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公開透明.大巨蛋最重要的是公安】
今天 柯文哲 市長針對 2018 年 11 月 29 日由市府前顧問李文宗邀集各局處首長討論大巨蛋案會議,來議會做專案報告,我質詢主要有兩個重點:
(1)市府應制定電腦防災模擬的監督機制。
質詢的一開始,我就向柯市長確認,公安是大巨蛋最重要優先的原則,因為這攸關我們台北市民的人身安全。
而公共安全可不是白紙黑字就可以掛保證,要有實際的數據模擬才能確保,但在都審會議中,遠雄對於電腦模擬一直都是三推四阻的態度,完全不理都審委員對於電腦模擬的要求,以目前 3 月 28 日及 5 月 30 日所提出的資訊來看,離完整程度還有一大段距離,如果必須作的各種參數設定及情境設定,遠雄現在都不願意作,那怎麼確定最後交出的電腦分析是真實的?
我要求市府這邊,應針對防災避難模擬有一個監督機制,確保遠雄最後交付的模擬影片,是確實依照這個參數設定的結果。
(2) 延續早實行已久的「大巨蛋公開資訊網」及《遊說法》制定SOP,要求遠雄與市府人員之間任何會面或會議,一律都要上網登記。
目前法律規定,向行政機關表達訴求有四種方式:遊說、請願、陳情、關說,分別要依《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登記、申請或迴避。
因此李文宗前顧問邀集各局處首長召開討論大巨蛋的會議,照理來說應該要按照其中一種方式處理,因為李文宗前顧問雖然是市府有給職顧問,依法承市長之命,辦理市政設計、撰擬及審核法案、命令、工作計畫,但柯市長說他對此次會議並不知情,可見並非依前述職權召開會議,就算用最寬鬆的方式認定,他是依職權召開,那按照「大巨蛋公開資訊網」的慣例,也應該登記為「協調工作會」,但不論是任何一種都沒有相關紀錄。
簡單來說,在大巨蛋案這種高度爭議且複雜的案件裡,如果遠雄有向市府官員以公文或都審會以外的方式表達訴求,都應該盡可能地公開資訊,避免外界產生私相授受的疑慮。在美國,這種依遊說法申請和登記的制度,早已行之有年,台灣也有《遊說法》,當然要依法行政。而內部會議,本就有上網至「大巨蛋公開資訊網」的程序,只是需要再更落實。
在我的提醒之下,柯市長當場就承諾,請法務局研究如何建立相關制度。
我相信只有透過公開透明的制度,才能在輿論及法律上釐清各機構權責,並且有一個清楚的態度可以讓遠雄知道,不要想透過正式管道以外的方式去逼迫政府就範。都審委員依法審查,在公開都審會上是否有如遠雄描述般刻意刁難,每個市民自己都能做判斷。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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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版重點】
收錄至107年8月最新之法規,如下:
•107.08.01修正公布之《公司法》
•107.08.01制定公布之《財團法人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強制執行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破產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非訟事件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保險法》
•107.05.23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107.04.25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
•106.12.27制定公布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本書共有八類,收錄88種法規,並蒐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至第767號解釋文。
✔依領域分類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等八大類,便利讀者對照使用。
✔本版新收錄財團法人法、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大幅修訂的公司法及部分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及保險法最為重要。此外,非訟事件法、行政訴訟法等若干條文的修訂,亦值重視。
✔適合社會大眾、研習法律者,特別是法律系學生及法律實務工作者使用。
【章節簡介】
壹、憲法類
中華民國憲法(36.1.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94.6.10)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82.2.3)
法院組織法(107.6.1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04.6.17)
集會遊行法(91.6.26)
人民團體法(節錄)(100.6.15)
政黨法(106.12.6)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106.12.27)
貳、行政法類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99.2.3)
地方制度法(105.6.22)
行政法人法(100.4.27)
中央法規標準法(93.5.19)
行政程序法(104.12.30)
行政執行法(99.2.3)
行政罰法(100.11.23)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105.12.28)
政府資訊公開法(94.12.28)
個人資料保護法(104.12.30)
政府採購法(105.1.6)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104.12.30)
請願法(58.12.18)
訴願法(101.6.27)
行政訴訟法(107.6.13)
國家賠償法(69.7.2)
公務人員任用法(104.6.17)
公務員服務法(89.7.19)
公務人員保障法(106.6.14)
公務員懲戒法(104.5.20)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106.8.9)
公平交易法(106.6.14)
土地法(100.6.15)
國有財產法(101.1.4)
參、民法類
民法 第一編 總則(104.6.10)
民法總則施行法(104.6.10)
民法 第二編 債(99.5.26)
民法債編施行法(98.12.30)
民法 第三編 物權(101.6.13)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99.2.3)
民法 第四編 親屬(104.1.14)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101.12.26)
民法 第五編 繼承(104.1.14)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102.1.30)
消費者保護法(104.6.17)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104.12.3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105.12.28)
財團法人法(107.8.1)
勞動基準法(107.1.3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05.11.16)
信託法(98.12.30)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106.12.27)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99.5.26)
人工生殖法(節錄)(107.1.3)
肆、民事訴訟法類
民事訴訟法(107.6.13)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107.6.13)
家事事件法(104.12.30)
強制執行法(107.6.13)
破產法(107.6.1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01.12.26)
非訟事件法(107.6.13)
公證法(98.12.30)
仲裁法(104.12.2)
伍、商事法類
公司法(107.8.1)
有限合夥法(104.6.24)
金融控股公司法(107.1.31)
企業併購法(104.7.8)
證券交易法(107.4.25)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101.11.23)
銀行法(107.1.31)
金融機構合併法(104.12.9)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104.2.4)
票據法(76.6.29)
海商法(98.7.8)
保險法(107.6.1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105.1.6)
著作權法(105.11.30)
專利法(106.1.18)
商標法(105.11.30)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103.6.4)
陸、刑法類
中華民國刑法(107.6.13)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105.6.2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6.6.14)
洗錢防制法(105.12.28)
社會秩序維護法(105.6.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04.12.16)
性騷擾防治法(98.1.23)
柒、刑事訴訟法類
刑事訴訟法(106.11.16)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106.4.26)
刑事妥速審判法(103.6.4)
少年事件處理法(94.5.18)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05.4.13)
捌、法律倫理類
法官法(100.7.6)
玖、附 錄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彙編
大法官釋字索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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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書籍
🔸民法概要| 陳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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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法原理| 陳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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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程序法 請願 在 一開始就不孤單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昨天在個人臉書上,分享國二生公民的題目,這個題目恰好是好友PJ幾年前,不斷為關西百年石板路恢復原狀而奔波的事件。這個題目答案是「受益權」,沒想到也引發我的朋友- 范文清老師與幾位國中公民老師的討論,我特地將文清老師一篇想法與說明與孩子分享,在此也經由老師同意,和不孤單朋友共讀。
..........................
(以下是文清老師的解釋)
請願權不是平等權,不是參政權,就此是清楚的。
但請願權也是自由權的一種。
至於他是不是受益權,要看對受益權如何定義。照樓上的轉述,國中課本上把受益權定義為從國家那裡有所取得,不論是實質上的取得或是程序上的取得,都定義為受益權,那請願權確實是受益權
但是,請願權只是「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請願法第2條)」,這跟陳情(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沒有本質上的差別。如果只是說出自己的建議、舉發、想法的權利,國家要如何應對是國家的權責,人民沒有相對應的請求權,請願權是否可以被定義為受益權,似非無疑。
Dear 秉正
zozo興奮的跳進我書房,
把手邊的考卷遞給我,
因為她恐怕是班上最清楚這個事件的人了!
她要我告訴您,
國中二年級的公民考卷上,出現這個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