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度使用住宅9.96%創新「低」?內政部先把資料補齊吧!
根據主計總處歷次的10年空屋普查,從2000、2010到2020年,空閒住宅數從123萬上升到155萬再到了 #歷史新高的166萬,相當於在台灣每 6 戶就有 1 戶的空閒住宅。
雖然今年空屋率從2010年的19.3%降為18.5%,是普查以來首次下降。但是,人口增加的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空屋率仍然高達17.6%、17.5%及19.8%。
儘管空屋數量越來越多,內政部的可能成交指數(國泰建設)卻從67.76一路成長到95.26,再來到今年的127.3;591新建案Q2統計及國泰房地產指數Q2皆顯示,全台房價與上季相比微漲2%。六都除台中市,可能成交價均較上一季微幅成長0.18%到2.19%不等,新竹縣市則達5.07%。
如此怪異的現象,台灣民眾感受甚深,早已見怪不怪。
然而,內政部在9月13日大張旗鼓發布最新「低度使用住宅」統計結果,聲稱台灣空屋率創下 #史上新低的9.96%。
我就要請問內政部,「低度使用住宅」占比為9.96%,與普查結果的18.5%相差近一倍,到底哪一個數字才是對的?實際上,8月26日,內政部在我們召開的協調會上這樣說:
「內政部使用的是地政及建物登記資料,而登記移轉統計資料無法呈現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所以 #從未搜集過非自住統計資料;由於空屋的定義不明確,有統計上的困難,#低度用電也未必是空屋。」
既然內政部從來沒蒐集過非自住統計資料,低度用電也未必是空屋,那低度使用住宅低於10%,有什麼好高興的?
喜孜孜的內政部,有多麼不食人間煙火、不知人民苦痛,可想而知。
好吧,就算不談內政部在協調會上及新聞稿上的立場矛盾,台灣的空屋率確實首次下降到10%以下,難道9.96%很低嗎?
在一般已開發國家,為維持住宅市場運作,#自然空屋率為5%以下。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的資料,紐約2011年的空屋率是3.12%,倫敦2012年的空屋率是3.9%。9.96%到底算不算低,比較一下就知道了。
因此,今天上午,我和王婉諭委員、OURs 都市改革組織彭揚凱秘書長,一起召開「房價越漲囤房越多?說好的居住正義在哪裡?正視問題,提出對策!」記者會,提出三點訴求:
1⃣#公開更完整的資料、釐清囤房全貌:公開超過五年餘屋數及非自住家戶歸戶歷史資料都應公開上網,並定期更新持有十戶以上之個人及家戶所擁有之房屋總數相關資料。
2⃣立法部門盡速 #排審囤房稅法案:立法院已有多個囤房稅相關法案,應盡速排審。
3⃣行政部門應積極回應問題、#研擬院版法案:行政機關都應積極回應創歷史新高的166萬戶空屋,以及大量非自住房集中化的現象,並盡速研擬院版囤房稅法案。
我也要奉勸內政部,好好把空餘屋的統計做好、公開出來之後,再來討論囤房現象到底嚴不嚴重,好過拿出一個自己都不承認的數據,要台灣民眾相信「囤房問題有限」。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法委員林佳龍今(6)日在立法院進行總質詢。林佳龍委員質詢陳陳冲院長何時下台?何時向總統提內閣總辭?陳院長表示將在520之前向提總辭,給馬總統重新任命閣揆的空間。 陳冲院長於二月六日就職至今剛好滿二個月,林佳龍委員詢問「陳院長,對內閣施政滿不滿意?」陳院長表示,「主觀認為是有改進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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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衝擊下的公共工程不可抗力約款/謝定亞(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文著眼於當前covid-19疫情衝擊下工程廠商遭遇的困境,深入探討公共工程契約中,不可抗力條款的解釋與適用。全文以公共工程委員會針對疫情影響發布的各函釋為核心,詳盡分析行政機關意見與公共工程契約範本中「不可抗力條款」的規範內容,解讀「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災害要件適用於疫情的可能與困境,再說明不可抗力條款諸如展延工期、停工、調整價格等效果,佐以比較FIDIC國際工程範本,內容充實,值得讀者細讀。
✏關鍵詞:不可抗力約款、公共工程、COVID-19疫情衝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摘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減輕疫情對於國內公共工程造成之衝擊,於2020年3月6日針對履約中政府採購案件,提供各機關相關處理方式之函示。綜合觀察公共工程委員會近期函示,可大致歸納公共工程因應疫情之重點,包括此次疫情屬不可抗力事由、已通案性影響履約進度、造成部分個案考慮停工,及影響公共工程之履約成本。本文分析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函示內容,比較相關採購契約範本約款,以解析機關依據前開函示因應疫情相關處理方式之潛在立場衝突點,並嘗試由FIDIC等國際慣例之角度,檢討相關配套措施,並提出具體建議供各界參考。
✏試讀
🟧不可抗力約款分析
檢視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中「不可抗力」字眼共出現11次,集中在第7條履約期限、第12條災害處理、第16條保固、第17條遲延履約及第21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就本文之角度而言,最關鍵之約款則為第7條第3款第1目與第17條第5款,後者涵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於「不可抗力」之例示內容;比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下稱「契約範本」)第4條第8款有關給付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約款與第17條第5款所列舉之不可抗力情事,可知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於不可抗力事由之分類,仍未統一。第4條第7款第4目「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為不可抗力之抽象認定標準;而第17條第5款「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則提供機關認定不可抗力事由之裁量依據。若將機關裁量範圍與此抽象認定標準結合,則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即是「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此外,由於第4條第7款第4目僅限於「自然力作用」,則上表中第17條第5款相異之事由,因多屬人為因素造成,故排除於適用範圍。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在制定前述條款時,究係因何種政策目的而制定出前後不一致之不可抗力事由,值得另外推敲。
綜合前述,工程會函示內容,大致可歸納如下:
一、就延長履約期限部分:廠商可主張疫情乃範本第17條第5款第5、10、12或13目等不可抗力事由,依據第7條第3款主張延長履約期限;
二、就停工部分:延長履約期限之依據同上;倘因疫情衝擊停工而不能履約者,得主張免除契約責任;倘停工達一定期間,有權請求終止解除契約。
三、就延長履約期間增加之必要費用部分:依據第4條第8款第4目之不可抗力事由請求為完成契約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
1999年版FIDIC紅皮書第19.1條為不可抗力約款。就抽象標準而言,共有四個準則,即該例外事件或狀況:a.已超出一方當事人之控制;b.該方當事人於訂約前無法合理慮及;c.該方當事人於事件之發生亦無法合理避免或克服;d.且係非可歸責於他方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此定義較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更為細緻。第19.1條另外例示五項不可抗力具體情事:(1)戰爭、敵對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動;(2)叛亂、恐攻、革命、暴動、軍事奪權或政變或內戰;(3)暴亂、騷亂、混亂、罷工或與承包商無涉之停業;(4)與承包商無涉之軍火、爆炸性物質、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及(5)自然災害如地震、颶風、颱風或火山爆發。第19.4條則規定,若承包商已通知業主並因不可抗力造成遲延及/或受有損失者,承包商有權依據第20.1條之規定,向業主請求工期展延及/或費用。
相較於FIDIC第19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第5款之不可抗力範圍似較FIDIC為廣泛,例如納入意外性質事由:「3.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6.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7.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與政府行為相關事由:「8.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10.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1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12.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等。工程機關在適用上,顯然較為明確,亦減少機關須自行認定不可抗力事由之頻率。
🟧工期衝擊之舉證
公共工程受疫情衝擊最顯著的影響是勞動力與施工材料的供應短缺問題。依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廠商之工期因而受衝擊時,應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即舉證:一、非可歸責於廠商;二、已影響網圖要徑。相對的,機關就廠商之可歸責性問題,亦須確認廠商已「善盡管理責任」,且該事件確係「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
參考工程會函示內容,廠商倘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此「事證」須足以建構疫情衝擊與不能依時履約之因果關係。工程會的函示已明確定性疫情衝擊為「不可抗力」事件,機關與廠商即應以此為前提協商如何進行契約權利義務之調整。但在執行實務上,廠商仍有幾項舉證障礙必須克服,分述如下……
🗒全文請見:公共工程上不可抗力約款之分析──以當前COVID-19疫情衝擊為核心,謝定亞(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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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 定義 在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金山小編陳嘉緯過世已逾一年,時代力量提四大呼籲,為公部門基層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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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去年(2020)8月4日金山小編陳嘉緯過勞逝世事件,監察院在今年8月19日對本案提出調查報告,認定金山區公所未善盡雇主職業安全防護義務,對區公所提出糾正,並要求新北市政府議處相關失職人員。站在守護公部門勞權的立場,時代力量 王婉諭 ;新北黨部 #彭盛韶、#陳姳臻 兩位副執行長;新莊區主任 #吳香君,以及「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理事長 #何昀峯 於今(9/2)日召開記者會,為在公部門辛苦工作的基層發聲,並提出以下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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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議處相關失職人員,儘速提出懲處名單。
2⃣ 公開新北市府各單位約僱人員數量及其業務範圍。
3⃣ 建立長期制度以保障公部門約僱人員權益。
4⃣ 落實公部門勞檢,資料上網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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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盛韶表示,侯友宜在監察院報告提出後的當天(8/19),曾對此事表示「市府會悉心檢討,並保障所有勞工朋友的權益。」然而,檢討什麼?保障什麼?侯友宜市長完全沒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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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盛韶說明,回想嘉緯過勞死整起事件,在事件發生之初,去年8月9日就傳出部分媒體報導後不久又毫無預警下架嘉緯驟逝的新聞,當時市府就被質疑是市府為了顧及形象,以公權力壓制新聞自由,引發社會譁然。而在嘉緯過世已逾一年的今天,新北市政府仍未提出相關懲處名單,金山區公所社群媒體粉專的相關消息,仍僅有公告嘉緯告別式的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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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盛韶指出,新北市政府壓榨公部門人力,絕非嘉緯過勞逝世這一件而已,這在新北市恐怕只是冰山一角,絕大多數公部門基層人員在這件事後沒有更全面的保障,而市府在嘉緯過世後一年後,在制度上是否有任何改進,我們也打下問號。彭盛韶拿出監察院的報告表示,金山區公所前後兩任區長,未善盡職業安全防護義務,使嘉緯淪為血汗小編,最後致因公過勞死亡是不爭的事實,但直到今天,我們僅看到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卻完全無市府相關對此案的進一步的作為,包括制度面措施、懲處進度、撫卹事宜等,市民完全無從得知,實在太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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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盛韶表示,從事件發生至今,侯友宜市長的說法與作法,完全看不出有任何要改善新北市公部門勞動環境的決心,實在難以告慰嘉緯的在天之靈,更難說服市民,市府有因為這件事得到教訓及虛心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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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檢機制失靈罔送一條寶貴生命 關鍵資料竟不見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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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香君說,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相關公約的定義,公務人員也是勞工,政府不能把「服務人民」無限上綱到超越個人身體健康,更何況在這案子裡,受害人根本也享受不到公務人員的福利,每個月卻平均加班超過80小時,最長甚至達到124小時,這樣離譜的情況無論如何都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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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香君進一步表示。根據新北市政府自己訂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推動計畫」以及針對新北市29區公所的職安督導考核,像嘉緯這樣的約僱人員也應該是檢查對象,卻因為金山區公所誤用法令,認為他不是公務員所以不適用勞檢,導致他沒有被檢核到如此異常過勞狀況。讓原本明明可以避免的事情,發生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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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香君提醒侯友宜市長,如果真的要保障所有勞工朋友的權益,就不應該讓雇主還能選擇誰要檢查、誰不用檢查,只要是勞工就該檢查,也就是說不管今天嘉緯有沒有公務員身分,他的身體都不該承受上百個小時的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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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香君認為,從這件事可以看出,目前實務上有個很大的問題,就是勞檢報告從未公開透明,連勞工本人都不知道勞檢的過程,只能知道最後有沒有被裁罰,其中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完全由勞工局自由心證,勞工從頭到尾完全沒辦法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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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只要無良僱主敢睜眼說瞎話,就能讓勞檢黑箱作業,就能讓勞檢制度形同虛設,
以這個案子來說,如果受害人能看到自己完整的勞檢報告,就可以發現金山區公所謊稱已經有預防過勞的措施,或許他就能及早跟勞工局反應勞檢不實,也就能避免這次的悲劇;吳香君呼籲新北市政府應該將所有的勞檢報告公開透明,保障勞工朋友的權益,避免像嘉緯這樣的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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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公部門約聘僱人力狀況:短期公開相關資料,長期應修法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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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姳臻表示,這件事凸顯了公部門約聘僱勞力的運用問題,市府各單位進 用了多少職務代理人與約僱人員,而他們又負責了什麼業務更是一大黑數!陳姳臻拿出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表示,嘉緯實際辦理的業務以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等業務為主,但若依據金山區公所官網上所公布的業務職掌來看,可以發現這被歸類在「秘書室」的業務項目中,但嘉緯在去世前一年先後所屬的民政災防課與社會人文課並未包含這些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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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姳臻認為,自2019年9月起,區公所指派嘉緯擔任新媒體小組組長,統籌應由主管負責之貼文審核及議題行銷等業務,這完全違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2條第1項:「本辦法所稱約僱人員,指各機關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之人員。」以及第3項:「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務。」等規定。嘉緯不但執行超出法定業務範圍的工作內容,更執行主管的職務,根本顯示現行公部門的分工與人力需求,根本脫離了約僱人員定期、辦理簡單事務性業務的範疇,卻硬是使用保障較差的職種聘僱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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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姳臻表示,市府要讓外界安心,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公開各單位約僱人員的數據,比照臺北市將所轄各單位約僱人員的人數公諸於「政府資訊公開平臺」,資料透明有助於約聘雇職場的揭露,可以間接避免過勞、避免相關危害勞動權益的事情發生。甚至,要更進一步地將約僱人員的業務範圍,去識別化後公開,避免像此過勞案一樣一人做多職務代理。陳姳臻認為,在公部門約僱人員運用問題上,短期應朝資訊揭露的方向前進,市府公開各單位約僱人員數量及其業務範圍,但這只是第一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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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姳臻說,若要改善約僱人員,也就是這群既不是公務員,又是勞基法孤兒的勞動者發生過勞問題,從長期來看仍需要做完善制度的討論,比如該人員提供勞務的內容是否應有一致性?而非從事契約之外的工作項目,以及工時制度應該要參考醫學專業提供保障,甚至長遠來看應該將公部門非公職考試的長期人力,尚未規範的部分必須跟上勞基法的腳步。受僱於政府的人一樣是勞工,不應該保障低於基本的勞基法。另外,有鑒於本次勞動檢查不小心排除約僱人員的部分,也點出制度曖昧造成的問題,因此在此呼籲不僅要規範勞檢部門落實公部門勞檢事宜,議會也要做好監督,關心整體的市府用人的形式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有合理待遇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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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昀峯表示,發生在陳嘉緯身上的憾事凸顯市府的兩個問題,一是市府過度忽略人力成本、時間成本,沒有評估做事的必要性。倘若金山區公所人力如此有限,自然不應該要求區公所自己負擔媒體經營的業務,像是攝影、圖文製作、影片剪輯,若要求品質,都需要一定的技術性,當然也要留意機關是否適合自行辦理的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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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事情有輕重緩急,業務有核心非核心,效果也有直接間接之分,很難說每項工作都讓人備感意義,若是沒有明確地將核心業務與次要業務區分,只是不斷的添加業務,那真正的情況應該不只是小編過勞,恐怕整個組織都在過勞。坦白說,行政機關勞逸不均的現象眾所皆知,在非必要業務不斷增加的趨勢下,誰又知道小編猝死相較每年公務猝死的比例又是多少?還有,會不會不是「所有人」都過勞,而是只有「能者」過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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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昀峯說明,在長期制度建立面,新北市政府可以將在各個機關間不斷傳換工作的聘僱用職務代理人資訊蒐集起來,建立聘僱用人員的人才庫,以利管理也能避免酬庸疑慮。另外市府應該要將橫跨數年的任務工作,提供穩定的聘僱用員額,而不是使用中短期職務代理人的模式,否則還是會有像陳嘉緯一樣,明明都在同一個機關服務,卻得受到職務代理原因消失,而必須一直重新換約,甚至越做收入越低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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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嘉緯過勞逝世所引出的問題,彭盛韶也向侯友宜提出四大問。一問,整起事件後續的檢討和改進了什麼?二問,現階段相關人員的懲處到哪?三問,監察院所指出的107年度(2018年)「職業安全衛生推動計畫督導考核」又在哪?為何2017年的考核資料公開出來,關鍵的資料反而不在?四問,嘉緯過勞死是否僅是新北市境內的冰山一角,其他基層人員的工作待遇仍是未知數,是要怎麼知道悲劇不會重演?彭盛韶表示,若市府對這些問題不能給個交代的話,社會大眾將難以相信侯友宜市長的虛心檢討,到底要檢討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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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諭總結,為了避免嘉緯的遺憾重演,若要公部門勞權具備更全面的保障,市府應該做什麼改革呢?對此,新北黨部提出以下四點呼籲:
1⃣ 議處相關失職人員,儘速提出懲處名單。
2⃣ 公開新北市府各單位約僱人員數量及其業務範圍。短期內,市府應該公開各個單位約僱人員的運用狀況,及其所執行的業務內容。
3⃣ 建立長期制度以保障公部門約僱人員權益。長期而言,市府應該訂定契約人員進用與管理辦法,包含規定約僱人員異動送交議會備查等事宜。
4⃣ 落實公部門勞檢,資料上網公開。從嘉緯過世事件來看,市府的勞檢未落實其實間接導致他的猝死,把關機制應該更落實,並將勞檢資料公開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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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諭說,我們知道公部門約僱人員被濫用的問題在短時間不易解決,但即便如此也不代表可以不試著尋求解方,敷衍了事,讓悲劇再度的發生。市民所需要的遠不止是道歉與補償,「再多的道歉與補償也喚不回這些生命」,誰也不會希望自己的家人因為進入政府部門為民服務卻踏上人生的不歸路。時代力量仍會持續監督,並提出相關的對策,要求市府進一步的改善約僱人員被濫用的弊病,避免悲劇重演的可能性!
行政機關 定義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立法委員林佳龍今(6)日在立法院進行總質詢。林佳龍委員質詢陳陳冲院長何時下台?何時向總統提內閣總辭?陳院長表示將在520之前向提總辭,給馬總統重新任命閣揆的空間。
陳冲院長於二月六日就職至今剛好滿二個月,林佳龍委員詢問「陳院長,對內閣施政滿不滿意?」陳院長表示,「主觀認為是有改進的空間...從來沒有對自己滿意過」。林佳龍委員再問陳冲院長瞭不瞭解外界人民對政府施政的滿意度?林佳龍委員以行政院研考會三月底針對行政院重大施政進行民意調查,事隔超過十天,陳院長卻不知道政府所做的民調對施政的評價如何?如果是研考會隱匿民調則是失職,如果是還沒送到院長則是反應遲緩,對民意無感。
林佳龍委員拿出遠見雜誌三月底公布的「2012幸福感調查」,國人個人幸福感分數為64.2分,但是台灣社會的快樂指數僅有48.9分;陳冲院長上任時標榜的「安心內閣」、「富民經濟」,執政二個月後,人民是更安心還是更不安心?富民經濟是讓人民更富有?還是更辛苦?在同分遠見雜誌民調中心「個人的財務及收入滿意」、「個人的未來生活保障信心」兩個面向,只達5.42分與5.69分,是12個面向的倒數兩名,相較馬總統存款高達7372萬,民生物價卻飛漲,人民在受苦,讓人民感覺現在是富「官」經濟。林佳龍委員並指出,諷刺的是,同分民調中竟有超過九成二的行政院官員卻認為人民是幸福的。
林佳龍委員詢問陳冲院長馬總統對陳內閣的表現滿不滿意?陳院長表示,「幾乎是每天跟總統見面,但馬總統從來沒有說他滿不滿意」。林佳龍委員進一步問陳冲院長:「你快樂嗎?」陳冲院長支吾其詞,不願意正面回答,直說要看對快樂的定義是甚麼?
林佳龍立委詢問陳冲院長,甚麼時候向馬總統提內閣總辭? 林佳龍委員以游前院長錫堃為例,在2004年四月底向陳前總統請辭,應該給新任總統重新組閣的空間。陳冲院長之後才答覆,將在520之前向馬總統提出辭呈,至於何時?還要跟馬總統商量。
林佳龍委員當場念了一段文建會龍應台主委的著作「當權力在手」一文中提到「誰有權力,誰就要負責任;誰的權力愈大,誰就要負愈大的責任。權大責小,造就虛偽怠惰的政務官;責大權小,培養推諉避過的事務官。」而權大責小、怠惰的政務官像是馬英九總統,責大權小、推諉避過的事務官則猶如陳冲院長,陳院長連自己快不快樂都不敢講,對施政滿不滿意也不敢講,12年國教實施在即,正好反映出陳院長是典型文官體系中受聯考教育制約下的人格,沒辦法把心裏真正的感受表達出來。林佳龍委員接著說,做為一個憲法53條賦予權力--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首長,以及憲法第57條賦予責任--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竟然連甚麼時候要總辭都要問馬總統,難怪會被外界認為是「過渡性內閣」、「犧牲的內閣」,甚至是「小媳婦內閣」。林佳龍委員為陳冲院長的處境抱屈,過去陳院長在專業上的表現讓人敬佩,但擔任一個最高行政首長卻顯得沒有擔當,導致12年國教不是陳院長到現場,而是馬總統越級指揮,不但參加座談會而且政策指示「特別招生不一定晚於免試入學」,結果教育部的報告馬上政策急轉彎,認為特色招生要與免試入學同時進行。
林佳龍委員表示,馬總統最應該管的是一國兩區而不是主導內政事務,陳院長說外勞、本勞薪資可以境外脫鉤,馬總統馬上說外勞、本勞薪資不准脫鉤,陳院長指出陳以真主委表現還有改善空間,馬總統就誇說陳主委是小龍女,12年教改不見陳院長主導卻見馬英九下場指揮,應該是院長召集的財政健全小組卻不見陳沖院長蹤影。種種違反憲政體制,都造成當今總統神隱、院長虛擬的現象,我們的國家變成有一個藏鏡人的總統與稻草人的院長。
林佳龍委員援引龍應台主委的文章送給陳冲院長,「一個市長要把歷史街區交給地產商開發的時候,文化部長可以把厚厚的文化法規拿在手上,說,不可以」這就是有理念、有堅持、有方向,林佳龍委員並以孟子的話送給陳冲院長,政務官要把握黃金時間進行改革,否則「得志,澤加於民;不得志,修身見於世」。民意跟總統的意思有衝突的時候,應該摸著良心做決策這個才是對得起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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