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之所以有二審更審的判決,是肇因於馬政府時期張盛和財長的政策改變,導致台新金權益受損,才有整起爭議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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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這些法律系教授在解除條件打轉,言之鑿鑿認為政府不可能編列預算去買回台新手上的彰銀持股,以致該契約有違善良公俗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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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實上是,財政部不僅不用編列預算,在今年彰銀改選的時候,早已動用公股資源,包括中華郵政、台灣菸酒與台銀、土銀、中小企銀買進彰銀持股,光是今年增加的11.92%持股(中華郵政6%,台銀土銀中小企銀各1.2%,台灣菸酒2.32%),依當時彰銀市價平均21塊換算市值就達250億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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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官員哪會管什麼善良風俗,依法行政!他們只依有利他們的法行政罷了!耳心(島編⛰)
#表決權拘束性契約
#技術性爭奪經營權
#規避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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