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聞報導:28年前,新北市汐止吳銘漢夫妻命案。儘管蘇建和3人已獲判無罪定讞,不過死者家屬認為,兇手不可能只有已遭槍決的王文孝一個人,所以對蘇建和等人提起民事求償。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根據李昌鈺博士的鑑定結果,判王文孝母親須代為賠償831萬多元、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3人不用賠。可上訴。
小編看到新聞下方的留言區感到非常震驚,有的人只看標題就認為兇手有四個人,並對台灣司法制度給予非常極端之建議...這可能也是某種程度的文字獄吧...人們自監在自己創造出來的農場。
28年前的命案為何纏訟至今?被害者的家屬、曾經的囚犯、已逝的父母、生病的倖存者...他們的命運因為當年的草率辦案、妄下定論而不得不糾纏從少年到白頭。
紀錄片導演蔡崇隆作品(全片線上免費收看)
▎《島國殺人紀事》
https://youtu.be/0ZEukay1AHU
▎《街頭殺人記事3 自由的滋味》
https://youtu.be/g-Bnl18mNI4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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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6月19日清晨有人急敲門,他開門問何事,對方劈頭就國罵:「幹恁娘,嘜擱假了啦!」蘇炳坤被拖上車,到了一個他永生難忘的地方:青草湖派出所。
他看到幾年前幫他工作過的郭姓工人也在那裡。警察將他帶上樓,「賞我巴掌,把我衣服、褲子脫掉,整個人倒掛,開始灌水,用毛巾悶,一直灌,又踢我的腰,我到現在這裡還很容易痠。」蘇炳坤頻問到底何事,對方只是不斷跳針「嘜擱假了啦」。
下午,警方宣布「破案」。檢察官林恩山起訴2人。蘇炳坤做家具的小刀,被指為犯案小武士刀。贓物是一條金項鍊、一只金手鐲。但郭姓男子出庭時翻供,指遭警方刑求才咬蘇炳坤。原本領回贓物的金瑞珍老闆也退回贓物,說金飾並非他們的。
新竹地院審理後宣判2人無罪,只對郭男另犯4起竊案判刑3年。檢方不服,上訴。沒想到二審大逆轉,2人各被判15年、16年重刑,上訴遭駁回,定讞。
「莫名其妙,我到現在還是莫名其妙…說我去搶金店…我現在講話稍微會結巴,關出來才變成這樣。」31年後,一旁的蘇太太解釋:「就是不要提這件事情,一提起來他生氣、激動就會這樣。」
幾天後他對我們說:「開庭前,我好幾天都沒睡覺。」我們跟他約週日下午採訪,這是他唯一空檔,他在社區大樓當管理員,若非出庭請假,每週得工作6天,「其實就是清潔工,地下室、中庭掃一掃,垃圾車來了就倒垃圾,禮拜天還會跟我太太去街上打掃,2人掃1小時賺1,000元。」68歲了仍天天工作,前幾年當保全更累,每日12小時,直到某天昏倒才辭職。
.......「在那場雪崩中,沒有一片雪花會感到抱歉。」蘇炳坤的律師羅秉成曾經引用這2句詩比喻冤案,他是著名的冤案救援律師,當年蘇建和案他便是辯護律師之一。
事情是這樣開始的:1986年6月19日,新竹市警方召開記者會,英勇宣布偵破一起銀樓搶案,2個歹徒被上手銬、拍照。
破案記者會,為懸宕3個月的搶案畫下句點,卻成了一起漫長冤案的起點。31年後,當年被狼狽上銬的蘇炳坤,在聲請再審的法庭上灰髮淚眼:「人生、事業一夕都毀了,法官…請你一定要查清楚…這樣甘有天理?」他一激動,就結巴。
幾天後他對我們說:「開庭前,我好幾天都沒睡覺。」我們跟他約週日下午採訪,這是他唯一空檔,他在社區大樓當管理員,若非出庭請假,每週得工作6天,「其實就是清潔工,地下室、中庭掃一掃,垃圾車來了就倒垃圾,禮拜天還會跟我太太去街上打掃,2人掃1小時賺1,000元。」68歲了仍天天工作,前幾年當保全更累,每日12小時,直到某天昏倒才辭職。
30多年前,蘇炳坤是新竹一間家具工廠的老闆,在那經濟起飛的年代,他做高檔家具,材料是檜木、樟木、柚木,「那時很好賺,我用的五金都是西德進口的。」
.......「在那場雪崩中,沒有一片雪花會感到抱歉。」蘇炳坤的律師羅秉成曾經引用這2句詩比喻冤案,他是著名的冤案救援律師,當年蘇建和案他便是辯護律師之一。
冤案受害者最在意什麼,賠償嗎?羅秉成說,不過就是一個尊嚴、交代,「鞏俐剛出道時拍過一部電影《秋菊打官司》,這部電影化成一句話就是:『給個說法』。像我們最近救援的張月英案,她被判6個月還能易科罰金,繳錢就沒事,大部分的人可能就算了,吞下去,衰嘛,尤其(冤案)很多是中下階層。可是張月英她自己的冤案自己救,逼得她一個賣襪子的攤商後來拿到空中大學法律學位,現在在考律師。」
金瑞珍搶案中,郭姓男子也是吞下去,蘇炳坤卻吞不下,「我現在有時候靜靜坐在那裡,還是會掉眼淚。當年保外就醫去醫院時,我戴腳鐐,有路人看到就一副我是壞蛋的表情,被汙辱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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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到大致有三個立場
1.支持死刑
2.廢除死刑
3.堅持反對廢除死刑
無論你是哪個立場,
相信都有一套支撐著你的論述。
這篇整理文非常值得一讀與深思,
不論你認同與否都可以去理解理解,
這些人背負大眾輿論壓力在為這個國家制度改革努力什麼?
從昨天開始,各處的戰場整理起來,大概有幾個爭執點,我覺得有很多都是重要但尚未被全面理解的地方,應該來討論一下。
一、鄭捷罪證確鑿,無冤案可能,何必提冤案護航廢死
至少就我所知,沒有人主張鄭捷的案子是冤案。但問題就在於,今天國家為了殺掉一個罪證確鑿的人,你勢必需要一個叫死刑的懲罰制度,而這個懲罰制度的問題就在於:它可能會殺錯人。
或許這個案子你殺對了,下個案子你也殺對了,但你無法保證你下一個殺到的不會是江國慶、蘇建和、劉秉郎及莊林勳或是鄭性澤。
廢死聯盟的QA大家有空可以看一下,再決定要怎麼罵,至少人家做運動做得很有誠意。(廢死可不可以不要每次都扯冤案?)http://www.taedp.org.tw/node/2893
「我們希望改變的是國家體制,若是要讓鄭捷被判處死刑,就代表我們必須容忍國家繼續殺人,然而在冤案無法被完全杜絕的前提下,就無法排除有人死於非命之可能。」
那你說,不殺掉他,怎麼辦,放出來嗎?不,也沒有人主張把他放出來,我們可以建立終身監禁制度,至於假釋標準如何,或是是否不得假釋,社會可以進行進一步的討論。
「你可以從監獄中,但不能從墳墓中釋放一位無辜的人。」(同樣引自廢死聯盟QA)
二、為什麼要浪費稅金養廢物
看到有人質疑,「等你能接受殺人犯的囚禁.飲食.醫療.起居都在你家裡由你負責之時,我再來好好聽你談廢死!」
這大概是標準的「為什麼我要花錢養廢物」的論點。
一樣,廢死聯盟也幫大家整理好了數據,請參考這篇文章(http://www.taedp.org.tw/node/2892)
裡面提到,以台北監獄為例,每年花在一位受刑人身上的錢,大約是32076左右,這只包括飲食、住宿、設備更新等,至於生活起居等日常用品,都是要受刑人自己負責的。
好,所以花錢養「廢物」的成本大概是:一年一人三萬二。
那,關錯人或殺錯人的成本是多少呢?
文章指出,一般的刑案冤獄賠償,是「每日補償金額為新台幣3000至5000元」;如果是死刑冤獄賠償,則是「按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受刑人餘命,每日補償新台幣5000元,但其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因此以江國慶被誤殺來說,國家賠了九千多萬元,一年可以多養3211的「廢物」,或者說可以把42個「廢物」關個七十幾年唷(其實也就等於終身監禁了)。
另外,前陣子回家過母親節的鄭性澤,如果最後被判無罪,國家最高要賠償一千萬左右。這筆錢又可以多養幾個「廢物」呢?
為什麼社會大眾可以接受自己的稅金拿去替國家殺錯人的失誤買單,但卻不願意拿稅金去支撐一個減少冤死的終身監禁制度呢?
三、如果是你家人...
也是有看到鄉民說,如果我在你面前砍死你爸媽然後(下略),你會怎麼樣,又,如果今天給你一把槍跟一支電話,你可以選擇打電話報警或是一槍殺了這個人,你會怎麼做。
我想這也算是經典命題了。我記得之前聽我的前老闆邱顯智律師演講時,他說過:
「有人問我,如果今天小燈泡的事情發生在我女兒身上,我會怎麼樣?這還用說嗎?當然是把他頭扭下來沖到馬桶裡一百次啊!」
但他隨即說,這跟國家是不是要有死刑制度,是兩件事。
一個懲罰制度存在的理由,不能夠因為「我恨」、「我無法原諒」。今天如果有人殺了我親愛的人,我可以恨,我也不用原諒,我可以想要報仇,但這不代表國家就要順應我的報仇慾望去設置一個死刑制度。
回到那位鄉民的舉例,我理性上當然會選擇打電話報警,但也確實不能否認如果當下我極端憤怒,我可能會在憤怒之下殺了他報仇,而因此必須面臨後續法律的制裁,不論是死刑或是終身監禁,這跟我是否因此支持國家可以透過死刑殺人無關。
法律的存在,制度的存在,就是要阻止我因為憤怒、想報仇而做出這樣的舉動。我如果真的這樣做了,是要接受懲罰的。但國家如果代替我這樣做了,誰還可以約束國家?
四、不要扯誤判或冤案,殺人償命,你覺得鄭捷該不該死
這樣的提問很高明,繞過實際存在的制度問題,從價值面質問我:這樣一個罪證確鑿的人,是不是該用生命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關於死刑這個問題,我想過很多次,我也想過如果有個人確實是罪證確鑿,且「罪無可逭」,而我們的司法制度也無懈可擊,我是否會支持殺死他?
最後,我還是認為,不,不該。
確實,「殺人償命」被很多人認為是真理。但我傾向根本性地質疑這件事。殺人,當然要賠償,當然要受懲罰,但為什麼這個方式是也把這個人給殺了?
如果我們討論「懲罰殺人犯」這件事情,是出發於對「生命權」的絕對尊重,是因為我們覺得這個人傷害了我們所有珍惜的價值中最為重要的那個,即生命。
那麼,「奪去他的生命」就不該成為我們的選項,否則就是自相矛盾。
當今天我們可以替「生命權的被剝奪」這件事找出某些理由與藉口,例如「殺人償命,天經地義」,那麼生命權就不再是儼然不可侵犯的。
很多人說,主張廢死的人只看到犯罪者的人權,沒有看到被害者的人權,「那被殺的人的生命權就應該被剝奪嗎?」
當然不應該,沒有人的生命權應該被剝奪(這是前提),所以,剝奪那個人生命權的人應該受到懲罰,只是這個懲罰的方式不應該違背我們的前提,即生命權本身。
殺,只會讓「殺」成為一個選項,而不會終止殺戮本身。
或許不會有什麼事情可以真正終止人類毫無意義、毫無理性的隨機殺戮行為,但至少,在我們可以理性決定的國家制度上,我們可以選擇讓殺不是個選項。
五、到底死刑的意義是什麼
透過要求國家殺戮,我們到底希望達到什麼?我們為什麼這麼急切地希望死刑的存在?
不論是務實的功利主義考量,例如成本問題,或是嚇阻犯罪的效力,死刑這個制度從過去到現在的表現都不甚佳。成本問題前文討論過了,那麼在嚇阻犯罪的效力上呢?很多人會說廢死拿其他國家廢除死刑的案例是國情不同,但即使只看台灣,馬政府時期執行槍決這麼多次,前後殺了三十幾的死刑犯,但隨機殺人的案件卻只是越來越多,死刑真的有嚇阻力嗎?對於陷入絕境者,或是對於一心求死者,「民不畏死,何以死畏之」?
如果說,務實地來看,死刑是個沒有效率的制度。那麼我們支持死刑的理據,似乎就在於「犯罪者要付出等同的代價」的懲罰邏輯或「看到他死我才爽」的報復心理。
若是有人覺得「什麼教化可能,我才不在乎」,僅是覺得犯罪者應該要承受極大的痛苦、極大的不適作為罪刑的懲罰,因此要執行死刑。那麼我覺得反而應該支持終身監禁,並且提倡不得假釋,說認真的,這樣所造成的痛苦以及懲罰意味,可能更大吧。
(此斷增補)當然,上面這一段是順著支持死刑者的邏輯來說,以這些人所期待達到的目的來說,甚至應該支持廢除死刑。但就我個人而言,我不認為懲罰制度的精神只是為了「使人感到痛苦」,更大的功能還是在於輔導、感化,使其能夠重新適應社會。所以我個人還是會支持以終身監禁搭配一定門檻的假釋機制,加上良善的輔導與感化體系,作為廢除死刑的配套。而我也認為,恰恰是在「終身監禁是否得以假釋」這一點上,才是當前社會討論死刑存廢時應該聚焦的議題。
另外,若是有人覺得,「我就是要看到他死我才爽」,我覺得這或許才是社會最應該進行對話的地方,其實說穿了,就是純粹的殺人慾念,就是濃濃的恨,覺得有些人不論如何應該被泯滅其存在的事實。
如果是受害者與其家屬有這樣的情緒,我覺得是可以理解的,也需要來自國家、社會以及各種機構的陪伴與治癒,還有實質上的物質協助。
但如果是社會大眾有這種情緒,我覺得其實就是社會對話應該要聚焦展開的地方,其實也正是情感教育需要著重的地方。也正是死刑存廢最為關鍵的地方。
我們其實都不知道如何去面對心中的恨與惡意,或是不知道怎麼去面對日常生活中偶而浮現的荒謬感與無力感,正是在這種無力的基礎上,有了走不下去因此選擇走進黑暗與死亡的人,有了無法被理解也未曾被理解的鄭捷,也有了喊著打啊殺啊的我們。
在廢除死刑這一題上,最難解的,也正是這一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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