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聞報導,台灣人平均一年會花上15萬元購買保單,而在這15萬元的額度裡,我想至少有一半以上都是父母幫子女購買的保單吧?父母親的愛真的好偉大🥰~~
但是大家有想過嗎?為什麼父母可以幫子女買保單,而不用子女親自購買呢?而子女可以反過來幫父母買保單嗎?或是兄弟姊妹之間互相幫對方買保單呢?☹
雖然「買保單」只有簡簡單單的三個字,但是在法律上的概念可是有點複雜。也就是有「要保人」(EX.父母)因為對於某些人(EX.子女)的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所以以這些人為「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也就是說,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存在某種關係,要保人會因為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遭受事故,而造成自己有所損失之時,這時候才能以他人為被保險人,為他人購買保單。
那麼要具有哪些關係,才能夠名正言順地幫對方買保單呢?😅
依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如果是基於親屬關係,只能夠以「家屬」為被保險人購買保單。
這裡所指的家屬,並不是只要有親戚關係,三叔公五嬸婆都可以幫你買保單喔!法律上的家屬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人,所以媳婦與公婆同住的話,可以以對方為被保險人購買保單;但是如果已出嫁的女兒未與父母同住的話,那麼即使是直系血親,也沒有辦法幫對方買保單了。😇
看到這邊,比較腹黑一點的人可能會聯想到一些社會案件,像是婆家虐待媳婦,卻還以媳婦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夫妻之間幫對方購買鉅額保險後痛下殺手等案例。🙃
沒錯!這樣的事件以前曾經發生過,未來也有可能繼續發生,所以在保險法第105條也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所以無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什麼關係,一律需要被保險人本人簽名,以避免發生這類社會悲劇事件。🙃
至於最近很紅的防疫保單,不知道大家都買到了嗎?有沒有發現就算買到了,有些情況保險公司還是不理賠的喔!想知道到底是什麼情況拿不到理賠,記得今晚八點準時收看瑩真律師的頻道囉!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60810蘋果掀房事第73集-凶宅大哉問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uspWzZM4dCc 主持人─鄭婷方、陳宥里 來賓─台灣房屋大直特許加盟店區經理陳泰源、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盧天成……↓ 【房屋出租,怕變凶宅怎麼辦?】 答: 1.租賃合約都會附加一條「凶宅條款」,出租期間...
「要保 人與被保險人 關係」的推薦目錄:
要保 人與被保險人 關係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保單可不可以借名登記?借用別人的名義投保(人頭要保人),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效果?
這個案件的事實是這樣:原告主張自己是實質要保人,為了理財投資的需求,用女朋友小花的名義投保萬能保險。原告說自己跟小花成立的借名登記契約現在已經終止,所以他以實質要保人的身分終止保險契約,保險公司應該給付他解約金。
退一步說,如果法院認為原告不能終止保險契約,他就請求法院判決,小花應該將保單要保人的名義變更為原告。
保險公司答辯說,保單屬人身保險契約,不得作為借名契約的標的,縱使原告與林麗琴間有任何借名契約存在,也無從拘束契約關係外的第三人(保險公司),因此,保單的終止仍屬要
保人林麗琴一身專屬之權利。
另基於人身保險性質,保單若要變更要保人,必須由要保人林麗琴提出申請,且變更後的新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必須具備保險利益,本案無法進行要保人變更。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法官主要的看法是:
原告縱借用林麗琴名義投保,本於債之相對性,該借名契約亦無拘束保險公司的效力,是就保單而言,林麗琴才是保單的要保人,原告無從本於所謂實質要保人的地位,行使保單第 9 條第 1 項要保人終止契約權利。
台灣高等法院在原告控告小花的其他案件中(102年度重上字第147號,不公開判決),有認為原告跟小花有保單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那是因為在那個案件中,爭執的保單是投資型保單,現在這個案件的保單是人壽保險,小花是要保人兼被保險人,受益人是原告跟小花生的小孩,原告代繳保險費,無法排除是要給小孩保障的可能,所以,法官認為這一件保單未必是借名登記。
說到這裡,如果你是原告的顧問,這個案件該如何處理?
#保險行銷
#借名登記
#人頭
要保 人與被保險人 關係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要保人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嗣後被詐欺,將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他人,其變更是否有效?
這個案件的事實是這樣:要保人(奶奶)主張,自己名下有許多保單,孫女(保險業務員)因一時貪念,利用她不識字,也不知道變更要保人的效果,欺騙自己將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孫女。現在,奶奶主張自己受詐欺,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的意思表示。
保險公司則說,奶奶是在孫女的陪同下,到櫃台親自辦理變更手續,意思表示沒有瑕疵。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保險上字第 23 號 判決的見解很特別,法官說,這個變更手續是奶奶親自去辦,經過傳訊相關人證後,應該是後悔這樣辦理,才起訴說自己被詐欺。也就是說,法官認為這一件並沒有詐欺的情況。
但法官另闢蹊徑,提出一個頗為有趣,但值得再推敲的說法,他說,人壽保險在投保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被保險人間必須有保險利益,縱使事後要保人有變更,變更後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仍然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否則變更無效,保險公司應將保單的要保人名義恢復到原要保人名下。
這個案件中,新的要保人孫女與被保險人奶奶間,並不存在保險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保險利益關係,所以,要保人的變更無效,奶奶請求保險公司將保單要保人恢復到自己名下,法官給予支持。
我不說破這個案件的特別之處何在,期待大家動動腦,然後留言聊聊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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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 人與被保險人 關係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60810蘋果掀房事第73集-凶宅大哉問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uspWzZM4dCc
主持人─鄭婷方、陳宥里
來賓─台灣房屋大直特許加盟店區經理陳泰源、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盧天成……↓
【房屋出租,怕變凶宅怎麼辦?】
答:
1.租賃合約都會附加一條「凶宅條款」,出租期間,若發生凶宅,房客或房客的直系親屬需賠房價的20%,房屋價值由公正第三方認定。
2.買凶宅險。
【怎樣的死法會被認定成凶宅?】
答:法律標準嚴格,必須陳屍在專有處才行,主建物、附屬建物,如果是其他公設區域,不算凶宅。
【房客在租屋處自殺身亡,房東可以跟其家屬求償嗎?】
答:可以啊?為何不可?過去不都發生過判例了?
租屋跳樓變凶宅
2011年11月20日,台中市王姓老翁在租屋處墜樓死亡,林姓房東認為王某是自殺身亡,致其房子成為凶宅而減損價格,提告要求王某家屬賠償賣屋價差140萬元;一審認為凶宅影響房價是主觀因素造成,缺乏因果關係下駁回,但台中高分院認為,老翁自殺與房屋跌價有關,判家屬應賠償66萬元定讞。
【到底凶宅是怎麼認定?】
資料來源─徐佳馨最新著作《30堂千萬房產課》
答:
內政部於97年7月24解釋「凶宅」認定標準,以便明示於不動產說明書中,減少紛爭。
「本建築物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不包含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即在專有部份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104年10月,房仲業者開始使用的不動產說明書更具體指出,凶宅是「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也讓凶宅定義更為具體化。
舉個例子:某人從七樓跳到一樓,一樓是老張家後院,老張家和七樓都是凶宅,要是一樓是中庭花園,那就只有七樓是凶宅,但如果某人在家被殺,從家裡爬出來到電梯門口斷氣,那麼,七樓也不算凶宅。
【凶宅險,大家保的意願高嗎?值得保?】
富邦「特定事故房屋跌價保險」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以外的人,於承保住宅內自殺並陳屍,或,在承保住宅內跳樓自殺當場身亡,但未陳屍於該處(自殺)
◎被保險人以外的人,在承保房屋內遭他人殺害並陳屍,或在承保住宅內被殺害,但未陳屍於該處(他殺)
◎被保險人以外的人,在承保住宅內10天以上被發現遺體
給付內容
◎跌價保額30萬元、清理費保額5萬元
◎跌價保額50萬元、清理費保額10萬元
註:清理費指超度誦經等法事
資料來源:富邦產險、《蘋果》採訪整理
【凶宅通常都便宜多少?】
答:法院過去的判例是房價約兩成,實際遇到的狀況賣家是折讓6~7折,買家的期望值是6~5折。不過,還是要看凶的程度如何?
若要購買凶宅,打幾折才會考慮購入?凶宅打5折 民調逾4成考慮買
9折 2.3%
8折 4.7%
7折 12.4%
6折 16.3%
至少打對折43.4%
低於對折18.6%
其它2.3%
註:有效樣本數1068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
資料來源:創市際市場研究顧問
【可接受曾在幾年內發生事故的凶宅?】
1年以下10.9%
1~5年28.7%
5~10年37.2%
超過10年21.7%
其它1.6%
註:有效樣本數1068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
資料來源:創市際市場研究顧問
【凶宅疑問TOP3】
1.房屋出租,怕變凶宅怎麼辦?39.8%
2.怎樣的死法會被認定成凶宅?36.9%
3.房客在租屋處自殺身亡,房東可以跟其家屬求償嗎?36.9%
註:有效樣本數1068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
資料來源:創市際市場顧問
【買房時,如何得知是否為凶宅?】
網路51.5%
問房仲41.5%
問鄰居或管理員84.1%
其它1.5%
陳泰源補充:建議不要只google關鍵字「社區名+凶宅」,要google「社區名+凶殺or自殺or他殺or刑案」這樣會比較更容易搜尋到。(來自徐佳馨著作《30堂千萬房產課》)
註:有效樣本數1068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
資料來源:創市際市場研究顧問
【位於精華地段的凶宅,可以買嗎】
只要不介意凶宅,享受一樣生活機能,卻便宜入手,為何不能買?
【有人死在樓梯間、社區中庭有人跳樓死亡,算凶宅嗎?】
不算喔!要死在「專有部分」,若是公設、梯間,都不算。但如果跳樓到一樓中庭,如果中庭是住戶的專屬庭院,那一樓也算是凶宅喔!
【隔壁鄰居是凶宅,我家房價會被影響嗎?】
1.法律上是不會,但實際上多少還是會,有些人就是很介意,例如我實際的例子,我6月份原本成交一間房子,買家後來因為知道隔壁樓上有人從頂樓跳樓到中庭,連凶宅都不算,買家都介意,悔買,還被沒收斡旋金了。
2.房仲沒有主動告知「他戶」是凶宅的義務,所以建議消費者,如果介意,麻煩主動問。
【法拍屋有可能是凶宅嗎?】
1.當然有可能是,發生「大眾銀行&莊明玉」事件之前,很多黑心投資客就是利用法拍市場來漂白凶宅。先用便宜市價買凶宅,然後故意不繳貸款,故意被法拍,法院不擔保物件瑕疵,是不是凶宅,根本不用告知。然後有些人以為只是因為單純的屋主缺錢被法拍,所以買到便宜,誰知道,事後才知道誤買到凶宅。
2.但自從2014年5月21修法過後,就比較有保障囉~
資料來源:法拍凶宅海砂屋 須公告→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521/35842908/
遭矇誤買悲劇 修法後可望避免
2014年05月21日
曾買到法拍凶宅的民眾莊明玉說,希望她是最後一個受害人。
何哲欣、蘇聖怡╱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強制執行法》修正案,將「凶宅」列為法拍屋須明確揭露的事項,未來法院拍賣不動產時,都要記載、公告該建物的相關資訊,包括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事項。曾買到法拍凶宅而無法向銀行貸款的台南民眾莊明玉說,修法方向非常好,讓制度更透明,以後才沒有糾紛,希望她是最後一個受害人。
銀行拒貸虧39萬
去年十一月,莊明玉繳了四十五萬七千元押標金,標下大眾銀行釋出的法拍屋,結果房屋竟是凶宅,她陸續找銀行貸款都遭拒絕,回頭找大眾銀行,也竟遭拒,只好棄標,還被扣了三十九萬元。莊女當時找綠委陳亭妃開記者會,痛斥銀行只會欺負小老百姓,其悲慘遭遇促成此次修法。
昨三讀通過的《強制執行法》規定,未來法院查封不動產時,查封筆錄要載明相關資訊,包括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法院拍賣不動產時,同樣也要公告上述相關資訊。
陳亭妃昨說,這是遲來修法,將來民眾面對法拍屋時,能有較對等資訊,減少買到凶宅的機率。
【購買凶宅,可以貸款嗎?】
要看銀行,很多銀行幾乎不給貸,有的勉強貸。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16209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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