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造辯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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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當事人問了這個問題
#被告不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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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當事人一方在 #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
到場的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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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通常會以到場的一方所主張的為主,效果可以說是非常地強。
#所以千萬不要以為被人告可以不要理他就好啊
#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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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五年前剛考上律師開的第一庭就是跑到偏遠的柳營簡易庭來個一造辯論😂
#附上一張今天拍的桃院簡易庭
#張庭律師 #新北律師 #桃園律師
#法律庭看聽 #001
言詞辯論期日 在 同志人夫鄒宗翰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台權會執委劉靜怡教授表示,憲法法庭3/24就要開庭,至今鑑定人選尚未公開,不僅讓聲請人及相關機關沒有時間準備要問鑑定人的問題,也讓憲法法庭的程序顯得不公開透明。這個問題在過去的好幾次憲法法庭都是如此,對於攸關人民基本權利的辯論,應盡速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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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也要民主化,資訊公開、程序參與不可缺
民間團體 聯合聲明
2017年3月16日
本月24日,大法官擬就民法禁止同性婚姻的釋憲聲請案召開言詞辯論,這也是去年11月起7位新大法官上任以來的第一次。這項議題從去年下半年自立法院將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排入議程以來,引發了意見對立的各方政治及社會上的強力動員。大法官們在此時審理這項釋憲聲請案,不僅是司法界的大事,其最終所作出的解釋,亦將對於社會能否往性別平權的方向邁進一步,產生重要的影響。不過,對照目前大法官針對舉行這項盛事所據程序規則的欠缺,我們認為有藉此機會建立制度的必要,並提出如下的三大主張,以充分的資訊公開和開放的程序參與,民主化憲法法庭制度:
一、擴大程序參與,引進法庭之友制度
大法官的解釋除了影響個案聲請人後續可能的救濟機會以外,對於法律、政策乃至於社會等環節,都有廣泛的後續效應。因此,除了聲請人透過聲請書、補充理由書,乃至於對於鑑定意見進行陳述等方式,表達其立場以外,我們不應排拒社會各方對於釋憲相關爭點的想法,甚至應該透過制度化的方式,讓各方觀點得以進入釋憲程序。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審理規則,即設有「法庭之友意見書」(amicus curiae)制度,讓訴訟當事人之外、關心審理中個案的人士與團體,有機會就大法官所預擬的爭點,甚至大法官未列入爭點但應予考量的思考盲點,從法律甚或各專業領域表述其意見,作為大法官審理時的參考。加拿大最高法院甚至設有訴訟參加(intervention)的制度,讓積極參與的公民可以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這兩個國家的程序參與制度,都提升了公民憲法意識,並且擴大了法院的民主,是活化憲法重要的第一步。
我們認為,以婚姻平權議題的深度及廣度,大法官實在無庸,也不應將其徵集意見的對象,限於少數被欽點的鑑定人身上。獨尊特定鑑定人的意見,不但無助於憲法解釋社會溝通功能的實現,也很可能只是大法官「偏聽」缺陷的延長。在司法院以建立「全民信賴」、「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作為改革目標的情況下,引進「法庭之友」制度,毋寧也是改革憲法法庭制度的重要議程。
二、儘速公開鑑定人人選,提供聲請人表示意見並準備辯論的機會
向來,大法官在召開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時,均會傳喚鑑定人,由鑑定人就各項爭點提出意見,並構成言詞辯論庭的重要成分。不過,不論是民事、行政或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均有聲請傳喚鑑定人的權利,或至少就鑑定人人選擁有表示意見的機會。然而,在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程序中,除了鑑定人的人選是由大法官片面決定,聲請人並無表示意見的機會以外,過往大法官書記處甚至是遲至言詞辯論期日前,才公告鑑定人人選:以大法官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的違憲爭議(後來作成釋字第689號解釋)所召開的憲法法庭為例,該案係於2011年6月16日進行言詞辯論,但鑑定人人選係於6月10日方行公告,這使得聲請人實際上只能被迫接受大法官所指定的鑑定人。
目前距離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的3月24日,亦已僅2週之遙。由於大法官迄今仍未公告鑑定人人選,聲請人自然無從就鑑定人的妥適性表示意見。既然許宗力院長在交接典禮上已經宣示:大法官解釋憲法之程序,也應發揮言詞辯論之功能,我們認為要讓言詞辯論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就應先從尊重釋憲聲請人的程序主體權開始做起:公開鑑定人的人選,並讓聲請人有表示意見的機會,絕對是改革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程序的基本關鍵。
三、建立聲請書與其他書狀公開制度,促進民主思辨和參與
長年以來,大法官們似乎習慣將釋憲決定當作是憲法守護神的獨白;一直到最近幾年,大法官才針對有進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程序的個案,例如釋字第603號、第689號、第711號等號解釋等,才開始比照一般法院判決書的作法,在解釋理由書中,一併歸納聲請人及關係機關的主張或意見。至於聲請人所提出的聲請書,也只有在解釋作成之際,才會連同理由書及個別大法官所提出的意見書一起公開,且聲請人所提出的書狀也只有公開「聲請書」本身,未公開聲請程序中所提出的歷份書狀。至於關係機關所提出的意見書,則完全未予公開。
我們認為:大法官除了應完整公開聲請人及關係機關所提出的歷次書狀以外,更應該及早公開,至遲在言詞辯論程序之前,即讓社會大眾有檢視的機會。完整公開,才能使社會大眾得以充分稽考釋憲議題的辯難過程,進而深化社會大眾的憲法意識;及早公開,才足以讓任何關心本案議題的人民,能發現或釐清爭點,並有機會進一步透過前述「法庭之友意見書」的提出,參與釋憲程序。
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都是10年甚至20年以上未曾修正的法令。對照「司改國是會議」所提出,建立「全民信賴、公正專業」、「高效率」、「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等目標,前述法令顯然已不足以因應社會大眾改革憲法法庭相關制度的殷切期盼。相對地,去年11月7名新任大法官上任以來,提升了解釋的頻率至接近每週一次,並在公告新解釋的同時發布解析導讀等作法,毋寧已為對於多數人民而言充滿神秘感的「憲法法庭」帶來新氣象;而這些改革並未透過任何法令修正,亦能獲致。同樣的,前述涉及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程序透明性、公正性與參與度的改革建言,亦屬司法院權限範圍內能及之事。我們期盼司法院能把握機會,從速改正前述缺失,一方面使本案釋憲程序更加周延,另一方面也能建立制度,在強化釋憲程序言詞辯論功能的同時,增加人民對於司法的參與,強化司法的公開性,司法才能因此獲得人民的信賴。
發起團體 :臺灣守護民主平台
共同發起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澄社、婦女新知、經濟民主連合
言詞辯論期日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房東10萬元的租賃訴訟:(謹供各位朋友參考)
1.原告起訴主張:被告A於103年7月1日向原告承租坐落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房屋,租金每月13,500元
約定被告A應於同年7月12日前付清款項共計72,100
元(含7月租金13500元,押金27000元,電卡2000元、電卡
押金1000元,鑰匙300元,磁扣400元、沙發套900元),被
告A並邀請被告B及C為連帶保證人,詎被告 A未依約給付上開款項,且積欠原告8 月、9月租金計 27,000元,被告A另應賠償相當於2個月租金之違約金 計27,000元,合計126,100元,原告僅請求10 萬元。為此,爰依租賃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被告A、B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伊等雖有與原告簽立租賃契約,但無特定租賃物,沒有要租69號1樓 ,當時1樓已經出租,被告給伊等看2、3樓,原告並未交付鑰匙、磁扣及電卡,伊等亦未入住,又被告c當時不在場,並未在租賃契約上簽名等語置辯,被告C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法院判決駁回(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3,重小1598)
2.原告起訴主張:被告D.E邀同被告F、G、H、I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3 年7 月13日 向原告承租坐落新北市○○區○○路000 號2C之房屋(以下 簡稱系爭房屋),並於簽約時繳付新臺幣(下同)20,000元,然簽約時總共需付65,500元,被告在簽立契約後至今音訊全無,惟恐承租方不將剩餘押租金付清。為此依兩造間租賃 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10萬元及自103 年7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D、F則以:原告與被告於103年7月13日簽訂租賃契約,惟並未約定租賃契約之承租期間。且雙方於簽訂租賃契約時已由被告給付2 萬元作為押金,而原告並未將承租處所之鑰匙交付予被告,同時,亦未點交承租處所之相關物品。嗣後,被告多次與原告電話聯絡,詢問是否可以先將些許物品搬入承租處所,惟雙方對於放置物品相關保管費用等無法達成共識,非如原告所謂,被告自締結租賃契約後即杳無音訊,因而害怕被告拒絕支付剩餘款項。據此,原告之權利並未受有實際損害,且亦不存在被告故意或過失侵害被告權利之事實,故原告請求10萬元之損害賠償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法院判決駁回(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3,板小,1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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