性質相同或類似者,因二公司間無競爭關係,無適用競業禁止規範之必要;他公司如為經營同類業務者,因存在競爭之可能性,仍應受本項競業禁止之規範。#惟二公司間如為百分之百之母子公司,#或為同一法人百分之百直接或間接持股之公司,#或為關係企業(公司法第369條之1參照),雖各公司獨立存在而有各別法人格,#因在經濟意義上實為一體,或無利益衝突可言,#則不構成競業行為。
(二) 又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召集股東會時,關於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之決議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所稱「說明其主要內容」,與公司法規定之「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用語雖不同,#惟目的均在確保董事競業資訊之充分揭露,使股東得以決定是否許可董事競業行為。上開規定乃預防性規定,董事應於事前個別向股東會說明競業行為之重要或主要內容,並取得許可,#不包括由股東會事後概括性追認解除所有董事責任。故競業董事是否已盡說明義務,#應就其說明之內容是否足供股東據以作成是否同意董事從事該競業行為之合理判斷,即是否得使股東據以合理預測公司營業今後將因該競業行為所受影響程度。於具體個案並應就各董事說明競業行為之內容,檢視是否已充分揭露。
(三) 是公開發行公司擬向股東會提出許可新選任董事競業行為議案,應適用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在股東會召集通知書上列舉選舉董事、許可新任董事競業行為議案,說明其新任董事競業行為之主要內容。#於確有不能在股東會召集通知書說明者,#始得表明於股東會討論該議案前,#當場補充說明其範圍與內容。不論說明或補充說明,均應依上開規定,適當而充分揭露董事競業行為之資訊,始能謂無違反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
(四) 次按公司法第 192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同條第5 項規定:「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係在規範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時,對董事候選人審查之標準,#如未依該規定審查而提出違法之候選人名單於股東會,#僅構成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或章程之事由,#非決議內容有違反法令或章程。原審以被上訴人關於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系爭股東會開議前已將楊永明等 3人自董事候選人名單排除,系爭第四議程案就董事會提出之候選人名單為選舉,作成系爭第四議程決議,其內容未違反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因而駁回上訴人確認該決議無效之訴,核無違誤。
判決全文在這邊: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9%2c%e5%8f%b0%e4%b8%8a%2c686%2c20210311%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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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
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
民間團體。
第 3 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
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 6 條
各級政府機關 (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前項政府機關 (構) 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
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
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
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第 7 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第 9 條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
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
銷其勸募許可。
第 10 條
勸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一、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
二、依第十六條規定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
三、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第 11 條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有不實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勸
募許可。
第 12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第 13 條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
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
第 14 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
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第 15 條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
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
號。
第 16 條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
、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第 17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
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
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第 18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
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
、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第 19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
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
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 20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
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
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
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
度查核。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
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
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
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23 條
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勸募活動、其所得及使用情形等資料予以上網公告
。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
告其姓名。
第 25 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
其勸募許可。
第 26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連續處罰。
第 27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
第 28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9 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
第 30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31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董事會召集權人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日疫情重點【新增266例本土,校正回歸89例、10例死亡;專責病房採兩人一室、病床數須達急性一般病床十分之一;收治確診人數無法達標,則撤銷醫學中心資格:萬華確診人數逐步下降,北市府兩點呼籲:一週採買兩次、一人確診全家篩檢】
台灣今(30)日新增266例COVID-19(又稱新冠肺炎、武漢肺炎)本土確診個案,校正回歸89例(新增與回歸數共355案例)。另外,今天公布新增10人死亡,沒有境外移入個案。
今日指揮中心也提出新政策,包含要求各醫院專責病房採兩人一室、病床數也須達到急性一般病床總床數的十分之一;若輕度、中度的病人住院10天,經判斷傳染力下降,則可回到家中進行7天居家隔離。
原本指揮中心公布新增死亡人數為11人,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疾病管制署副署長羅一鈞在記者會中表示,今日一名50多歲女性(案4582),5月初有萬華活動史,15日採檢同日入住集中檢疫所,但僅有死亡通報,還未取得診斷書。不過指揮中心在會後發稿澄清,因疫調誤植,該案移除,今日死亡人數下修至10人。
台北市政府今天也提出呼籲,希望民眾一週至多出門採買兩次、減少市場人流;且這次疫情多是家戶內相互傳染,因此未來一人確診,將會針對全家都做採檢。
另外,41萬劑AZ疫苗還有26萬劑未接種,陳時中今天表示,將於明天開始配發給各縣市,提供全國所有第一類醫事人員、雙北第二、三類人員接種。
■整體病例趨勢,待下週研判較清楚
指揮中心指揮官、衛福部長陳時中表示,今日新增的266例本土個案,包含123例男性、143例女性,年齡介於未滿5歲~90多歲,發病日介在5月14日~29日。校正回歸個案的89例中,則包含42例男性、47例女性,年齡介於未滿5歲~80多歲,發病日介於5月13日~27日。
綜上總共355例,新北市193例最多,台北市85例、桃園市24例、苗栗縣、台中市及彰化縣各9例、基隆市8例、花蓮縣6例、南投縣4例、嘉義縣3例、連江縣、台東縣、宜蘭縣、新竹市及高雄市各1例。其中具有萬華活動史者20例、台北茶藝館相關1例,其他已知感染源118例、關聯不明47例、疫調中169例。(見最新疫情概況圖)
今日死亡人數10人,包含9男1女,年齡都在60歲以上,其中7例具有高血壓、糖尿病或心臟病等慢性病史,發病日介於5月6日~25日,死亡日期介於5月24~29日。
今日校正回歸的人數下降,陳時中表示,不代表5月19日起實施的全國三級警戒奏效,「目前講效果有點言之過早,」他認為下週可以對整體的疫情有初步判斷,也才能知道目前的防疫手段是否正確。此外,雙北、桃園等縣市都在規劃封城演練,陳時中表示,指揮中心目前沒有封城計畫,會以好好實施三級警戒為主。
不過,重症人數的比例依然不容樂觀。指揮中心專家諮詢小組召集人張上淳表示,目前有9.3%病人嚴重肺炎,接近或已經呼吸衰竭的病患有258人、佔3.3%,其中180人使用呼吸器、葉克膜2人。
■居家隔離標準:住院10天後評估傳染力下降,則返家進行7天居家隔離
張上淳表示,目前專家小組已經訂出一套基本標準,針對住在醫院的輕度、中度個案,在發病10天後,若醫師評估傳染力下降,就可以回到家中,繼續居家隔離7天,一共完成17天的隔離治療,他強調,「這是全國統一的標準。」
台北市政府昨日也提出,針對輕症、無症狀患者開立居家隔離書17天,羅一鈞解釋,居家隔離17天是預開的動作,假設病患疫情沒有大變化,可以17天都待在家中觀察。17天居家隔離通知書會由篩檢單位代替衛生局開立,但若期間病患疫情有變化,改安置到集中檢疫所,也會再開立集中檢疫通知書,需要住院也會改開住院通知書。
羅一鈞說,因為發病後10天具有傳染力,因此居家隔離者、無症狀感染者,在家10天解除隔離後,須繼續在家中完成7天居家隔離;若轉住院,也須住院10天解除隔離才能回家,居家隔離期間有電子圍籬和每日關懷機制。
而為了加強對居家隔離者的監測與照顧,石崇良表示,指揮中心已經緊急採購1萬5,000個指尖血氧儀,預計6月2日送到各縣市衛生局,提供居家隔離病人使用。
安置量能部分,醫福會執行長王必勝表示,目前中央集中檢疫所可以收治的房間為2,000間,現已收治1,979人,包含新北市1,184人、台北市593人,中南部的空房較多,未來3天會持續增加新的房間、加上陸續解隔離完畢的房間,估計還有600間可擴增。他表示,今天上午與雙北聯繫,今日就可以將PCR陽性的確診者,全部確實移到集中檢疫所,避免在家中感染。
■醫療量能整備:專責病房兩人一室、床數須達急性一般病床十分之一
衛福部常務次長石崇良宣布,為了可以收治更多病人,要求各醫院專責病房必須兩人一室,如果醫院因為硬體設備受限,無法做到,就要加開更多專責病房,每家醫院專責病床的床數,必須要是該院急性一般病床總床數的十分之一。
石崇良說,健保署會介入了解,如果醫院在這部分病房中沒有收治確診病人,健保則不予給付。中央也確定把收治COVID-19的確診病人數,列入醫學評鑑的監測指標,若無法達標,則撤銷醫學中心資格。
他也呼籲,近日有民眾不願意與其他病人同房,目前已經規定必須兩人一室,請民眾配合醫院措施,收容更多需要醫療的病人;若民眾達到出院條件,也請配合出院,交通部會提供防疫計程車的聯絡窗口,讓民眾出院不必擔心無法返家。
由於過去兩週雙北確診大量病患,目前全台已有超過6,000名確診個案,其中3~4成需要到醫院就醫,造成重災區醫院病房爆滿、人力不足。石崇良說,目前協調結果如下:
1.使用氧氣的病患,先轉至急救責任醫院收治,若都滿床,第二階段轉到外縣市的急救責任醫院,第三順位則回到北區的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
2.使用呼吸器的病人,因為需要更複雜的照顧,第一會轉到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加護病房,其次是外縣市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最後則是北區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
近期傳出消防員將病人送到醫院無法收治不斷轉院的問題,石崇良說,醫院得要有時間調整量能,因此無法一次快速且大量的收治病人;而台北與中南部醫學中心已建立綠色通道,互相支援病患的即時轉送,這中間院際轉送的救護車費用會由指揮中心負責。
石崇良也表示,醫院病床量能增加,人力也正盡快補足,各醫院在這一週已協調訓練其他科別的醫護投入,指揮中心已放寬津貼計算基準,投入照顧病人的醫護每人每班10,000元。
■消防前線累癱,民間救護車無法支援,形成「消防累死、民護餓死」
《報導者》自去年3月報導〈【防疫斷線】119救護員運送病患的SOS:高風險名冊看不到、拿N95口罩還得寫「借據」〉(https://bit.ly/3wIOtsB)當時即提到,民間救護車形同「防疫孤兒」,只能負責醫院院際之間的轉送,甚至也沒有被編列體制內,無法拿到防疫物資補給。
而此次雙北疫情短時間內爆發,大量病患需要分流、北病南送,或載往醫院、加強版集中檢疫所與防疫旅館,這些都是用前線救護車的消防救護人力。不僅消防員自己的救護量能受到擠壓,也得面臨長時間、大量的出勤,更有染疫風險,至今也有消防員因此確診。
全方位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姜尚佑接受《報導者》採訪表示,希望政府可以盤點載送資源,編列預算納入民間救護車,加入目前載送確診病患的行列,並非只是少數的院際轉送。「各縣市的民間救護車約佔整體救護車輛數20~30%,在前線消防員繃緊時期,民間救護車可以加入一起支援,讓消防員有餘裕去處理原本的緊急救護。」
姜尚佑表示,目前民間救護車反而因為一般民眾住院人數下降、門診停診、非必要醫療行為暫緩,載送轉院的件數下降,明明可作為補充人力卻始終無法加入戰力,形成「消防累死、民護餓死」的奇怪狀態。
對此,石崇良回應,指揮中心已自昨日起試辦「遠距檢傷分類」,讓居家隔離、檢疫民眾可透過此平台,讓專科醫師問診,這也會降低非必要的送醫人數,減輕一線消防人員的負擔。此外,若是醫院轉送,目前也有公費補助,民間救護車也可加入。台北市長柯文哲則回應,會授權消防局去評估,如果有需要會考慮,若目前可以解決,就會以目前的系統來處理。
■北市提出兩大政策:一週採買兩次、一人中鏢全家篩檢
台北市長柯文哲今日下午召開記者會時表示,目前萬華的確診人數已逐步下降,目前評估沒有升四級的打算,同時各醫院的整備也開始慢慢完備,昨天開始就沒有出現救護車載病人到急診被擋下的問題,但會進一步精進,想辦法讓救護車載送的速度更快更準確。
柯文哲說,這兩週下來,只要政府的命令清楚,8成的民眾都會遵守,是高素質國民的展現,因此有幾項要點也呼籲民眾遵守:
第一,一週最多出門採買兩次。柯文哲說,目前傳統市場的人潮還是太多,希望民眾減少去市場的次數,少去、多買。北市府會協調市場自治會,希望每天暫停四分之一的攤位,大家輪流擺攤,設法讓市場人流下降。
第二,一人中鏢全家篩檢。柯文哲說,這次疫情很明顯家戶傳染占多數。目前確診者資料由各行政區的健康服務中心做疫調追蹤,未來當出現一個確診者,健康服務中心人員去給居家隔離書時,會提供如何聯絡、如何做全家人採檢的方式,並會以公費處理,由北市府負擔。相關細節今天晚上北市府會做細部討論。
■馬偕醫院傳出院內感染,指揮中心及台北市皆否認
今日國民黨台北市議員鍾小平出面爆料,表示接獲馬偕董事會和醫護陳情,醫院傳出院內群聚感染,不僅封鎖消息、也封鎖兩層樓,匡列100多名醫護人員。
對此,石崇良在記者會中表示,他今日上午才前往馬偕醫院,因為該院目前無法達到專責病房的房間數,所以暫時封鎖兩層樓,來擴充病房數,不是因為院內感染而封,嚴正否認院內感染一事。柯文哲也在北市記者會上表示,馬偕醫院封兩層樓改建整修成防疫專責病房,讓人以為是感染,「這是假新聞。」
■陳時中:國產疫苗有效性數據須說服專家;中央已與兩家國產疫苗公司簽約
針對國產疫苗二期試驗結束是否可以上市,陳時中說,知名疫苗如莫德納、輝瑞、AZ,都是二期做完、三期還沒完成就取得緊急授權EUA;而國產疫苗目前二期做了3,000多人,安全性得到認可,「但有效性受到的質疑比較多,三期是透過有接種疫苗、沒有接種疫苗的兩組人,染疫人數的比例,來證明有效性。未來國產疫苗的有效性,會跟自然感染病人的中和抗體、或有打過疫苗者的中和抗體相比來判斷,但當然要經過專家認同。」(本土疫苗進度如何?只做二期臨床試驗問題在哪?請看〈疫苗進行式〉https://bit.ly/3yQZTfE)
而目前政府已公開表示7月可以接種國產疫苗,也已簽了預採購合約。但陳時中也坦承,目前二期還未解盲,任何實驗都可能成功或失敗,都還需要科學證據。
至於近日民間欲申請疫苗來台,陳時中表示,民間組織或企業幫忙疫苗供應,若有意願或管道,可以先跟中央確認貨源。但他強調,進來的疫苗,政府必須審查是否有授權,若有就會協助後續行政流程、統一安排配送接種。
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今天晚間則證實,疾管署28日已與高端、聯亞兩家國產疫苗公司完成簽約,兩家合約相同,都是採購500萬劑,再加上擴充上限500萬劑的開口合約,也就是中央採購國產疫苗數量最多可能達到2,000萬劑。
■6月1日起公開物資配給資料,同時補助全國社區篩檢站設置
陳時中表示,疫情緊張時期防護衣的消耗很快,當中央機關、地方政府到一線醫療院所有物資需求時,指揮中心都會及時供應。自5月3日~27日,指揮中心已撥配一般醫用/外科口罩4,508萬片、N95口罩240萬個、隔離衣161萬件、防護衣約27萬件。6月1日起,物資撥配資料會公布在疾病管制署網站「COVID-19防疫專區」供各界查閱。
此外,陳時中說,社區篩檢是現階段非常重要的工具,可以即時把病人找出來。指揮中心已訂定各地方政府社區篩檢站補助要點,鼓勵各縣市可以在個案數多、確診者足跡熱區設置,並且給具有相關接觸史、活動史的無症狀民眾篩檢。同時,為了保全醫療量能,篩檢站地點要設置在社區健康中心,或非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接下來會提供社區篩檢站設置指引做為參考。
相關補助則為每一篩檢站提供20萬元、每一案費用補助500元,採檢醫師一班6,000元、護理師等醫事人員一班3,500元、行政、清潔人員每日2,000元。
(文/陳潔;設計與資料整理/林珍娜、柯皓翔;攝影/王騰毅、鄭宇辰、蔡耀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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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召集權人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6)日林佳龍委員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草案」與「私立學校法」修法等案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林佳龍委員表示,教育部的學產基金坐擁有一千多億的資產,卻欠約有系統的管理,而且新設的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裡也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去監督龐大的金額,難保不會成為部長的私房錢。
教育部擁有土地860幾公頃價值700多億、現金79億6千多萬以及有價證券6億多,林佳龍委員表示,坐擁有一千多億的資產,但是教育部新設的學產基金管理條例,卻沒有成立一個機制去管理監督這麼龐大的金額,「這麼多資產會不會變成部長的私房錢?」蔣部長回答: 「以前不是,未來也不是」,林佳龍委員馬上表示:「以前到底是不是,不是你能回答」,一個非常清廉很想做事的人也不想「懷璧其罪」,所以「未來也不能確定是不是啦!」。蔣部長表示,目前在教育部組織法有任務編組的管理委員會,他支持也接受林委員的建議,願意在從法律的規範上去進一步考慮明訂規範。林佳龍委員也在教委會提出法律草案的修正動議,提出學產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教育部聘請相關單位主管、有關機關 (構) 之代表、學者及專家兼任之。管理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林佳龍委員表示學產基金「千億資產,只有七億租金」非常沒有效益,用地有4000多筆因為欠約有系統的管理,發生花蓮、北投、士林等地有土地被占用、廉價出租、閒置等狀況。林佳龍委員也指出,例如台中中興大學與國立台中圖書館旁急需增加校區作為「數位文創園區」,學產基金不動產應該多用於文教建設上,只要是有助促進興學與教育就應開放來運用。蔣部長於席中亦同意林委員的主張。林佳龍委員立即在教育委員會上提出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應於一周內全面檢討提供上述學產基金不動產被占用、產廉價出租、閒置沒有被利用之現有清冊,以及未來活化規劃等面報告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備查。
今日教委會亦審查「私立學校法」修法,林佳龍委員表示, 因應12年國教,私立學校教學也是重要的一軌,教育部應成立專案小組針對從小學到大專,私校的定位及其權利、義務明訂規範清楚。林佳龍委員針對「私立學校法」修法指出,不能為了鼓勵私校興學,而一昧提出完全免稅優惠或租稅補貼,這樣會變成表面上是讓私校可以生存,但事實上卻對私校的發展環境相當不利,有些私校學雜費又高、又貴,教學品質卻不好,「該退場的,就該讓他退場」。蔣部長也答覆,的確12年國教後私校既然受政府補助就要有監督機制,例如董事會要設公益監察人等,教育部在上次林委員就私校公共化議題質詢後,就已經成立專案小組具體檢討整個私立學校在獲得政府的補助與辦學的彈性間如何平衡的問題,並將在七月底完成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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