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外!號外!立法院三讀通過建立反避稅制度之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第126條修正案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今(12)日三讀通過建立反避稅制度之「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第126條修正案。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係為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制度,以建構更周延之反避稅規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建立CFC制度部分
(一)為避免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地區(如租稅天堂)設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以遞延課稅或規避稅負,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明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營利事業股東應就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
(二)為落實CFC制度精神,並兼顧徵納雙方稽徵遵循成本,訂定豁免規定,明定CFC於當地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排除適用。
(三)為正確反映CFC可供分配盈餘,明定CFC各期虧損得於10年內自其盈餘中扣除;並明定已依CFC制度認列收入課稅之投資收益,於實際獲配時不再計入課稅,及提供國外稅額扣抵機制,以避免重複課稅。
二、建立PEM制度部分
(一)為防杜PEM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藉於租稅天堂登記設立境外公司,轉換居住者身分,規避應申報繳納之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3條之4明定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境外公司,其PEM在我國境內者,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相關作業。
(二)有關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認定要件如下:
1、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我國境內。
2、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我國境內。
3、在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三)未來PEM制度實施後,除可避免我國稅基受侵蝕外,亦有助於PEM在我國境內之企業認定為我國居住者,而享有適用兩岸租稅協議減免稅優惠之權利,兼顧保障臺商權益。
三、配套措施
為避免實施反避稅制度對企業經營造成衝擊,該制度將視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形,及國際間(包括星、港)按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CRS)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狀況,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後施行,所得稅法第126條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俾使企業逐步適應新制,兼顧租稅公平與產業發展,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表示,建立反避稅制度,可防杜跨國租稅規避,有助於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國家稅收,亦有益於PEM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適用兩岸租稅協議之權利,保障臺商權益。該部將配合本案完成立法,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並召開座談會,廣徵各界意見,以消除企業疑慮,減輕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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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哀!老用政治手段解決經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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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廢不廢證所稅已不重要!中國紅色供應鏈在這三年崛起,台灣正好用證所稅打趴了擔任後勤供輸的資本巿場,讓台灣的電子產業加速潰敗。
三年前,馬總統為了證所稅而證所稅,賴世葆、費鴻泰、曾巨威可說是推動證所稅的三大巨頭,如今這三大巨頭轉頭過來又喊廢證所稅,實在太突兀!
有趣的是民進黨反洪版證所稅,又搬出馬總統「公平正義」四個字,有執政機會的民進黨居然大吃害死台灣的「公平正義」口水,恐怕會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有執政機會的蔡主席應冷靜想想,如何利用這次機會訂出一套有競爭力的資本巿場新的遊戲規則。下列幾個重點,一,弄死台灣的不是證所稅,而是富人稅!二是兩岸四地(含新加坡)股利所得幾乎都免稅,中國分離課稅,持股一年以上稅率為零,台灣卻是併入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45%,兩稅合一扣抵減半,再加2%的健保稅,稅率之重,全球第一,台灣怎麼跑得動?
三,若真正落實證所稅也無妨,但不能只作半套,虧損要能扣抵,證交稅要從輕。還有,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已超徵很多,稅率也應下降,或是轉為即將上路的長照費。
租稅政策攸關國家競爭力,千萬不要只為騙選票,用政治操作解決經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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