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2017年11月間,高雄民營救護車駕駛艾國平載送一名林姓病患,沿路開啟車頂閃光燈、鳴警號闖紅燈通過三民區建工路363巷口時,與適逢綠燈起步的陳姓男大生所騎機車擦撞,陳男騰空飛起後墜地,全身多處擦挫傷,艾男則是前胸挫傷、頸部扭傷,事後雙方調解不成互告。
一審高雄地院簡易庭依事故鑑定報告,指陳姓男大生未禮讓救護車通行,是肇事主因,而救護車鳴警號、開閃光燈執行任務時,雖原則上可不受限交通規則,但仍應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因此認定艾男未注意車前狀況也有疏失,是肇事次因,判陳興男大生拘役55天,艾男拘役40天,都可易科罰金。沒想到艾男上訴後,二審高雄地院合議庭在卷宗裡發現一張肇事救護車的「出勤記錄單」,記載當天中午他所駕救護車從高醫出發,載送「已終結所有醫療行為」的林姓臨終病患返家,載送過程中僅提供保暖、心理支持、生命徵象監測及呼吸器,病患身上雖留有鼻胃管、導尿管,此外並無任何急救處置,明顯是要送彌留病患「留一口氣回家」,不屬法律明訂的緊急救護狀況。
想法:
這個案子有幾個地方需要注意:
1.臨終前送回家是民間習俗,算不算緊急醫療?
固然衛福部考量上情而出了一個函釋給予肯定答案,
認為是緊急醫療,
不過行政部門的函釋(行政權)並不會拘束法院(司法權),
所以法官還是可以自行認定是否為緊急醫療情況的...
2.這個案子裡法院審理後認定
臨終前送回家的情況不是緊急醫療,
所以救護車不應該鳴警號,
特別是在台灣救護車鳴警號
僅有優先路權,並沒有絕對路權,
救護車駕駛還是要注意前方車況,
不然還是可能被認定有過失的!
3.回到緊急醫療的定義,
法院認為救護車是要救活,不是送死(終),
緊急情況是針對要搶救人命的情況,
如果是送回家走最後一程,並不符合緊急醫療的定義,
所以認定該輛救護車鳴警號是不正確的,
也不會因為鳴警號而免責!
4.救護車有兩種,到院前都是消防隊負責的,
至於到院後轉診或送回家,都是找民間救護車,
民間救護車在執行職務過程中,
如果符合緊急醫療的情況,法令會給予一定路權,
但也不是每個情況只要鳴警號就是吃了無敵星星,
像這個案子,法院就是認定不符合鳴警號的要件,
認為駕駛還是要負一定肇事責任的...
這樣看懂判決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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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不少人在爭論這條新聞,我跟法律系的李小蒨討論了很久,在這邊跟大家分享一下關於車禍肇事判定上一般人很容易誤解的部分,以及這個判例中合理與有可能存在的爭議
這是完整判決書:https://goo.gl/nur0uT
首先我先講結論:
1.我真心對闖紅燈被撞的家屬還敢提告感到不恥
2.TVBS標題殺人,民事169萬還沒判決,且判決書明載是黃燈肇事,記者寫文有沒有用腦?
3.法官認定汽車駕駛說了很多謊(EX:綠燈,時速20~30)
大家對於闖紅燈的家屬還敢提告,說什麼不要一毛錢只要道歉(實際上已經拿了強制險210萬)大家應該都覺得無言,TVBS長期報導立場偏頗,標題殺人也沒什麼好多說的
因此我們把重點放在3,到底事件發生情況跟判決是否合理
首先我們看判決書,有幾點是有爭議的,首先我們必須理解一點,路權跟刑責沒有絕對關係,最簡單的舉例就是如果你騎車上高速公路然後人家不小心撞死你,這個人也不會因為絕對路權而無罪。
因此車禍常見的過失與否在於你有沒有盡力避免車禍的發生,如果在法律認定上你有能力預見事故發生卻沒有採取必要之手段,那你的過失責任就會成立。
這個刑事法庭法官在這個判決中主要依據兩個理由來判刑:
1.法官認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未進入路口之車輛應減速慢行】
2.法官認為根據汽車駕駛人的證詞南京東路與十甲路口的斑馬線前,就有看到被害人騎乘的機車,從伊的左手邊出現,若被告確實有注意車前狀況,自可放棄加而將車煞停,或閃避以避免碰撞
所以認定汽車駕駛人過失重傷害罪嫌成立,以上這兩點是新聞記者根本不報或是選擇性忽略的部分,說真的要不是記者看不懂中文就是根本沒看判決書,連實際狀況是黃燈都搞錯
以這個判例來說我不能認同的地方在於法官認定黃燈的時候應該減速慢行,且判決書寫到監視器拍到的部分實際駕駛人只有一秒不到的反應時間就通過了停止線,實在不該強求駕駛人減速慢行。
但是扣除掉上述幾點,汽車駕駛人有幾個很嚴重的問題
1.你明明看到有人闖紅燈了卻沒有做出反應
2.明明你就是黃燈通過,卻在面對記者跟法官的時候一直強調你是綠燈
最後,新聞報導刻意誤導觀眾這個案件是無肇事責任,但是事實上無肇事責任是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說的,法官參照了監視器後認定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有瑕疵不予採用
所以,如果你發生類似事件的話,一直爭執對方紅燈或是絕對路權是沒有用的,法律上的見解是看你有沒有盡力遵守交通規範以及避免傷亡之產生,絕對路權不能無限上綱,否則你騎在禁行機車道被撞死的話是求償無門的。
真的遇到類似事故,請將你的立場放在你已經盡量避免事故、人體反應時間不足以讓你即使反應云云
總之,這個判決雖然並非完全沒有爭議,但是法官的見解也並不是真的恐龍一條,這位女駕駛對外公開的言論有非常多可以質疑之處。
最後,法律上並沒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這條,這個傳說中的帝王條款完全是子虛烏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是刑法上對於過失的定義,需輔以其他法條方能斷定
以這個判例中法官引用的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這才是真正容易被胡亂定罪的霸王條款。
柯基摩托打抗:
http://www.corgimot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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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ngtimens (阿捲)》之銘言:
: 最近幾天一直看到有人說行人闖紅燈要不要讓
: 這是什麼狗屁問題,哪個正常人看到前面有障礙物會直接油門一拜撞下去的?又不是對岸要
: 報復社會直接開車撞人群的反社會仔
現在的禮讓行人天條如下,穿越的時候必須距離行人3公尺
如果是右轉左轉那種預期會有人走出來的情況還沒問題
但連闖紅燈的行人都算呢?
這表示當你看到前面是綠燈,想要正常的快速通過時
突然有一個行人從路邊走出來,他甚至不用擋到你只要離你三公尺內
你就可以開心的繳錢給國庫了
而且這法規還超不明確,舉一個例子
汽車要經過穿越道的時候必須距離行人三公尺以上
之前有一堆傻子在那邊跳針說要停等要停等
但是取締標準是汽車前懸或機車前輪不能進入行人穿越線
也就是說只要沒開到行人穿越線上,你愛怎麼滑都可以
那問題來了,守規則走行人穿越道的有明確標準別開到穿越道上
那沒走行人穿越道的呢? 甚至那種從路邊跑出來的呢? 我得離多遠?
而且現在法規必須禮讓,那我就問突然從路邊跑出來的我要怎麼禮讓
是不是我沒預知到有人衝出來,按法規就可以錄影檢舉充實國庫?
更甚的像是那種走路走在路邊的道理能不能從後面開過?
如果在接近的時候突然往路中央走,被拍到是不是也要充實國庫?
或直接站在路邊(無行人穿越道)思考人生不知道是走不走的?
很多配套都很不明確,完全只能被檢舉後看警察的興致
: 正常人第一反應當然是踩煞車,壓根沒什麼讓不讓的問題
: 重點是行人闖紅燈被撞,兩邊的責任歸屬
立法的覺得如果不設帝王條款
汽車駕駛看到闖紅燈行人就會懶的踩剎車故意撞上去
所以要設帝王條款管你行人是怎麼突然衝到馬路上,你撞到就得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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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9.74.23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88405564.A.427.html
給無敵星星就會減少任意穿越馬路的嚇阻力
然後還把責任轉嫁給正常行駛的人
你確定這種「智能缺陷」是少數? 你要確定耶?
如果這種智能缺陷是其他類型的幾千倍幾萬倍,能叫少數嗎?
你的意思是任意穿越馬路闖紅燈的行人,他們不知道闖紅燈不對?
https://youtu.be/jIrGYwd8X94
根據目前的法規,這個正常綠燈行駛的騎士被檢舉就能幫忙充實國庫了
然後你還要冀望鴿子隨心情放過你?
雲車手嗎? 綠燈經過行穿線減速?
來,請定義一下綠燈經過行穿線要減速到多少? 還是經過行穿線都煞停再開?
然後政府表示只要穿越就要讓,那你以為行人只會在路口穿越馬路嗎?
錯,行人也會在沒有穿越道甚至不是路口的地方穿越馬路
那你要看到路邊有人就煞停再開一次嗎?
你乾脆說開車限制速度跟步行一樣算了
https://youtu.be/jIrGYwd8X94
結果不合理的法規你還要冀望違規了但警察放你過?
你就說這種 1.用衝的 2.闖紅燈 3.沒走穿越道 4. 僅單一車道
是要怎麼停讓三公尺
雲車手?
請定義一下減速通過是要減多少?
那你乾脆修法外側車道或是單線車道限速5公里好了
※ 編輯: shamanlin (125.229.74.237 臺灣), 07/04/2023 11:36:03
你是不是連減速通過的定義都講不出來? 減速多少? 不敢回答?
為了避免有人自殺碰瓷突然衝到馬路上所以開5km/h?
你來說說全球有哪個智障國家這樣幹,你要當第一個?
※ 編輯: shamanlin (125.229.74.237 臺灣), 07/04/2023 12:44:55
果然雲車手認證,
你不定義減多少叫減速通過,那減10km是減速通過
減0.001km也是減速通過,那有個屁意義?
然後你現在說減速到30是吧? 先不說一般道路限速50可開到60
那你現在的意思綠燈經過穿越道、外側車道、單線路段只能開30km/h?
那雲車手來看一下一堆人不敢面對的案例
https://youtu.be/jIrGYwd8X94
影片中的騎士搞不好還不到30km/h勒
碰到這種突然側邊衝出來的也是來不及禮讓啊
你怎麼會有30km/h就夠了的錯覺呢?
雲車手去開卡卡跑丁車就好了,還跟人討論什麼路上狀況
根據目前偉大政府的解釋,無標線路口也要按同樣方式讓
甚至不是路口突然有人衝上馬路的也是要按同樣方式讓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