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該產業工會秘書王浩表示,工會接獲勞工投訴指桃園某公司一直沒有如實發放加班費,任職多年從沒被准過特休假,且提報的勞健保、退休提撥金額與實際薪資不符,更有片面減薪變相逼勞工離職的行為,已違反勞動基準法多條規定,工會三月底代為向勞檢處提出舉發,但勞檢處回函卻指「申訴事項顯涉個人權益事項,難以保密處理…請填妥檢舉書並勾選不保密方式處理…」。
王浩不滿表示,勞基法有吹哨者條款,就是為了保護勞工不被秋後算帳,勞檢處的回函令人難以理解,怎麼會要求當事人勾選「不保密檢舉」,且保密與否根本不妨礙勞檢,勞檢處卻拖拉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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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調劑工作不適用競業禁止條款
◎文╱全聯會記者陳進男
近來因有藥師反映,到職時被要求簽下保密協定及競業禁止契約書,約定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在同縣市為藥師相同職務,若有違反則要求支付一年薪資為違約金。
競業禁止條款係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1條規定,雇主如與員工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契約,應以書面約定並符合四項法規規定(註1),否則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雇主若要主張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可以參考營業秘密法第2條的規定(註2),通常是指在合法範圍的智慧財產。其次,可以依勞基法約定競業禁止的員工,通常是所擔任之職務或職位,得接觸或使用事業單位之營業秘密或所欲保護之優勢技術,而非通用技術。因此,以藥師的工作而言,一般的調劑、基本的銷售,通常均屬藥師具有的專業及普通知識,難以認屬雇主的營業秘密或智慧財產。
再者,若藥師所任職工作真有涉及雇主營業秘密或智慧財產而與雇主簽訂競業禁止契約,依照勞動部104年訂定的「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其中便規範員工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內,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並應約定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未約定補償措施者,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無效。而且,原則中也規定,雇主於勞工在職期間所給予之一切給付,不得作為或取代前目之補償。
因此,如藥師所反映的個案而言,若真符合競業禁止相關條件而簽訂契約,契約中若未訂定補償金額,也屬無效契約。
對於不合理的契約規範,建議藥師均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專線提出詢問,以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註1)
《勞動基準法》第9-1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註2)
《營業秘密法》第2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carried on
http://www.taiwan-pharma.org.tw/weekly/2069/2069-2-1.htm
薪資保密條款勞基法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上班族生存法則>
引言
現今工商社會,你我都是上班族,
從部落客馬克的漫畫(我是馬克)獲得那麼大的共鳴及迴響,
可以看出上班族對於老闆、主管及不友善的同事,
是多麼的感冒,
弔詭的是,上班族群人數雖然龐大,卻是一盤散沙,
一般公司有成立工會的很少,
就算有成立工會,也不見得有人願意去擔任工會幹部,
替員工爭取福利、避免老闆剝削,
再者,大家基於自保的立場(還有老婆小孩要養啊!)
看到老闆、上司欺壓、甚至性騷擾其他同事,
也往往不敢出面聲援,
甚至輪到自己被老闆上司欺負時,
也為了保住飯碗而不敢聲張,
導致大多數的上班族在職場上往往居於弱勢。
問題一:
剛進公司時,公司老闆要求簽署不合理契約,要不要簽?
答:
一般而言,進入一家公司時,
人資部門會要求簽署的契約通常有:
(1) 至少必須服務一定年資的契約
(2)保密契約
(3)禁止競業契約
通常要注意的是:期間是否合理?違約效果為何?
像之前復興航空一再失事,聲譽不好,一堆空姐想離職,
卻因已經簽署至少服務一定年資的契約卡住,
一旦請辭,就有被公司求償的風險,
或在離職證明文件載明不利字眼(未服務期滿即離職)
(k的os:當然這個上法院,員工處理得當也不見得會敗訴,
但總是一個困擾~)
另外,像離職時,有的公司會要求簽署競業禁止條款,
要求你幾年內不得去競爭對手公司上班,
這樣的條款是否有效?
關鍵在於公司有無支付合理對價(補償金)?
日前勞動部已經發佈相關法規,
明訂禁止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禁止期間原公司還要支付補償金,
補償金金額不得低於原來工資的1/2~
問題二:
公司可以要求加班卻不給加班費只給補休?
給補休但年終一到就歸零?
答:
勞委會的態度是:
「如果加班,員工可以同意不領加班費而用補休方式替代。」
很多公司的政策是:補休有期限,到期就歸零,
這是違法的,
要歸零可以,請把沒休完的補休以金錢折算給員工,
不然公司等於是吃掉員工的錢(加班費),
違反勞基法第24條。
問題三:我是博士,公司卻把我調去掃廁所?
答:
一般調職分為:
(1)企業內調職;(2)企業外調職:調到關係企業。
調動職務有五大原則,公司原則上不能違背:
(A)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
(B)不能違反勞動契約;
(C)對於員工的薪資還有其他條件不能為不利的變更;
(D)新職務為其體能或技術可以勝任;
(E)調動地點過遠,公司要給予必要協助。
問題四:進公司上班後,遇到上司/資深同事吃豆腐?
答:
有關性騷擾的法律一共有三個:
(1)性別工作平等法(2)性別平等教育法(3)性騷擾防治法,
上班族被性騷擾,是優先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遇到性騷擾的申訴管道,
礙於法規規定,原則上是要先跟公司申訴,
不服申訴結果的話,
再向主管機關(中央為勞委會;地方為縣市政府)提出申訴。
問題五:某一天早上進公司,被告知公司不再需要你,
要求簽署自願離職單並立即打包走人?
答:
第一個要注意的是:不要簽自願離職書,
一旦簽了,就是你自願提出辭呈,
這樣公司就不需要給你資遣費,
而且離職後也沒辦法請領失業補助,
對員工是很不利的。
第二個要注意的是:公司解雇你有沒有正當理由?
如果有正當理由,公司應該給予兩筆錢給員工,
一個是預告工資,一個是資遣費。
如果員工沒有犯錯,公司又沒有正當理由解雇員工,
就是非法解雇,
這時員工還多一個權利,就是要求返回工作岡位上班。
結語:
這是幾年前上廣播節目寫的法律摘要,
上班族會碰到的問題,大概就是這些,
至於細節,會因個案而有所不同,
上班族在現在這個社會裡,屬於金字塔底層的奴隸,
這個文章雖然沒辦法讓你升等,
但至少讓你我知道奴隸也有一點點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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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保密條款勞基法 在 請益#請益一定要簽保密條款才能離職嗎? - 工作板 的推薦與評價
離職了,老闆叫我在保密條款簽名,雖然我看不太懂法律,但是想問一定要簽嗎?如果跟別人說,之前沒有保勞健保,並且跟老闆提了才保結果高薪低報, ... ... <看更多>
薪資保密條款勞基法 在 [討論] 薪資保密協議~~到底是在幹啥小?犯法? - 看板Tech_Job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awaeleven (在植樹節植牙)》之銘言:
: 來吧~勞委會的附檔。
: 17215號函。原檔為pdf
: 我截圖
: https://ppt.cc/vY9A
: 大家享用吧
大家好,電資工會又來了~
我們打電話去勞動部做了進一步的確認,得到的官方見解是「薪資保密條
款不能訂在工作規則中,但是可以寫在勞資雙方簽定的契約中。」
勞動部的理由為,公司修訂工作規則不需勞工同意,只要向主管機關核備
並揭示後就生效,而薪資保密條款對勞工不利,因此不宜放在工作規則裡
;不過勞動契約是勞資雙方協商後的形成共識,經勞工同意當然可以限制
保密。
勞動部也補了一句:「有些勞工自己也不希望薪水被公開啊。」
請在發出諸如「不希望公開自己不要講就好,干保密條款屁事」、「合約
明明就公司自己訂好,不爽不要簽,哪有協商」、「公司都要員工薪資保
密,但是履歷上又愛問人家前一份工作的薪水是多少,還要附證明勒」、
「聽說公司都會互通行情價,怎麼就沒保密」之類的吐槽之餘,看一下我
們對於薪資保密條款的見解。
首先,勞動契約中能不能有薪資保密條款(或者寫在保密協定裡)?
我們認為不應該有,因為這個條款只有單方面的規範和罰責,勞動部也認
證了它對勞工不利,但是,法律沒有說不可以。因此就像競業條款一樣,
法律沒有規定的事就可以用契約規範。
接著,薪資保密條款簽了就有效嗎?或者把範圍放寬一點,勞工簽的任何
契約一定都有效嗎?
不一定,即使簽定契約,契約雙方仍然要有差不多的權利義務,顯失公平
的部份是有可能被判定無效的。就像大家所熟知的,競業條款基本上必須
要有對應的措施補償勞工因遵守條款造成的損失。
那麼,如果出現爭議,或者真的違反契約,契約效力和違約處份是誰說了
算?
如果雙方和解,就是和解書說了算(如果簽了個顯失公平的和解書,可能
又不算了);但是不和解的話,就要民事法院見,這時候就是法官說了算
-由法官參酌雙方的實際狀況,就契約效力和處份方式做出判決。
以很有名的鴻海控告兩位員工違反競業條款,要求巨額違約金,最後一二
審皆敗訴的案例來看好了,我們從判決書[1]中挑出兩個有關的見解:
1. 那份競業條款是定型化契約:法官根據兩個人與鴻海簽的合約內容完
全相同、勞工沒有磋商機會、並且單方面限制勞工的權利,認定這份
合約屬於定型化契約。
2. 競業條款中顯失公平的部份無效:一審法官認定競業條款全部無效,
二審法官則認定競業條款過嚴部份無效。
二審判決結果是,鴻海要求的違約金被駁回,兩位員工的競業禁止範圍縮
限在某段期間內不得在中港台從事相關業務。
根據這個判決去檢視業界的保密條款的話,幾乎所有的合約都是定型化契
約(包含勞動契約、保密條款和競業條款)。而如果真的不小心踩到線,
但是認為罰的錢太多或者條款根本不公平,也請記得不是單純地合約說了
算-但是要做好法院見的準備。
下結論(胡忠信再度上身)
就我們取得的資料和見解,在有合約中有薪資保密條款的情況下公佈薪水
不違法,但是違約。因此公司自然有權依照合約要求處罰,或者法院見。
但是,人生中最重要的就是這個BUT,就算公佈薪水,公司也要先知道是
是誰才行,因此隱藏可供辨識的資料是超級有用的方法。若不幸真被查了
出來,公司也不見得能照著合約辦事-因為公佈薪水而被開除或罰個幾十
幾百萬很明顯是有失公平的待遇。
不過上法院總是件麻煩的事,而且會黑到發亮,所以還是從根本做起,公
佈薪水的時候,努力不要留下線索吧!
[參考資料]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有興趣的人可以找來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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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400284494.A.355.html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7/2014 07:59:24
不好意思修個錯字 合解->和解 OTL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7/2014 10:40:43
是"工"會,你每次都打錯字 /_\
這裡應該是"沒聽說過"吧?
我想公開薪水這種小事應該是不值得上法院
內部處分就結案了
不過光條款和罰責的存在
就可以給勞工很大程度的嚇阻力(?)
也可以在內部處分的時候給公司很大的主動權
就...看低的那一邊敢不敢去要求加薪了
現實狀況下我也沒做過啦... OTL
目前沒有~
因為目前有履歷表專案,會先把它處理完。
接著處理合約議題是個不錯的方向。
感謝大大的建議!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8/2014 02:11:44
說造謠未免太沈重,
我在結論裡說得很明確,
只要合約有條款,這個行為就違約了,除非法院給了不同的判決。
因此針對你的問題,我會說"會"。
前提如前所述,有禁止條款,而且公司知道是誰做的。
接下來要不要興訟就是公司的選擇,會不會勝訴是另一回事。
我剛剛也想到,
我一直忽略掉公司選擇直接執行契約的情況,
情況就會逆轉,如果有異議要去告公司。
所以可能性不是只有會被公司告,甚至要告公司保護自己。
因為每個議題都會有太多狀況和選擇,
無法用"會不會被告"這種簡單的二分法來看。
所以我們選擇分析所有可能發生的事,
然後說我們認為怎麼做相對安全。
我相信如果沒有這些疑慮,
問offer的時候就不需要用 N 打擦邊球。
至於選競業條款當案例是因為我短時間內找不到其他案例,
而且我認為在說明並非所有契約都有絕對效力這點上,
這兩者是沒有差別的。
如果從公開薪水造成違約到民事訴訟的推演過程有問題,
歡迎直接指出來討論,
有可能發生的事而沒有案例,
只是還沒有發生,不代表不會發生。
最後我很堅持名字請打對,是工會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8/2014 11:20:22
我前一份工作的罰則是12個月月薪
所以訂有罰則的薪資保密契約是存在的
即使沒有罰則
公司內部也是有約談、考績、調職之類的手段
這情況我真的沒想過
也許你認為沒有違反
但是公司可以認為違反
最後可能還是要去問法官
推文裡有很多有趣的意見
點出一些我們當初沒有設想到的狀況
可以協助我們的論述更完整
我想也重申一次工會的立場
我們贊成公開薪資
這篇的用意不是在嚇那些討論offer或薪水的人(雖然好像有這樣的效果...)
而是目前的環境下
提醒有志於此(?)的人可能的後果,並做好自保措施
所以如果不小看到好像認識的人,請裝作不認識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8/2014 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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