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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內心深處,有對組織犯罪集團事後報復的恐懼嗎?
明知共犯未到齊、有串證可能,竟然鬆手?!」
轉載徐國勇部長的聲明!
我也十分不解:法院對新的修法內容,是不了解?還是不認同?為什麼偵辦的方向,和新的修法意旨差那麼遠?
組織犯罪偵辦,最怕串證滅證,
此時交保,組織犯罪偵查徒增困難,實在遺憾啊!
法官內心深處,有對組織犯罪集團事後報復的恐懼嗎?
明知共犯未到齊、有串證可能,竟然鬆手?!
「
徐國勇
針對台北地院裁定向何韻詩女士潑漆的胡嫌及梁嫌分別以20萬交保、10萬元交保,我要表達對地方法院裁定的失望!
兩名犯嫌的行徑,是有其預謀、有分工,且是組織性及持續性的以暴力手段來妨害他人行使應有的權利,除了違反法律,更不符民眾觀感及法律期待。該組織及犯嫌先前還曾攻擊蔡丁貴先生及黃之鋒先生,他們的行徑是打壓人民集會遊行及言論的自由,是對社會治安具有持續性的威脅!
這些份子是以暴力威脅為手段,從持續暴力行為及其分工可知,此些份子的結合並非僅是臨時或立即性的隨意結合,而係長期有宗旨及目的性的結合,更有其內部分工的結構存在,且暴力亦為其集團的宗旨。組織犯罪防治條例明定:「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因此,這些份子的犯罪組合,已構成犯罪組織。
台灣不應容許暴力份子用暴力的行為,來妨害人民合法權力的行使,我希望檢察官能提起抗告!
」
規約 違反法律 在 徐國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針對台北地院裁定向何韻詩女士潑漆的胡嫌及梁嫌分別以20萬交保、10萬元交保,我要表達對地方法院裁定的失望!
兩名犯嫌的行徑,是有其預謀、有分工,且是組織性及持續性的以暴力手段來妨害他人行使應有的權利,除了違反法律,更不符民眾觀感及法律期待。該組織及犯嫌先前還曾攻擊蔡丁貴先生及黃之鋒先生,他們的行徑是打壓人民集會遊行及言論的自由,是對社會治安具有持續性的威脅!
這些份子是以暴力威脅為手段,從持續暴力行為及其分工可知,此些份子的結合並非僅是臨時或立即性的隨意結合,而係長期有宗旨及目的性的結合,更有其內部分工的結構存在,且暴力亦為其集團的宗旨。組織犯罪防治條例明定:「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因此,這些份子的犯罪組合,已構成犯罪組織。
台灣不應容許暴力份子用暴力的行為,來妨害人民合法權力的行使,我希望檢察官能提起抗告!
規約 違反法律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台大是英布啊!》
台大今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討論因應方案,共有3項提案要進入主表決。
第一項提案:
要求台大邀校內法律學者組成專案小組研議,以保障全體師生福祉為目標,釐清校長遴選相關問題與後續行動;解散遴選委員會、重新改選遴選委員;確認校長候選人無不法情事,儘速進行校長重新遴選。
第二項提案:
教育部應依《大學法》規定儘速發聘,必要時台大應依法尋求救濟;新校長就職前,應由代理校長郭大維依法正常行使完整校長職權。
第三項提案:
要求教育部依《大學法》處理校長遴選等大學自治事項,並組成專案小組研議後提出法律意見與風險分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對外聲明,同時重啟遴選。
後來通過第二案~
我不知道在場有沒有法律系教授,
不過以律師的角度來看,
如果「儘速有一個校長」是最終目標的話,
第一案是上策,第三案是中策,第二案是下策!
第一案直接重啟遴選程序,重送教育部,是最快的;
第三案「內部法律評估」與「重啟遴選」併行,是折中作法,
第二案是跟教育部硬槓,
表示前面遴選程序沒問題,教育部要無條件接受,
偏偏教育部是不可能接受的,
那就只能打官司,又要一兩年,
即使台大勝訴,也是1~2年沒校長,
萬一台大敗訴(這是很可能發生的),
又要花半年到一年遴選,
那就是槓上開花,台大至少3年沒校長~
偏偏台大選了下策!
漢朝時,淮南王英布造反,漢高祖劉邦向薛公問計。薛公分析後,認為英布可能採取上中下三策:上策是「東取吳,西取楚,並齊取魯,傳檄燕、趙,固守其所,山東非漢之有也。」中策是「東取吳,西取楚,並韓取魏,據敖庾之粟,塞成皋之口,勝敗之數未可知也。」下策是「東取吳,西取下蔡,歸重於越,身歸長沙,陛下安枕而臥,漢無事矣。」
劉邦問:「英布將會選擇哪種計策?」薛公回答說:「選擇下策。」劉邦說:「他為什麼放棄上策、中策而選擇下策呢?」薛公說:「英布本是原先驪山的刑徒,自己奮力做到了萬乘之主,這都是為了自身的富貴,而不顧及當今百姓,不為子孫後代考慮,所以說他會選用下策。」果然如同薛公所料,英布採取了下策。劉邦率軍親征擊敗英布,英布逃亡上中下三策的抉擇智慧到江西一帶,被他的內弟第二代長沙王吳臣誘捕殺害於番陽(今江西景德鎮西)。薛公正是通過分析英布的政治格局、行事風格及個性品格,準確地推斷出其會選擇下策。
台大是英布啊!
ps:
當然,
如果校務會議成員要的是「管當校長,其餘免談」,
那就沒什麼上中下策,
第二提案就是唯一解了!
不過這個唯一解,碰到教育部,可能是無解⋯
ps2:
有人可能會說,
你這個律師怎麼可以不挺大學自治?
我說,任何事情都不能無限上綱!
比如:
憲法明文保障言論自由,
但散播謠言或公然侮辱他人,
刑法也是有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的,
難道法院判有罪的,都是不挺言論自由?
比如:
宗教自由,不等於廟宇可以不公布財務,
比如:
住戶自治,不等於住戶可以通過違反法律的規約,
大學自治,不等於金主教育部要無條件核准,
還是要在法律規範下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