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了這一步,多繳不少稅!
2016年1月1日以後房地合一所得稅的開徵,讓房產出售的稅賦壓力比起『舊制』大,如果房地是在2014年1月1日次日以後取得,持有期間超過2年仍然可以採用舊制(可以將被繼承人持有的其間合併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2016年9月5日繼承了父親在2001年所買的房產,雖然現在要出售,因為是『繼承』的關係,父親持有的期間可以算進去,是不用繳交房地合一稅,因為可以採用舊制。
所以有很多人就認為,我家是老房子,在2014年1月1日以前買的,所以日後子女繼承我的房產後,就算再出售也不會有房地合一稅的問題,其實這樣的想法並不正確!
舉例來說:母親2012年過世,依法應該由三個子女平均繼承,如果三個子女一致通過房地由大哥繼承,其他財產由老二、老三繼承,就完全不會有問題。
然而往往因為三個子女無法協議,訴請法院裁判分割遺產,所有財產都要分三份,法院在2018年判決:遺產由每人繼承1/3,該房產變賣後,再將價金分給三個繼承人,看起來很公平。
在拍賣過程中,老大依法應買拍賣的房產,在2019年9月取得權利移轉證書,本想保留老家,但因資金問題要在2020年8月8日出售房屋的話,要不要繳交房地合一稅呢?
從這個房產本身就是繼承而來的,『理應』以2012年作為取得的時間點,應適用舊制,不用繳房地合一稅。另外,這個狀況從拍賣的角度來看,老大是因為2019年9月的拍賣才取得房地,未滿一年就出售房產,房地合一稅率高達45%。
前幾天財政部就這個問題,做出統一認定的函釋,認為這個老大在2012年『只繼承三分之一的權利』,其餘的三分之二,是拍賣得來的,所以在2020年8月8日出售房產的話,1/3用舊制課稅,2/3則要課房地合一稅45%。
或許你會想:明明就是母親在2012年過世才會繼承的房產,照理來說,應該全部都用舊制才對阿!根本不應該課房地合一稅。但是在『法律邏輯上』的確這個大兒子在2012年並沒有取得『全部』房產的權利,所以才會有這樣的結果。
其實,只要媽媽立下一份遺囑就可以改變整個局勢,把這個房產給大兒子,其他分給另外兩位兒女,如有不足特留分,則由大兒子以現金找補,如此一來,大兒子可以完整的繼承房產,又適用舊制,不必核課房地合一所得稅了。
多走一步,少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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