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解答第二彈]
第一題
(一)爭點:裁罰性與管制性不利處分之區別實益
A處分區分「罰鍰」與「勒令停止建物使用」兩部份討論,罰鍰為裁罰性不利處分,有行政罰法第7條適用,甲無故意過失,故裁罰違法。勒令停止建物使用為管制性不利處分,無行政罰法適用,不以甲有故意過失為前提,故處分合法。
(二)爭點:直接強制之定性
斷水斷電為直接強制之手段,為事實行為非行政處分,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第二題
爭點:法律構成要件(行政判斷)與法律效果(行政裁量)。
違規情節是否重大,為構成要件是否該當之判斷,而非法律效果之選擇,故非行政裁量之範圍,除非涉及判斷餘地之情形,否則法院原則上有完全之審查權,故勞動部主張「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應為無理由。
#最後衝刺週
#金榜題名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94的網紅許淑華Hsu Shu-Hu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雇主在聘用移工時,已經盡可能去查證並留下移工的居留證副本,原本想說應該沒問題了,但是沒想到移工是持假的居留證,遭勞動局查獲後還要被罰15萬,經許淑華議員查詢,每年大約有400件左右的案件,其中95%都是初犯,有許多雇主他們在不知情下雇用了非法外勞,即便盡可能查證或看了居留證,但如果移工惡意欺騙,被勞...
行政罰法25 在 李明賢 -阿賢之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民權大橋,警方偷拍陷阱橋?》
看看數據,民權大橋內湖往松山端,近5年來超速被拍照取締高達2萬5822件,平均每天約為15件,等於機車騎士辛苦上班一天工資,通通繳給國庫;問題是,警方執法符合比例原則嗎?有多少是警方偷拍(如下圖)?難道,這不是陷害機車騎士嗎?
阿賢今天在交通委員會提出質詢,第一:根據行政罰法第33條規定警方必須有明確告知或標誌;第二,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非固定儀式取締方式也有一定規定,從法條規定與過去法院判例,警方若是採取偷拍方式,民眾是可以提出申訴駁回罰單。
答詢時,交通局長陳學台認為,警方執法目的應該是讓交通更安全更順暢,而非是為了執法而執法、為了開罰單而開罰單;交通大隊長涂國卿也承諾,會與內湖分局協調,未來執法會增加告示牌提醒。
根據道交安全條例規定,橋樑若有分快慢車道,慢車道速限不得超過40公里;等於民權大橋汽車道限速50公里、機慢車道速限40公里;加上警方經常躲在上橋端偷拍,往往造成機車騎士超速被拍到,交大也承諾:以後執法確實有調整改善空間。
阿賢也認為,該橋樑車禍多,應該採取一定速限;問題是,警方執法必須以讓用路人更安全為主,執法也不該躲起來偷拍,光明正大站在橋中央、設置明顯的告示牌,這不是更有提醒效果嗎?執法千萬不能本末倒置。
【Ps:內湖分局長王寶章說明:
有關本分局同仁在民權大橋上交通執法作為疑有不當之處,深切檢討改進,並已立即要求各單位主管教育員警執勤時不應再出現類似情形,會再加強內部訓練。】
行政罰法25 在 高閔琳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高雄.議會】水域遊憩活動管理公聽會
本週三(08/25)閔琳於市議會召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相關中央部會及高雄市政府相關單位,一同檢視全國水域活動相關法規,並探討高雄市海岸及水域遊憩活動的相關爭議及問題,期能推動制定《#高雄市水域遊憩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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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四面環海,尤其高雄縣市合併後,整體海岸、岸際以至水域活動的管轄單位,常有多頭馬車或權責歸屬不明、法令未臻完備等問題。
對此,今(25)日高雄市議員高閔琳、簡煥宗、李柏毅、何權峰、邱俊憲於高雄市議會舉行「高雄市水域遊憩活動管理」公聽會,從觀光遊憩角度切入海岸水域管理,邀請交通部、海洋委員會、市府相關局處與專家學者、漁民團體共同針對相關法規、政策與實務進行探討,作為未來修法及政府施政之參考,加速推動高雄市訂定水域遊憩管理自治條例。
政府近年重視海洋管理的重要性,並於107年4月28日在高雄成立二級機關「#海洋委員會」、108年院三讀通過「#海洋基本法」,隨後制定「#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明確揭示我國海洋事務發展願景與提升海洋文化教育、深化海洋意識等政策目標。
針對水域管理,高閔琳議員表示,中央地方政府管其主要法理依據為《#發展觀光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和相關政府公告;然而水域遊憩活動具有多種樣態、場地類型及不同器材,以釣魚或民眾搭乘如波特船、保利龍船、舢舨船等浮具出海釣魚屢傳干擾漁民作業或發生意外等衍生爭議為例,可見管理權責機關不明、法令欠缺之情形。
#沈建全教授 建議,高雄市水域管理應朝訂定自治條例的方向,讓海洋環境優化,水域遊憩活動才有發展空間。#李孟聰教授強調,水域遊憩活動應從「#海域空間規劃」 (Marine Spatial Planning)角度切入,分別人、活動、器材、場域四大面向進行檢視,修法及政策才能更加完備。#丁國桓教授 表示,水域遊憩活動除提升硬體設施,軟體與配套都需更加著墨,例如可從「#水域安全教育」角度切入,政府更可與在地NGO合作,提升人民對於危險海域和水域活動之知能。
#陳璋玲教授 則建議中央,針對 #釣魚 與 #浮具管理 應訂定明確法規、風險資訊及安全標準。#吳明孝教授 認為,現行法律之施行及行政裁罰時,因法規制度不夠完備,而涉及可能有違反行政罰法或違憲之虞;而水域遊憩活動的發展,涉及法規調適與產業推動,非單一局處可主責,建議市府成立政策諮詢推動小組,研議訂定自治條例。
交通部觀光局表示,《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今年5月11日已公告第三次修法的草案,主要針對浮具使用管理予以入法規範,實務上種類多元的浮具,將有更完善的規範。海委會指出,#波特船 目前已由交通部研究納管,海釣的相關法規修正,目前也正在進行中。
海洋局表示,《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可望於今年年底前完成相關修法程序,全國適用的原則確立後,地方政府對水域遊憩活動將能做更有效的管理。
觀光局則提醒,中央應有明確定義 #釣魚 是否屬於遊憩行為,否則恐影響法規的適用。地政局指出,有關市有土地遭類船型浮具占用,已有設立告示牌,會加強巡視,並予以裁罰。
簡煥宗 高雄市議員表示,在其選區愛河、旗津、西子灣、高雄港內港等等,都有碰到釣魚的問題,未來水域遊憩管理之規劃應配合中央修法,市府各局處整合後除推動訂定高雄市相關自治條例,更應將海岸、河川等水域劃分問題一併納入思考。
高閔琳表示,目前全已針對各項浮具訂定相關自治法規之地方政府,包括「花蓮縣未具船型之浮具管理與檢查標準作業程序」、「宜蘭縣小船及未具船型浮具經營管理辦法」、「南投縣日月潭水域未具船型浮具管理要點」及「澎湖縣海上休閒用筏(載)具管理辦法」等自治規則;高雄市除針對船舶、遊艇制定相關法規外,另訂有「高雄市愛河水域交通管理辦法」、「高雄市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等。
高閔琳議員總結會議結論表示,為妥善規範並管理整體水域活動,除中央推動相關修法外,高雄市亦應融入MSP(海域空間規劃)觀念,成立「#政策諮詢推動小組」,針對本市水域各類浮具及遊憩活動制訂一套 #因地制宜 的自治條例。同時,如何兼顧休閒遊憩和漁民權益,維護海上交通安全、邊境管理,防堵走私及防疫破口等問題,均需中央地方政府進一步共同研議相關配套、積極解決。
行政罰法25 在 許淑華Hsu Shu-Hua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雇主在聘用移工時,已經盡可能去查證並留下移工的居留證副本,原本想說應該沒問題了,但是沒想到移工是持假的居留證,遭勞動局查獲後還要被罰15萬,經許淑華議員查詢,每年大約有400件左右的案件,其中95%都是初犯,有許多雇主他們在不知情下雇用了非法外勞,即便盡可能查證或看了居留證,但如果移工惡意欺騙,被勞動局查獲後還是要對雇主開罰。
行政罰法25 在 許淑華Hsu Shu-Hua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雇主在聘用移工時,已經盡可能去查證並留下移工的居留證副本,原本想說應該沒問題了,但是沒想到移工是持假的居留證,遭勞動局查獲後還要被罰15萬,經許淑華議員查詢,每年大約有400件左右的案件,其中95%都是初犯,有許多雇主他們在不知情下雇用了非法外勞,即便盡可能查證或看了居留證,但如果移工惡意欺騙,被勞動局查獲後還是要對雇主開罰。
行政罰法25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立法委員林佳龍今(7)天在社福衛環委員會質詢衛生福利部長邱文達,詢問「食物銀行」立法進度;邱文達回應,與相關單位研議後,以在社會救助法制訂「專章」為目標,修正條文對照表已於9月6送至行政院審議。
林佳龍表示,今年7月組織改造後,食物銀行相關業務已併入衛生福利部,但在組織改造前,2013年1月2日曾在社福衛環委員會全體委員通過附帶決議,相關單位應積極推動「實(食)物銀行」之設置,並提出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於3個月內送立法院審議,目前確定已經跳票,林佳龍呼籲,行政單位加緊研議的速度。
林佳龍說,內政部於4月9日將草案函報行政院,但該草案過於粗糙,而他於102年4月16日在立法院辦理食物銀行公聽會後,4月19日自行提案食物銀行法草案共16條,而後內政部才研議社會救助法增訂專章的可行性,報請行政院審查,卻遇上組織改造,衛生福利部於8月6日再次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相關單位召開會議,釐清議題及共識,該修正草案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已於9月6函報行政院,目前規劃專章共規劃六個條文,林佳龍於質詢時呼籲邱文達,應掌握進度,盡速處理,邱文達也當場允諾。
針對食物銀行法律免責部分,過去前衛生署食藥局官員曾表示,行政罰法中,已將這類非故意過失予以免責,但民刑事部分,還需參考法務部意見,林佳龍詢問衛生福利部意見,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司長李美珍則回答,目前傾向依現行食品衛生相關法令規定辦法;但林佳龍則建議,應該朝處理「重大及故意」方向,李美珍則表示會在行政院審議時提出。
林佳龍表示,針對捐贈食物銀行物資及資金可以抵稅的部分,財政部曾說,捐贈食物給食物銀行,目前已可享有抵稅優惠,不需要另訂減稅法律,但對視捐贈物品個別訂定扣除額,規範實物捐贈的抵稅方式,衛生福利部也承諾有研擬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