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9年第686號判決
今天複習的爭點是,
📍董事間競業禁止的射程範圍?
📍在股東會上提出違法候選人,則該股東會決議是無效,還是得撤銷?
順帶一提,這個判決也是在大同公司改選董事所引發的爭議之一,大家如果有興趣,可以看一下判決內文!
👉法院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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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按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其規範目的在防杜董事為牟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與公司為現實之競業行為,防制此利益衝突之情事,以保障公司及股東之權益。董事兼任他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職務,即係董事為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之行為,他公司如非為營業性質相同或類似者,因二公司間無競爭關係,無適用競業禁止規範之必要;他公司如為經營同類業務者,因存在競爭之可能性,仍應受本項競業禁止之規範。#惟二公司間如為百分之百之母子公司,#或為同一法人百分之百直接或間接持股之公司,#或為關係企業(公司法第369條之1參照),雖各公司獨立存在而有各別法人格,#因在經濟意義上實為一體,或無利益衝突可言,#則不構成競業行為。
(二) 又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召集股東會時,關於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之決議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所稱「說明其主要內容」,與公司法規定之「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用語雖不同,#惟目的均在確保董事競業資訊之充分揭露,使股東得以決定是否許可董事競業行為。上開規定乃預防性規定,董事應於事前個別向股東會說明競業行為之重要或主要內容,並取得許可,#不包括由股東會事後概括性追認解除所有董事責任。故競業董事是否已盡說明義務,#應就其說明之內容是否足供股東據以作成是否同意董事從事該競業行為之合理判斷,即是否得使股東據以合理預測公司營業今後將因該競業行為所受影響程度。於具體個案並應就各董事說明競業行為之內容,檢視是否已充分揭露。
(三) 是公開發行公司擬向股東會提出許可新選任董事競業行為議案,應適用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在股東會召集通知書上列舉選舉董事、許可新任董事競業行為議案,說明其新任董事競業行為之主要內容。#於確有不能在股東會召集通知書說明者,#始得表明於股東會討論該議案前,#當場補充說明其範圍與內容。不論說明或補充說明,均應依上開規定,適當而充分揭露董事競業行為之資訊,始能謂無違反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
(四) 次按公司法第 192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同條第5 項規定:「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係在規範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時,對董事候選人審查之標準,#如未依該規定審查而提出違法之候選人名單於股東會,#僅構成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或章程之事由,#非決議內容有違反法令或章程。原審以被上訴人關於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系爭股東會開議前已將楊永明等 3人自董事候選人名單排除,系爭第四議程案就董事會提出之候選人名單為選舉,作成系爭第四議程決議,其內容未違反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因而駁回上訴人確認該決議無效之訴,核無違誤。
判決全文在這邊: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9%2c%e5%8f%b0%e4%b8%8a%2c686%2c20210311%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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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自今年九月起,我不斷追蹤紐約家具諸多違法濫權的弊案,深究背後是誰在撐腰、護航特權食租者。針對台中店非法矗立於國有農地案,終於在10月16日,國有財產署以違反法令正式終止租約。 令人質疑的是,當我詢問終止租約的法律事由時,國產署官員不斷迴避,始終不願正面回應。自今年6月委託經營時,本早是農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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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當得好好的,突然被趕走】
董事有沒有盡忠職守,皆會影響公司的經營,尤其上市櫃公司影響投資人權益更廣,也因此董事若有違法涉訟,都是社會的目光,而近期立法院三讀通過新法,來加強董事責任的追訴。
其中有一項就是:得以跨任期事由來解任現任期的董事;以大同公司為例,前董座林蔚山曾因為關於前任董事任期內的糾紛,有侵害公司與股東的利益,而涉訟鬧上法院,被請求解任該任期的董事資格。
對此,雖然歷審見解有些歧異,但最終最高法院認為,基於保障投資人的公益性,裁判解任事由不用限制在進行訴訟的這屆,此見解不僅代表著涉訟的董事責任範圍不再拘泥於本屆,並且也為這項議題吸引了目光。
看到這裡會有疑問:為什麼可以用董事過去的事情來推翻現任的資格呢?如果一旦推翻成功,難道不會影響公司經營效率嗎?換個角度想,股東權益又如何保障呢?這些疑惑在新修正的《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都有得到暫時地解決。
董事責任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自今年九月起,我不斷追蹤紐約家具諸多違法濫權的弊案,深究背後是誰在撐腰、護航特權食租者。針對台中店非法矗立於國有農地案,終於在10月16日,國有財產署以違反法令正式終止租約。
令人質疑的是,當我詢問終止租約的法律事由時,國產署官員不斷迴避,始終不願正面回應。自今年6月委託經營時,本早是農業用地,至今未有任何改變;當初究竟為何還同意不肖業者非法經營違法賣場?
2.陳慶男搞走了5億卻看不到一根柱子的基隆海科館弊案,土地銀行虧損高達4億9731萬,今年1月土地銀行回覆受償金額為不忍卒睹的「11,136元」,至今受償仍無任何進展,也尚未行使抵押權。
當初面對質疑,土銀信誓旦旦地說本案是「有擔保放款」,然而如今唯一的擔保物「地上權」卻遲遲不願進行拍賣受償,是怕無人應買,戳破當初地上權鑑價7800萬根本是笑話?
3.對於海科館打算對慶陽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塗銷地上權,土銀的立場為何?若土銀在本案中唯一擔保物遭到塗銷而滅失,等同全體納稅人蒙受損失,屆時土銀要向全體納稅人如何交代?
⛔️附註:
【紐約家具案】
2019-10-25 台北市議員包庇違建、終於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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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4 紐約家具的長期違法,終於有媒體這次沒被壓新聞,敢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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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24 這次,「九喬議員」還敢再出來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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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24 總預算案質詢:新南向政策的具體成效、誰讓國家資源淪為特權收租者的禁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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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24 未完的總質詢—誰讓國家資源淪為特權收租者的禁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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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24 議員「九喬」紐約家具1樓違建大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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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22 還要再繼續遮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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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22 哪些政客在為不肖業者撐腰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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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12 瀆職圖利不法業者、財政部長不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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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10 台中市政府終於睡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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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10 誰在違法包庇圖利不肖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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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9 「一則突遭下架的新聞」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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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5 【國昌報告第十集:從一則突遭下架的新聞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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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5 從一則突遭下架的新聞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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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銀慶富海科館聯貸案】
2019-10-21財政委員會:大老闆一句話:政府廢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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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9 民脂民膏可以這樣亂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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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財政委員會:菸捐濫用貪污 海科館聯貸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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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26 沈睡數年的基隆海科館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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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18 淘空5億看不到1根柱子、請馬吳面對海科館爛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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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3 財政委員會:慶富弊案,請金管會究責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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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監察院糾正報告,沒有處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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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財政委員會:慶富弊案的董事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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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1 財政委員會:土銀縱容陳慶男由海科館聯貸案搬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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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慶富集團2015早出包!銀行為何2016閉眼放款?」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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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責任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行政院推動廢止《印花稅法》列為優先法案,原因無他,即是因今年五月蘇貞昌院長與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早餐會」時許下的承諾。縱使全台22個縣市皆「表示反對」,廢除印花稅仍拍板定案。
➡️對比先前我質詢關於是否贊成由中央訂定囤房稅的立場時,財政部蘇建榮部長不願表態,認為「應尊重地方縣市政府」的表現,大老闆在行政院與財政部心中的份量可見一斑。
2.從工商大老們的反應看來,廢除印花稅後,受益大戶是誰昭然若揭。但財政部官員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沒有特別統計印花稅繳稅大戶的類型」。這麼重要的政策,竟然是用如此草率的態度,根本是金權政治凌駕一切。
➡️我旋即出示相關資料,根據統計2018年全年印花稅的實徵數為121.47億,其中台北市實徵49.6億,占全體稅收約近一半。然而,以台北市徵收印花稅的來源來看,期分別來自金融業占30.8%、保險業占19.9%、營建業等占18.8%,「金融地產財金幫」占印花稅收來源將近七成。明明就有統計,財政部卻不願誠實公布,到底是為了誰在遮掩?
3.財政部官員針對新加坡的印花稅制度發表了《新加坡運用印花稅抑制房地產價格》的文章,顯示新加坡運用政策工具積極因應高房價的問題。
➡️兩相對照下,我國的行政部門竟因為大老闆的一句話,便匆匆決定廢止。面對我的質疑,蘇部長開始跳針。問題是,財政部官員耗費國家資源進行研究,也得到應該參考以抑制炒作的結論,但政府卻無積極作為。
沒想到,無法清楚說出針對高房價的問題,財政部究竟有什麼實際作為的蘇部長,竟然大言不慚地表示目前房價漲幅「已相對和緩」,完全無視台北房價所得比高居全球第二、全台房價居高不下、年輕人難以成家的痛苦。面對大老闆的要求使命必達,卻對攸關年輕人與下一代未來的關鍵問題不敢表態,令人失望透頂。
4.慶富獵雷艦弊案造成公股行庫嚴重的虧損,事發後我不斷追蹤各公股行庫追償的情形,然而:
➡️今年五月第一銀行回覆追回「52,000元」,至今沒有再增加。
⛔️慶富集團另一個超貸弊案慶陽海科館案,虧空金額超過4億,追償的情形:
➡️今年一月土地銀行回覆受償「11,136元」,至今同樣沒有再增加。
另外,此案唯一的擔保物「地上權」,當初鑑價7,800萬,土銀卻遲遲不願進行拍賣,也不敢回應當初是否涉及鑑價不實。
放款時讓陳慶男父子拚命從國庫搬錢,事發後卻是如此怠惰的追償態度,公股銀行真的有把納稅人的血汗錢當一回事嗎?
⛔️附註:
【囤房稅】
2019-10-16 【居住正義改革聯盟】成立記者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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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 財政委員會:高儲蓄與高負債:不同世代的兩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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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 財政委員會:改革不動產稅制 抑制炒作房地產
https://reurl.cc/gv20oV
2019-9-21 房市是經濟火車頭嗎?
https://reurl.cc/nVEaQD
2019-9-19 【國昌報告:The KC Report】S2EP.2 邁向居住正義:解開禁錮年輕世代的枷鎖
https://youtu.be/wUr4iN2QXRk
2019-9-15 推動囤房稅、明天正式提案
https://reurl.cc/Gko87y
2019-9-4 「邁向居住正義、台灣需要囤房稅」公聽會直播
https://reurl.cc/Rd1Z0G
2019-7-20 台灣的下一步光點華山場:「臺灣如何拼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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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銀慶富海科館聯貸案】
2019-10-19 民脂民膏可以這樣亂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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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財政委員會:菸捐濫用貪污 海科館聯貸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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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26 沈睡數年的基隆海科館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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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18 淘空5億看不到1根柱子、請馬吳面對海科館爛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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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3 財政委員會:慶富弊案,請金管會究責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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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監察院糾正報告,沒有處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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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慶富集團2015早出包!銀行為何2016閉眼放款?」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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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慶富聯貸案】
2019-4-15 財政委員會:第一銀廖燦昌剛上任就違法 金管會要棄守立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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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8 財政委員會:慶富聯貸上百億損失未解 背棄專業、趨炎附勢的董事長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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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8 為何讓廖燦昌接任第一金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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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14 財政委員會:政商勾結、人民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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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財政委員會:慶富弊案的董事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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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9 財政及外交國防委員會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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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8 財政委員會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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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責任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 台商鄭文逸勾結中國奸商任國龍,聯手違法炒作大同股票案,坑殺台灣投資人,犯罪所得高達11億。針對鄭文逸之犯罪,日前台北地院已裁定刑事扣押超過10億元的不法所得。
2. 然而,北檢由於無法對任國龍送達傳票,遲遲無法對任國龍提起公訴。尤有甚者,任國龍完全不繳金管會罰鍰。
荒謬的現象是,任國龍一方面委任律師,對金管會處分在我國提起行政爭訟;但卻想盡辦法閃躲台北地檢署之刑事程序。更可笑的是,金管會收到北檢去函詢問任國龍委任律師的資料後,任國龍立刻解除委任,根本在濫用我國法庭地。金管會與法務部不應各行其事,任由犯罪份子如此取巧、迴避我國司法程序。
3. 去年8月南山人壽「新境界系統」上線,導致15萬件保單遭自動墊繳或停效,保戶權益嚴重受損。南山人壽不但沒有積極處理,反而取巧要求業務員逕行幫保戶簽名復效。金管會保險局長今天當場表示,該行為已經違法,然而,針對此等罔顧保戶權益、陷業務員於違法的離譜作為,金管會迄今卻未對南山人壽進行任何裁處。
事實上,檢視南山人壽過去的違法紀錄,簡直慘不忍睹,光是今年就連續被裁罰三次。這已是內稽內控全面性的嚴重系統失靈,金管會為何從未追究董事責任?豈可任由南山人壽高層如此繼續亂搞下去!
附註:
2019-4-24 財政委員會:上市公司掏空洗錢頻傳 投資人與消費者權益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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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國奸商違法坑殺投資人、無法進行刑事訴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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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財政委員會:金管會承認如興財報不實、為何不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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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19「中資坑殺台灣投資人 北檢為何不訴追」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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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23 財政委員會:金融懲處輕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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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22 財政委員會:中資炒作大同股票與幸福人壽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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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責任 在 主題:獨立董事責任限制之必要性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獨立董事其本身亦為董事,故於我國現行法制下,獨立董事並不因其未直接負責公司業務執行,而較內部業務執行董事負擔較少之賠償責任,在公司法第193條[1]之規範方式下,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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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你是掛名當公司解散如果你還是董事你還是也相對責任 掛名只是好聽在法律上你要負的責任真掛名跟假掛名跟懂事都是一樣的.. 我是不知道你是那家公司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