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是做什麼用的呢❓
大家是否曾疑惑存證信函和一般信件有何差別呢?
是否曾在收到存證信函後,感到不知所措呢?
存證信函顧名思義就是用來「存證用」的信函。
存證信函寄出後,郵局會留存一份信件副本。
對方收到信後,我方還會收到回執證明。
透過此方法,將來可證明我們曾在何時,通知對方信件內所述的內容。
那為什麼通知對方事情,還需要存證呢?
因為在法律上很多時候都需要透過通知對方特定事情,來主張、保障自身權益。
但對方可能會在訴訟中否認曾收受通知,此時就會需要存證信函佐證。
💬例如:
🔹買到漏水屋的買方,在發現瑕疵後,依法需立即通知賣方,否則將會影響請求減價或解約的權利。此時買方就可透過存證信函通知賣方瑕疵一事,避免賣方將來耍賴說買方沒有通知。
🔹借貸雙方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債權人可以透過存證信函,訂出還款期限並通知債務人,為還款期限留下證據。
🔹租房子如遇到房屋需要修繕時,除非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外,原則上依法應由房東負責修。房客此時即可利用存證信函,依法訂定一個相當期限,催促房東修繕。
(📎如果房東在期限內不修繕,房客將可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後請求房東償還費用,或直接從租金中扣。)
🔹當契約一方有權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時,也可透過存證信函向對方表達解除、終止,並藉此存證。
因為存證信函可以證明曾通知對方特定事情,所以除如上述主張、保障權利用途外,也經常被用來表明現在立場、意向,催促對方出面協商、處理爭議、配合辦理。
💬例如:
🔹通知對方行為已違反契約約定。
🔹通知對方行為已違法侵害我方權利。
🔹通知對方需履行合約內容,或履行法律義務,或停止違法行為,否則將依法提告。
藉此給對方一個警告,先禮後兵,也算是在給彼此一個協商、改正的機會,避免訴訟紛擾。畢竟訴訟常是傷神費力,且沒人能百分百肯定訴訟最終的結果。
那存證信函可以自己寫嗎?
這就要看案情複雜度及個人能力而定了。不過如果希望謹慎、小心一點,可考慮直接找律師協助正確、精準主張權利,一方面可省下不少時間,另一方面也可避免掉入法律文字陷阱,傷及自身權益。
解除契約終止契約差別 在 同志人夫鄒宗翰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大家看了昨天的有話好說嗎?
目前的爭議是,是否要修改民法,許多的討論,卻完全都沒提到民法上所理解的婚姻,著實令人吃驚。
不管從教育上、宗教上、哲學上、傳統上,每個人理解的婚姻是甚麼,重點是:
民法上的婚姻是甚麼?
其實很清楚,婚姻在民法上,是一種契約。
契約是法律行為,它的要件有三:
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
現在的問題在於,民法上的契約百百款款,買東西有買賣契約、租房子有租賃契約、旅遊有旅遊契約,跟婚姻這個契約不一樣的是,這麼多契約並沒有限制締約當事人的性別,一定要一男一女才可以,只有婚姻有。
那麼,限制民法婚姻這個契約的當事人,一定要一男一女才可以的正當性是甚麼?
要跟誰買東西,要向誰租房子,民法並無對締約的另外一造之性別做限制,因為這是個體自由,如果連跟誰買東西國家都要限制,那個人還有甚麼自由可言?
而要跟誰結婚是對個人來講,是比買東西租房子,更重大的決定,卻被國家全面性的限制,締約的對造必須要異於自己的性別才行,排除個人選擇締約當事人的權利,國家本身就必須提出強烈的正當化這麼嚴厲的限制的理由。
另外一個問題是,限制同性的婚姻,本身就是非常嚴重的差別待遇,而且是以性別來做為進入婚姻這樣的私法契約的差別待遇,
除非反對者能提出堅強的理由,否則根本違反憲法上平等原則。
而婚姻做為民法上的一種契約,它的標的內容是甚麼?
民法上沒有任何一個條文說,婚姻的標的是傳宗接代、生小孩! 也沒有任何一個條文說,沒有達成生小孩的目標,這個契約就可以終止或解除。
做婚姻是為了生小孩或傳宗接代這樣的設想跟理解,可能是宗教上、傳統上,這點絕對應該受尊重,但絕不是目前我國民法上的婚姻制度。
我國民法上的婚姻制度,在民法上的理解是甚麼?
按照我國實務向來的說法,就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一種身份契約。也就是民法上並沒有把婚姻,設想成以生小孩做為契約標的的契約。
現在要問的是:
兩方當事人為了達成共同生活的契約目的,締結的身份契約,締約的對造就不能是同性嗎? 一定要是異於自己性別的人,才可以成為締約的對造嗎?才可以履行這個契約的目的嗎?
在回到原來提到的,限制攸關個人人生這麼重大決定的締約權,而且是涉及全然私領域決定權的自由,更是以性別這個因素來做締約差別待遇,限制締約的對造一定要是異於自己的性別,本身就必須有非常重大的公益事由,更要有非常堅強的理由。
到目前為止,看不出法律上這堅強的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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