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早幾個月前,喺鴨寮街搞選舉街站期間,有小販俾食環拘捕,一班街坊話見住佢俾食環打,叫我幫手,當時我全程跟住live拍片,然後搵律師幫手保釋。點知原來事後位小販反而被屈襲擊食環職員。
依家位小販被告兩條普通襲擊罪,今日喺觀塘裁判法院審訊,我就被傳召過嚟做辯方證人。
本來我都諗住只係盡責任,幫下個小販上庭作證,都冇諗過對外講。奇怪在於,原來因為辯方律師搵咗我做證人,控方居然特別招呼,專登搵咗個senior嘅外援來做prosecution處理呢單案,話因為可能有傳媒關注。
DOJ搵兩條咁重嘅罪,仲要用公帑請個senior嘅外援去搞一個深水埗街邊小販,真係痴線。
坐觀塘法院嘅記者朋友,得閑嘅可以過嚟六樓第七庭,幫手問問DOJ,究竟點解單憑兩位食環署職員靠把口噏,就要用普通襲擊罪去告一個小販,仲要搵個senior外援做prosecution,呢單案件究竟有乜特別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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