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各位
疫情有擴大的情形,請大家警覺我們的鄰居、同學、同事、朋友,務必保持安全距離。
回家第一件事注意鞋底病毒,回家立刻洗手換掉衣服與洗澡。
請大家堅持一個月,就能讓疫情快速降溫。
以下七種情況會被政府重罰:
法務部指出,彙整違反防疫規定的態樣及處罰依據供民眾了解,若有恣意違反防疫規定者,政府將強力執法,若被罰緩卻拒不履行,行政執行署也將強力強制執行,請勿以身試法,以免害人害己。
第一類、拒絕、規避或妨害調查傳染病來源(疫調),例如:疫調時謊稱同住子女出國,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第2項、第6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類、進入雙北外出未全程戴口罩、於雙鐵及八大場所未戴口罩、進出其他經公告場所未依規定應戴口罩、禁飲食等三種行為,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70條第l項3款規定,處以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第三類,未依規定關閉特定場所(例如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吧、酒店等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教育學習場所及國中小學校園停止對外開放等)、未停止宗教活動(進香、繞境)、未停止全國社團交接等三種行為,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第67條第l項2款規定,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類,未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聚會,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67條第l項2款規定,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類,散播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規定,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類,囤積防疫物資或哄抬價格(例如醫用口罩、防疫酒精、額溫槍等),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規定,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類,確診個案或通報疑似個案,不遵行衛生主管機關(或醫療院所)指示,擅自離開隔離病房,有感染他人之虞,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533584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規避 強制執行 在 立法委員 江永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保險 被解約還債,受益人權益何在?】
在現行的 #保險法 實務上,如果保險要保人在外頭有欠債,債權人(包括稅捐稽徵單位,也包括受撫養義務的人)有權利向法院要求對要保人的壽險保單進行 #強制執行,藉此將解約金用以償還債務,這樣的設計在法律上本就是將保單當作是責任財產,也是考慮了防止有人為了逃避債務、逃避稅賦、逃避扶養責任,而故意去買保險規避!
問題是:這樣做,雖然合法,但是卻沒有妥善照顧到保險受益人的權益。
因此,永昌在 #財委會 質詢時提醒金管會黃天牧主委,現行法會有如此疏漏。永昌同時指出,目前在 #德國、#奧地利 的保險法中均有「#介入權」的設計。
也就是,雖然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保單聲請強制執行,但保險受益人(或者,在沒有明定受益人的狀況下由要保人的親屬)能出面介入提出對等的解約金去償付債務而保住保單不被解約並且取代成為要保人。
在德國的法律中也規定了,受益人在得知被強制執行後的一定期間內,必須主動執行介入權,否則就視為放棄。透過這個制度,一方面照顧到保險受益人的權利、一方面也能使債權人收回債務。
永昌要求 #保險局 應研議介入權入法的可行性,讓債權人與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兼顧!
規避 強制執行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講的很好聽
明明是違憲條例,超過15年前就做出來的評估報告,結果現在還在濫用,事實上 #官員說了算,你欠10萬就被 #限制住居 了好嗎!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義務人滯欠金額達新臺幣10萬元,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欠稅限制出境 採三標準把關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1103000909-260205?chd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