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原住民三等行政法申論擬答
一、主管機關之書函,其但書之法律性質與行政訴訟類型
(一)該但書的法律性質為授益行政處分,附加「負擔」之附款(參閲課本4-74頁)
(二)甲不服該但書之行政訴訟類型
1、學說見解:(課本4-78頁)
2、司法實務見解(課本4-79頁)
3、甲原住民係對捕擸的方式、數量之負擔提起「撤銷訴訟」,至於但書部分只是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之作為、不作為時,告知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規定內容,並未影響相對人權利及發生法律效果。如甲就但書部分提出爭訟,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裁定駁回其訴。
二、這題有陷阱!小心作答
財團法人甲基金會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105條之義務,A市政府裁處「罰金」之法律性質以及行政罰責任為何?
(一)A市政府裁處甲基金會、乙受僱人「罰金」之法律性質:
1、罰金係「行政刑罰」並非行政秩序罰(行政罰法第1條)
2、A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105條之規定裁處甲、乙「罰金」之行為並不合法。因罰金係刑事法律之處罰,須依刑事訴訟程序,由法院作成判決加以處罰,A市政府不得依該規定裁處甲、乙罰金之處罰。(課本4-192頁)
(二)甲基金會之行政罰責任
1、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規定,以代表人、管理人、受僱人⋯之故意、過失推定甲基金會之處罰。(課本4-209頁)
2、依行政罰法第15條第2項規定,A市政府應該并同處罰甲基金會之代表人或管理人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三)A市政府不得對「受僱人」乙裁處行政罰之處罰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105條定有對於受僱人之刑事責任,但行政罰法第3、15條並未規定對受僱人得加以行政罰之處罰。
2、因此,A市政府不得對乙受僱人裁處行政罰之處罰。
這題出題老師「很有心眼」!不注意就會答偏,答非所問!我相信坊間很多解答一定是被騙的解答。
同時也有8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打台,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12月09日(100蚊獅子頭) https://youtu.be/exTmSSXDobQ 請各網友支持巴打台 巴打台購物網址 https://badatoy.com/shop/ 巴打台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badatoyhk/ 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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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有生命危險可以緊急避難,不要猶豫快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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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7月1日)彰化市喬友大樓防疫旅館昨天晚間發生火警,造成3名房客及1名消防員死亡的悲劇。其中一位罹難者在自己錄製的影片中說自己既緊張又徬徨:「我也不知道能不能跑,怕跑出去,又要叫我們罰錢了?但是不跑,我們會不會死在這火災當中?」沒想到他真的就因此罹難,實在令人鼻酸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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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無情大火、地震或其他天災,到底被隔離檢疫者(甚至新冠肺炎確診者)能不能自行離開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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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是正在隔離接受治療的確診者,未經允許而外出,則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可能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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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請大家放心,被隔離檢疫者可能被處行政罰鍰部分,依「行政罰法」第13條本文:因避免自己生命、身體受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緊急避難行為,並不會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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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被處罰!不會被處罰!不會被處罰!(很重要,所以要講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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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面臨意外災害或天災,逃生可能面臨刑罰部分,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4條第1項本文規定:因避免自己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緊急避難行為,也不會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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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被處罰!不會被處罰!不會被處罰!(一樣講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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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遭遇無情大火、地震或其他天災,危及自己生命、身體的時候,即使自己被隔離檢疫(甚至確診),也請不要猶豫,快逃吧!
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 在 苗博雅 MiaoPoya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假重罰,真包庇?
台北市政府不要「三講四漏氣」
(本篇文長,但看完你會有收穫,會更了解狀況)
全民關心的「北市診所千劑疫苗插隊案」,我上午追查後,已經初步讓市民了解狀況
因為體諒市府基層公務員的辛勞,也尊重好心肝基金會對肝病防治的貢獻,我上午的貼文沒有火力全開,希望市府可以在下午的記者會,對市民負責。
但很可惜,市府記者會的回應,用八個字形容就是:
「避重就輕、抓錯藥方」
唯一值得肯定的,就是市府坦承給好心肝診所115瓶AZ疫苗,接種超過1000劑,但一大部分都不屬於第一類到第三類人員。
除此之外,對於關鍵問題都迴避了。
疫情當前,有疫苗可以打,基於人性很難拒絕。我不會苛責診所爭取疫苗,也不覺得去打疫苗的人有什麼錯,那是人性的真實面。
問題出在「市府沒有遵守制度控管人性,因而破壞疫苗分配公平性」
最大的問題有二:
1⃣️ 市府為何一次發給這麼多診所根本用不完的量?
2⃣️ 市府為何沒有要求診所「事先」提報員工名冊?
這兩個問題是導致最後有多餘疫苗「食好逗相報」,插隊打疫苗的關鍵所在
既然上午好聲好氣地講,還是得不到答案,那現在就只好再一次「舉手發問」
⛔️ 台北市符合資格已造冊者,還有4萬人未施打,基層診所要問:要多「大」才能拿到1000劑疫苗?
市府說6月2日開始,有些「大型診所比照小型醫院」,可以拿疫苗給員工施打。問題是,「大型診所」要多大才符合資格?
市府從未公告過任何標準,也不曾公布接受診所申請拿疫苗回去打的方案。
好心肝執行長6月6日公開喊話,6/7就拿到150劑AZ,隔天說不夠,市府馬上再追加1000劑。
依照指揮中心統計,台北市目前已經造冊有資格施打疫苗的一到三類人員,還有4萬人未接種。台北市醫師公會也公開聲明,台北市診所人員至少有5000人已登記造冊,但尚未施打疫苗。
基層診所人員要問:難道會吵的有糖吃,能直通衛生局長官的「大型診所」就有疫苗現貨拿回來打?
不吵不鬧配合政府政策的醫護,就只能乖乖去冒著染疫風險去大醫院打,甚至排隊到現在都沒得打,公平嗎?標準在哪裡?
⛔️ 市民要問:全台北市疫苗去向,真的由一個「股長」說了算?
市府事前沒有要求診所提出造冊名單,就發放超過1000劑疫苗給「診所員工」。事後等媒體踢爆,才去稽查。
如果無人揭發,這1000劑「志工疫苗」就將石沈大海。
記者會上,市府說「好心肝說他們不夠,就再給1000劑」實在令人無法接受。
一個101人的診所,第一次拿150劑,打完都不用對名冊,隔天馬上再1000劑到貨。這麼異常的決策,市府說是一個「股長」就可以拍板。
恕我直言,黃副市長也當了20年議員,市府這樣的說詞,可信度有幾分?如此異常的狀況,真的是由一個疾管科的股長就可以自作主張?
每一劑疫苗的來源和去向,都必須逐日核對。一個診所拿了超過1000劑疫苗,市府上上下下無人發現異狀。每天七點嗡嗡嗡,都在忙什麼?
疫苗是珍貴稀有的戰備物資,這樣管理,台北市政府在做什麼?
⛔️ 好心肝兩家診所、兩次違法,佔用2000劑疫苗(若算入預留第二劑的額度)
罰兩百萬並解約,是重罰?輕罰?還是獎勵?
國內疫苗短缺,已有民眾花費數十萬出國打疫苗。亂打一千劑,只罰兩百萬,一劑AZ兩千元,簡直划算到不行。
好心肝在6月7日首次獲配15瓶時,就已經出現施打非一至三類人員的情況。6月8日第二次獲配100瓶,又發生更多施打非一至三類人員的案例。
第一次15瓶之後「食好逗相報」再追加100瓶。兩天兩次獲配、兩度違法,市府只開一張罰單。如果沒有被媒體披露引起追查,今天會不會再追加?是不是打越多越划算?
市府認為「已經處以法定罰鍰最高額」不能罰更多了。
但問題是:
1⃣️ 這次違法施打疫苗的醫療機構,其實有兩家:好心肝診所、好甘心診所
❓這兩家診所醫療機構代碼是完全不同的。為什麼只罰一個兩百萬?哪一家被包庇?
2⃣️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審酌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受罰者的財力,可以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限制。
❓以兩家診所的財力,以及在疫苗短缺之下一口氣亂打1000劑的故意違法,台北市政府有依法審酌過是否酌量加重嗎?
3⃣️ 行政罰法第15條規定,私法人的董事或代表人,因自己或職員執行職務,導致私法人違法應受處罰者,如果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也應該一併處罰。
❓市府只有裁處醫療機構,有沒有考量過連帶處罰做出違法決策的好心肝診所、好甘心診所董事或代表人?
4⃣️ 基層診所和政府簽約,答應在下階段幫忙施打疫苗,賺不了多少錢,是為了推廣疫苗接種,對社會的貢獻和付出。
好心肝診所違法施打「志工疫苗」。而市府的「解約」,無法要求好心肝退回溢領的疫苗,反而解除了好心肝「未來幫基層民眾施打疫苗的責任」。
❓違法施打疫苗的診所,不但自己人先注好注滿,未來當其他基層診所都忙著為民眾施打疫苗時,反而可以在一旁納涼。
這是懲罰?還是獎勵?其他基層診所看在眼裡,不是更痛心嗎?
⛔️ 好心肝千人插隊施打疫苗,後續第二劑問題,如何處理?市府沒有頭緒
因AZ疫苗必須施打二劑,指揮中心已規劃為現階段接種已AZ疫苗者,預先保留下階段到貨的AZ名額。
台北市發生千人AZ插隊事件,第二劑的名額要保留還是不保留?
若不保留,民眾必須接受混打的風險,或是不打第二劑,可能有醫療倫理問題。若保留,那就是更大的不公平。
因為市府胡亂發放疫苗,導致這樣兩難的處境,主事者只有兩手一攤,沒有解方。
⛔️ 市府推出「副局長發配疫苗」「申請流程公開透明」這兩點,根本沒有對應到問題核心
1⃣️ 這次出問題,是因為制度被破壞。疫苗的分配,必須按照既定的規則,而不是用人治來決定。
如果規則不清楚,或者規則清楚但接到有力人士電話就開例外,那就算從股長做決定,換成副局長做決定,類似的情況還是會再次發生。唯一不同的只有換個人送政風調查而已。
柯文哲市長經常把「相信制度,不要相信個人」掛在嘴邊。這種「股長決定出包,就換副局長決定」的作為,根本就是自打臉。
2⃣️ 「造冊流程」的缺失不改,就算公告申請流程,還是會發生「先拿一大批,回去亂打」的情況。
好心肝事件,最大的缺失,就是市府沒有要求診所「事先提出員工名冊」,導致衛生局數量亂抓,事後又被臨時接到消息趕去搭便車的「志工」打好打滿。
北市的疫苗施打造冊與統計就是「一片混亂」。有資格打的,有的因為醫院沒收到名冊所以碰釘子,有的造冊了好幾次卻遲遲等不到通知;沒資格打的,卻在診所打到志工疫苗。
而北市消化獲配疫苗的速度,全國倒數第二,也是公開的事實,跟造冊混亂也脫不了關係。
就算不跟高雄市比,跟疫情同樣嚴重的新北市比,都是嚴重落後。
市府提一個「申請流程公開透明」根本沒有解決造冊程序粗糙落後的問題。
⛔️ 疫苗是珍貴稀缺的戰略資源,而且在EUA(緊急授權)的情況下,每一劑疫苗的來源和去向,都必須做嚴格妥善的控管與追蹤
每一劑疫苗,應該都要按照接種規則,核對事先陳報的名冊施打,不允許插隊,更不允許特權。
除非極為的特殊緊急狀況(例如歐美曾發生疫苗已解凍,但原先在名冊上的人無法施打,為了不浪費疫苗,只好立刻緊急招募路人接種)才可以例外
這題目,很多人基本上不敢追。
不只因為好心肝驚人的醫界人脈,更因為有力人士們平常「喬病床」都需要市府幫忙,對衛生局的業務就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但我對於喬病床的陋習很反感,對於進階版的「喬疫苗」更是深惡痛絕!
這些關鍵問題,如果台北市政府沒有答案,那我必須呼籲,中央指揮中心要出面嚴查。
這件事情如果就這樣糊裡糊塗過關,未來大規模施打時,各縣市絕對十倍、百倍的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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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政府進一步收緊抗疫措施,晚上禁堂食等辣招重臨,冬至之前都無望放寬。病毒不會「過節」,第四波疫情嚴峻,社交限制再嚴也得遵守,現在莫說外出過節,就連在家群聚「做冬」或過聖誕,也是高風險活動,市民縱然無奈,亦得以防疫為先。抗疫經驗顯示,2人限聚、晚上禁堂食等措施生效一段時間後,疫情總可暫時壓下,然而如果當局沒有打破疫情迴圈的決心,第五波疫情早晚又來,誰也不敢排除農曆新年前後又會迎來另一場危機。繼特定群組強制檢測後,現在政府又多了「禁足令」這一法律工具,疫情控制理應更佳,問題是當局行事猶豫不決,屢誤戎機。抗疫關鍵在於速度和力度,決策者不夠當機立斷,官僚執行力又差,縱有強力工具亦難有效發揮。
蘋果頭條
葵盛西邨第8座5樓爆疫後,有專家建議封鎖大廈,強制居民檢測。政府將訂立規例,仿效內地封鎖小區管理,特首林鄭月娥指,會明確賦權食衞局長,當某些處所出現疫情須檢測,市民完成檢測前須逗留有關處所,不可離開。食衞局局長陳肇始下午在記者會上公佈,行會已通過相關法律框架,政府可發出限制檢測公告,發出公告後所有被強制檢測的人士要留在該處所,得知檢測結果後才可離開該處所,發出公告後有效期為期最長7日。在封鎖期間,政府會提供處所内人士的物質支援,而法例亦容許有特殊需要,如有緊急醫療需要人士,向政府申請離開,但須遵守相關防疫規定;任何人違反限制及檢測宣告或轉移至指明地方的指示,即屬犯罪,可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東方正論
2020年即將完結,這一年大家遭逢世紀疫潮,有家庭痛失家人,有打工仔失業或轉行,有營商的人生意血本無歸,唯一不變,就是香港人由年頭到年尾都在抗疫,面上的口罩據講要戴到2022年,防疫措施不但重重複複,更因應第4波疫情惡化而收緊,尤以首次頒下的封樓令最矚目。昨日又新增百宗確診,整體個案突破7,000宗,即使一再收緊禁聚令措施,第4波疫情仍趨失控,食衞局局長昨日下午再宣布「加碼」多項防疫措施,包括食肆6時後禁止堂食、擴大關閉指定處所名單涵蓋健身室及美容院等場所, 這些都是故技重施,熟口熟面,不過,政府今次破天荒出新招,限制身處有疫情爆發地點人士7天內不得離開,直至完成病毒檢測。
星島社論
第四波疫情確診數字居高不下,本港昨新增一百宗確診,其中九十五宗為本地個案。葵盛西邨第八座再多五宗確診及四宗初步確診,由五樓蔓延至其他樓層,全幢十三個單位累計多達二十二人確診。政府多次呼籲該幢住戶做檢測,但周日起陸續有住戶撤離,惹播毒風險。特首林鄭月娥昨承認當局可處理得更好。政府昨修訂刊憲,以類似「禁足令」的「限制與檢測宣告」,食衞局長可要求某個處所人士強制檢測,並必須逗留在該處所,最長七日,直至完成檢測並得知檢測結果才可離開,違者即屬犯罪,可處二萬五千元罰款及監禁半年,不過當局未即時向葵盛西邨第八座發「禁足令」。當局亦未有要求配合佩帶電子手環,若某個被強制檢測群組分散不同處所,當局難以監察。
經濟社評
港府為應對兇猛疫情,將限聚措施加辣,同時修例允許禁足檢測(即禁止未有檢測結果人士離開),來遏制社區小型爆發。惟疫情難受控,港府在修例以至控疫執行上須靈活處理,特事特辦,才能有效控疫;而在精準支援受影響行業時須制定準則,讓財政資源用得其所。當局宣布由明日起,食肆晚上6時禁堂食,酒吧、按摩院、美容院、健身室等13個表列處所關閉14天,全面恢復7月時的限聚令和停業令,冀將人流減至最少。行政會議亦通過修例,賦權食衞局發出「限制與檢測宣告」,要求市民留在有關處所檢測直至有結果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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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內地城鎮化去年首次超過60%,原來提及2035年達到75%的下一個目標不再強調,最新宣布的政策,是先把現存中小城市公共資源不足的短板補足。城鎮化是工業化的產物,隨着今後生產模式的轉變,超大城市是否可持續發展成為疑問,北京和上海已經連續幾年出現人口減少,只要中央對中小城市提供醫療、教育等服務的撥款政策有所改變,逆城市化的趨勢,將會更加明顯。
內地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是限制城市人口增長的,原因是農產品不足以養活城市人口,饑荒嚴重的時候,甚至要將大量的城市人口送到農村,隨着糧食價格提升和農業科技發達,農產品供應早已經不成問題,工業急速發展還吸引大量人口從農村到城市打工,目前人口超過千萬的城市已經有16個,北京、上海和重慶的人口更超過2000萬。
東方正論
港府向來是語言的巨人,行動的侏儒,單是環保口號空喊多年而毫無成績,已可見一斑。分區回收玻璃樽計劃正是回收亂象的冰山一角,環保署不監不管,以致跨區搶收的違規行為不絕如縷。一節見則百節知,連回收玻璃樽也搞得一塌糊塗,人們還能指望港府搞好環保嗎?
政府目前批出三份玻璃管理合約,按港島離島、九龍及新界三區劃分,並由兩個承辦商負責,以免造成壟斷。惟制度再好也需監管配合,在環保署睜一眼閉一眼下,回收玻璃樽亂象叢生,原承辦港島及離島玻璃樽回收的承辦商,近期頻頻越界跨區到九龍搶生意,除了推出流動應用程式,宣傳在九龍區多個油站設玻璃樽回收站,又以私營回收服務合約為九龍區部分酒店回收玻璃樽。
蘋果頭條
全國人大常委上周六初審港版國安法後,罕有地昨日公佈本月28至30日再於北京召開人大常委會議,預期北京極大機會於該次會議通過惡法,但中央仍拒公開相關草案條文,亦拒公開諮詢,香港大律師公會批評,有關法案對港人有重大影響,質疑為何至今仍不公開罪行定義及具體惡法刑罰;民主派炮轟中央毫不尊重香港,質疑「咁有自信,點解咁耐都唔拎出嚟?」有時事評論員分析,中共為防節外生枝,故以快刀斬亂麻秘密立法,結果肯定是錯判形勢,引來更大震盪。
人大常委會昨公佈本月28至30日在北京再開會,雖然議程沒提及港版國安法草案,但有份審議的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明,委員長會議有權臨時決定是否加入討論及表決,他又指前日公佈的立法說明已是大部份內容,只是未有交代條文細節。
星島社論
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周六剛結束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即決定,六月二十八(本周日)至三十日將舉行另一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預料今次會議將第二度審議《港區國安法》,並最後拍板通過。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及六個紀律部隊部門首長都表示,正籌備成立專職部門執行維護國安工作(見圖)。剛從北京返港的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未知會議具體討論內容,不排除會臨時加入討論《港區國安法》,他又指,若常委會討論時認為《草案》內容已成熟,可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在月底的會議表決,毋須三審。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周開始審議的《港區國安法》,規定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整個架構,包括由中央設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律政司、警務處、法院都要有專門執行《港區國安法》的部門或人員。
經濟社評
政府1萬元現金發放計劃昨進行登記,大部分市民採取電子登記,冀能盡早收到錢。這次登記運作暢順快捷,跟港府與銀行事前做好協調安排,當局宜借鑑這次經驗,續與商界合作,透過科技推動智慧城市,並營造促消費氣氛,來提振經濟。
多家銀行和郵政局昨天特別開門,安排人手收表,也有逾200萬人選擇透過電子渠道登記,以便能在7月8日收到錢。
今次派錢的登記流程,比去年向合資格人士派4,000元快捷簡單,毋須一定要填表,可透過手機或網上輸入幾項個人資料便完成登記。港府明顯是汲取過往派錢甩漏多、行政成本高昂的教訓,今次與21間銀行達成協議,在電腦系統和其他方面作配合,務求讓整個流程運作順暢、便民和提升行政效率,令原先預留10億元的行政成本大減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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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台北運動吧 #台北市 #資安
2020年2月7日,台北市世大運粉絲專頁「台北運動吧」後台管理權限遭盜用,A片8連發。事後發現是體育局員工帳號出問題,導致此資安事件。
直到現在,體育局都沒有提出正式的行政調查檢討報告,內部也沒有進行任何懲處。
同時,我從頭到尾詳細檢視體育局委外經營粉專的合約,發現沒有任何關於「資安維護」的責任條款。業者只有按讚數、互動率未達標時,才有違約罰款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日後再發生類似事件,若是業者出問題,體育局無法罰款解約。
我認為這樣的處理太草率。因此向體育局提出兩點要求:
1⃣️ 針對2020年2月7日深夜「台北運動吧」資安事件,進行內部行政調查。於一個月內向議會提出調查報告及檢討改進事項。
2⃣️ 體育局經營社群媒體委外案件,須於合約內註明廠商維護資安之義務,並明定違反時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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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間關於台北運動吧營運廠商有錯誤傳言,為保障廠商名譽,特此說明:
「翊起運動行銷」是體育局2019委外廠商
2020年1月31日起,委外廠商改為「上晴行銷」
2020年2月7日案發時,為上晴公司負責營運,但帳號保管不慎導致後台被盜用者,為體育局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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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議員轟「台北運動吧」被駭貼A片沒檢討 局長:體育局也是受害者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139565
【聯合】「台北運動吧」粉專遭駭發A片 議員要求檢討資安
https://udn.com/news/story/7323/4505463?from=udn-catelistnews_ch2
【NowNews】「台北運動吧」貼18禁連結 體育局未懲處反鼓勵遭駭同仁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200420/4045078/
【中時】台北運動吧遭駭A片 體育局挨轟無檢討作為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420003028-260405?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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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 在 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行政罰法第5 條|8/5號下午三點半移民 ...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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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100年11月23日第2條(其他種類 行政罰 之要件)本法所稱其他種類 行政罰 ,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 ... ... <看更多>
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本報訊]雷聲大雨點小?大統長基食品公司 ... 的推薦與評價
.....我猜測衛福部是依據上述行政罰法第7條2項的規定,因此推論已經對代表人處以刑罰,故依一事不二罰原則,依行政罰法第26條1項規定,不得再對私法人處以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