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照新書賞閱📚月旦簡明六法
【編 者】黃榮堅.許宗力.詹森林.王文宇
【本書簡介】
一、法規適中,體系分類
考量讀者使用頻率及攜帶便利性,增刪法規;並重新調整法規順序,以期符合法體系要求。本書收錄法規共計191種,依其性質分為: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法及法律倫理九大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至806號解釋文,俾供參考
二、立法動態,迅速掌握
為使讀者瞭解立法、修法之原由,及新舊條文之差異,擇要摘錄近年之立法、修正、增刪理由及舊條文附於相關條文之後,並收錄重要法規之立法、修正草案,俾供讀者參考。
三、實務見解,查詢便利
為便利讀者查找條文相關判決、判例、決議、釋字等實務見解,本書針對主要法規遴選重要條文,輔以實務見解要旨及相關字號分類整理。
四、解釋要點,一目瞭然
本書就大法官會議解釋文整理並擇要以不同字體標示重點,俾供讀者迅速掌握解釋文要點。
五、簡目索引,檢索快速
針對本書內容設計「主要法規簡目」及「法規筆劃索引表」,搭配內文法規分類色塊,便利讀者迅速查找法規。
六、條理分明,閱讀舒適
法規條文以楷書編排;其他相關資料則以細明體編排,層次分明且閱讀舒適。
七、西式橫排,與時俱進
配合行政院推動公文書橫式書寫計畫,及「公文程式條例」、「中央法規標準法」之修正,本書重新排版改為西式橫排,冀能與時俱進並與國際接軌。
📖本書詳細介紹: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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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105期 📌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林臻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庭長)
毒品條例多數條文雖於2020年7月生效,然而,修法迄今已屆一年,行政院仍未制訂第24條之施行日期,故該條目前尚未生效,舊法第24條仍繼續有效,則在前曾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嗣後經撤銷,檢察官以「撤緩毒偵」案號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之案件,應如何處理?實務已多分歧。林臻嫺庭長在本文,除爬梳、分析此一爭議之相關見解外,並旁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刑事裁定有無拘束下級審或統一法律見解之效力。
✏關鍵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大法庭、撤緩毒偵、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
✏摘要:
毒品條例多數條文雖於109年7月生效,然24條因行政院尚未定施行日期致未生效,就被告曾經緩起訴嗣經撤銷,並經檢察官以「撤緩毒偵」起訴者,究應為論罪科刑或不受理判決?多有分歧,在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後,有下級審直接引用,然該提案既經撤回,未經大法庭審理,應無從統一見解,且該提案非針對經緩起訴之「前案」,而是針對緩起訴後3年內再犯之「後案」,應無從擴張適用,又該裁定為溯及性法律解釋,方法論上亦值探究。
✏試讀
🟧毒品條例第24條之修正
依現行有效之毒品條例第24條第1、2項規定: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而過往自100年迄今之實務見解均認為毒品條例第24條第2項所指之「應依法追訴」,參照同條例第23條第2項所定之「依法追訴」同樣之解釋,係指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最高法院100年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過往法院對於檢察官針對此類案件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自應為論罪科刑之實體判決。
然修正公布、但尚未生效之第24條第1、2項則規定: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至第6款或第8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再參照新法第24條之修正理由二,修正第2項之目的,乃因緩起訴處分是利用機構外之處遇,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為達成戒除毒癮之目的,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宜由檢察官依法繼續偵查或起訴,亦即仍有現行條文第20條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俾利以機構內之處遇方式協助其戒除毒癮,亦得為不同條件或期限之緩起訴處分,爰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修正第2項規定。故依新法規定,被告縱另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後,已非一定要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仍得繼續偵查,即得再給予緩起訴處分,亦得再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均無不可。故新法第24條施行後,此種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不必一定要「依法追訴」,仍得繼續偵查,故新法施行後,對於此種前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嗣因故遭撤銷之施用毒品當事人而言,自然較為有利。
🗒全文請見: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兼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效力/林臻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庭長),裁判時報第105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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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修法理由 在 林佳新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暐瀚條款 有罪推論】
兩天前我們一同去台中向暐瀚娘親捻香致意,看到暐瀚兄落寞的眼神,只能用個微不足道的擁抱來安慰他
我們大家忽然討論起,遺憾難以挽回但我們能做些什麼?
不管是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或是農藥殘留的行政裁罰都是屬於類似有罪推論的法條,我對法律真的不懂,但我知道某些肇事者為了酒駕脫罪的確奇招不斷,鑽法律漏洞更是時有耳聞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5238325
酒駕肇逃後測得0.86 這理由獲不起訴
張男騎機車在基隆擦撞一輛轎車,案發後1個半小時後到派出所,雖呼氣酒精含量達每公升0.86毫克,卻辯稱在撞車後才去喝酒。檢方指酒駕證據不足,不能從事後有酒氣推論車禍發生前酒駕,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罪疑唯輕」原則,對張男公共危險、肇逃罪嫌處分不起訴
類似這種鑽漏洞讓大眾無法接受的判決時有耳聞,尤其偏鄉事故發生,警方常常要十幾二十分鐘以上才能到場,如何證明事故前或事故後鑽漏洞喝酒,這真的有灰色地帶
我們的訴求很簡單,事故發生當事人應該主動保留現場一切證據,包括當事人都是屬於證物的一環,更不該為了規避刑責找理由而事後喝酒
#有罪推論
只要當事人不保留現場任何證據等待警方到達一律推定為『酒駕』
如果當事人都不為自己自辯而保持清白身,憑什麼要浪費社會資源來幫當事人辯白?!
這不分藍綠我覺得大家應該一起共同支持,懇請立院諸公能好好思考,是否有修法的可能性。
行政訴訟法修法理由 在 行政訴訟法24條2款」是給利害關係人(第三人)用的,所以 ... 的推薦與評價
之目的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始可,對人民的言論及集會結社自由之保障而言,其保障程度當然比禁止命令更高。 結論就是,我國集遊法是行政裁量立法方式,香港禁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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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修法理由 在 [心得] 111年行政法新法重點解析-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今年5/31行政訴訟法等五法、行政罰法、公務員服務法修正通過。看到有人分享111年行
政法新法重點解析,感覺不錯,跟大家分享,希望今年能考上^^。節錄如下(原文可以下
載相關修法資料與修法講座
原文連結 https://reurl.cc/rD0NmZ
【行政法111年新出爐考點解析(1) – 111新法】
【掌握新考點的大原則】
法科考試就愛考爭議,而一旦爭議有了結論,就會很適合出題,理所當然的成為那一兩年
的考試終點。本於這個邏輯,新的行政考試重點不外乎來自於:
1. 111年新修法
2. 111年新憲法判決
3. 111年行政法院見解,包含:
(1)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
(2) 高等行政法院座談會(★注意!今年的座談會可以考得特別多!!)
接下來要來談111年的新修法,新憲法判決/行政法院見解 會另外寫兩篇文章說明!
【新修法的答題注意事項】
1. 要注意還沒生效的新法,除非題目特別有問,不然就是用現行法回答。但申論題的話
,建議附帶提一下還沒生效的新法,有加分的效果。
2. 考試重點在於新舊法的不同,所以條文對照表很重要
3. 立法理由要看,對申論題答題有幫助。
【111年的新修法】
今年的修法有
1. 110/12/8行政訴訟法的修法(111/1/4生效);
2. 111/5/31的修法(本文發布時,以下修法尚未生效)
(1) 行政訴訟法等五法
(2) 行政罰法
(3) 公務員服務法
★ 5/31修法對照表下載連結 https://pse.is/47cqbc
【考試會怎麼考】(★之後都會有修法講座)
1. 111/5/31的修法:
特別注意這些修法的生效日(就我的了解,樂觀的話,行政訴訟法等五法,希望在明年7、
8月施行)。還沒有生效前,除非題目特別有問,不然就是用現行法回答。但申論題的話,
建議附帶提一下還沒生效的新法,有加分的效果。
另外,考試重點是在新舊法不同之處,條文對照表要看熟。
★申論題答題架構: 原則上是先點出為什麼要修法(=修法理由=舊法的缺點)→修法修了什
麼→學界評論(如有)
2. 行政訴訟法110/12/8的修法(111/1/4生效)
這個涉及到審判權爭議的解決,非常重要。在今年6~8月的警察、高普考、司特與司律幾
乎是必考,只是不確定會考在哪個考試。
相關要掌握的條文是法院組織法第7-1~7-11條,我覺得7-1~7-5是最有可能會考的,一定
要會!
以上重點其實108書記官考過了,我在申論題課程也就特別強調。大家要用新法練習一次:
A 機關(下稱 A)與甲公司(下稱甲)簽訂一書面契約,約定 A 應貸款予甲新臺幣 X 萬
元以購置綠能設備,並分二期支付貸款款項,但甲須購買我國廠商生產之材料建置設備。
A 支付第一期款項後,因甲未購買我國廠商生產之材料建置設備,而拒絕支付甲所請求之
第二期款項。甲對此不服,向 B 行政法院(下稱 B)提起行政訴訟。試問:108 三等書
記官
(1) 甲應提起何種訴訟?(10 分)
(2) 若 B 認為該契約為私法契約,其無審判權,且後續與普通法院發生審判權消極爭議
時,應如何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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