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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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餵食「安眠藥」風暴擴大! 家長哽咽:新北市府只打一通電話
受害學童家長江先生(中)今天(2日)在民進黨立委羅致政(右)及邱泰源(左)陪同
下召開記者會。(記者楊丞彧攝)
2023/06/02 13:24
〔記者楊丞彧/台北報導〕
新北市板橋區一所私立幼兒園傳出幼保人員疑餵食學童安眠藥,3名家長在上月中旬報警
究責。
事發後,許多家長憂心地將小孩帶去檢查,也驗出有相關物質殘留。學童家長江先生表示
,不含他在內,目前至少有7名家長報案。
然而事發後,新北市教育局僅打過一通電話,對於全面檢驗或協助轉校等,完全沒提供協
助。他哽咽地說,身為家長無法保護小孩,為他們爭取公道與真相,「我沒有臉說我是他
的父親」。
小孩還在發育,這件事他們無法原諒。
今年2月至4月間,3名家長發現就讀幼兒園子女出現情緒易怒及自殘等行為,經詢問稱被
趙姓老師餵食不明藥物及遭到不當體罰等情形,5月14日向轄區派出所報案。新北地檢署
同月18日依刑法傷害、妨害幼童發育、違反藥事法等罪嫌,諭令涉案的趙師2萬元交保,
新聞見刊。
趙已被調離現職。
民進黨立委羅致政與邱泰源今(2)日陪同江先生召開「幼兒園餵藥恐是冰山一角,新北
市府失職,家長人心惶惶」記者會。
針對孩童體內被驗出的苯重氮基鹼(Benzodiazepines)及巴比妥(Barbital)兩種物質
,曾任台大醫院主治醫師及台大醫學院教授的邱泰源表示,巴比妥一般用在小兒癲癇,是
非常專業的用藥。
現在因藥學進展,已不是第一線用藥,必須是專科醫師開立,使用上必須相當謹慎。
此藥會影響中樞神經傳導,吃太久影響就會很明顯,基本上不應用在小孩身上。
而苯重氮基鹼部分,邱泰源解釋,就是常見的安眠藥,屬管制藥品第四級,要開立的條件
也很嚴格,要給大人吃都得很小心了,怎麼還會給小孩子吃?
這種藥品還會有成癮性,是不應該用在小孩子身上的。
他也呼籲,針對這些孩童應進行長期追蹤,希望不要影響到他們的發育,讓傷害降到最低
。
羅致政憂心地表示,這或許僅是冰山一角,但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教育局已經錯失處理此
事的關鍵時間點。
今天早上他向海山分局詢問才知道,目前已經有7名家長報案,等於是在事發後又有4名家
長報案,都是自己帶小孩去檢查驗出。
羅致政指出,新北市教育局僅在事發後一週簡單打一通電話,問有需要什麼協助,但理應
是在第一時間進駐幼兒園,讓全園的孩童都進行必要檢查,以避免過了藥物的半衰期或衰
退期,拖越久就越驗不出來。
而江先生是在報導披露以後一週帶小孩去檢查,居然還驗得出殘留,可以想見一開始的劑
量有多少。
江先生表示,他的小孩在該幼兒園從幼幼班開始讀,今年是小班。
看到新聞後,第一時間就趕緊找醫院做檢查。
5月22日到台北榮總、5月24日至林口長庚、5月29日到土城醫院,昨天(6月1日)林口長
庚驗血報告出爐,確認驗出巴比妥。
江先生痛陳,事發至今,新北市政府各單位理應要進行徹查,而不是報載3名家長報案,
就當其他小孩都沒事。
更誇張的是,趙師為中班導師,怎麼會跨班別去餵食小班及幼幼班學童?當時小班及幼幼
班的導師人在哪裡?難道他們都不知情?園方的態度也十分消極,一切推託給「調查中不
便透露」。
江先生也提到,目前有些學童都已經退學,必須趕緊找新學校就讀,家長必須挨家挨戶去
找,找到了也未必有位置,必須要等候補。
新北市教育局在事發後一週才打電話給家長,僅留下一個聯繫窗口的電話。他認為,相關
單位應主動協助學童進行檢查以及安排轉學,不是被動等家長聯繫才要有所作為,這是不
對的。
他也心寒地說,這明明是很嚴重的事情,但卻沒什麼人願意去重視。
羅致政表示,今天緊急召開記者會主要有兩大訴求,第一是希望檢調能加速偵辦,包括釐
清趙師是如何取得這些藥品的?是否還會驗出其他物質?為什麼中班導師會餵食小班跟幼
幼班學生?五月份監視器畫面為何消失?學童被餵了多久?偵辦的速度都是關鍵,因此他
呼籲要加速調查。
其次,羅致政也點名,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別再被動消極,應更積極地進行協助,別讓家長
得單打獨鬥為了小孩到處奔波。
5月12日學校說要停了,教育局應幫忙家長轉介到適合的幼兒園,別讓家長又得擔心學童
健康又得擔心轉校問題,搞得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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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懷疑孩童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或是性侵害、性騷擾,請撥打113專線,透過專業社
工員接線服,務將可盡快救援在生命危機中的兒童。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3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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