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選公告想撤就撤,無視行政法的勞動部】
勞動基金運用局(下稱勞金局)在今年11月18日公告基金國內投資公開徵求投信業者代操的評選結果,由七家投信公司取得受託代操資格,其中包括檢調偵辦至今涉案的「復華投信」及「統一投信」在內。
結果勞動基金弊案一發生,勞金局將11月18日的評選結果公告撤下,他們的說法是因爆發弊案有牽扯到復華投信這家廠商,所以局裡面決定就先暫緩公告將原公告自網站撤除,整個期程都配合檢調偵辦程序延後。勞金局還說這委託代操是私經濟行為,所以跟行政處分並不相干。
我的老天鵝,「評選結果公告」是一個行政主體決定「是否取得受託代操資格」的公法關係,是行政處分。決定做成之後,如何履約是私法關係,這部分才是真正的私經濟行為。
▶行政法雙階理論
而這,就是行政法上的雙階理論,這理論產生的目的,在避免行政機關藉由行為形式的選擇自由遁入私法,擺脫公法上的拘束,而使公行政的私法活動仍然受到公法的拘束。
在政府公開採購公開招標,行政機關採購案作出決標公告,會有人得標,有人不得標,決標公告就是一個「決定」,是機關作出行政處分。決標之後後續的簽約與履約過程,才是私法關係,才是私經濟行為。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95號及第540號,也都對雙階理論有很清楚的解釋說明。
▶勞金局該做的不是悄悄撤下公告
當原本的公告是一個行政處分時,行政機關就不能躲起來偷偷撤掉,這樣是把公行政上的私法活動,擺脫公法上的拘束,正是雙階理論要避免的行政怠惰行徑。勞金局該做的,是把「評選結果公告」這個行政處分廢止或撤銷。
勞動部不懂嗎?我想不是不懂,而是有其他見不得光的考量。
▶隱藏在評選結果名單背後的游迺文是關鍵人物
11月18日的第2次評選結果公告取得代操資格的七家投信公司,已經有兩家投信涉案,而涉案的「復華投信」及「統一投信」,也在3月31日公告的第1次評選結果名單之上。
高度重疊的名單,高比例的涉案投信公司,都跟涉及不法的勞金局前組長游迺文有關,游姓前組長雖然不是評選小組成員,但他如果沒有任何決定權,涉案投信為何要乖乖聽話,協助接下高價倒賣的股票。
是投信懼怕游迺文的官威?還是投信自身貪婪?除了游迺文,是否有其他官員涉案?投信評選過程有無弊端?勞動部有責任立刻進行行政調查,並對外公開說明,別在推託等檢調偵辦結果就會啟動。
刑事責任歸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歸行政責任,有這麼難?
PS:勞動部許銘春部長說,法務部有規定,偵辦中的案件,不能作行政調查,真是讓人大開眼界。
#行政處分
#私經濟行為
#勞動基金弊案
#行政法雙階理論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10的網紅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在我的選區文山區有一塊土地目前正要被建設公司開發,而背後卻有著與不當黨產相關不公不義的惡行。 這是在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及國民黨副主席期間發生的案件。這塊地一萬三千多坪,原地主的兒子在黨產會的聽證中指出,國民黨在戒嚴時期以配槍押人的方式脅迫他的父親,將地低價出售給國民黨,名義上是政府臨時機關需用,實際...
行政處分廢止 在 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Istanda Paingav Cengfu)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南投縣信義鄉當下土地的問題…
請正視這個議題並關心代禱:
原本鄉公所答應望鄉部落公有地要作停車場,確被部落漢人偷偷登記為私有地,並改成旱地,今年1偷偷的要蓋私人房子,不料被族人發現,馬上請公所調查協調。
沒想到確是現任鄉長蓋章通過,由平權漢人指導,部落馬上召開部落會議,呈請縣府調查,聯繫原民會關心此案。
目前還在處理中.請關心代禱,聽說地利那裡的土地也出現問題,也是現任鄉長通過,這細節要問地利的族人,總之,我們要關心鄉內土地問題,這會影響未來…
望鄉人加油…
法律常識…
原住民土地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是給原住民生活保障用。第4條規定,非原住民不得使用原住民保留地。
那麼什麼時候非原住民可以使用原住民保留地呢…
上開管理辦法第24條,開發!…申請人備齊多項開發計畫文件申請之,承辦員收到申請文件15日內,依原基法第21條召開諮商同意之部落會議,如果部落沒有部落會議組織,則鄉公所協助部落人依子法之辦法召開第1次部落會議…申請人一定要參加開會說明計畫內容,議決結果供鄉公所裁行…
部落會議組織對核定契約程序存有虞慮時,得依檔案法,要求提供系爭案件之一切資料附本,並附知原民會,若信義鄉公所15日不為或拒絕提供,部落會議即可提起行政訴願或刑法隱匿公文罪提告。
如果鄉公所承辦員跳過這一程序,即屬程序違法,部落人得立刻召開部落會議,決議後,發文給權責機関原民會、縣政府、鄉公所要求廢止承租契約。
承租契約非所有權可依行政處分廢止收回承租土地。
倘若管理單位不為,部落會議組織議決,權當部落代表人,提起刑事訴訟瀆職…等等。
57行動可以帶陳情書一併處理…
行政處分廢止 在 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在我的選區文山區有一塊土地目前正要被建設公司開發,而背後卻有著與不當黨產相關不公不義的惡行。
這是在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及國民黨副主席期間發生的案件。這塊地一萬三千多坪,原地主的兒子在黨產會的聽證中指出,國民黨在戒嚴時期以配槍押人的方式脅迫他的父親,將地低價出售給國民黨,名義上是政府臨時機關需用,實際上卻是國民黨財產。接著台北市府再進行國民黨革實院都更案變更地目,在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期,由國民黨出售給元利建設。完全就是公產變黨產、黨產變私產的惡行。
如果這塊地建照下去,最後順利興建,就會像過去許多黨產變私產的案例,不論是受害者或國家,永遠沒有追討回來的可能,因此我今天市長專案報告時,針對此事質詢柯市長是否能認同這案子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應該要如何解決?
市長認同這是不公不義的,也提到他的立場是依法行政,若被認定為黨產就向國民黨追討賠償。
我認為這個建案最後如果真的蓋完了,就算被認定為不當黨產,原本的地主也只能拿到金錢賠償,但對於地主來說,土地的價值不只是錢,也包含了情感在內,且若能原物返還,應盡可能以此為原則解決。
因此我強烈建議柯市長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此案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公家機關可以廢止行政處分,也就是廢止建照,讓被迫害的家屬能夠有機會取得原本屬於他們的土地,還給他們一個公道!
行政處分廢止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5年12月反空污遊行,3位副總統候選人皆承諾當選後逐步淘汰燃煤電廠,但上週(3/15)環保署卻通過深澳燃煤電廠環差案。
延續上週質詢,我質疑環保署為何以12年前一個根本不存在的「幽靈電廠」環評做為比較基準?為何不重新辦理環評?環保署李應元署長於備詢時承認存有重辦環評之解釋空間。
今日質詢重點:
1.根據環保署預告《環評法》第31條修正條文草案所採取政策立場與精神,針對深澳電廠擴建案,不是更應該重新辦理環評?
2.2007年通過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之環評處分,不僅「與現今時空環境不同」、「當時PM2.5根本還未納入管制」,難道不能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四款由原處分機關依法廢止?
3..環保署主張2010年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已動工」,但根據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每月公開資料,開工日期一延再延,開工僅拆除舊有電廠,完全不符環保署認定動工是以「是否進行實質動工為判定標準」之函釋。
4.依照《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5、6款規定,對環境品質有不利影響或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時,環保署可要求開發單位重辦環評,而深澳電廠擴建案事實上對環境存有不利影響的。即使環保署認定於有加重影響之虞時,才有要求重辦環評的空間,但事實上該案有「新增卸煤碼頭」及「增加防波堤」項目,確對深澳灣內原生物生存條件及組成有加重影響之虞,且諸多環評委員亦建議應重辦環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