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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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見票即付本票到期日 在 謝立聖插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本票千萬不要亂簽,分享一篇律師寫的文章:
《本票千萬不可以亂簽》
記得很久以前還受雇時,我老闆他是當了刑事庭法官20年退下來做律師的。
當時有個案子牽涉到本票,我去問他如果有人請你簽本票,你會不會簽?
結果他頓了三秒後,直接跟我說他不會…
到今天,或許還是有很多人不懂,有必要提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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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票,在法律上只有一種名稱,就叫本票。至於所謂「玩具本票」、「商業本票」等等都是一般俗稱,「玩具本票」指的是文具店就買的到;「商業本票」是指公司開出去(非個人名義)的本票。
二、 「玩具本票」一點都不玩具!因為一張票只要上面有五個東西就生效:
1.有寫「本票」或「商業本票」兩字。
2.金額有填。
3.有寫「無條件擔任支付」或「無條件擔任兌付」這句話。
4.發票日(開票日),就是最下方那一欄中華民國○年○月○日。
5.發票人簽名、蓋章(手印也可)。
三、 以上1-4的要件,通常都已經印好,就是從文具店買到綠綠 長方形的那種(有興趣的網路上隨便參考都有,就不拍照了)。重點是,只要具備上面的要件就有效,所以如果有買賣房子或和銀行借錢的經驗就知道,代書或銀行常直接打在A4一張大大的紙,那也是本票,而且不論直寫、橫寫都有效。本票絕對不是只有市面上看到的那種文具店印好的!
四、 其它還有四個欄位,分別是到期日、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有填沒填都可以,沒填票還是有效。個人強烈建議,因為會開本票或願意在對方寫好的本票上簽名,通常就是借錢,這時「到期日」就建議要填上,位置在本票上方「憑票於○年○月○日無條件擔任兌付」那一欄。因為如果到期日沒填,法律上會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債主可隨時向你要錢,變成沒有借款期限。
五、 本票之所以效力強大,指的就是它的「追討程序」。舉例來說,小明欠小瓜160萬,要打官司,除非一方沒上訴,否則一審一審從地方法院打到最高法院,打到判決確定為止(俗稱的「定讞」),這時候小瓜才能拿著法院確定判決書,來強制執行小明的財產(也就是凍結銀行帳戶、查封房屋、扣公司薪水、扣車…等等)。通常,所有官司打完,一年到十幾年都有可能,曠日廢時,而對方應該也早就脫產了。但本票不用,只要時間到沒還錢,小瓜馬上就可以拿本票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執行小明的財產,跳過打官司的程序,又快又狠!
六、 本票可怕的另一點在於,法院只會就本票作「形式上」的審查 ,也就是外觀上有無符合上面所說的那五點,有,就會准強制執行!完全不會去管到為什麼要開票?小明有無欠小瓜錢?還了沒有?是被逼得還是騙才簽的…等等事由,也就是「只認票,不管原因」。
結論:
1.不要小看薄薄一張紙,它的追討執行威力很強,所以很多地下錢莊、賭場都要求借款人簽本票,簽了跑都跑不掉,連銀行信貸、房貸部門也會要求簽本票。
2.如果向人借錢,本票能不簽就不簽;借錢給人,一定要準備本票給他簽!
文章來源:
https://www.bojin.com.tw/cases_detail/28.htm
所以無論是誰,要你無故簽本票,請直接拒絕也無視他的要求。(除非你要跟對方借錢)
見票即付本票到期日 在 空姐愛滑雪,我是花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臺灣國籍兩航空公司終於針對我們的雪國日本
推出改票退票方案了 4/30前記得改票唷
忐忑等到現在的大家辛苦 等待有結果惹
以下是方案內容(從官網上複製的)
詳情請見官方公告哦
🌍長榮航空 EVA Airways Corp. 長榮航空
【新加坡/日本航線】
公告日期:2020年2月25日
1. 適用對象:
下列開立長榮(695)及立榮航空(525)本票,行程第一段為台灣前往新加坡/日本航班確認機位之旅客:
A. 開票期間:2020年02月24日(含)前開立
B. (a)新加坡航線原訂航班日期:於 2020年02月11日(含) 至2020年04月30日(含)之間出發者。
(b)日本航線原訂航班日期:於 2020年02月22日(含) 至2020年04月30日(含)之間出發者。
2. 申請期限:
即日起至2020年04月30日(含)
3. 更改訂位:
A. 旅客得改訂2020年12月31日(含)前之適用出發,並豁免改票手續費一次。
(a)可改訂與原票相同行程(相同城市) 、且為相同訂位艙等(RBD)之長榮/立榮航空承運航班,但不得轉搭他航承運航班。
(b)在票價及目的地不變之前提下,當原行程既已包含外家航段時,可依照該適用票價規範進行更改,例如更換轉機點,其產生之稅差需由旅客支付。
(c)凡因改票而產生之票價差及税差需由旅客支付。
B. 旅客如未依時辦理登機手續 (no show),將不得豁免未登機手續費。
C. 若機票可使用效期已到,可於到期日後展延14天。
D. 透過旅行社購買之機票,請先聯繫原開票旅行社協助辦理。
E. (a)新加坡航線:已於 2020年02月11日(含)
(b)日本航線: 已於 2020年02月22日(含)之後更改航班/日期且被收取改票手續費之旅客,且符合本作業辦法之規定,請連絡長榮/立榮航空訂位票務中心辦理。
4. 退票:依正常規範辦理,收取退票手續費。
5. 無限萬哩遊會員於上述申請期間內,申請與原酬賓機票/升等機位相同條件之長榮/立榮酬賓機票改票或升等作業,免收過期哩程數及改票手續費一次,會員酬賓機票與使用哩程升等機位,請洽長榮及立榮航空處理後續更改。
6. 團體旅客:
請洽詢原開票旅行社。
7. 免費/折扣機票
如ID/AD/DM等,不在本辦法範圍內。
🌸中華航空 China Airlines 中華航空
日本 & 新加坡航線
1.適用對象:持有2020年2月24日(含)前開立之華航、華信機票,行程第一段為台灣前前往新加坡及日本航班:
a. 已訂妥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4月30日(含)期間之華航、華信前往新加坡航班者。
b. 已訂妥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4月30日(含)期間之華航、華信前往日本航班者。
2.更改訂位:機票效期內,更改訂位或行程,所衍生之價差及稅差請旅客自行支付,可免收改票手續費,惟僅限一次,且不接受更改為他航。
3.退票:依正常規範辦理,收取退票手續費。
申請期限:須於2020年4月30日(含)前提出申請。
4.以上規則團體機票及特殊折扣機票不適用。
他航機票若涉及華航、華信航段,仍需依照他航機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