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財產犯罪?!
大家辛苦工作賺到錢後,很多都會想要投資、合夥等發展第二副業,希望能有被動收入,早日財務自由,不過也因此延伸很多糾紛,是否都會成立詐欺、背信等犯罪呢?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1842 號刑事判決就是處理這個問題,被告是地政士,因投資法拍屋等事項虧損,卻還是向被害人說:因投資土地開發需要借款,而借款100萬元每月會給付2萬元之利息,且只要於三天前告知,就保證可以將借款本金返還等等。被檢察官起訴後,法院認為不成立詐欺罪,因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使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而一般債權債務關係,不論起因於借貸、買賣、出租、合夥、投資、跟會、承攬工程、提供勞務或其他法律行為,性質上均屬私法行為;而任何與金錢有關之交易或營利活動,都有正常風險,高利潤之投資活動或高利息之借貸行為,尤其具有極高之風險;事前選擇交易、借貸或投資對象,預防或避免可能之交易損失,是每一個從事交易之現代人應具備之常識;如發生財務糾紛,當事人間無法就問題之解決達成協議,正當之處理方式應係透過民事程序,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或依非訟程序保全債權,或請求鄉、鎮、市公所進行調解。除債務人之行為確已符合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罪名之構成要件外,原則上均與刑事犯罪行為無關。債權人對於性質上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之清償債務事件,利用司法機關免費刑事程序索討債款,為使刑事偵查審判機關受理案件,並達成迫使債務人出面解決債務之目的,逕以債務人作為刑事被告,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期使債務人在面臨刑事程序之心理壓力下,出面解決債務,此種案件可稱之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屬民事糾紛,核與刑事詐欺犯行無涉。」
不過,這種案件還是很重個案攻防,所以不管是把錢給出去,或收別人的錢,最好都要先找律師規劃,以免自己的權益受損喔。
討債不法所有意圖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半夜睡不著覺,回顧了一下今天(23號)的事情。有些題目非常重要,但是好像沒什麼受到注意,就像民法第205條的修法。
因為國防委員會排了國防部長針對磐石艦的專案報告,導致許多人都去那邊質詢(好啦…我也有去…)。隔壁的司法委員會,同一時間正在審查民法205條利率上限的修法(希望利率上限從20%調降到10%,以及法律效果改為無效)。這麼重要的規定,卻沒什麼受到關注,實在是很可惜。
【法定利率上限20%,竟然是民國18年用到現在的規定】
民法第205條是民國18年制定的法律(法定利率最高可達20%)。因為這條規定,導致我國過去信用卡遲延利息平均高達18-20%,更不要說民間利率。
後來,銀行的部分,另外在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特別規定:「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但15%的利息還是高到很沉重。此外,當舖業法也有特別規定,當鋪業的合法利率可以高到30%!
我們用外國規定當作對照。德國民法典的金錢債權法定利息為4%,法定遲延利息通常為歐盟央行公告的基礎利率+5%,利息超過這些標準一倍會被法院認為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如果是消費者金錢借貸契約,保護更為周全,除了不能為不利消費者的約定外,以不動產擔保的債權也更僅能在基礎利率上+2.5%。美國許多州的利息上限也大概差不多10%。
反觀台灣,因為這樣高到驚死人的利息,許多卡奴債奴被這些不斷滾動的利息壓得喘不過氣,完全付不出來。不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走投無路。
現在雖然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可以部分處理因此衍生的問題,但是先用高額利息債務把人家壓垮,然後再回來救,真的有點太晚。
因此,民法的法定利率上限,應該要降低(其他有關聯的民法條文,例如民法第204條,也應該一起好好修一修)。另外,銀行法、當鋪業法等特別法的規定,也要一併修正。縱使因為規範範圍和風險高低不同,而有異其利率的需求,也應該用現代的標準衡量更合理的利息。
【超過法定利率上限 竟然還是可以保有利息?】
除了利率之外,法律效果也是值得討論的題目。
依現行法,違反法定利率上限的法律效果,是「無請求權」。什麼是無請求權?就是債權人去法院告,法院不會判債權人贏,但是如果債務人給了債權人,債權人還是可以合法保有這些超額的利息。
那為什麼債務人要給?因為怕。
民間融資的債權人,常常用法律邊緣甚至法所不許的方式討債。有些不肖業者還會潑屎撒冥紙甚至更暴力的方式樣樣都來,不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走投無路、燒炭自殺。
如果要貫徹法定利率上限的規範目的,第一項之法律效果應該要修正成「無效」。除了在民事法律關係上不讓債權人可以保有這些利益,在刑法上,財產犯罪「不法所有意圖」的要件,也可以更容易地認定,而發生節制地下融資業者與討債業者以不法手段逼債的效果。
這個法條衍伸的問題那麼多,法務部的報告竟然還認為不用改,實在也是令人無言。
雖然法條的文字和結構可能需要再稍微調整,不過這樣的立法精神真的非常重要。希望這條修法可以早日通過,不要再有這麼多的悲劇發生。
最後,為了討論這題,與民法專家、政大法律的周伯峰老師討論了許久,很感謝很感謝很感謝周ㄟ❤️❤️❤️。
(明天早上還有質詢,5:40的鬧鐘已經設定好了。嗚嗚嗚嗚嗚……。)