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星期五,大家知道下星期五放假嗎❓❓❓
5月1日是勞動節,也就是廣大勞工們的國定假日,按照 #勞動基準法 規定,勞工應該放假,而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果同意勞工當天工作,雇主應該要發給雙倍的薪資!
如果雇主摀住雙耳大喊我不聽我不聽我就不要發,那可是會被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的喔!(可以檢舉的意思(威
#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
今年的5/1勞動節是星期六休息日,因此在4/30星期五的時候補假一天,但一般坊間有很多勞工是彈性工時輪班制等,不是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行事曆去走,這時候,務必記得勞動節是可以放假的國定假日!
本來那天就是例假或休息日的勞工,那就要補假一天;跟老闆說好那天要上班,那原則上會有兩倍的薪水,不過如果勞資雙方已經協商同意換成補休,在「不減損勞工休假權益的前提下」講好 #補休時數 及 #屆期未休處理方式 等事項那也OK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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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部
#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 ↯
https://reurl.cc/6yOok6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37、39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參照,受僱於公、私立幼兒園之勞工,國定假日均應予休假,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又勞資雙方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但因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
#勞動條2字第1080130118號函 ↯
https://reurl.cc/Dvkz8N
要旨:
勞動部就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之工作者於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是日出勤之工資給付,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說明。
說明:
五、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投票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前開規定加給該工作時間工資。至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後」,如欲將出勤之工資選擇為補休,尚為法所不禁,惟勞雇雙方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應之前提下,就補休標準、補休期限及屆期未休完之時數如何處置等事項,妥為約定。凡雇主片面規定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後僅能選擇補休,即不符勞動基準法規定。至勞雇雙方如就投票日加倍工資之請求權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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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4的網紅蔡適應,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勞基法修正 適應一對一針對疑問回應】 今天服務處來了許多朋友表達對勞基法修正的看法,適應和主任、助理們也一對一針對疑問回應,向大家說明釋疑。 法律沒有絕對的完美,能執行的法律才能真正保障人民權益。 目前勞動部正在研擬配套的函釋,今天我也徵詢對加班換補休期限的看法,有人說他就是要加班費,有人可...
補休期限施行細則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告狀俠Q&A】
網路購物還沒收到商品可以主張消保法第19條第一項的權利嗎?
近期有民眾來詢問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那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呢?
感覺大家對於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還是有許多的疑惑,所以今天告狀俠又把消保法抓回來炒一炒了,讓我們進入告狀俠Q&A時間。
Q1:「網路購物」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適用嗎?
A1:可以。實務上已認為「網路購物」係屬於「通訊交易」之消費類型,可以主張消保法第19條之「無條件解除權」。
Q2:透過網路購物的所購買的任何商品都可以退嗎?
A2:那倒不是哦!如果是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規範的商品,經過企業經營者告知有例外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的解除權後,消費者則不能主張該解除權,比如說:
1. 海鮮等易腐敗的食物(這個你懂得啦!)
2. 貼身的內衣褲(衛生考量,如果可以無條件退貨的話,你下手買的時候,應該會很抖;但如果有特殊癖好的朋友…就…)。
3. 電影、音樂的DVD(注重第一次使用功能,不然7天內看到爽、聽到爽,順便複製收藏到硬碟裏…安餒就不好了咩)
4. 客製化商品(我都按你的SIZE、專門為你的需求量身訂做了,你還要我賣給誰?)
Q3: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是否可以行使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之解約權?
A3:可以,其實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即有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此外縱使無施行細則之補充,當法律產生疑義時,我們會透過法律解釋的方式來解釋法律,而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雖然只規定收受商品或服務「後」,但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立法意旨,目的是為了保障消費者在對於通訊或訪問買賣時,對於產品或服務易有資訊、認知不足等情況而訂定,實務上有見解認為,依「舉輕以明重,舉重以明輕」之法律解釋,既然消費者保護法已經規定消費者收受商品後,7日內可以無理由、免負擔的解除契約(即一般民眾口中的7日鑑賞期),那還沒收到商品的消費者,也應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範圍。(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簡上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供參照)
Q4:承上題,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如要解除契約應以『書面』為之,這個『書面』的方式為何?
A4:或有見解認為此一『書面』之意思,應該固守在形式文字意義之上,必須是消費者以存證信函或書信之形式寄送通知商家,而不包括消費者用LINE通知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店家;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之制定本法之意旨係在:「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解釋上並無必要嚴格限制消費者一定要以「存證信函」或「書信」之形式寄送通知商家解約,告狀俠認為應考量現今網路購物之交易之過程形態(即買賣雙方之意思表示均係透過網路通訊方式達成合致)及合理保護消費者權益之觀點考量,應該寬認消費者用LINE通知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店家,一樣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解約權行使權利。
Q5:如果放在超商不去取貨,也沒有書面通知要解除契約,就直接讓超商退回,就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第一項解約權囉?
A5:告狀俠認為依據A3舉輕以明重的法理,以及消保法第19條第一項解除契約應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之方式的規定,如果消費者如果在收受商品或服務前,讓超商以退回商品的方式解除契約,應該還是屬於消保法第19條第一項所規範的範圍喔!
Q6: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七日解約權的時效要怎麼算?
A6:以較常見的情況為例:
(1)企業經營者如未提供清楚易懂之方式,讓消費者知悉第19條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則應以提供日之次日起算七日,但如果收受商品或服務逾四個月,消費者的解除權消滅,此為104年修法時,立法者認為企業經營者有明確讓消費者知悉保障消費者方式之責任,並參考歐盟法規所增訂。
(2)符合本問答第一點情況下,應自次日起算七日,非最後一日遇假日不延長、中斷計算。
(3)如七日之末日遇假日,應依民法第122條之規定以休息日之次日取代之。
確實有些人會濫用消保法的權利,導致賣家對此有些不理解,買賣本身確實也需要誠信的雙方與良好的溝通來維持,但對於買賣雙方來說,知道法律規範才能更清楚知道對方所說的是否合法、理、情。
#有甚麼想法歡迎留言讓我們知道
#如果覺得實用也歡迎分享
補休期限施行細則 在 蔣萬安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上午是立法院第五會期院會總質詢,我分別就「勞動權益」、「空污議題」、「惠台政策」、「社會對立衝突」四大議題質詢賴清德院長的看法。
一、「勞動權益」:首先我送給院長「做工的人」這本書,希望他能夠透過作者第一線的觀察,了解台灣底層勞工的現況,未來勞基法執法時必須站在勞工的立場思考問題。
我詢問院長,修法後將導致勞工可能連續4個月每月加班54小時,造成勞工極度過勞,希望行政院比照解決32-1條「加班換補休」的漏洞一樣,透過施行細則或函釋,做出對勞工有利的解釋,避免勞工過勞。賴院長僅表示未來執法上若遇這類情況,會進行相關檢討。
二、「空污議題」:我在上會期擔任召委時促成《空氣污染防治法》草案送入立法院,但對於院長是否願意承諾或呼籲《空污法》在這會期通過,賴院長僅回應尊重立法院審議,不願承諾。我不禁要問,為何賴院長敢對軍人年改設下7/1實施上路的期限,卻不願對攸關國人健康的空污改善做出承諾?
關於草案內容中空汙總量管制由原本環保署單獨決定,最終改為須「會同」經濟部(也就是環保署必須徵得經濟部同意),賴院長也僅說說改為「會同」是政府一體的考量。我對這樣的回應不滿意,因為我看不到院長在空汙議題上所應展現的決心、態度、跟高度。當環保署和經濟部因本位主義爭執不下時,院長應展現身為領導者的決斷力,清楚的告訴民眾政府改善空汙的魄力,而不是最後妥協、活稀泥、被經濟部綁架,將責任推給立法院!
另外,根據美國聯邦環保署的的數據顯示,維持「空氣品質」與「經濟發展」是可以併行發展、並不互斥,且對的政策更可以創造雙贏。
三、「惠台政策」:目前為止,我們只看到政府口號式把惠台政策打成統戰,卻提不出具體因應對策。今天傳出政府可能採取的對應措施竟是在政策上限制國人赴對岸的機會。我提醒院長,這十年來國人赴陸成長一倍,若此時在政策上採取「緊縮」、「防堵」、甚至「鎖國」是下下策; 人才流動已是全球趨勢,世界各國都在爭搶人才,政府應提出更多誘因且保持開放,讓臺灣不只留住人才,更要吸引各國(包括對岸)人才來臺灣發展才是上策,一味限制只會讓人才流失更快。
四、「社會對立衝突」:近來社會對立激化、甚至出現非理性潑漆等行為,院長在答覆時表示不認同這樣的行為,認為表達立場應有更好的方式,用理性的態度來面對,不宜在這個時候再去表達激烈立場。我希望賴院長身為最高行政首長,面對意識型態衝突與對立,應該更主動並在第一時間呼籲社會保持冷靜並理性對話。
臺灣面臨人才、資金嚴重外流,我希望賴院長在《勞基法》修法後站在勞工的立場,解決修法的漏洞,並且展現魄力解決臺灣長久以來的空污問題,儘速提出面對大陸惠台政策的具體對策。「壯大臺灣」不要只是口號。
補休期限施行細則 在 蔡適應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勞基法修正 適應一對一針對疑問回應】
今天服務處來了許多朋友表達對勞基法修正的看法,適應和主任、助理們也一對一針對疑問回應,向大家說明釋疑。
法律沒有絕對的完美,能執行的法律才能真正保障人民權益。
目前勞動部正在研擬配套的函釋,今天我也徵詢對加班換補休期限的看法,有人說他就是要加班費,有人可以接受每個月結算,也有人想與特休一樣每年結算,每個人有不同的想法與需求,我會將今天的記要提供給勞動部,做為制定細則的參考。
勞基法與勞工息息相關,法的施行落實到現實的職場,如果您遇到任何疑問,或需要協助,都歡迎與我聯絡。
---相關資訊---
適應一對一解答勞基法修正後疑慮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mJdVmq7fiw
勞動部
https://www.mol.gov.tw/
勞動基準法修法專區
https://www.mol.gov.tw/topic/34395/
107年勞動基準法修法條文
https://goo.gl/6Mm7Az
立法委員蔡適應服務處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14號2樓
電話:(02)2426-0182
傳真:(02)2426-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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