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記憶🚞
上週 #太魯閣號事故 的同一日,因為感冒之故起得晚,一打開電視看到新聞報導,怵目驚心的搶救畫面,令人鼻酸心疼。那幾天也因家中網路和筆電故障,只能整天盯著電視看,心情更加沉重。
昨晚則是 #台南後火車站 營運的最後一刻,它無疑是許多成大人共同的回憶,尤其是剪票口上頭大大的車次電子顯示牌,凡走過,必會先瞧上一眼。後站位在前鋒路與大學路交會口,鄰近成大的操場和宿舍,平日即是學子通勤及民眾上下班的重要出入口,每逢開學迎新,站外更是車水馬龍。看著它功成身退,有著滿滿的不捨。
過去我對火車的印象其實不算太好,第一次搭火車是在國小高年級時,隨親戚搭車到路竹,當時我對火車的車種並不熟悉,上車就侷促不安地詢問旁人:「下車鈴呢?沒有的話,如何讓司機知道我要下車?」我搭的是站站停靠的區間車,從市區到路竹,中間要停左營、楠梓、橋頭、岡山等站。比起客運車,火車雖較快速,也不會聞到後勁楠梓上空飄散的刺鼻油污味道,但軌道兩旁的景色較為單調,少了搭車遊街觀看沿途人物和風景的新鮮感。
⏲️誤點的日常
上大學前,我大概只搭過兩趟火車,而大學四年,除了寒暑假外,每周至少要往返台南高雄一至四趟。從高雄發車幾乎都是準點,必須提早進站,但回程可不是這樣,高掛告示牌上的車次,少則誤點十幾分鐘,甚至還出現過八十幾分鐘的。從我上課的光復校區走到台南後火車站大約十分鐘,通常都是到車站後瞄一眼告示牌再去買票,若為了省錢搭區間車或復興號,即便是先離站的車次,往往得在大湖站等禮讓對號車通過,有時一等就是十來分鐘,加上車程,回到高雄得花上一小時以上。
台南到高雄通常不劃座,若想要有座位,大家通常都會盡量走去車頭後的車廂碰碰運氣。即便是站票,四十分鐘到一個小時的車程倒也還好。不過,上研究所後,每回從高雄北上新竹,車程拉長到三小時,若從新竹站上車南返,還得設法穿過走道上滿滿人牆,這時才深刻體驗到為何列車到台南,往往已經誤點多時,旅客上下車所花的時間通常比表定還久。由於車票很難訂到,清大離火車站也遠,後來我都是選擇到交大附近搭乘阿囉哈或統聯客運,至少有座位,而且所需時間跟搭火車回高雄差不多。
擺脫了搭長途火車之苦,但當時為了去中研院工讀,每周仍是得搭乘區間車往返北車和南港兩、三趟。前後算算,頻繁搭乘火車的時間長達近7年。高鐵開通後,北漂南回,搭火車的次數更是鮮少。
🤔對火車的改觀
猶記得2013年的暑假,趁著9月立院開議前,我想在國內來趟自助旅行,首選便是從未造訪的花蓮,於是開始上網訂好民宿,刻意挑選太魯閣號搭乘前往目的地。一上車才發現我的座位並非是靠海那側,為了拍攝風景,我只好數次離開座位到車門邊。
列車駛近花蓮,蔚藍的海空真的讓人心曠神怡,下了車,到站前租好機車,沿著中山路買好公正包子和紅茶,坐在北濱海邊,享受海風的吹拂,愜意品嘗花蓮美食。兩天的行程,從自強夜市、吉安慶修院、松園別館、文創園區,到太魯閣的白楊步道(水濂洞),痛快地玩了一輪。回程依舊是搭乘太魯閣號。
2014年到2016年,因旅遊與輔選之故,我又去花蓮四趟,除了其中一趟的起程訂到普悠瑪,其餘都是太魯閣號,平穩舒適,是我對它評價。
2018年普悠瑪在宜蘭蘇澳發生列車脫軌事故,造成18人死亡215人輕重傷,對比下,讓我對太魯閣號的好印象又加深了些。4月2日太魯閣號發生嚴重事故,帶走50條寶貴生命,遺憾難過之餘,也不免心生恐懼,之後再去花東遊玩,到底要訂甚麼車型才安全?
💪改革別再淪為口號
台鐵的改革喊了幾十年,歷經幾次的政黨輪替,台鐵也陸續採購了許多新車,但營運管理與長年虧損等問題始終難解。小英總統昨天的宣示,從台鐵工會發出的回應可看出,中央想要大刀闊斧地改革,人事負擔仍是首要面臨的棘手難題。
台鐵的文化,其實是台灣文化的縮影,也並非是台鐵員工獨有的原罪。鐵路運輸乘載了台灣社會賦予其沉重的使命和政治任務,包括長短途旅遊、通勤、民代的選服、返鄉專車,許多鄉鎮對外聯繫的長程交通要道得依賴台鐵,更別提不遵守交通規則闖越平交道的人車平日對鐵道行車安全的威脅。
我們能夠同理台鐵員工長年背負的責難與重任,但台鐵的改革能否成功,員工將是最大的關鍵。這幾天的新聞報導,不時有所謂不具名的專家或知情人士透漏台鐵施工環境或行車安全維護的缺失,這些事後諸葛都難以挽回死難國人的生命。我們期待的改革,並不是端出一本又一本的檢討報告或計劃書,而是每一位台鐵員工先從自身做起,檢視自己或工作環境有哪些可以改善或調整的習慣,能夠讓自己和乘客獲得生命財產安全的保障,一一記錄下來,落實執行。
不論是坐在冷氣房的台鐵高層或相關的部會首長,至少花一周的時間,自己實地去體驗鐵道運輸管理與乘客所面臨的種種不便,不論是維修、採購、站務管理,或乘客長期詬病的誤點、轉乘、購票、無障礙環境等問題,邊回想太魯閣號破損的車體殘骸和死傷的同仁同胞,讓未來搭乘火車的每個人,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返家,才對得起往生者寶貴的生命與國人殷切的期許。
#太魯閣號
#鐵道
#台鐵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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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城相關 #蒸氣火車
「12/26活動當天上午8點3分,DT668從頭城站發車,行經礁溪、宜蘭、羅東,9點33分駛抵冬山站,回程下午1點56分從蘇澳新站北返,在冬山車站停留1小時,預計4點23分抵達終點頭城站。」
大小火車迷不要錯過啊!今天下午有幸在宜蘭站看到本尊,蒸氣聲超級驚人啊!!
(照片在留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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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396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鐵路法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重要判決值得注意!)
裁判要旨:
一、刑罰與行政罰相較孰輕孰重,雖然各國立法例或學說容或有不同的見 解,惟我國立法者業已於行政罰法第 4 條、第 26 條規定及其立法 理由中,認定無論從行為的情節輕重、違反社會性或法益侵害的程度 及懲罰的作用等方面而言,刑罰均屬較行政罰為重的制裁。又立法政 策改變,就同一行為的處罰由「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屬法律 的變更,且未改變其行為的可罰性,至其新舊法律的適用,應依行政 罰法第 5 條所定的「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決定。
二、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基於法治國下的法安定性及信 賴保護原則,必須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何種行為應受如何的制裁有所 認識或有預見的可能性,始得在該法律效果的範圍內依法對其加以懲 罰。是以,無論刑法第 1 條所定的罪刑法定主義或行政罰法第 4 條所定的處罰法定主義,都是建立在行為時的法律有明文規定刑罰或 行政罰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基礎上,而且對行為人的制裁,亦 應在行為時法律所明定的法律效果範圍之內,方不會使行為人擔負其 行為時法律所未規定的責任,致其遭受無法預見或預計的懲罰。
參考法條:行政罰法第 4 條、第 5 條、第 26 條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8年度判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林建均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 代 表 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林俊宏 律師 吳篤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鐵路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被上訴人的代表人於案件繫屬本院後的民國108年1月14日變 更為林佳龍,已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以上訴人與訴外人羅仕鑫共同於102年3月至4月間 加價販售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北埔站至 蘇澳新站及新城站至蘇澳新站間的團體火車票(下合稱「臺 鐵團體票」)計11,440張,違反67年7月26日修正公布的鐵 路法(下稱「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上訴人於103年 10月15日(原判決植為13日)始接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認依行政罰法 第27條第3項規定,尚未逾行政罰的裁處時效;鐵路法第65 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時由刑罰改為行政罰,按法務部104 年4月14日法律字第10403501650號函示,於103年修法前的 違法行為,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從輕處罰原則,適用103年 修正後行政罰的規定裁處,乃依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的鐵 路法(下稱「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以106年9 月29日交路監(一)字第1069700104號裁處書(下稱「原處 分」)處上訴人出售車票價格1倍的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如 未特別指明,均同)1,143,700元。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 ,遭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駁回,遂提起 本件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 三、上訴人起訴的主張及被上訴人在原審的答辯,均引用原判決 所載。 四、原審為上訴人敗訴的判決,是以:
(一)上訴人與羅仕鑫意圖謀利,以代訂臺鐵火車票方式,由羅 仕鑫提供其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交付上訴人使用,由 上訴人上網向臺鐵申請團體票訂票商店代碼,於102年3月 至4月間以電腦訂票程式訂購臺鐵團體票計11,440張,由 羅仕鑫以每張車票加價10元的代價出售給花蓮地區各大藝 品店,上訴人與羅仕鑫共同將所購臺鐵團體票以加價方式 出售的違規行為,堪予認定。又上開違規行為違反67年鐵 路法第65條規定,惟該規定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法,將上 開違規行為除罪化,改為行政罰,故上訴人與羅仕鑫所犯 67年鐵路法第65條罪嫌,因於犯罪後廢止其刑罰,業經花 蓮地檢署檢察官為102年度偵字第4256號不起訴處分在案 。 (二)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乃立法政策裁量,將「購 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行為的可非難性,由刑事罰降低至 行政罰,為處罰的減輕,並非就此不罰。是依本院103年 度判字第528號判決意旨,立法政策改變,就同一行為的 處罰,無論由「行政罰」轉變為「刑事罰」,或由「刑事 罰」變更為「行政罰」,均屬法律的變更,其新舊法律的 適用,應依行政罰法第5條所示「從新從輕原則」的法理 定之。亦即,行為時法律科以刑事罰,裁處時法律僅論以 行政罰,以裁處時法律效果有利於上訴人,即應援引裁處 時法律為裁處。上訴人上開違規行為發生於102年3月至4 月間,依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係處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的刑罰,該條文嗣於103年6月18日修正為行 政罰,惟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後的鐵路法第65條規定均 具不法內涵,並未變動,被上訴人乃按行政罰法第5條規 定從新從輕原則,依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依經 上訴人及羅仕鑫簽名確認的臺鐵訂票紀錄計11,440張,包 含臺鐵北埔站—蘇澳新站計20筆及新城站—蘇澳新站計37 筆紀錄,按各區間車票價格計算,票面金額共計 1,143,700元,乃以原處分處上訴人出售車票價格1倍的罰 鍰(即法定最低倍數罰鍰)計1,143,700元,並無違誤, 且未違反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上訴人以其行為後,裁處 法律效果改為行政罰,而認其行為乃為行為時法律所「不 罰」,於法不合。 (三)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 字第1526、2114、2274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經臺灣花蓮 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103年度訴字第288號刑事 判決以上訴人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惟花蓮地院103年 度訴字第288號刑事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內容,僅是針對 上訴人利用電腦設備購買車票的犯罪行為,與本件加價出 售違規行為無關,故被上訴人自得就上訴人與羅仕鑫共同 將所購臺鐵團體票加價出售的違規行為,加以處罰。
(四)綜上,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 乃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等詞,為其判斷的基礎。
五、本院判斷如下:
(一)依法始得處罰,為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對於違反 社會性程度輕微的行為,處以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 罰,雖較諸對侵害國家、社會法益等科以刑罰的行為情節 輕微,惟本質上仍屬對於人民自由或權利的不利處分,其 應適用處罰法定主義,仍無不同。為使行為人對其行為有 所認識,進而擔負其在法律上應有的責任,行政罰法第4 條明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 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立法理由參照)又一行 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 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而刑罰的懲罰作用較 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 處行政罰的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 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故同法第26條 第1項前段明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立法理由參照 )據此可知,刑罰與行政罰之間孰輕孰重,雖然各國立法 例或學說容或有不同的見解,惟我國立法者業已於上開規 定及其立法理由中,認為無論從行為的情節輕重、違反社 會性或法益侵害的程度及懲罰的作用等方面而言,刑罰均 屬較行政罰為重的制裁。 (二)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 ,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 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 者之規定。」明定法律或自治條例變更時的適用,是採「 從新從輕」的處罰原則,即於行為後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 變更者,原則上是「從新」,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的 法律或自治條例;僅於裁處前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 處罰者,始例外「從輕」,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的規定 (立法理由參照)。又我國過往承襲德日學說見解,認為 「行政罰」與「刑罰」本質有所不同,前者行為之所以受 處罰並非本質上違反倫理或道德,而是因法律的規定,故 稱為「法定犯」;後者則是本質上違反道德或倫理的行為 ,無待法律規定,即具有可非難性,稱為「自然犯」。然 而,行政罰所制裁的行為,未必即無道德或倫理的可非難 性,且原來純為法律規定的義務,長期施行後深植人心, 亦可能轉變為道德或倫理的要求。是以,典型的刑事犯較 諸典型的行政犯,固然有較高的反道德性及反倫理性,對 社會足以產生較大的損害或危險,但二者間並非本質上有 絕對的不同,而是因價值判斷或不法行為的內容,所作逐 漸的進階式劃分,而此劃分權限屬於立法機關,立法者得 從社會需要與政策考量等觀點,衡量該等行為的危險性, 據以決定處罰的方式。此觀諸司法院釋字第517號解釋理 由書揭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制裁究採行政罰抑刑事罰 ,本屬立法機關衡酌事件之特性、侵害法益之輕重程度以 及所欲達到之管制效果,所為立法裁量之權限……。即對 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立法機關本於上述之立法裁量權限 ,亦得規定不同之處罰」意旨即明。因此,立法政策改變 ,就同一行為的處罰,無論由「行政罰」轉變為「刑事罰 」,或由「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均屬法律的變更 ,且未改變其行為的可罰性,至其新舊法律的適用,自應 依前述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的「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決定 。 (三)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 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是採取以刑罰制裁行 為人的立法政策。嗣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的103年鐵 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 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1倍至10倍 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將原本 的刑事制裁予以除罪化,改以行政罰制裁行為人。是行為 人如於舊法時期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而違反67年鐵路 法第65條規定,嗣於新法時期制裁時,由於無論新舊法時 期,該行為均屬不法行為而具有可罰性,且因103年鐵路 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行政罰,較67年鐵路法第65條 規定的刑罰為輕,故應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的「從新從 輕原則」,適用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處( 另參酌司法院院解字第3389號解釋意旨)。
(四)事實認定是事實審法院的職權,而如何調查事實或證據的 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有斟酌判斷之權,如果其事實的 認定已經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而且沒有違 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縱然其證據的取捨與 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導致其事實的認定不同於該當事人 的主張者,也不可以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情形。原審 依職權調查證據並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的結果,認 定上訴人與羅仕鑫意圖謀利,以代訂臺鐵火車票方式,由 羅仕鑫提供其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交付上訴人使用, 由上訴人上網向臺鐵申請團體票訂票商店代碼,於102年3 月至4月間以電腦訂票程式訂購臺鐵團體票計11,440張, 由羅仕鑫以每張車票加價10元的代價出售給花蓮地區各大 藝品店,因認上訴人與羅仕鑫共同將所購臺鐵團體票以加 價方式出售的違規行為等情,經核與卷內的證據相符,且 無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的違法。又67年鐵 路法第65條及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的共同構成要 件事實包括「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上訴人與羅仕鑫 分工完成上述違規行為,自屬故意共同實施違反103年鐵 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不法行為甚明。上訴人主張 其於原審否認有「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的行為 ,詎原判決引用上訴人相反的陳述(102年9月12日調查筆 錄),認定上訴人有加價10元販賣車票的行為,未令上訴 人敘明或補充其先後陳述不符之處,致有遭法院突襲而影 響其受公平審判的疑慮,且原審未敘明其心證形成及不採 有利上訴人事證的理由,恣意將羅仕鑫的販賣行為與上訴 人的訂購車票行為連結為共同行為,有判決不備理由及認 定事實違反證據法則的違法等語,是針對原判決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的職權行使,指摘其為違法,以及就原判決已 詳予論斷者,泛言未論斷,實不足採。 (五)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基於法治國下的法 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必須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何種行 為(構成要件)應受如何的制裁(法律效果)有所認識或 有預見的可能性,始得在該法律效果的範圍內依法對其加 以懲罰。是以,無論刑法第1條所定的罪刑法定主義或行 政罰法第4條所定的處罰法定主義,都是建立在行為時的 法律(包括行政罰的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刑罰或行政罰 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基礎上,而且對行為人的制裁 ,亦應在行為時法律所明定的法律效果範圍之內(惟如適 用刑法第2條所定的從舊從輕原則或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的 從新從輕原則,則可能處以較原定範圍為輕的處罰),方 不會使行為人擔負其行為時法律所未規定的責任,致其遭 受無法預見或預計的懲罰。本件上訴人行為時的67年鐵路 法第65條所定法律效果為「處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 罰金」,而依刑法第33條第4款前段及第41條第1項規定: 「主刑之種類如下:……四、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 。……」及「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 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可知, 67年鐵路法第65條的法律效果,最重僅能處拘役59日併科 銀元1,000元以下罰金,且拘役部分原則上最重得以3,000 元折算1日易科為罰金,故上訴人預見其行為所可能遭受 的制裁,自係以行為時上述得以最高額易科為罰金的拘役 59日併科銀元1,000元罰金的法律效果即180,000元( 3,000元×59日+1,000銀元×3=180,000元)為限。而上訴 人衡量其行為的可罰性後,既仍執意為之,固應受罰,惟 參酌上述行政罰法第4條所定處罰法定主義的意旨,被上 訴人依據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對上訴人裁處罰鍰 時,即應於上述最重的法律效果範圍內為之。然而,被上 訴人依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逕按上訴人及羅仕 鑫購票後加價出售的張數11,440張,以原處分處每張車票 價格1倍的罰鍰計1,143,700元,已大幅逾越上訴人行為時 對其行為可罰性的預見(計)可能範圍,有悖於處罰法定 主義的要求,自有違誤。訴願決定及原判決遞予維持,均 有未洽。 (六)綜上所述,上訴論旨請求廢棄原判決,雖未指摘及此,惟 原判決既有如上所述的違法,仍應將原判決廢棄,且基於 確定的事實,本院已可依該事實為判決,爰撤銷訴願決定 及原處分,由被上訴人依本院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另為適 法的處置。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第259條第1款、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61 卷 10 期 341-349 頁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8年1月至12月)第 647-655 頁
相關法條 9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3、41 條(108.06.19)
* 行政罰法 第 4、5、26、27 條(100.11.23)
* 鐵路法 第 65 條(67.07.26)
* 鐵路法 第 65 條(10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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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北迴線上的新城站設立,行政區屬於 ...,車站概要—蘇澳新站是北迴線起點站,自此開出後不久就會進入山區,朝花蓮方向駛去。蘇澳新站位於宜蘭縣蘇澳鎮,坐落於台9線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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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開車國道五號蘇澳交流道駛出,新馬路右轉行使新馬陸橋,至底左轉接中山路二段,行駛約2.4公里,右側即可看見「蘇澳國中」入口,即是慈心華德福高中蘇澳校區。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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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的想法是不錯,蘇澳站如果可以不是一個尾端站,
能串連其他南邊車站,確實可以帶給當地便利。
雖然說宜蘭鐵路要高架化,不過印象中只有頭城到宜蘭,
二結到冬山而已,新馬以南應該不會變。
我的規劃的話,會讓蘇澳新、蘇澳、永樂的三角關係變成:
對號列車走蘇澳新-永樂原路線,
區間車走蘇澳新-蘇澳-(新闢路段)-永樂,
至於走的路線如圖
黃線為新闢路線,當中蘇澳新站的轉乘功能就不再重要,
可以裁撤,機能有北邊新馬承接。
蘇澳市區不走對號,落實捷運化,市區西邊新設聖湖站,
蘇澳站微調東邊台九台二路口附近,結合市區公車轉運站,
以高架方式穿越港區到蘇澳港南端,現在國光客運南方澳站的地方,
新設南方澳站,在向西邊打一條鐵路隧道接到永樂站北端。
壞處是打隧道很花錢,剩下給網友補充,我只講好處,
一,區間車可以不再是以蘇澳為終點,花蓮以北的車站都可以當
二,改善南方澳塞車問題
三,台鐵車輛調度場地可在南澳附近,不必局限蘇澳新、蘇澳,活化市區土地利用
這篇比較照顧南方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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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rhkc:轉錄至看板 I-Lan 05/23 20:22
蘇澳站微調到蘇花路口是考量舊有的路狹小,一旦市區(有活動)塞車就麻煩了
那個地方往西是舊路,往南是新路(蘇港路),
往北可以直接進隧道,往東步行就可以到蘇澳港,
將來如果可以通航(沖繩或其他),也都很便利。
聖湖的位置的確,站體應該會像基隆車站那樣半地下化,然後在H型路口旁邊。
※ 編輯: drhkc (223.137.85.56), 05/23/2016 21:26:22
我的觀點就是讓蘇澳鎮的交通更完整,一個隧道會很過份嗎?
※ 編輯: drhkc (223.137.85.56), 05/23/2016 21:37:49
一是班次少,一部分的區間開過蘇澳新就往花蓮,所以乘車意願低。
二是蘇澳站偏東,西邊聖湖地區的人寧願走到蘇澳新坐車,
蘇澳新的當地乘客大部分都是聖湖人,都要走頗長一段路。
說效益低,台鐵不只是營利而已,還有照顧偏鄉的社會責任,
你現在沒人坐,不去怪現有哪裡做得不夠好,反而來怪別人的改善方案,
事情如果不了了之,然後呢,人會不會比較多,
沒有的話,沒效益的站是不是要撤掉?
蘇澳站撤掉通通坐公車到蘇澳新不是最省事?
再來,轉運這部分有分層級的,
羅東跟宜蘭負責廣域轉乘,
蘇澳轉運的區域範圍我是設定蘇澳鎮跟南澳鄉,
要公路轉鐵路到花東的在我理想規劃下,主要是到羅東轉運站,
宜蘭板找我的直鐵相關發文應該還找得到,
內容稍有不同,不過大方向是一樣的。
南方澳不好停車,雖說旅客會選擇自身工具,
但是那是公路客運太廢而導致,
南方澳設站,搭配順時針環港小巴,
這樣全南方澳的人半小時內都能抵達火車站,
人潮集中就能談運能,再者,
宜蘭的火車路線路過多數人居住的地帶,
帶狀捷運做起來,可以減少很多私家車。
落實並成就綠能運輸。
※ 編輯: drhkc (223.137.85.56), 05/23/2016 22:23:45
新路線、新站體全部弄完,不超過10億還可以接受,
因為幾乎不會徵收到民間住宅,沒理由爆天價。
※ 編輯: drhkc (223.137.85.56), 05/23/2016 22:36:42
北迴線宜蘭線區間合一,班距可以減半。
※ 編輯: drhkc (223.137.85.56), 05/23/2016 22:50:05
盲腸線臭不臭,人人喜好不同,不予評論
※ 編輯: drhkc (223.137.85.56), 05/23/2016 23: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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