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黃煌雄先生主持的台灣研究基金會,在國家圖書館舉辦被稱為「最狂的研討會」,研討總統直選與憲政體制的相關問題。這是我在這次研討會提出的書
面論文。
我在口頭報告時特别指出,台灣的民主不但是台灣歷史的大事,也是人類歷史的大事。因為台灣的民主讓傳統的中華文明脱胎換骨,成為不但不會和當代西方文明互相衝突,而且可以拯救當代西方文明的新文明。台灣的民主讓台灣成為「最美的是人」的新文明社會。而台灣民主的外溢效應,正在改變中國大陸,因而也正在改變整個世界。
台灣採行雙首長制的爭辯與實踐
許信良 2017.09.13
國是會議與總統直選
一九九0年六月,黃信介主席和張俊宏秘書長領導的民進黨中央,參與了國民黨李登輝總統召集的國是會議,積極主導整個會議的進程,最後並讓會議通過了民進黨所希望達成的結論。
民進黨在這個會議正式提出了總統由全民直選的主張。
總統直選和國會全面改選,是一九八0年代的台灣民主運動最主要的兩項具體的政治改革訴求。在一九九0年的國是會議,由於國會全面改選已經是當時的國民黨政府同意接受的改革,民進黨因此集中努力要讓會議接受總統直選。
在這次會議之後,國民黨並不打算就此接受會議的結論,支持總統直選。在會議之後成立的「國民黨憲政改革策劃小組」,成員包括當時的行政院副院長施啟揚和行政院研考會主委馬英九,仍建議總統選舉方式採「委任直選」。這就是為什麼在一九九一年四月進行的第一次修憲以及一九九二年三月進行的第二次修憲,雖然強化了總統的職權,卻並未修改總統的選舉方式。
是民進黨的激烈抗爭和堅決意志,讓兼任國民黨主席的李登輝總統在最後關頭選擇支持總統直選。
就在第二次修憲會議舉行期間,民進黨於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九日發動了數萬群眾佔據台北火車站附近的街頭,準備作無限期的抗爭活動,要求國民大會通過總統直選的憲法增修條文。這是一場非常慘烈的抗爭:所有民進黨的領導者都在大雨滂沱中夜宿街頭,而群眾則與軍警衝突不斷。這個活動持續六天五夜之後,被國民黨政府動用軍警強行解散,但是,它所召喚起來的人民支持總統直選的力量已經勢不可擋。
民進黨的憲改小組會議
國民黨政府於一九八七年解除了在台灣施行長達四十年的戒嚴。作為台灣民主運動領航者的民進黨,在此之後關注的焦點,逐漸從結束舊體制的抗爭轉移到規劃新體制的建構。為了凝聚黨內對參加國是會議的意見,也為了準備提出民進黨本身的憲法版本,從一九九0年四月到六月,民進黨中央組織了十場密集的憲政小組會議,由政策中心主任黃煌雄擔任召集人。這可能是台灣歷史上最認真的關於憲政問題的討論。幾乎此後二十年民進黨所有的領導菁英都參加了這個盛會。
總統直選很快成為與會者的共識,但是,並非沒有反對的聲音。反對來自兩方面:主張內閣制的憲法和政治學者認為虛位元首不必直選;而擔心政治強人再現的民進黨人則憂慮總統直選會助長這個趨勢。老牌自由主義者傅正表達得最為直白:
“基本上,我還是主張內閣制比較民主。我覺得李登輝的胃口越來越大,將來再配合民進黨主張總統制的話,他權力越來越大,我看將來不得了。我想應該把他拉一點下來,可能好一點。民進黨當初主張總統直選應該有一個很大的背景,因為由老代表來選總統根本沒有民意,所以才主張總統直選。"
屏東縣長蘇貞昌也呼應傅正的看法:
“民進黨會提出總統直選及民間的呼聲有一前提,那就是總統是由老代表選出,這才是最重要的問題。如果將來的設計已進入到國會全面改選,產生的代表再去選出虛位總統,那民間還會不會對總統民選有那麼殷切的需求:這是值得觀察的。
如果總統由民選產生,那絕對不是虛位元首。設計一個虛位的元首,這比較合憲法精神。"
至於支持總統直選的理由,那就多了。首先,這是民進黨黨綱的主張。其次,這是民意強烈的盼望。再來,這是國民主權的實現。最後也是最重要的,這是能讓民進黨早日執政的最有力手段。
張俊宏的滔滔雄辯
對於最後一項理由,才華橫溢的黨秘書長張俊宏展開了古希臘式的滔滔雄辯:“我不是為了民進黨的執政,而是為民主政治體制的運作,需要有反對黨執政的機會。反對黨有執政的機會,民主才會上軌道,所以才一直在設計讓民進黨有執政的機會,不是偏愛民進黨,而是偏愛民主。讓國民黨有在野的機會對它的體質絕對有幫助的。
我不否認民進黨在議會中也有可能得到政權。但實行總統制或總統直選也好,並不否定原有從議會取得政權的機會,而是開拓另一個戰場。
如果增加第二個機會將影響到第一個機會,這就需要衡量,如果增加第二個機會不但不會影響第一個,反而增加第一個機會的可能性,那我們要不要否定這種機會?
我相信選立委在國會成多數比選總統難,選總統容易,這個道理和選縣長一樣,選議員反而比選縣長困難。台灣長久以來的選舉給我們一個經驗,層級越低我們越難選,層級越高越好選。原因只在於國民黨作票買票。我們要當選,只有把作票買票壓到最低,我們才有辦法當選。層級越高的選舉越難作票買票,尤其是一對一的首長選舉,要防止他們作票買票比選民意代表容易。原因是群眾運動。這是我們四十年來防止國民黨作票買票的戰略,這是很危險但很有效的方法。把群眾運動搞到狂熱會使作票買票的人膽寒。縣長選舉是大家關注的,我們從這裏得到一個啟示:縣長選舉會狂熱,狂熱可以防止買票,而總統選舉的狂熱,是百倍於縣長選舉,這是可以預想而知的。而有對手的總統選舉,全民的狂熱,可能是把現在敗壞到極點的選風加以改善的轉機;說不定選總統比選縣長、民代都容易!"
張俊宏的這番言論,是針對呂秀蓮認為民進黨在結構全面改革的國會選戰贏得過半的機會不會少於贏得直選總統的觀點,所做的回答。大多數的與會者贊同張俊宏的看法。這連不贊成總統直選的傅正也同意張俊宏的大膽預言:民進黨極有可能在李登輝之後從總統直選贏得執政。
十年後讓這個預言成真的,是一位剛當選立委的年輕與會者陳水扁律師。他對這個預言的興趣,遠遠超過對體制的爭辯。他在小組會議有了結論之後,簡單地說了幾句嘉許的話:
“基本上總是採取美國式的,就是三權分立及總統民選。我一向主張這樣,不論是階段性、一貫性、或是策略性,民進黨才有機會執政。今天大家有這樣的看法,我很高興。"
總統直選雖已定案,支持內閣制的聲音並未因此息鼓。在民進黨內支持內閣制的力量遠比反對總統直選的力量頑強。絕大多數關心憲改的法政學者支持內閣制,大抵出於學理的成見。著名的台大憲法教授李鴻禧曾經在一場研討會上說:"我是教憲法的,我不知道有比內閣制更好的制度。"
小組會議的參與者多數能夠接受的論點,是認為內閣制比總統制更能鞏固民主,防止獨裁。針對這個論點,張俊宏也有非常精彩的批駁:
“總統制不必然導致獨裁。內閣制是行政和立法的結合,是高效能政府機器的設計,反而是比總統制更容易創造獨裁者的設計。
總統制根據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的理論設計,把政府當成「必需之惡」,要想辦法牽制它;定期選舉、國會、司法的牽制,它是防止獨裁者的一種設計。如果是擔心獨裁者,我倒覺得總統制是防止,而內閣制是創造獨裁者的設計。"
相較於支持內閣制,支持美式總統制輕鬆很多,似乎大可不必論證。台灣的政治和知識菁英,對屬於美國的事物很少會提出質疑,尤其當一九九0年蘇聯集團崩解、美國威望如日當中的時候。就像陳永興醫師所說:
“我去美國參加四場的國是座談會,裡面也有作問卷調查表,百分之七、八十都贊成總統制。這很自然除了現實政治上的考慮,另外就是他們感覺在美國社會這個制度沒什麼大問題。"
所以,在四月二十日舉行的第二次憲政小組會議就決定接受美式總統制作為民進黨版憲法「民主大憲章」中央政制的依據。
但是,由於民進黨的立委們不贊成廢掉行政院,而憲政小組召集人黃煌雄也一再強調立法院和行政院的互動仍是台灣政治發展的中心,應該和總統直選一樣成為新中央政制的兩大支柱,因此,經過六場會議之後,憲政小組最初提出的「民主大憲章草案」是總統制和內閣制的「混合制」。
簡單說,這個草案雖然增強了總統在中華民國憲法本文中關於總統的職權,卻並不改變中華民國憲法原來就具有內閣制精神的行政和立法關係的設計。
最重要的是,行政院長的任命仍需經國會同意。
我在那年的五月二十日,經特赦出獄,開始參加這項研討。
在六月十六日舉行的第一次憲政小組擴大會議上,很多人批評這個混合制,認為要麼採總統制,要麼採內閣制,不要拼裝。
我支持總統直選,但不支持總統制,也不支持內閣制。我極力主張法國第五共和式的雙首長制。
對總統制和內閣制的批判
我認為憲政體制最重要的是要可以運作,而總統制和內閣制都很難在台灣運作。
美式總統制可以在美國運作,是因為美國的政治文化有尊重三權分立的傳統。美國體制的精神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既分立又互相制衡。如果沒有尊重分立的憲政傳統,制衡就會造成癱瘓,就會動彈不得。
依據美國憲法,總統的重要人事任命都需經過參院同意。總統和參院多數不屬同黨,在美國歷史上屢見不鮮。如果參議員沒有尊重行政分立的憲政傳統,黨同伐異,以政黨立場行使同意權,美國的總統制根本無法運作。
黨同伐異正是台灣的政治文化,如何能採行美式總統制?一個在國會屬於少數黨的總統,如果採行美式總統制,只能坐困總統府,連一個部長都無法任命。
台灣不適於採行內閣制,因為內閣制要能運作得好,需要成熟的政黨政治,需要嚴格的政黨紀律。台灣並不存在這樣的條件。
英國的制度,是內閣制的典範。
英國國會的下院是英國的政治中心。
英國的國會大廈富麗堂皇,但下院的議事堂卻只是一個簡樸狹窄的小房間。絕大多數下院議員在議事堂裏連坐位都沒有,更不用說發言權了:他們只是搖旗吶喊的政黨投票部隊;他們絕不被容許在投票時缺席,也絕不被容許公開發表和所屬政黨立場不一致的談話。
這就是國會至上的英國國會的傳統和文化。我們的立法委員們學得來嗎?
就因為有那樣嚴格的政黨紀律,所以,只要在國會有一席多數,就能保證穩定執政,不被倒閣。這就是內閣制成功運作所需要的條件。
英國政黨所以能維持嚴格的黨紀,是因為英國社會已經成熟到能選黨不選人,沒有人能不靠政黨提名當選國會議員。在台灣,政治人物還主要依靠個人條件和個人經營而當選。這就很難有嚴格的黨紀。
法國第五共和的雙首長制正是為解決法國內閣制的歷史困境而作的設計。傳統上,法國也是屬於國會中心的內閣制國家。在第四共和時期,法國政黨林立,政局不穩,以致政府無力解決國家面臨的重大問題。
從一九四六年到一九五八年的第四共和十二年期間,法國經歷了十六位內閣總理,政府的平均壽命只有半年。
第五共和雙首長制維持了總理對國會負責的舊傳統,但創造了總統成為憲政運作中心的新體制。除了給總統在國防、外交、維護憲政運作和司法正義這些特別責任的專屬權力,更給總統不經國會同意任命總理的行政領導權。透過這項權力的行使,不但可以確保在國會出問題時政府運作的順暢,也可以確保總統領導國家的意志可以受到政府必須的尊重。
我力爭以法國第五共和的雙首長制作為藍本,設計民主大憲章的中央政制。民主大憲章的最後版本,完全實現了這個想法:總統不但任命行政院長,主持行政院會議,並且還得解散國會。
我一直相信,法國的雙首長制是最適合台灣國情、最能在台灣有效運作的中央政治體制。一九九四年八月舉行的第三次修憲,雖然終於完成了總統直選,卻並未取消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同意權。對於這樣的結果,我是非常失望的。
兩黨合作修憲
一九九六年,我第二次擔任民進黨主席,忽然接到國民黨李登輝主席希望再度合作修憲的提議,真是大喜過望。因為國民黨開出的修憲項目清單,清一色是民進黨長期的政治訴求。
這個清單包括:取消行政院長任命的立法院同意權、凍省、廢除國民大會、廢除鄉、鎮市,以及停止與此相關的五項選舉。
由於國民黨中央和民進黨中央的充分合作,這些重大的進步改革訴求,除了廢除國民大會外,都成為當年十二月舉行的國家發展會議通過的結論。
可以想見,反對的聲浪從四面八方撲來!
民進黨中央根據國發會的結論,提出以法國第五共和的雙首長制作為藍本的中央政制版本,參加一九九七年六、七月舉行的第四次修憲。黨內的反對意見和一九九0年為制定「民主大憲章」時的討論大同小異,但強烈許多。原因是這時民進黨在立法院的力量也遠比一九九0年時強大許多。
我親自帶領一個包括秘書長邱義仁、政策會執行長郭正亮、中國事務部主任陳忠信、文宣部主任陳文茜在內的憲改小組,為堅定地護衛民進黨的修憲立場作理論準備。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以張俊宏、姚嘉文、林濁水、郭正亮四人的名義,發表了一篇題為「不要成為反改革的歷史罪人」的文章,對民進黨的修憲主張作了非常有力的說明。這篇文章指出當時的中央體制必將成為政局亂源。主因有三:
“首先,現行憲法賦予民選總統的職權明顯不足,與台灣人民的期待落差太大,將使民選總統與憲政體制不斷爆發衝突。目前的李登輝總統所以並未產生困擾,是因為他身兼國民黨主席,仍可透過國民黨的威權體制行使權力,但一旦新任總統不再是國民黨主席,將被迫訴諸體制外手段才能有所作為,因而造成民選總統與憲政體制的衝突。
其次,現行憲法針對行政與立法的衝突,欠缺化解僵局的機制,一旦政府不為國會或人民信任,並無任何體制內管道可以迫使政府改組。非民選的行政院長即使已經不被信任,竟然還擁有主動覆議權,而覆議必須國會三分之二多數才能否決,更使非民選的行政院長得以三分之一少數維持統治,因而造成行政與立法之間嚴重的權力失衡。
最後,現行憲法有關國會制度的規定,也有頗多缺失。舉凡質詢、調查、聽證、審計等國會職權,或是完全缺如,或是掛一漏萬,使立法院往往陷入癱瘓政府有餘、卻監督政府不足的矛盾情形。
不管是民選總統的權力不足,或是行政與立法的僵局無解和權力失衡,或是國會制度的嚴重疏失,都將成為台灣政局動亂的制度性根源。"
這篇文章也引述著名的法國憲政學者杜瓦傑的說法,指出:「最好的憲法是適時的作品。」這篇文章作了這樣的論述:
“從全球憲政發展的經驗可知,不管是內閣制、雙首長制、總統制,都是民主國家行之有年的良好制度。憲政體制本身並無絕對好壞,體制選擇是否妥當,並不能只分析體制本身的法理邏輯,更應檢視體制是否適合當地的歷史社會條件,例如當事國的國際處境、政黨生態、政治社會文化等等。著名的法國憲政學者杜瓦傑即因此指出:「最好的憲法是適時的作品」。
有鑑於台灣當前的國會生態,我們反對內閣制,認為內閣制將導致黑金坐大和政局動盪。我們主張民選總統應有一定實權,成為超然中立的全國領袖。但從全球第三波民主化的經驗可知,新興民主國家必須同時兼顧國家整合與民主鞏固,才能在穩定中求發展。針對中央政府體制改革,民主進步黨因此提出雙首長制和改良式總統制,並認為二者都遠優於蔣介石法統體制。"
這篇文章更詳盡周密地辯護了民進黨版的雙首長制內涵:
“長期以來,國內憲法學界往往只以內閣制和總統制為尊,對於雙首長制不但不夠熟悉,而且還充滿各種過時偏見。部份人士甚至積非成是,不但誤以為雙首長制只有法國採用,更把雙首長制等同為因人設制的「戴高樂憲法」,批為憲政異端。最近強力推銷總統制的「民間監督憲改聯盟」,可說是典型代表。
我們必須指出,該聯盟對於全球憲政發展的了解不夠周延,仍然停留在早已過時和過度簡化的二分法,對於總統制得以成功的歷史條件也未深入檢討。
事實上,總統制作為新興民主國家的憲政選擇,直到最近才開始有成功的例證。一九八四年,全世界約有二十二個民主國家,其中內閣制十五個,雙首長制六個,總統制只有一個美國。隨著全球第三波民主化的展開,至一九九一年,全世界已有四十七個民主國家,其中內閣制二十七個,總統制十二個,雙首長制八個。但須注意的是,不少原本採取總統制的新興民主國家(如波蘭),後來都因為總統與國會的僵局難解,而逐漸轉向雙首長制(目前已經超過十個,而且還在繼續增加之中)。
顯然,三種憲政體制都是民主國家行之有年的良好制度,並無所謂絕對優劣﹐必須就各國特有的歷史條件才能評斷。遺憾的是,該聯盟分明對於全球憲政發展有所疏忽,卻儼然以「知識的傲慢」指責雙首長制的「無知」和「錯誤」。
我們無法接受這種欠缺公允和自以為是的分析方式。
該聯盟對於雙首長制的偏見誤解﹐已經簡化到令人難以置信的地步。更離譜的是,他們完全不區分國民黨版和民進黨版,一律予以痛批,對於民進黨版歷經數月的細部研究成果,例如限制總統只有被動解散權,毫無公平對待,嚴重違反了學術討論的基本規範。
針對該聯盟的指控,我們將分為三點逐項反駁。
首先,他們批評雙首長制將產生「民選皇帝」,認為「總統將成為行政院的太上皇」,這顯然是對雙首長制的天大誤解。畢竟在雙首長制下,總統通常並未直接指揮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仍統由行政院長指揮,總統所享有的外交、國防、大陸政策等決策權,依民進黨版只是政治影響,並非行政權力。儘管由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但總統並不能任意免職,必須以行政院長的主動請辭為前提。此外,行政院長對於總統命令仍有廣泛的副署權,總統並不能單獨統治。
顯而易見,民進黨版雙首長制的總統權力,遠小於總統制的總統權力。
不過,由於他們對於國民黨版和民進黨版並未區別,因此一味認為雙首長制將產生超級總統,尤其當府會同黨時為然,這種論調也是似是而非。畢竟即使府會同黨,民進黨版雙首長制下的總統,仍然無法直接或單獨統治。反倒是在總統制下,一旦總攬行政權的總統能夠掌握國會多數,頗易發展出超級總統,如美國新政時期的羅斯福總統,就幾乎成為「民選皇帝」。
其次,他們批評雙首長制一旦發生左右共治,將因為行政權分裂而導致政治僵局。事實上,一旦府會不同黨,總統制的府會對峙反而欠缺化解僵局的機制,雙首長制反而可透過解散國會和倒閣,避免府會對峙的長期惡化。
顯而易見,一旦府會不同黨,雙首長制比總統制更能提供化解僵局的機制。
不過他們又辯稱,一旦府會不同黨,好不容易當選的台灣總統豈有可能自我節制,把大權讓給國會指定的行政院長?至此,他們突然完全不相信體制約束,
認為台灣總統必將基於民選實力而與國會多數對抗。問題是,如果台灣總統果真如此無賴,總統制所造成的政治災難恐怕更大。按照他們的邏輯,總統制下的無賴總統將會不斷訴諸否決,試圖只以三分之一的國會席次維持少數統治。
最後,他們批評雙首長制「總統有權無責」,認為總統將把行政院長當作代罪羔羊,不站出來直接負責。這種情形固然可能發生,但將取決於總統決策的透明程度,以及行政權劃分的明確程度。依照民進黨版的設計,不管是國安會的例行決策,或是總統職權的明確界定,都試圖避免上述情形的發生。
綜合上述,不管是「民選皇帝論」或「政治僵局論」,對雙首長制都無法成立,反倒是總統制反而比較可能產生以上弊端。至於「有權無責論」,雙首長制也未必發生,只要經過類似民進黨版的細緻設計,理應可以避免。
從全世界第三波民主化的經驗可知,新興民主國家不但需要國家整合,同時也需要鞏固民主。相較來說,總統制較有利於國家整合,內閣制較有利於民主鞏固,但總統制固然有助於確保國家整合,卻可能因為民主根基不深而導致總統獨裁。而內閣制固然有助於確保民主鞏固,卻可能因為國會素質不良而導致政治腐敗和倒閣頻仍。
為了兼顧國家整合和民主鞏固,不少民主國家因此採取綜合內閣制與總統制優點的雙首長制。
相對於內閣制,雙首長制較有利於國家整合。民選總統成為全國領導中心,不但可以避免倒閣所造成的政局動盪,同時也能維持必要的改革動力,避免國會黑金勢力完全主導政府。
相對於總統制,雙首長制較有利於民主鞏固。總統與行政院長的明確分工,以及行政院長介於府會之間的協調,不但可以避免總統獨裁,維持府會的權力平衡,同時也能避免政治僵局,化解府會的衝突對峙。
此外,雙首長制也較有利於總統成為超然中立的全民領袖,只就國家安全事務成為領導中心,不致因為總攬行政而難免涉入黨派之爭。"
李登輝與羅福助
我個人完全贊同這篇文章的所有論點。另外,為了突顯修憲對當時的現實政治的重大意義,我在許多場合更特別強調:
贊成或反對取消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實際上是支持李登輝主政或支持羅福助主政的選擇。
在一九九七年,黑道「天道盟」的老大羅福助初次當選立法委員,透過他私人對王金平院長的影響力,就成為立法院事實上最有權勢的立法委員。他曾經讓黑道把他討厭的地方政治人物汐止鎮長廖學廣關進放到深山上的狗籠裏,竟能不受司法追究。
當時的台灣,黑金猖獗,黑金勢力幾乎把持所有的地方民意機構。立法院所以還未淪陷,只因為有一個受威權傳統庇佑的兼任國民黨主席的總統。
但是,這種源自傳統的威權,正隨著民主化的進展,逐漸消失。如果立法院繼續保有閣揆同意權,自主意識逐漸抬頭的立法院終必會完全自主地推出多數立委所支持的閣揆,進而完全控制整個行政體系,完全控制整個國家。
如果不受節制,與財團關係良好的王金平加上與黑道淵源深厚的羅福助,要長期掌控立法院的多數是不成問題的。黑金正如逐漸甦醒的怪獸,終將不可控制。
中華民國憲法的原初設計,就是內閣制。
如果不能直接任命閣揆,即使經過三次修憲擴充的總統職權,也終必成空,中華民國總統終究還是虛位元首。因為受到國會支持的可以完全掌控政府預算和人事的閣揆,最後一定可以讓憲法規定的總統專屬職權形同虛設。
經過無數次艱辛的協商和折衝,一九九七年夏天舉行的第四次修憲,終於通過了雖不完備,但卻不失法國第五共和雙首長制精神的中央政治體制。修正後的新體制內容包括:
取消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長。
賦予立法院倒閣權,而總統於立法院倒閣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當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的法案要求覆議時,立法院維持原法案的門檻由出席三分之二改為全體二分之一。
彈劾總統的提案權由監察院改為立法院行使。
施明德的先見
一九九七年施明德擔任立法委員,非常反對取消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在修憲期間,有一次他當面質問我:
"如果立法院少數黨總統執意要任命同黨的人擔任行政院長,會怎樣?"
我說:
"只有瘋子當總統才會不在意憲政運作的順暢,給自己找麻煩。"
他接著說:
"如果瘋扁當總統,怎麼辦?"
我當下無言以對。
施主席真有先見之明!
其實,陳水扁總統在當政期間能不理國會多數,逕行任命閣揆,正好反證台灣不適宜採行內閣制的客觀歷史情境:台灣的政黨政治尚未發展到成熟階段。一個在國會擁有多數的成熟民主政黨,不可能不敢以倒閣的手段,遂行本身的執政意志。不敢倒閣的國會多數,就不是有執政意志的國會多數,就不是有執政能力的國會多數;換句話說,就不是事實上的國會多數。
這樣的政治情境,正好是需要法國第五共和模式雙首長制的政治情境。
展望未來,台灣是否還會再次出現像二000年到二00八年那樣由國會少數單獨執政的政局?
我相信這樣的機會是很少的。
一方面,台灣的政黨政治正隨公民社會的成熟而漸趨成熟;一方面,總統和國會同時選舉,或選舉時間接近,會讓總統選舉的熱潮直接帶動國會選舉。
這就是說,未來不太可能出現總統和國會多數不屬同黨的選舉結果;萬一出現這樣的結果,國會的多數也不太可能容忍少數執政。
法國第五共和憲法本來就是法國不世出的政治偉人戴高樂,以一生的經驗和智慧,為復興法國苦心孤詣構思的政治工程。它讓法國從二戰之後的歐洲病夫逐漸發展成為今日歐盟的核心大國。它的優越自是不言可喻!
戴高樂期待的總統,是能體現國民精神的國家領導者,是能帶領國家走出危機和困境的國家領導者。所以,第五共和憲法特別賦予總統「確保對憲法的尊重」、「確保國家的延續和公權機關的正當運作」以及「保護國家獨立、領土完整、和對條約的正當尊重」等重責大任。
這樣的總統當然不會是無所事事、垂拱無為的虛位元首,但也不會是日理萬機、總攬一切的行政首長。過度介入一般政務,反而會無暇也無心成為國家真正的領導者。
第五共和憲法讓總統任命總理並主持部長會議,並不是要讓總統成為太上總理,而只是要讓總統領導國家的意志受到必須的尊重。所以法國第五共和憲法賦予總統的職權,並不是指揮行政的最高權力,而是作為國家領導者的絕對影響力。
雙首長制非雙軌制
所以,我不認為把第五共和的雙首長制理解為雙軌制的說法是正確的。根據這個說法,如果總統擁有國會的多數,雙首長制就朝美式總統制移動,總統成為事實上的最高行政首長;如果總統沒擁有國會的多數,雙首長制就朝內閣制移動,總理成為國家事實上的最高領導人。
我認為這種理解不符第五共和憲法設計的原意,也不符第五共和成立以來體制發展的事實。我認為對法國雙首長制的正確理解應該是:無論什麼時候,無論任何情況,總統都是國家最高領導人,總理都是國家最高行政首長。
總統和行政院長分別承擔國家最高領導人和國家最高行政首長的憲政角色,應該也是以法國體制為藍本的台灣現行中央政治體制的精神所在。總統領導整個國家,當然包括領導行政院,但並不直接指揮行政院。行政院的日常政務還是由行政院長全權指揮,受立法院的完全監督。立法院則以行使倒閣權作為最後手段,讓行政院長必須對其完全負責。這就是台灣現行憲政體制所規範的總統和行政院長的憲政權責分際,無論總統是否擁有國會多數,應該都一樣。
總統有權無責嗎
那麼,這是不是「總統有權無責」?
從一九九0年到今天,一直有人對雙首長制提出這種不公平的指責。
「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當然直接對人民負責,不對立法院負責。」
在一九九0年民進黨召開的憲政小組會議,我就作過這樣的答覆。
「對人民負責」,在網路時代,更不是一句空話。有充分資訊的全體人民的監督能力,比起由少數政治菁英組成的國會的監督能力,只會有過之而無不及。網路時代的全體人民的監督,可以說是無時不在,無所不在。監督的成果則直接反映在隨時公佈的「總統支持度」民調。
何況,現行憲政體制並沒有讓總統享有被國會監督的「免責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如是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委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法國第五共和憲法沒有關於總統罷免和彈劾的條文。「政府是必需之惡」,必須嚴加防範:這是非常過時的政治理論!
這樣看來,還能強說在現行的憲政體制之下總統有權無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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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短訊📌
Hydis關廠工人抗議案【高院105年上易字第2366號】
三名聲援 Hydis 關廠工人的台灣民間聲援者,2015年參與蛋洗移民署的抗爭行動,分別遭檢方依違反集會遊行法第30條之侮辱公署、刑法第135妨害公務執行等罪名起訴,高等法院在月初作出判決,認為為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判處抗議三人無罪,本案涉及於抗議場合罵髒話及蛋洗等是否涉及言論自由之判斷,以下帶您一探究竟。
🔖本案爭點:
抗議者因移民署強制Hydis韓國籍抗議工人出境,向移民署砸擲雞蛋及大喊「幹○娘」之事實,是否構成言論之認定?是否為刑法第311條之善意發表之言論,而阻卻集會遊行法第30條之集會遊行侮辱公署罪?
🔖法院判決摘要:
1⃣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尤於人民對政府施政或國家公權力行使表達不滿提出抗議或批評時,在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下,國家更應給予人民最大限度之維護及容忍,不能僅因表意者表達方式尖酸刻薄、粗鄙,即欲加以限制或科責,俾達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避免寒蟬效應。抗議者朝移民署建築物丟擲雞蛋、蛋液之方式,對前揭關於Hydis工會成員遭移民署逮捕驅逐出境之處置作為表達抗議、批評、否定之意,同時刺激民眾意識,吸引執政者及社會大眾對移民署強制遣返前揭Hydis公司事件相關外籍人士事件是否妥當之關注,自屬言論自由之意見表達。
2⃣
又刑法第311條係關於『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著有解釋。是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仍須符合該條第3款『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規定,始得據以阻卻違法。以生雞蛋朝移民署建築物丟擲,既無故意侵害人身或人性尊嚴,復因蛋殼極易破碎,僅可能導致蛋汁四溢、殘留污漬甚或散發惡臭等結果,手段侵害性甚低,堪認抗議者以此舉表達其等意見之方式,未逾對特定公共議題之合理評論範疇,要難認其等有侮辱公署之意,縱因此使移民署難堪,亦非得逕以侮辱公署罪之刑責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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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集會遊行上的警察權發動/林佳和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406447
🔹抗議有理,丟鞋無罪?對公職人員丟鞋的法制分析/陳淳文
http://lawdata.com.tw/tw/doi/…
🔹侮辱公務員/王皇玉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26257
🔹新聞事件的刑法分析-侮辱公務員的「侮辱」意義/陳子平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14749
🔹不可能的任務談檢察官對於妨害名譽罪的舉證責任/錢建榮、王怡今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70998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折衝:理論與實務/俞百羽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8036
🔹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林子儀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22
🎬延伸影音
🔹言論自由司法審查體系之檢討─「雙軌理論」的反思/黃銘輝
http://www.angle.com.tw/media/ListDetail.aspx…
言論自由雙軌理論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作者:黃帝穎
美國早在28年前,已宣告該國侮辱國旗罪牴觸憲法「言論自由」,違憲無效!暫且不談美國判決,僅引我國大法官釋字對於言論自由之保障,亦足認侮辱「國旗」罪違憲。
因此,前台大教授蔡丁貴在二二八事件70週年燒「國旗」遭警察以刑法第160條侮辱國旗罪函送法辦,以及2010年社運先進王獻極也曾在凱道燒「國旗」,均不應以刑罰相繩。
刑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是法律對於憲法保障的政治性言論的嚴重干預。
釋字第445號解釋理由書揭示:「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本於主權在民之理念,人民享有自由討論、充分表達意見之權利,方能探究事實,發見真理,並經由民主程序形成公意,制定政策或法律。因此,表現自由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所以保障人民之此項權利,乃以尊重個人獨立存在之尊嚴及自由活動之自主權為目的…按第四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所謂『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原係政治主張之一種,以之為不許可集會、遊行之要件,即係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的職權,直接限制表現自由之基本權。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惟政黨之組成為結社自由之保障範圍,且組織政黨既無須事前許可,須俟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經憲法法庭作成解散之判決後,始得禁止,現行法律亦未有事前禁止組成政黨之規定。相關機關內政部以集會遊行法第四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上開規定相呼應云云,自非可採。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第四條規定為不許可之要件,係授權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先就言論之內容為實質之審查。關此,若申請人於申請書未依集會遊行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集會、遊行之目的為明確之記載,則主管機關固無從審查及此,至若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發見有此主張,依當時之事實狀態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自得依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撤銷許可,而達禁止之目的;倘於申請集會、遊行之始,僅有此主張而於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並無明顯而立即危害之事實,即不予許可或逕行撤銷許可,則無異僅因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即禁止集會、遊行,不僅干預集會、遊行參與者之政治上意見表達之自由,且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必要性。」,亦即敘明我國釋憲者對於藉由遊行表意之「象徵性言論」與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保障範疇,而對於表現自由之限制,若涉對於內容之限制,採取類似美國學理「雙軌理論」(two-track)的區分判準。
再者,釋字第644號解釋理由書指出:「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本院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參照),其以法律加以限制者,自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所謂『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原係政治主張之一種,以之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要件,即係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之職權,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惟組織政黨既無須事前許可,須俟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經憲法法庭作成解散之判決後,始得禁止,而以違反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要件,係授權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先就言論之內容為實質之審查。關此,若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發見其有此主張,依當時之事實狀態,足以認定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自得依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五十三條後段規定,撤銷(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已修正為「廢止」)其許可,而達禁止之目的;倘於申請設立人民團體之始,僅有此主張即不予許可,則無異僅因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即禁止設立人民團體,顯然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必要範圍,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前開人民團體法第二條及第五十三條前段之規定部分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意旨,亦即我國大法官對於國家對人民為政治性言論之限制,採取嚴格的審查基準,國家盡最大可能保障人民政治言論自由(學稱:雙階理論/two-level theory)。
基此,因不滿政府而污辱國旗之政治主張,即屬對政治性之「象徵性言論」之限制,該條文之合憲性應受大法官嚴格審查,系爭條文形同動輒以自由刑處罰以禁絕人民藉由汙辱國旗方式表達不滿國家或政府之政治性言論,依前開釋字第445號及第644號解釋所述,政治性言論本應受到憲法最高程度之保護,卻於我國刑法第160條第1項被以自由刑罰為嚴厲限制,嚴重不符大法官歷來解釋針對「言論自由」保障之意旨,應認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