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來到 #北台中家扶 與一群用心又認真的第一線社工工作夥伴們分享 #如何運用居家媒材提升孩子能力與親職功能。
居家評估,我不喜歡使用標準化的評估工具,因為在人家家裡,不見得個案就一定要配合您🇹🇼
居家服務,我不喜歡使用療育單位的教具,因為並不是每個家庭都跟您一樣擁有相同的教具。
我喜歡運用居家自然的情境、個案熟悉的物品,完成最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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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要提升孩子的大動作技巧,我會運用居家的空間,然後運用走路、跑步、跳躍、爬行的動作項目設計一連串的動作遊戲。
若我要提升孩子的精細動作技巧,我會運用不同顏色的蠟筆再搭配幾張圖完成不同的構圖,又或者是運用家中的各式積木或是小玩具,進行一系列的操作遊戲。
若我要提升孩子的認知技巧,我會運用孩子熟悉的玩具或是教具,帶領孩子如何執行辨識、記憶、計畫、組織、邏輯、推理…等技巧。
若我要提升孩子的語言能力,我會運用居家已有的繪本,然後重新編織我要的故事,又或者運用日常生活故事與孩子進行不同的討論議題。
若我要提升孩子的社會行為,我會運用日常接觸的情境,製造不同的突發情境,引導孩子如何幫忙解決問題。
只要您用心發掘,您會發現,孩子生活環境的每一個物件都可以成為提升能力的媒介。
#陽光種子職能治療所
#童心職能治療所
#童心語言治療所
親職能力評估 在 天下雜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廣編企劃 【教育不停學,深耕孩子該有的生命質量】 #EP6
孩子的生命質量,對家長來說是什麼?是給孩子的一個禮物?還是可以埋在她身上幫助她成長的一顆種子?
用專業教材學習,結合親職,可以發現每個孩子的特別之處,除了學科能力外,更希望在孩子成長過程中對社會及團體的適應能力、心理能力等都應該要綜合各方面去評估,深耕孩子的生命質量。
立即收聽:https://apple.co/3g0hRVs
節目主持:Christina 賢齡
本集來賓:孔孟文化事業董事長/趙文瑜
KUMON老師/吳素秋
本集節目合作推薦:KUMON臺灣總代理孔孟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KUMON #KUMON學 #教育 #親子教育 #學習力 #生命質量
親職能力評估 在 陳政宏律師-不可不知的法律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如何爭取監護權?共同監護一定好嗎?法院衡量標準為何?
(一)監護權vs扶養義務
監護權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
需注意的部分,監護權無論在父母任何一方,雙方之扶養義務不因此消滅。
所以扶養費的支付也仍舊保持一人一半。
(二)如何爭取監護權
一、法院裁量小孩監護權,原則上是以不變動小孩現有的居住地跟照顧者為考量。再者也會考慮所謂的支持系統即是否有同住之家人可以共同照顧分擔。
最後也會考量小孩子的個人意願與照顧者的互動情況。可以說法院需要調查才能判定,故沒有單一絕對的具體標準,也不會因為男女雙方收入差異而一定就歸收入高者。
二、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⑴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⑵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⑶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⑷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⑸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⑹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民法第1055條第1 項及第1055條之1 亦有明定。而所謂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應指行使或負擔子女權利義務之人,須具備相當之經濟能力及健全之人格,足以善盡扶養義務,並提供健康之生活環境,俾未成年子女之心智得獲正常發展而言。
三、社工訪視報告略以
⑴親權能力評估:
兩造皆有長期照顧經驗,有具體照顧規劃,可依照未成年 子女生理需求協助就醫,被告母親協助分擔照顧事宜,評估兩造親權能力佳。
⑵親職時間評估:
兩造皆各自提出親職時間安排經驗及規劃,皆能提供未成年子女合適之管教,評估兩造親職能力佳。
⑶親權意願評估:
兩造皆有親權及擔任同住方意願,且未察有善意父母消極內容。
⑷照護環境評估:
原告住所內備有基本家具及簡易廚房,物品擺放整齊、屋內無異味,然寢室空間僅有一個,無法給予未成年子女獨立之空間。
原告表示,此訴訟裁定後若可與兩名子女同住,將於龜山區另尋租屋處,以獨棟或是一樓層之家庭格局優先考量,屆時便可提供未成年子女獨立寢室。被告住所內家具齊全、物品擺放整齊、屋內無異味,可提供未成年子女足夠之寢室,評估其住所環境合適子女居住。
⑸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
未成年子女能自主陳述、未被干擾、身心情緒穩 。皆能依過往照顧經驗及喜好表達意願,評估意願真實性高。
⑹親權之建議及理由
四、法院並囑托家事調查官進行再一次的調查及報告。最後才由家事庭法官參酌兩造陳述做最後的綜合判定。
(三)共同監護
共同監護表面上是公平的狀態,但其實不見得可以符合實際的情況。試想若小孩做任何事情都要雙方的簽名同意,那生活上一定有很大不便。當然如果考慮希望完整的參與小孩的成長過程又不嫌麻煩,共同監護不失為一個好的選擇。
再者共同監護的確增加了原有父母接觸的時間,不過在法律上還是要訂定一個主要照顧者如果對於小孩子的各方面權利義務都希望參與,那的確也可以考慮採用共同監護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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