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勾結人力銀行在台私設晶片研發中心 竹檢起訴4人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82095
蔡英文政府成功破獲中企非法滲透台灣!媒體報導北京憶芯公司除以高薪吸引台灣高科技人才、還每年來台舉辦豪華尾牙犒賞,更密集免費招待到中國參加高檔旅遊,以重金讓台灣員工替中資賣命研發先進技術,藉此竊取台灣高科技產業。媒體報導新竹地檢署今年3月間獲悉有中資企業違法成立研發中心,經蒐證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於4月搜索查扣薪資存摺、員工僱用合約書、保密合約書、錄取通知、員工名冊、手機、筆電等證據,經傳喚相關證人並分析人流與金流關係後認被告高男等四人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規定,全案今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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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Google約聘人員向法院控告Google透過工作合約中的保密條款,做出多項不合理的限制,包括不能對父母透露薪資、向當局通報違法工作環境、甚至不能撰寫以矽谷為背景的小說
https://www.ithome.com.tw/news/1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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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總統就職典禮即將來臨,台灣近日卻陸續傳出總統府及中油等國營企業網站疑似遭駭及機敏資料外流遭變造情事,台灣的資安防護能力亮起紅燈!時代力量沈痛呼籲執政黨政府,必須以最嚴肅態度面對這波資安危機!
政府的資安防護漏洞長期以來是「房間裡看不見的大象」,各級政府體系於資安措施實務上存有巨大落差,在「官大學問大」的公務體系內卻常見高層官員資安觀念不足,於處理機敏資料上有便宜行事的弊病,甚至以個人通訊軟體傳遞保密資訊。
無論這一波駭客事件是否純屬巧合,政府都應該痛定思痛,以資安專業角度全面檢查政府的資安漏洞,絕對不能因循苟且、得過且過。
時代力量在此提出相關呼籲:
🔎資安職系一條鞭
部分政府機關的資通部門,目前仍有「非資安專業人士擔任主管、資安專業聘雇人士擔任承辦人」的詭異現象,亦即出現「非專業領導專業」的問題。請政府即刻通盤檢討,研議「資安職系一條鞭可行性」及「政府與資訊業界巨大薪資落差問題」。
🔎資安長回歸專業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1條規定:「公務機關應置資通安全長,由機關首長指派副首長或適當人員兼任」。目前行政院資安長為行政院副院長兼任,雖無違法,但「由無資安專業的副首長擔任資安長」實務上能否發揮最大綜效,時代力量將對此研議有無修法必要並提出相關配套措施。
🔎遠距辦公背後的資安風險
在這波肺炎疫情中,許多政府機關或部分駐外館處以「遠距辦公」、「異地辦公」形式因應,但政府的資安系統向有內網及外網之分,「遠距辦公」的公務員如何在家使用「內網」處理及傳遞機敏公文資料?此點請政府通盤徹查後對外說明。
🔎社交軟體及個人通訊產品的使用
政府各級官員以個人智慧通訊產品使用各種社交軟體傳遞公務資訊行之有年,雖然美其名聲稱在傳遞時會將這些公務資訊「去機敏化」,但實務上並無客觀標準。政府應該嚴正看待政府官員使用社交軟體的保密問題,在保密、實用及便利等原則上找到平衡。
🔎資安與防疫同等重要
請政府拿出對抗疫情的魄力及執行力,與民間專業人士合作,全面查核各級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及國營企業的資安漏洞,莫再讓政府的資安定期檢測成為徒具形式的文書作業!
無論這波資安危機是否涉及執政黨政府的人事或派系鬥爭,時代力量真正關心的是,我們用何種態度來面對「資安即國安」的重大議題?面對中共的武統進逼,在520前夕爆發的電郵門事件,不啻是給執政黨政府的當頭棒喝。請民進黨政府拿出應有的態度審慎面對,莫讓「資安即國安」成為一句華而不實的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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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保密違法 在 [討論] 薪資保密協議~~到底是在幹啥小?犯法? - 看板Tech_Job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awaeleven (在植樹節植牙)》之銘言:
: 來吧~勞委會的附檔。
: 17215號函。原檔為pdf
: 我截圖
: https://ppt.cc/vY9A
: 大家享用吧
大家好,電資工會又來了~
我們打電話去勞動部做了進一步的確認,得到的官方見解是「薪資保密條
款不能訂在工作規則中,但是可以寫在勞資雙方簽定的契約中。」
勞動部的理由為,公司修訂工作規則不需勞工同意,只要向主管機關核備
並揭示後就生效,而薪資保密條款對勞工不利,因此不宜放在工作規則裡
;不過勞動契約是勞資雙方協商後的形成共識,經勞工同意當然可以限制
保密。
勞動部也補了一句:「有些勞工自己也不希望薪水被公開啊。」
請在發出諸如「不希望公開自己不要講就好,干保密條款屁事」、「合約
明明就公司自己訂好,不爽不要簽,哪有協商」、「公司都要員工薪資保
密,但是履歷上又愛問人家前一份工作的薪水是多少,還要附證明勒」、
「聽說公司都會互通行情價,怎麼就沒保密」之類的吐槽之餘,看一下我
們對於薪資保密條款的見解。
首先,勞動契約中能不能有薪資保密條款(或者寫在保密協定裡)?
我們認為不應該有,因為這個條款只有單方面的規範和罰責,勞動部也認
證了它對勞工不利,但是,法律沒有說不可以。因此就像競業條款一樣,
法律沒有規定的事就可以用契約規範。
接著,薪資保密條款簽了就有效嗎?或者把範圍放寬一點,勞工簽的任何
契約一定都有效嗎?
不一定,即使簽定契約,契約雙方仍然要有差不多的權利義務,顯失公平
的部份是有可能被判定無效的。就像大家所熟知的,競業條款基本上必須
要有對應的措施補償勞工因遵守條款造成的損失。
那麼,如果出現爭議,或者真的違反契約,契約效力和違約處份是誰說了
算?
如果雙方和解,就是和解書說了算(如果簽了個顯失公平的和解書,可能
又不算了);但是不和解的話,就要民事法院見,這時候就是法官說了算
-由法官參酌雙方的實際狀況,就契約效力和處份方式做出判決。
以很有名的鴻海控告兩位員工違反競業條款,要求巨額違約金,最後一二
審皆敗訴的案例來看好了,我們從判決書[1]中挑出兩個有關的見解:
1. 那份競業條款是定型化契約:法官根據兩個人與鴻海簽的合約內容完
全相同、勞工沒有磋商機會、並且單方面限制勞工的權利,認定這份
合約屬於定型化契約。
2. 競業條款中顯失公平的部份無效:一審法官認定競業條款全部無效,
二審法官則認定競業條款過嚴部份無效。
二審判決結果是,鴻海要求的違約金被駁回,兩位員工的競業禁止範圍縮
限在某段期間內不得在中港台從事相關業務。
根據這個判決去檢視業界的保密條款的話,幾乎所有的合約都是定型化契
約(包含勞動契約、保密條款和競業條款)。而如果真的不小心踩到線,
但是認為罰的錢太多或者條款根本不公平,也請記得不是單純地合約說了
算-但是要做好法院見的準備。
下結論(胡忠信再度上身)
就我們取得的資料和見解,在有合約中有薪資保密條款的情況下公佈薪水
不違法,但是違約。因此公司自然有權依照合約要求處罰,或者法院見。
但是,人生中最重要的就是這個BUT,就算公佈薪水,公司也要先知道是
是誰才行,因此隱藏可供辨識的資料是超級有用的方法。若不幸真被查了
出來,公司也不見得能照著合約辦事-因為公佈薪水而被開除或罰個幾十
幾百萬很明顯是有失公平的待遇。
不過上法院總是件麻煩的事,而且會黑到發亮,所以還是從根本做起,公
佈薪水的時候,努力不要留下線索吧!
[參考資料]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有興趣的人可以找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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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400284494.A.355.html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7/2014 07:59:24
不好意思修個錯字 合解->和解 OTL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7/2014 10:40:43
是"工"會,你每次都打錯字 /_\
這裡應該是"沒聽說過"吧?
我想公開薪水這種小事應該是不值得上法院
內部處分就結案了
不過光條款和罰責的存在
就可以給勞工很大程度的嚇阻力(?)
也可以在內部處分的時候給公司很大的主動權
就...看低的那一邊敢不敢去要求加薪了
現實狀況下我也沒做過啦... OTL
目前沒有~
因為目前有履歷表專案,會先把它處理完。
接著處理合約議題是個不錯的方向。
感謝大大的建議!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8/2014 02:11:44
說造謠未免太沈重,
我在結論裡說得很明確,
只要合約有條款,這個行為就違約了,除非法院給了不同的判決。
因此針對你的問題,我會說"會"。
前提如前所述,有禁止條款,而且公司知道是誰做的。
接下來要不要興訟就是公司的選擇,會不會勝訴是另一回事。
我剛剛也想到,
我一直忽略掉公司選擇直接執行契約的情況,
情況就會逆轉,如果有異議要去告公司。
所以可能性不是只有會被公司告,甚至要告公司保護自己。
因為每個議題都會有太多狀況和選擇,
無法用"會不會被告"這種簡單的二分法來看。
所以我們選擇分析所有可能發生的事,
然後說我們認為怎麼做相對安全。
我相信如果沒有這些疑慮,
問offer的時候就不需要用 N 打擦邊球。
至於選競業條款當案例是因為我短時間內找不到其他案例,
而且我認為在說明並非所有契約都有絕對效力這點上,
這兩者是沒有差別的。
如果從公開薪水造成違約到民事訴訟的推演過程有問題,
歡迎直接指出來討論,
有可能發生的事而沒有案例,
只是還沒有發生,不代表不會發生。
最後我很堅持名字請打對,是工會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8/2014 11:20:22
我前一份工作的罰則是12個月月薪
所以訂有罰則的薪資保密契約是存在的
即使沒有罰則
公司內部也是有約談、考績、調職之類的手段
這情況我真的沒想過
也許你認為沒有違反
但是公司可以認為違反
最後可能還是要去問法官
推文裡有很多有趣的意見
點出一些我們當初沒有設想到的狀況
可以協助我們的論述更完整
我想也重申一次工會的立場
我們贊成公開薪資
這篇的用意不是在嚇那些討論offer或薪水的人(雖然好像有這樣的效果...)
而是目前的環境下
提醒有志於此(?)的人可能的後果,並做好自保措施
所以如果不小看到好像認識的人,請裝作不認識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8/2014 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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