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排審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除了提案說明,我也藉著質詢的機會,再次和衛福部陳時中部長溝通我的修法重點及理念,希望在接下來的法案逐條討論中,能夠納入到法條中。
接續上週的質詢內容,考量美國加州對兒虐案件的處置,是同時啟動社政及司法調查。因此,我主張針對地方政府緊急保護安置的個案,應移請檢察官立即偵查,回應社會期待司法及早介入兒虐案件。我很高興衛福部及法務部對此都有正面回應。
對於兒保個案後續安置問題,現況以機構安置居多,親屬寄養家庭最少,顯然與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以親屬照顧優先的精神不符。我在這波的修法中,也將兒少權法施行細則規定的安置順序,拉到母法位階,明定以親屬寄養家庭優先,且應提供親屬寄養家庭相關輔導與協助。另外,因應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46點,為保障兒少最佳利益,增訂委託安置及機構自收個案應經地方政府評估。
明天兒少權法將進入逐條討論,期盼能夠推出更符合兒少利益的法條。
親屬寄養 問題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台灣囡仔,過得好嗎?】http://bit.ly/2zmPT2u
今日(24日),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簡稱CRC)國際審查委員會,首度對台灣兒童人權現況提出觀察意見與政策建言。CRC公約目前有196個締約國,是全球最多國家簽署的人權公約,也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
台灣雖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但總統蔡英文 Tsai Ing-wen日前出席會議時強調,保障兒少權益,是政府關切的優先議題。
審查委員共提出多達97項建議,其中將兒少問題行為視為犯罪違背CRC精神。
台灣刑法規定14歲以上的少年需負刑事責任,《少年事件處理法》亦有少年虞犯的規定。委員會認為,這明顯影響兒少權利,建議應消除虞犯身分,並提供有問題行為的兒童有相關的支持與保護。
另外,台灣各法律對兒少年齡的定義不一,民法規定成年年齡是20歲,才能履行契約、參與人民團體等,但同時民法又規定男性年滿18歲、女性年滿16歲可以結婚,「結婚應該是人生中最重大且困難的決定,為什麼你們覺得少年可以結婚,但他不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呢?」審查委員Judith Karp提問。此部分也是他們建議改善的重點。
而《報導者》過去多篇關注兒童權利的專題,也受到審查委員關注,並一一對政府提出政策建議。
11月初,「#廢墟裡的少年」深度專題,審查委員特別關注兒童從事高危險職業的情況,認為兒少在長工時、高危險的條件下工作,危害他們健康與人格發展,建議政府應調查遭 #勞動剝削 的人數。
審查委員會主席Jakob Egbert Doek提到,對於有工作需求或其他受保護的兒少,CRC公約的精神不只在保護他們,還要為少年培力,應提供弱勢少年更多就業上的協助。
今年6月,〈遮掩的傷口〉發現部分私立 #安置機構,教養方式以「控制」取代「照顧」,審查委員也特別要求台灣政府改善,建議參考《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發展親屬寄養、寄養家庭等以家庭為主的照顧模式,並逐步減少機構安置人數,「我們最終目標,是越來越少兒少需要送到機構安置。」審查委員Cantwell說。 (相關報導:http://bit.ly/2mrGjFY)
★一人一信,呼籲總統捍衛兒少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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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事,不分朝野藍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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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權益 #讓每個孩子都平安長大 #一個都不能少 #報導者
親屬寄養 問題 在 黃秀芳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家外安置的優先選擇─何處是孩子的避風港?強化親友寄養資源公聽會》
秀芳和長期關心兒少權益的麗芬委員、易餘委員、運鵬委員共同舉辦「家外安置的優先選擇─何處是孩子的避風港?強化親友寄養資源」公聽會,邀請政府和民間的代表,一同討論這個問題。
台灣社會角落有許多失依失怙的孩子,有因為雙親疏於照顧、家暴、遺棄的孩子; 有雙親犯罪入監、藥酒癮無法照顧的孩子; 也有雙親罹患重大疾病、失蹤或死亡的孩子。這些遭逢重大變故的孩子需要妥善的安置照顧,幫孩子找到最適切的避風港,國家責無旁貸。
秀芳聆聽各縣市公部門及社福團體的經驗,了解第一線社工積極尋找符合兒少最佳利益的安置處遇。雖然在法律中已將親屬視為正式的寄養資源,但是關於寄養費用、安排寄養的程序都仍有很多落實上的問題。接受寄養者的範疇,是否要限定在「親屬」,還是可以擴大到特殊情誼關係的「親友」即所謂的重要他人? 以及協助兒少安置的第一線社工,是否有明確認知到親屬寄養可以是對孩子替代照顧的選項、法規是否在社工評估處遇時提供充足的支持。
秀芳要求,衛福部在一年內應協調並建置跨縣市親屬安置合作機制、討論親屬家庭支持是否在兒權法中入法以及先行對各縣市政府社工強化並釐清親屬寄養的觀念。我和其他委員會持續關注這個議題,讓親屬照顧措施更加落實,讓離開雙親的孩子能被就近照顧,擁有真正的避風港。
->我是秀芳。用心聽,認真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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