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醫健康網>>【一個麻醉醫師的真心話:碰到這一種 #外科醫師,你真的要多打聽一下】
這篇故事我一直掙扎要不要發表,最後決定把我想要表達的重點寫在最後,以免大家又畫錯重點。
「經尿道攝護腺切除術」從我開始做麻醉的年代,就已經是常規手術了,大部份的泌尿科醫師都可以開得不錯。病人是約60歲男性,沒有任何慢性病史,術前的抽血檢查、心電圖、X光都正常。
開刀時病人情況卻不太好,手術看起來沒有要結束的樣子,而且流出來的沖洗液越來越紅,顯然泌尿科醫師完全無法控制出血,這樣一直流血,會出人命的...⬇⬇⬇👉想看更多,請加入《良醫健康網》粉絲團
【一個麻醉醫師的真心話:碰到這一種 #外科醫師,你真的要多打聽一下】
這篇故事我一直掙扎要不要發表,最後決定把我想要表達的重點寫在最後,以免大家又畫錯重點。
「經尿道攝護腺切除術」從我開始做麻醉的年代,就已經是常規手術了,大部份的泌尿科醫師都可以開得不錯。病人是約60歲男性,沒有任何慢性病史,術前的抽血檢查、心電圖、X光都正常。
開刀時病人情況卻不太好,手術看起來沒有要結束的樣子,而且流出來的沖洗液越來越紅,顯然泌尿科醫師完全無法控制出血,這樣一直流血,會出人命的...⬇⬇⬇👉想看更多,請加入《良醫健康網》粉絲團
術前常規檢查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醫美診所設備欠缺手術中發生意外狀況的急救設備,醫師是否有過失?
這個案件的事實是這樣:被害人到醫美診所進行自體脂肪隆乳手術,先從身體中抽取脂肪,再進行隆乳,因此需要進行大範圍的麻醉。
手術過程中,被害人發生抽蓄吼叫等情況,醫生因設備不足,只能給予氧氣、糖水、輸液等實際上無助於解除危急症狀的措施,經過十三分鐘後,始撥打119 ,致119 救護人員趕到診所時,被害人已發生缺氧腦病變,最終死亡。
台灣高等法院認醫生應注意術前讓病患接受完整評估及檢查,且診所僅有手術檯、器械檯、抽脂機及氧氣筒,與手術室設置標準不符,急救設備並不完備,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不注意,貿然施作手術,且於案發時亦未能迅即親自或聯繫119 將被害人送醫,顯有過失,判刑二年。
醫生不服上訴,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4587 號刑事判決認為,要認定醫生有過失,應該要具體說明在哪一個醫療步驟出現問題,不能只因為設備不足,就認為醫生有過失。因此,將全案發回更審。
這個案件最高法院對於醫生的醫療疏失責任有很完整的說明,但因為篇幅非常大,就不在這裡分享,有興趣的朋友可以上網搜尋。簡單一句話來總結,最高法院認為,醫生在這個案件中,可能在設備的設置上犯錯了,準備不足,但是這個錯誤跟被害人的死亡有沒有因果關係,還是需要被釐清的。
有醫生客戶的朋友們,趕快分享這個案子吧。
#劉北元判決解析
#保險
#醫療疏失
#醫療常規
#醫生
術前常規檢查 在 木容世家——李紹榕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病人不論是入院前護理評估,麻醉前評估單,均自訴無糖尿病病史,故醫師未進行其他檢測,乃合於醫療常規。
~不重視自己的健康状况,出了事别想再把風險推給醫療單位
切除痔瘡手術進行後2日內死亡,官司纏訟7年,最後醫院和醫師終皆全身而退!
這是在台北馬偕的案子(案號:103年度醫上字第33號),家屬主張:醫師未於術前評估病人糖尿病史,誤判手術風險,以及於病人發炎感染時延誤處置,而護理師於手術隔日上午遲至10時40分後始通知醫師,顯有延遲啟動檢查會診機制之情事,而向院方,醫師連帶請求777萬元之賠償。
一,醫師部分,民事一審從98年提告,刑事也一起,到103年始判決,在這漫長的5年間,刑事因家屬一直再議,發回3次,共歷經4個檢察官,3次醫審會鑑定,均認醫師無過失,民事部分亦採相同意見,判決醫師不用賠,勝訴。理由在於:
1.病人不論是入院前護理評估,麻醉前評估單,均自訴無糖尿病病史,故醫師未進行其他檢測,乃合於醫療常規。
2.病人在隔日12點前,皆無得認定為系統性發炎反應之症狀,而後12:10分緊急照會確認可能是壞死性筋膜炎後,12:13作電腦斷層掃描,14:05報告完成,14:22醫師做術前解釋,14:45送達手術室,故3次醫審會鑑定皆認醫師已立即進行相關醫療處置,時效迅速,故無遲誤。
故醫師在一審結束時,已過5年。民刑事方均勝訴結束。
二,醫院部分,一審法官認為,護理師延誤通知,違反護理人員法24條,26條,故判決醫院需賠償777萬元。上訴至二審,法官及院方律師皆認真仔細,高院於104年再交由醫審會為第四次鑑定,這次有個重大突破,鑑定意見表示:壞死性筋膜炎不易診斷,病程發展迅速,故即便護理人員提前將病人傷口變化通知醫師,亦難完全避免死亡結果之發生,因而於105年7月判決醫院亦毋須賠償。
三,此案件二審之判決,有2點可供大家日後參考,謹記在心:
1.許多病家方律師皆會辯稱,主訴只是病人自己的敘述,醫師不能據以推諉等等。
但是本案法官爰引最高法院判決96台上字2476號判決,載明:依醫師法及醫療法施行細則之病歷規定,可認患者「主訴」病情,乃構成醫師為正確醫療行為之一環,因此醫師的術前或醫療評估,若基於病人主訴,與其後之客觀檢查結果,即可答辯無疏失。
2.醫審會之鑑定報告,如果不利,不要太早放棄,積極列載鑑定項目,再聲請補充鑑定。有時,亦可善加利用函詢其他醫院之方式為之。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41018/36153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