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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 訪 統一 台灣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神父的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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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同意台灣在其首都開設「台灣代表處」,這是台灣第一個設立「台灣」為名代表處所在的國家,特別是,是在與中國建交的邦交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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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消息對於台灣人來說,應該是一個震撼彈,在代表過往「兩個中國」的框架被突破,也代表台灣從「漢賊不兩立」的外交衝突中跳脫,有你就沒有我,然後儘管有任何外交突破,也必須冠以「中華」、「ROC」相關的東西,仍然不脫中國的掌握,過往,中國像切香腸一樣的以斷台灣邦交國的手法,作為懲戒,形塑國內政治壓力,而台灣只有單方面被壓迫的份,除了被壓迫,本土政權還必須被國內的華腦責備,馬英九時期我們的邦交國有多少等等,或者國內的知識份子,強調國家少了邦交國有多麼危險與孤立等等,這都使得我們某種程度必須陷入強暴者的邏輯當中-強者為所欲為,弱者只能承受,華腦人所奉行的「修昔底德陷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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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趣了,是台灣鬆動了中國的邦交國,台灣何德何能,哪來的金錢,拿來的拳頭比人大?無,價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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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聽過一種說法,我有點忘了,大致上是,當台灣進行民主選舉的時候,中國把台灣的許多邦交國代表,都召入北京,當台灣選出本土派政權的時候,就準備斷交,給台灣難看,最後,親中派贏得了選舉,北京很滿意,於是叫這些台灣邦交國們,可以回去了,不管真實與否,這不難想像,台灣悲哀的國際處境,似乎無論是朋友或者敵人,都掌握在對方手中,形成了一種思維缺陷,兩邊都被掐死,怎麼走,也走不出去,我們依靠一些小島國們,為我們發聲,我們不能沒有他們,另一方面,我們的政府又被民間勢力責難,說撒錢給這些國家是浪費錢,每一次交流都要被審視是不是有秘密經費,挹注給這些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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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這些小國與台灣建交,背後是美國暗助,但顯然,相較於中國的銀彈攻勢而言,美國也無法完全提供台灣本身無法與中國競逐邦交國的「保護費」,這不代表那些熱血沸騰為台灣發聲的小國無關緊要,而確實是有巴拿馬這樣的例子,儘管是親美,但是礙於中國企業將投資建造巴拿馬運河第四條大橋,以及簽訂自由貿易協議的經濟利益,仍然屈從於金錢外交,選擇和台灣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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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國建交,就必須和中華斷交」,這是典型的「中華(Republic of China)」框架,蔡英文2016年才訪問過巴拿馬,2018年就被斷交,更顯現出台灣被中華代理的不可靠性,在這個中華框架裡,蔡英文簽下President of Taiwan(ROC),就被獎萬安以及國民黨一夥人,與中國環球時報同聲一氣譴責,說是搞「法理台獨」,蔣萬安稱蔡英文署名非常不洽當,應該要使用台灣的正式國名中華民國(President of Republic of China),Taiwan放後面,不可以顛倒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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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斷交的時候,這一群華腦不譴責中國,反而繼續譴責台灣總統無能,搞台獨,這顯示,台灣靠著台灣的影響力,站上國際舞台,仍然必須被中華代理,而台灣只能是個地名,低等的存在,當台灣被霸凌以後,再由一群中華人攻擊,成功的時候,你只能像個小媳婦,榮耀由灰姑娘的姊妹們享有,失敗的時候,你像個奴僕,被後母和後母姊妹們痛罵,怎麼不把王子找回來給我們,而明明,從頭到尾,貢獻心力,無論是掃地還是準備好舞鞋,華衣,尋找機會,都是由灰姑娘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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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外交困境是,我們被兩個中華所霸凌者,一個在內,扼住你的咽喉,一個在外,直接施與鞭子,兩個人藉由剝削台灣,滿足自身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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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當年能做的反應是,召回與台灣斷交國的大使,而那時,也正是美中貿易戰開始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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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趣的是,要召回大使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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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立陶宛同意台灣設立「台灣代表處」,立陶宛表示「決心與台灣發展互惠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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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華腦人這麼說著,「立陶宛要好人做到底,用中華民國的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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彷彿,立陶宛用「台灣」,不夠好,要用「中華」才是為台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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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灰姑娘陷阱,神父猶不能接受的是,這些華腦,在台灣試圖爭取外交關係的同時,不斷的進行意識形態檢查,不出一分力,在後頭扯後腿,還要像個家長一樣規定你應該叫什麼,不能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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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被打壓的時候,華腦人不幫忙就算了,偕同加害者一同霸凌自己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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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得到好處,又搶在台灣前頭,說應該要叫「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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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群蠹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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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將立陶宛挺台的舉動,比喻為一種戀愛關係,在神父來看,比較是一種前輩對晚輩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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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個認同是至高無上的,神父很遺憾,似乎很少人對立陶宛有更多的認識,提到他們「獨立」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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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知道立陶宛「獨立」的歷史,你會知道,這個伸出援手的人,是多麼熟悉的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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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是波羅的海三小國,第一個發表獨立宣言的國家,也是第一個宣布更改國歌、國旗,最早脫離榔頭與鐮刀旗幟的國度(反觀台灣ㄎㄎ),而這個過程也是非常戲劇性的,當愛沙尼亞宣告主權以後,立陶宛並沒有跟進,為了安撫民眾,他們於是改國歌和國旗,但也因此這樣導致了兩面不是人,新的國旗讓境內俄羅斯人不滿,而沒有宣告主權,則導致了立陶宛人不滿,所以,立陶宛來個更直接的,宣布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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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立陶宛的獨立過程也發生了名實之辯,他們首先將最高蘇維埃會議改名為「最高會議」,接著,選出薩由季斯團體作為主席,然後開始宣布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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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由季斯是一個特殊的團體,說實在,你看他的倡議很容易想到台灣,他是一個提倡反核、保護環境的左派團體,也是主張恢復母語、實行轉型正義,揭發史達林時期的真相、公開德蘇密約,取得對共和國經濟權更多控制的右派團體,你可以從中可以看出與台灣的連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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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如此,立陶宛甚至是全世界最早實施女性投票權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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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獨立後,立陶宛遭到了蘇聯的報復,不只斷水、斷電,更斷石油,還實施經濟制裁,這導致立陶宛的工廠因缺乏原料和動力被迫停工,照理說,這時應該有一群華國人跳出來喊拚經濟、顧肚子,發大財,然後反台獨-但立陶宛人的意志十分堅決,更重要的是,他們有聰明的腦袋,以及極高的合作意識,他們不會為這些被境外勢力煽動的話語所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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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大搞反封鎖基金,然後從其他國家偷偷進口能源,沒有俄羅斯,還有烏克蘭,更諷刺的是,立陶宛乾脆就跟蘇聯在立陶宛的駐軍購買,蘇聯制裁了立陶宛卻彷彿在制裁自己,正如神父所說,經濟貿易絕非單方面的贈與或影響,那只適用在跪中的華國人身上,正常的經濟模型,你制裁與你經濟往來密切的國家,自身也要付出相應的代價,蘇聯對立陶宛實施經濟封鎖,結果自身依賴立陶宛的部分也斷絕,造成龐大損失,這使得制裁立陶宛的舉措變得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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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蘇聯的坦克開進了立陶宛,立陶宛付出了慘痛的代價,蘇聯認為,可以靠立陶宛的內奸發起兵變,還有經濟不佳,一舉推發他們獨立的政府,所以他們先叫一群在立陶宛的俄羅斯人進攻國會,沒想到,立陶宛的人們組成了人盾,全境的國民自發自發聚集,守衛最高會議大樓、廣播電台、電視塔、主要電話局,多達5萬人,現在的立陶宛人口數也不過292萬而已,這就如同一個台北市號召5萬人上去擋坦克,蘇聯軍對民眾開炮,有趣的是,竟有一部分蘇聯軍隊倒戈反而對蘇聯軍隊開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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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蘇聯軍有一名軍官要求部下不要出去,他說,我們是要捍衛國家安全,不是與平民作戰,蘇聯也認知到,這些駐軍在立陶宛的軍人,根本不能相信,他們與立陶宛人已經產生了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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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人開始在黑夜裡唱歌,這就是著名的「歌唱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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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中國有一名坦克人,喚起了大家對中國民主化的希望,或者,當作中國人曾經追求自由民主的證明,立陶宛有14個坦克人,而且都被坦克輾過去-當蘇聯開著坦克,想要攻佔電視塔,在沒有網路的時代,那就是抗爭者的生命線,一群人高舉雙手,揮舞著立陶宛國旗,擋在坦克前面,然後有14個人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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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們成功地守住電視塔,讓立陶宛的聲音傳播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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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世界各國都震怒了,就連與立陶宛是世仇的波蘭也看不下去,紛紛譴責蘇聯的行為,因為他們看見了電視塔播出去的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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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奇異的景象,蘇聯控制了立陶宛大街小巷,但是立陶宛獨立政府仍然持續運作,他們佔領,卻彷彿是想離開的人,因為周遭國家的人民開始聲援立陶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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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甚至還舉行了獨立公投,在坦克的環伺與蘇聯軍隊的瞪視下,93.24%的投票者贊成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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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先宣布獨立,然後舉行獨立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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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蘇聯發生819事件,被迫撤兵,有人說,俄羅斯在立陶宛做的種種舉措,是壓垮帝國,使之解體的最後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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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羅的海三小國的獨立史,可以說是近代獨派的教科書,那發生在什麼時候?不過1991年的事,那時,台灣正在搞野百合學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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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被坦克輾過的14人,最後成為了立陶宛街道的名字,相反,台灣至今仍然一堆中正/中山/中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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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就連在學校裡師生投票命名南榕廣場,都被校方以具政治意涵/不中立,加以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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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說,鄭南榕是恐怖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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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怕,立陶宛那14人也是恐怖份子了,因為,當初蘇聯就是這麼說的,他們說,因為立陶宛人不聽勸告,跑到坦克前面,攻佔塔台,所以他們是恐怖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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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說台灣的民主路上少了什麼,我會說,是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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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說此時的中華民國台灣,欠缺了什麼,我會說,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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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欠缺正義,所以才導致加害者與被害者顛倒,因為少了獨立,所以才讓一些害怕強暴的人,轉而手指著獨立自主的人是激進的,要為自己受的傷害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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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種服膺強暴者,歸謬幫助者的自私-這是一種遷怒,你們為何不體諒我消失自己與他人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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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種避罰服從取向-我不是台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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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對自己說謊的人實在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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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什麼,美國不支持獨立,是因為台灣獨立後會倒向中共,這樣子自欺欺人的謊言,因為不想而不願,所以扭曲,因為災難性的想像,所以把自己的害怕解釋成是勇敢而且睿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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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我們不會解釋香港,會因為反送中後而倒向中國,所以不應該反送中-應該要贊成送中條例,把香港人都送到中國去,或解釋香港存在著一群藍絲,或者支持中國,害怕破壞社會的和諧的人,就說,因為這群人存在,所以香港反送中後會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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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我們解釋野百合運動,如同馬英九說的,他反對總統直選,在台灣地區選舉,要怎麼彰顯中華民國主權呢?怎麼精神上代表中華民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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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可思議吧,當年,為了維持中華民國,為了中國地區的代表性,為了這麼一個空虛的殖民者情結,我們必須被迫放棄自己的民主,「因為台灣人選的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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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這麼說嗎?廢除萬年國大,總統直選後,台灣會倒向中共!選出親共的人怎麼辦?那就不要民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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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總統以後中共戰機會來!會引起戰爭!事實上,1996年台海危機的確如此,為了阻止李登輝連任,中共的確要射出飛彈,但是,台灣人還是投下神聖的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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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關乎於,我們到底要為了多少「不正常」,放棄「正常」,將正常解釋成不正常,然後把不正常合理化成為一種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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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我們不會把已經發生的事,正在發生的事,歸咎於都是未來發生的事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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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回歸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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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反直選的人,直選上了總統,親中親共的人,當了八年,台灣從來沒有像當時那樣靠近中國與中共的光譜-馬習會,爆發了太陽花學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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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在現在的中華民國體制之下,誕生出韓國瑜這樣的親中領袖,他喊著「守護中華民國!」,擔任直轄市的市長,不僅如此,還直接總統選票上的一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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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獨立,並不會倒向共產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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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中華民國才會,並且不斷的,重複的發生,他們恰巧是反對台獨的一群人,由支持獨立的一方,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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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遙遠而不可知的未來來說,這個信念,這個未來,他亦守護住了現在的「維持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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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賴清德所說的,他面對陳之漢的問題「民進黨主政,為何不台獨?」回答,「現在捍衛中華民國的,不是主張統一的人,反而是主張台灣獨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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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並不可怕,未來守護著現在,而沉浸在過去的人,他們一直為現在的所有人,帶來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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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緬懷過去,恐懼未來的人,是不可能守住當下的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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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只會讓你失去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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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終究必須問問自己的靈魂,想要脫離台獨的成分,是不是大過於脫離中國?如此,硬要解釋成我只是想要脫離中國,就是自欺欺人的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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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也曾經凍結自己的獨立宣言,在宣布獨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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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以69票對35票,否定了自己發下的諾言,與莫斯科談判,蘇聯也馬上取消了經濟制裁,供應石油和天然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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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這時,工廠裏頭有煤礦了,家裏頭有暖氣了,他們冬天,卻異常的寒冷,鞭子後的糖果,使他們填飽了肚子,但喪失了味覺,怎麼吃,都覺得不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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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喝著火爐上烘好的暖呼呼的茶,心中的某個東西,卻徹底結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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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必須使他們融化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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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也飽嘗了「國際現實」這東西,也充分體會到了米國的「戰略模糊」,布希聲稱,蘇聯併吞波羅的海三小國,美國就沒有承認,所以也就排除了承認立陶宛獨立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他又宣稱蘇聯當局應該尊重立陶宛的獨立宣言,雙方要避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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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不會被解釋為米國害怕立陶宛獨立後會倒向蘇聯,所以拒絕承認獨立,因為,獨立正是因為反對蘇聯併吞而起,獨立後,又怎麼會倒向併吞自己的人呢?而蘇聯正是和美國打冷戰的人,他們和立陶宛有共同的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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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歌聲響起後,冰塊融化了,冰島,承認了立陶宛獨立,然後,米國,承認立陶宛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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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認為立陶宛這部教科書,付出的代價太龐大,還有別的,愛沙尼亞,拉脫維亞,他們都是第二本,第三本教科書,他們更加迂迴,也更加避開危險,雖然晚了點,但他們的歌唱革命,依然接續在立陶宛的後面,繼續唱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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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羅的海三小國,曾經手牽手,串起了人鏈,三個國家,200萬人,從立陶宛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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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黑絲帶日」,他們為什麼而串起,為了「蘇德互不侵犯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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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納粹德國和蘇聯的秘密協約,默認波羅的海三小國是蘇聯的勢力範疇,蘇聯堅稱三小國是自願加入的,這個條約證明了三國是被非法佔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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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不必再遵從蘇聯的憲法,因為波羅的海國家從來沒有在法律上屬於蘇聯,三國在二戰期間原為獨立國家,也可以合法恢復原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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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將自己的國家做成棺材,然後在納粹和蘇共的旗幟之下,象徵著自己的國家被吞併,要找回自己的主權,值得一提的是,納粹也是反共的,史達林也反法西斯,這兩個敵對的國家,他們為己群的利益犧牲三個小國的人權和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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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曾經也有二二八牽手護台灣的活動,牽起百萬人的人鏈,台灣,也曾經被號稱反共的法西斯政權給殖民統治過,如今,他們的遺緒不斷的和中共交換利益,出賣台灣人的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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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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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波羅的海的小國-立陶宛,怎麼就這麼挺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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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突然的一樣,沒有理由,有人說,一定是美國在背後指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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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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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懂立陶宛,那你也會懂立陶宛怎麼會愛上台灣-那就像是東方自己的一塊分靈體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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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段追求獨立自主的靈魂,被自己國家內俄羅斯人和共產黨偕同外敵侵犯的過往,那條人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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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總是走在最前面,也是最勇敢的那一個,當他開始喊台灣的時候,就跟他當初喊獨立那樣,就跟他是踏上磁磚上,組成人鏈的第一個人,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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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他開始,事情就不會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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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將會跟隨他的腳步,一路「台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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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像是吹笛人,也像是山羊座的號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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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一種時間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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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獨立,不是你想不想的問題,願不願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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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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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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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的問題,br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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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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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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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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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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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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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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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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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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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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